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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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职员志

武大职员志

武汉大学武大人字〔2011〕98号武汉大学关于开展二○一一年职员聘用工作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根据《武汉大学职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武大人字〔2001〕5号)、《武汉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7〕85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开展二○○七年职员聘用工作的通知》(武大人字〔2007〕87号)精神,及学校2011年工作安排,现将2011年职员聘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员职数的分配方法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各级职员职数和学校职员聘用情况,五、六级职员的职数由学校统一掌握,按机关、学院、综合(含直属)分块下达。

七级及以下职员由各单位在其职员职数范围内按文件规定条件聘用。

二、职员聘用条件及相关要求(一)基本要求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备相关知识能力并认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2.任现职级岗位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二)必要条件1.五级职员(1)任六级职员5年以上;(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具有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或男满58岁、女满53岁且任现职级满8年、表现特别突出者可放宽到本科学历);(3)主持或主笔撰写学校(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报告或重要改革报告;(4)在六级职员岗位聘期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同本职岗位相关研究成果5篇(部)以上。

2.六级职员(1)任七级职员4年以上;(2)具有本科学历(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可放宽到专科学历);(3)主持或主笔撰写学校(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报告或重要改革报告;(4)在七级职员岗位聘期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同本职岗位相关研究成果3篇(部)以上。

3.七级及以下职员(1)任现职级满3年以上;(2)具有本科学历(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可放宽到专科学历);(3)参与撰写学校(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报告或重要改革报告;(4)在现职员职级岗位聘期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同本职岗位相关研究成果2篇(部)以上。

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作者:未知日期: 2005-5-26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促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提出如下意见:一、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编制、岗位限额原则。

要在国家教委批准的编制和下达我校高级职务岗位限额的范围内,以学科建设为基点,以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岗位设置要遵循“因事设岗,按岗出聘任,事职相符,人事相宜”的原则,要与我校教师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相适应。

(二)按学科分类设岗原则。

高级职务岗位的设置一般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颁布的二级学科为设岗的基本单位。

根据各学科承担任务的层次、难度、水平、实际具有的研究方向,将各学科分类,不同类别的学科,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控制数不同。

(三)针对原则。

课程(专业基础课)及重点实验室建设都含在同一学科内设置高级职务岗位。

设岗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保证新兴,扶持薄弱,择优发展”的原则。

各学科中的高级职务岗位设置要优先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扶持发展新兴学科、公共课、基础课学科。

(四)动态原则。

按学科设置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随着学科的发展和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变化。

学校每三年左右审核调整一次,同时根据国家教委下达限额的变化随时进行微调。

在设岗时必须留有余地,用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校工作。

(五)逐步到位原则。

为了兼顾教师队伍的现状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在保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设岗目标进行调整,通过逐步调整,逐步到位,使学科队伍、梯队建设等趋向合理。

二、教师高级职务设置的基本标准按以上原则,我校学科可分为四类,即:国家级重点学科、博士点学科、硕士点学科和一般学科。

重点实验室含在相应学科中进行考虑,该学科的高级职务岗位数可达到上限。

若某一学科既是硕士点,又是博士点,或又是国家重点学科,则就高不就低,按最高层次设置高级职务岗位。

武汉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武汉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试行

武汉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武人社发<2010>67号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4号)的规定,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试行)。

一、岗位等级和岗位名称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共分9个等级。

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岗位名称分别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

其中,中学教师中级岗位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幼儿园)教师三级岗位。

以上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

其中,中学教师初级岗位名称分别为: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幼儿园)教师二级岗位。

以上岗位由高到底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员级岗位一个等级。

其中,中学教师员级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员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和小学(幼儿园)教师三级岗位,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任职条件竞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除应具备国人部发<2007>59号、鄂人社发<2009>14号、武办发<2008>1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及以上层级的教师资格证,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违反师德行为,无教学事故发生;(三)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任现职期间具有在农村、边远、薄弱学校交流,或在上述学校长期工作的经历;(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度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度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武人社发[2016]51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6.12.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6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51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印发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16〕2 号),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字〔2016〕3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指导思想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坚持向一线优秀教师、基层教学单位倾斜。

