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pdf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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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1总则1.1 目的: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包括石墨制压力容器、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全塑料制压力容器、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不包括气瓶)等;(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他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检验工作的主要依据本细则引用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最新版本。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2.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2.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2.5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及相关标准2.6 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2.7HC20640《塑料设备》3检验前准备3.1检验时机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为1年。

当定期检验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TSGR7001-201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df

TSGR7001-2018《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df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6月23日发布 2004年9月23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压力容器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电力、航空航天等行业的重要设备,具有储存和输送气体、液体的作用。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检验资格与程序(1)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可的检验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检验程序。

(2)监督检验机构应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并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抽查。

二、检验内容(1)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生产单位、型号规格、设计压力等。

(2)材料验收检查,包括材料出厂合格证明、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等。

(3)焊接工艺评定,包括焊工资格试验、焊接材料试验等。

(4)外观质量检查,包括容器表面情况、涂层质量等。

(5)密封性能检查,包括静态密封试验、泄漏检验等。

(6)安全附件检查,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

(7)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气密性试验等。

三、检验方法与标准(1)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如GB/T 150、GB/T 151、GB/T 152等。

(2)检验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和仪器,并进行校准和验收检查。

(3)检验结果应与产品技术规范进行比较,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4)如发现问题或不达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

四、检验记录与报告(1)监督检验机构应编制检验记录,详细记录检验日期、地点、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

(2)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机构的名称、检验结果、合格证书等信息,并由负责人签署。

五、检验结果处理(1)符合要求的产品应获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签章。

(2)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3)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六、监督检验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检验机构应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评估和监督,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果和数据。

(2)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高检验水平和服务质量。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使用,依法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活动,包括对设计、制造、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具体检验工作。

第五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验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监督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推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第七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二)建立健全设计审核机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制定合理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要求,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制造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检验,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产品材料、结构、尺寸等方面的要求。

(三)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监督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对原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试验,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11-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年度检查 (3)第三章全面检验 (9)第四章耐压试验 (17)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第六章附则 (24)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三)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
(二)液位计
1.液位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加强对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合法性。

(二)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

(三)严格把关,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五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种类、用途和技术要求,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和周期第六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材料的选用和质量检验。

(二)压力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

(三)压力容器的承压试验。

(四)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

(五)压力容器的外观检验。

(六)压力容器的标识和防腐处理的检验。

第七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周期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等级和用途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执行。

第八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第九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和认证。

(二)具备完备的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

(三)具备独立、中立、公正的态度。

第十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评和外部第三方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验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一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接受申请。

压力容器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

(二)评估审核。

检验机构将根据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检验计划制定。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本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本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制定本监督检验细则。

本监督检验细则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监督检验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

第三条检验单位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由国家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单位)进行。

第四条检验依据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技术规程》2.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方法》3. 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4. 产品设计文件和制造文件第二章检验内容第五条检验范围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材料和焊接质量检验2. 压力容器结构形式和尺寸检验3. 容器壁厚测定和非破坏检测4. 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的选择与确定5. 试验过程和结果记录6. 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7. 技术文件、合格证及标志的齐全性检验8. 其他必要的检验项目第六条样品选取1. 根据相关规定,从生产企业的产品中,按照一定的比例选取样品进行检验。

2. 样品应当在保持原样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八条技术文件审核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检验单位应对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材料和焊接质量检验1. 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材料和焊接质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金相检查等。

2. 对于焊接接头,应进行焊缝的无损检测,确保焊缝的质量。

第十条压力容器结构形式和尺寸检验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形式和尺寸,应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容器壁厚测定和非破坏检测1. 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壁厚,应进行测定和非破坏检测,确保其达到要求。

2. 非破坏检测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执行,包括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等。

第十二条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的选择与确定1. 对于压力容器产品的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选择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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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一、总 则 (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 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 于 5 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 10 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 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 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全面检验按照本专项要求执行,其中符合本规则第 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 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二、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 1.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 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 制造单位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 书等; 3. 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也可以制定 通用检验方案。
(三)使用单位应该确保检验现场具备以下条件: 1. 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允许值; 2. 检验现场保持整洁,做好检验与非检验区域的隔离与安全 防护,不能有影响检验的各种杂物,不得有威胁到检验人员人身安 全的因素; 3. 根据检验方案搭设安全、牢固、便于检验的脚手架; 4. 根据检验方案拆除压力容器待检部位保温层,将焊缝及焊 缝两侧、受检表面清理干净,清除影响检测的涂层、锈、油污等, 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清除方式; 5. 检验全过程符合动火、消防和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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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配合检验工作; 7. 如果需要进入容器内部检验,还需要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 有关要求。 (四)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 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应当落实到位,要求配备的应急抢险设备、 器材应当齐全、完好。 三、全面检验项目 (一)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 的状态下进行。检验项目包括宏观检查、氨液成分检查、壁厚测定、 安全附件检查和高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该 进行声发射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强度校核及低压侧压 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等检验项目。 (二)宏观检查的内容与要求如下: 1. 铭牌、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保温层是否有破损、脱落、跑冷等现象,表面油漆是否完 好; 3. 首次全面检验时应该检查容器结构(例如筒体与封头连接、 开孔部位及补强、焊缝布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后的检验仅 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4. 高压侧压力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划痕、 鼓包等缺陷; 5. 用酚酞试纸检测工作状态下压力容器的焊缝、接管等各连

原文内容
修改条款

(按照第 1 号修改单修改后)
修改后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
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
期检验。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 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
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 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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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4. 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
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5. 使用登记证; 6. 设备的运行记录; 7. 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 8.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9. 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10. 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 2 号,对 2004 年 8 月第 1 版及其第 1 号修改单的修改)
1 目录修改内容
序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2 附件三 安全阀校验要求
附件三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 求
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
2 正文修改内容
第二条(第 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 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

2.1
1 页)
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 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
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 要求》的规定。
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
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第(十一) 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 修与调试。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 2.3
2(1)(第 15 维修与调试。安全阀校验合格 封,出具校验报告后方准使用;
页)
后,打上铅封,出具校验报告后
方准使用;
3 附件修改内容 (1) 将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及其内容插入第 47 页; (2)删除原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的全部内容。 (3)附件三的内容如下:
—5—
接处是否存在渗漏; 6. 必要时在停水状态下对冷凝器管板与换热管的角接接头部
位进行腐蚀、渗漏检查; 7. 紧固螺栓是否齐全、牢固,表面锈蚀程度; 8. 支承或者支座的下沉、倾斜、基础开裂情况。 (三)检验人员应该检查使用单位的氨液成分检查记录是否符
规程》)。
第十七条第
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
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 TSG ZF001
2.2 (一)8(第 8 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 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
页)
进行安全阀校验。
校验。
(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
(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
第二十五条 上拆下,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安 按照 TSG ZF001 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
—1—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
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 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
第十六条首
2.2
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 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
款(第 4 页)
(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附件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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