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协调工作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节、施工组织—与地方关系协调的具体措施及计划安排

第十四节、施工组织—与地方关系协调的具体措施及计划安排(一)协调方式1、按总进度计划制定控制节点,组织协调工作会议,检查本节点的实施情况,制定修正、调整下一个节点的实施要求。
2、保持与地方政府、当地居民关系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时常联系,项目部将定期(每周)负责主持施工协调会和施工例会。
对工程节点的进度、总计划进度、工程质量、现场标准化、安全生产、计量状况、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及设备等的检查,并制定必要的奖罚制度和措施、奖优罚劣。
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安排下周工作。
3、以项目部为主及时向发包方、设计、监理反映工程进度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使有关各方了解工程的进行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一)会议协调法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实践中常用的会议协调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业性施工会议等。
1)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
监理单位和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2)施工例会①施工例会是由总施工工程师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研究施工中出现的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工地会议。
②施工例会应当定期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③参加人包括:项目总施工工程师(也可为总施工工程师代表)、其他有关施工人员、承包商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其他有关人员。
需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④会议的主要议题如下:a.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b.工程进展情况;c.对下月(或下周)的进度预测;d.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力、设备情况;e.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f.有关协调问题;g.索赔及工程款支付;h.质量问题处理措施。
⑤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项目工程师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签认,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渝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精神,落实“民主法治十五条”,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促进我市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职权内的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通过疏导、说服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工作是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是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提高促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信访调解有机衔接、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明确工作范围,把握行政调解原则(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纠纷双方同意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民事纠纷。
办公室工作指导意见(通用3篇)

办公室工作指导意见(通用3篇)办公室工作指导意见篇1为促进办公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全面保障全局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办公室20xx年度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xx年度办公室工作总体目标:紧扣全局中心工作,围绕办公室“政务管理提升年”主题,以风险管理理念为导向,在促进管理创新、规范政务管理、努力争先创优三方面下功夫,积极提高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各项国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办公室工作,围绕国税中心工作来做好办公室工作,树立大局意识,以全局的高度研究解决问题,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改革创新,科学管理。
不断创新思维理念,创新管理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探索和掌握办公室工作规律,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利于管理、便于操作的制度和办法,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雷厉风行,严谨细致。
决策的生命力在于抓好落实,制度的有效性在于认真执行。
要雷厉风行地落实好领导布置的工作和任务,要强化责任,确保政令畅通。
工作中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入手,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精。
(四)统筹协调,和谐发展。
统筹协调好系统内外、上下的关系,对内,以科学的制度管理人,以良好的机制激励人,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对外,争取社会各方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加强办公室系统的上下沟通,努力构建大政务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一)开阔思路,在促进管理创新上下功夫,努力提升办公室服务全局水平一是以深入调研明晰风险管理的思路。
通过认真学习、参加调研座谈,在领会风险管理实质的基础上,努力推动风险管理在全系统形成统一共识;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调研风险管理在税收实践中的应用,着重研究从传统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型过程中,基层税务系统应该把握的风险管理方向、原则、内容及注意点。
认真研究风险管理的内涵,重点研究如何将风险管理体现在目标管理、绩效管理以及办公室管理等具体工作中。
怎样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协调联动

怎样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引言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变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有效的协作和合作,才能实现更高效的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存在,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并不总是顺利。
本文将探讨如何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协调联动,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和有效性。
1. 设置明确的责任和权力边界在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协调联动时,首先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力边界。
地方政府应该明确界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制。
只有通过明确的划定职责和权限,才能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效率。
1.1 制定法规和政策文件地方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分工和责任,规范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应该注重鼓励合作和沟通,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
1.2 设立协调机构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监督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这些协调机构可以集合各部门的代表,通过定期会议和工作安排,推动协调联动的落实。
2. 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沟通和信息共享是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协调联动的关键。
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信息共享,才能消除误解和摩擦,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基础。
2.1 定期会议和报告地方政府应该定期组织会议,邀请各部门的代表参加,交流工作情况和问题。
同时,各部门应该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和需要支持的事项。
2.2 建立信息平台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信息平台,用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这样可以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减少信息壁垒,提高协调联动的效率。
3. 建立共同目标和利益在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协调联动时,必须建立共同的目标和利益,激发合作的动力。
3.1 确定共同发展目标地方政府应该与各部门共同制定发展目标,明确各部门在实现该目标中的任务和责任。
只有通过共同的目标,才能激发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合作意愿。
3.2 激励机制地方政府可以建立激励机制,对协调联动取得成果的部门进行奖励和荣誉。
加强地方政府协调与合作的措施

