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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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皖人口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皖人口发〔2012〕14号)各市、县人口计生委:现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夫妻双方均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的,生育政策适用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可以适用我省条例。

夫妻一方是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另一方是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可以适用我省条例。

三、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另一方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比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五、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归国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六、妇女被拐卖、强奸生育的子女,在该妇女与他人生育审批时可以不计入其子女数。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湖政办发[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2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人口计生委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开展全市人口发展研究。

2.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3.对各类人群开展生殖健康保健服务,促进“优生、优育、优教”。

(二)取消的职责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任务和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起草全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配合;负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变更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法律法规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变更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法律法规
人口党委〔XXXX〕XX号;
人口监察〔XXXX〕XX号。
二、厅发文
将“人口厅发〔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办厅〔XXXX〕XX号;
人口办政法〔XXXX〕XX号;
人口办发规〔XXXX〕XX号;
人口办流管〔XXXX〕XX号;
人口办宣教〔XXXX〕XX号;
人口办科技〔XXXX〕XX号;
人口办财务〔XXXX〕XX号;
人口党委函〔XXXX〕XX号;
人口监察函〔XXXX〕XX号。
四、厅函
将“人口厅函〔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办厅函〔XXXX〕XX号;
人口办政法函〔XXXX〕XX号;
人口办发规函〔XXXX〕XX号;
人口办流管函〔XXXX〕XX号;
人口办宣教函〔XXXX〕XX号;
人口办科技函〔XXXX〕XX号;
人口办财务函〔XXXX〕XX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的规范化管理,细化完善我委公文发文工作,参照有关部委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经委领导同意,现将我委公文发文字号“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根据各司局业务变更为:“机关代字、司局代字、年份、序号”。具体为:
一、委发文
将:“国人口发〔XXXX〕XX号”变更为:
人口厅〔XXXX〕XX号;
人口政法〔XXXX〕XX号;
人口办厅〔XXXX〕XX号;
人口办政法〔XXXX〕XX号;
人口办发规〔XXXX〕XX号;
人口办流管〔XXXX〕XX号;
人口办宣教〔XXXX〕XX号;
人口办科技〔XXXX〕XX号;
人口办财务〔XXXX〕XX号;
人口办国合〔XXXX〕XX号;
人口办人事〔XXXX〕XX号;
人口办党委〔XXXX〕XX号;
人口办监察〔XXXX〕XX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人口厅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及时掌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监测人口发展动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快速收集、综合分析和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和监测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按时保质完成统计监测任务。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部署数据上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数据直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要按照《2008年人口快速调查与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人口个案数据批量上报规范》(见附件2),补充本地系统缺少的数据项及内容,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非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省份,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详见国人口发〔2008〕68号),尽快启动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下一步全面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奠定基础。

要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作风扎实、工作负责的高素质基层工作队伍。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监测工作通过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项目中的人口快速调查和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开展。

各地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委要及时登录“中国人口网”,掌握人口快速调查和监测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登录方式及使用方法。

各地的用户名和密码将随本通知单独下发。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人口发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口发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11年3月9日第56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计生统计是一项具有导向性、综合性、基础性的工作。

多年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统计工作,为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转变,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统计需求不断增加,统计客体规模巨大、变动频繁,统计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计生改革发展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积极创新统计体制机制,着力夯实统计基础,改革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的信息保障。

(二)工作目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人口厅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调研,充分吸收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是《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扩展和补充,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规定,统一人口个案信息库的数据结构,即:统一数据结构表名称、统一数据项(字段)名称、统一分类代码。

分类代码不符合《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要加以修改,没有的项目要尽快补充,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数据结构表、数据项(字段)和分类代码。

凡增设的内容,如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原则上要直接采用标准。

2002年以来,婚姻状况代码和文化程度代码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各地要按照新的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是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一、数据结构(一)命名规则数据结构表名称和字段名称均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格式。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具体如下: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有关发放事项及经费分摊比例仍按照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抓紧测算落实地方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尽快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08.09.25•【文号】国人口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
批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25
•【字号】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
•【施行日期】2007.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
的通知
(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义乌市人口计生局:
为切实解决现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审批范围之外,而当事人再生育意愿强烈、群众普遍同情的实际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将以下三种情况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
1、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机关要认真贯彻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各项要求,建
立和落实行政审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批准后需要产前诊断和筛选再生育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并督促其认真做好产前诊断和筛选工作。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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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对各县市区调查解剖的通知
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白沟新城计生局: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近日,将采取市县联合的方法对各县市区进行调查解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人员组成
此次调查共分三个大组,每个大组分两个小组,由市人口计生委和两个县人员组成,其中市人口计生委带队领导1人,组长1人,资料员2人。

其他两个县各13人,其中带队1人,统计2人,B超操作员1人。

(各县人员直接进入调查点)
二、调查样本点的确定
每天调查三个县(市、区),每个县同时调查两个乡的两个村。

三、调查内容
1、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人口出生情况。

2、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政策外出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3、35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手术落实及现孕情况。

四、调查方法
采取全员入户、资料核对、上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调查程序
1、被调查的两个乡镇,其中一个只入户调查和上站检查。

另一个在线提取全乡的公安落户和卫生防疫名单,与全乡数据库进行核对,同时入户和上站检查。

每天上站检查在下午15:00前结束。

2、调查组直接到达被查村,由县级带队人员安排入户走访和上站检查事宜,入户时采取两人一组,全员入户,只登记调查时限内有出生行为的人员,对有政策外生育的,认真询问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对已征收的要查看征收票据是否规范及与本人口述是否一致,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3、只入户调查和上站检查的被查乡镇在入户进行后,由县级两名统计人员到被查乡调取需上站人员名单和调查时限内的出生名单后,再返回到村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由统计人员负责在村级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交到另一个被查乡市级统计人员保管。

另一个乡由市级2名统计和县级2名统计人员在线调取派出所调查时限内全乡的出生落户名单和新生儿免疫规划名单,与数据库进行核对。

同时提取应上站人员名单,交到村级B超员手中。

被查村调查结束后,将资料带回乡汇总。

每天调查结束后,由组长和资料员写出两个乡的调查报告。

六、调查队伍的行动安排办法
各县(市区)、白沟新城要提前确定参加市调查解剖的人员,并于4月17日16:30前上报带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在接到明天调查解剖的通知后,在当天上午8:00前集合队伍,带好所需物品待命,听从带队领导指挥,接到指令后直接到达调查地点。

注:请各县市区自带车辆,B超、耦合剂、卫生纸、上站登记表、入户调查表、工作证件等。

(上站登记表、入户调查表、调查汇总表样附后,请各县市区自行印刷)
附:上站登记表、入户调查表、调查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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