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的评聘结合机制,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促进教师队伍优质均衡配置。

二、申报评审范围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含本年度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与名额控制2016年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及评审条件,在执行《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确定推荐人选条件(见附件)。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追究相关责任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通报批评
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试用期
02
03
聘期考核
对新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 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 者可提前转正。
聘期内需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 果。
薪酬待遇
薪酬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
薪酬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等因素确定 薪酬水平。
材料审核与评审
材料审核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 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务实绩等。
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聘任条件。
公示与聘任
公示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ABCD
德才兼备原则
聘任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业务能 力,同时注重其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02
聘任条件与标准
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
0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最低学历要求。
工作经验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200482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200482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200482武大人字(2004)82号武汉大学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教师资源,进一步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特点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配备的需要出发,既要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在教师职务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和因岗求人意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掌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四条学校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教师岗位分为基础教学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

第五条基础教学型与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四个职级。

科研为主型岗位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四个职级。

第六条教师职务聘任要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以岗定薪、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评价主体在各级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引入“教授会议”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机制。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二十条应聘各级岗位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

第二十一条应聘中高级职务教师均应参加学校要求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WSK(英语为PETS5)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一、正常聘任条件第一条应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努力,团结协作,学风端正,身体健康,任职期间能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

第二条能够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需掌握第二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

应聘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要求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WSK (英语为PETS5)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

具有下列情况可免试外语:持有效TOEFL成绩550分以上、GRE成绩1800分以上、IELTS(雅思)成绩6.0分以上者;或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回国的;或在国外著名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以上(理工医科被SCI收录);或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本专业译著的第一译者。

第三条助教(研究实习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助教(研究实习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二)能够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公共外语四级以上或相应水平。

(三)承担1门辅导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并且完成一定的教学辅导任务。

(四)协助中高级职务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参加学科组或课题组开展的学术讨论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讲师(助理研究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讲师(助理研究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二)任现职以来至少辅导1门以上课程并承担部分主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任务72学时(含实验学时、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上,助理研究员要完成教学任务36学时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简介为了规范聘任部门和聘任对象的聘任行为,保障人员聘任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落实和完善职称系列职务聘任制度,制定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在聘任工作中应当遵守此办法的规定。

聘任方式聘任方式包括两种:全职制和兼职制。

全职制指聘任对象必须以全职形式在聘任部门从事相关工作。

兼职制指聘任对象可以在其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内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兼职聘任对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影响其主要工作职责的完成。

聘任对象聘任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我国国籍;2.具有本领域和本层次的高等教育背景或进修、培训或其他同等学历或者职业资格,掌握必要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4.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的行为记录;5.未被撤职、开除或者处分。

聘任程序申报聘任对象应当向聘任部门提出聘任申请,聘任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聘任对象的条件来确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聘任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聘任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具体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审核聘任部门对申报的聘任对象进行审核,应当以职称系列职务的条件和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其申报资料以及独立学术贡献、学术水平、业务实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的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评审聘任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团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聘任对象的职称系列职务。

聘任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聘任文件,并在聘任文件中注明聘任对象的职称系列职务、聘任期限、职责范围、薪酬福利等事项。

聘任聘任部门应当向聘任对象发放聘任文件,并登记相关信息,方可聘任生效。

聘任期限应当根据聘任对象的职称系列职务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得超出5年。

聘任期限到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聘期一次性续聘,以达到稳定管理的效果。

聘任权聘任权属于聘任部门,聘任部门在聘任时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聘任对象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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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第十条岗位类型(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第十一条岗位结构比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十二条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第十三条聘任资格(一)学历条件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二)任职年限1.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2.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3.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三)外语条件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1.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5.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四)海外研修经历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第十四条教学科研条件(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第十五条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二)增岗破格.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第十七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第四章聘任组织第十八条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第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第二十三条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第五章聘任程序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第二十五条聘任程序(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3.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评审投票规则(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第二十七条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第二十八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第六章聘期与考核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第三十条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第七章申诉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11月21日印制打印:熊良平校对:张宇宁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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