加强地方政府协调与合作的措施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地方政府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不够紧密,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如资源浪费、政策冲突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地方政府协调与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地方政府之间可以通过建立联络机制来加强协调与合作。
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建立沟通渠道等方式来实现。
例如,各地政府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讨和协商。
同时,建立一个专门的联络机构,负责协调各地政府之间的合作事宜,可以更加高效地推动合作的进行。
其次,地方政府可以加强信息共享,以提高合作效率。
信息共享是加强协调与合作的基础,只有各地政府之间了解彼此的情况,才能更好地协调行动。
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各地政府的政策、计划、经验等进行汇总和分享。
这样一来,各地政府就可以及时了解其他地方的政策动态,从而更好地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
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合作项目来增强协调与合作的实质性内容。
合作项目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
通过共同投资、共同规划和共同管理,地方政府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整体效益。
例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各地政府可以联合投资修建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以提高区域间的互联互通。
在环境保护方面,各地政府可以共同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共同开展环境治理工作,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最后,地方政府可以加强人才交流,以促进协调与合作的深入发展。
人才是推动地方发展的核心资源,只有通过人才的交流和合作,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利共赢。
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鼓励各地政府之间的人才流动和合作。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人才交流项目,支持各地政府之间的人才互派和培训,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
综上所述,加强地方政府协调与合作是推动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建立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开展合作项目和加强人才交流等措施,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协调能力和合作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利共赢。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二)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署查处的案件、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协调查处或者移送的案件,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广告监测通报或者公告中涉及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对案件管辖、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案件定性、法规适用、处罚幅度等有争议的,应当逐级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发布相同违法内容的广告,应当及时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案件进行督办:
(一)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虚假广告或者不良广告;
二○○四年十月八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辖区内有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的包装物上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应当进行协调,必要时可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查处。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的情况通知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司发通〔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特别是一些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这类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影响面大,必须及时有效化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部署,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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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方协调工作指导性意见
为适应当前公路工程施工发展的需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正确处理好公路工程建设与地方工作的关系尤为重要。
公司根据以往项目管理经验制定了地方协调工作指导性意见。
1、项目部要充分认识到公路建设线长面广与施工沿线所涉及村镇及当地各级政府、村民等涉路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性。
应设置相应部门配备相应地方协调人员,制定岗位职责。
加强协调涉路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2、项目进场后,项目领导班子及协调人员必须做好地方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
全面调查公路建设可能对沿线社会、经济、文化的影响,对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做好记录,预先考虑好解决的策略,并定出计划表。
把一些可能引起纠纷的问题,尽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前。
3、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要加大力度宣传公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使施工沿线群众都来关心、支持公路的建设,形成良好的施工氛围。
4、在开工建设期间,项目部要坚持立足自身,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经常深入到工地,听取施工人员和沿线干部、群众的意见。
对本标段境内需要处理的问题
始终做到心中有数,始终掌握工作主动权,整个协调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5、必须坚持地方政府牵头,涉路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协调工作事关涉路各方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社会性。
必须结合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村民协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要有记录,须经各级政府及参与人员签证,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6、坚持依法办事。
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理顺涉路各方的利益关系。
施工建设与沿线群众利益关系的冲突是社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既要严格把握政策又灵活运用政策,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积极有序推动地方工作。
对个别地方提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拒绝。
7、将所有地方问题进行认真归类、汇总,并分出轻重缓急,实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制,盯办和跟踪督办,及时化解矛盾,有效解决问题。
对一些难以定性而又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迂回解决,灵活处置。
8、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查找问题,分析问题,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矛盾发生时,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否则会引发群众的大规模阻工、集体上访甚至造成流血冲突,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各方关系。
9、协调地方问题须至少两人以上参加,共同商量对策,项目经理一般不要直接参与地方问题的协调,以便有迂回余地。
非特殊情况,地方问题解决方案须经项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因地方问题发生的费用须参与人员共同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