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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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上的法律移植案例(3篇)

中国法上的法律移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法律移植作为一种国际法律现象,已成为各国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我国,法律移植更是贯穿于整个法治建设过程。

本文将以我国刑法中的德国刑法制度为例,探讨法律移植在中国法上的应用。

二、德国刑法制度简介德国刑法制度以其严谨、规范、合理而著称。

德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罚人道原则、责任主义原则等。

在立法方面,德国刑法采用分则与总则相结合的方式,对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德国刑法强调证据确凿、程序公正,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刑法对德国刑法制度的借鉴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德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刑法借鉴德国刑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与德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基本一致,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 刑罚人道原则德国刑法强调刑罚人道原则,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改造罪犯,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与德国刑法刑罚人道原则相契合,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刑罚目的的重视。

3. 责任主义原则德国刑法强调责任主义原则,认为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密切相关。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实施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与德国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相符,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关注。

4. 刑罚种类与刑罚适用德国刑法在刑罚种类与刑罚适用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我国刑法在借鉴德国刑法制度的基础上,对刑罚种类与刑罚适用进行了改革。

例如,我国《刑法》增设了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性刑罚,借鉴了德国刑法中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5. 司法实践中的借鉴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借鉴德国刑法制度,注重证据确凿、程序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是西方比较法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其含义一般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相当于中国国内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或吸收等。

但有时,移植的含义似乎又比借鉴等词有稍多的意义。

但也没有太大的差别。

例如前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于1988年12月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座谈会上曾讲到:“为了加快立法步伐,外国、香港一些有关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我们也可以移植和借鉴,不必事事从头搞起。

[①]”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亦曾讲到:“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我们是个新课题。

制定法律和法规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也要广泛地研究借鉴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立法经验,吸收对中国有用的东西……立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但这并不排除我们吸收国外的经验。

凡是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

[②]”在西方比较法学作品中所使用的与“移植”相当的词还有“借鉴”(drawing o n,borrowing),“吸收”(assimilation),“模仿”(imitation)和“转移”(transfer)、传播(Spread)、引进(introducing)等,但较普遍的还是“移植”。

与“法律移植”对应的词是法律的“接受”(reception)等。

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的关系极为密切,后者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比较研究,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改进本国立法。

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在国内外法学中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它们不限于法律移植的词义、法律能否移植及其程度、范围,以及移植的对象、原因、方式、效果等问题,而且还往往涉及到法律本身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

本文试图对国内外法学中的不同观点作一概述和分析。

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学的发展

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学的发展

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学的发展引言法律移植是指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移植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过程,它对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作为一个法系国家,通过法律移植可以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汲取经验,促进中国法学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法律移植对中国法学的影响。

1. 法律移植的定义与分类法律移植是指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移植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过程。

根据目的和方式的不同,法律移植可以分为直接移植和间接移植。

直接移植是指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完全搬过来,包括法律文本、解释和应用;而间接移植是在直接移植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适应接受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

2. 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学的关系2.1 法律移植的意义法律移植可以帮助中国法学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吸取优秀的经验和制度设计,促进中国法学的发展。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对比,可以检视中国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进行改进和完善。

此外,法律移植还可以加速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使中国法学能够适应全球化的挑战。

2.2 法律移植的挑战虽然法律移植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文化、历史和社会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进行法律移植时需要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变通。

其次,法律移植需要充分考虑接受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不能简单地照搬外国的法律制度。

最后,法律移植可能引发法律制度的冲突和矛盾,需要进行协调和整合。

3. 中国法学发展中的法律移植实践3.1 日本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学的发展中国自古以来一直与日本有着密切的文化交流和法律传统。

近代以来,中国开始从日本引进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学的现代化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日本民法的移植对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中国还从日本吸收了刑事诉讼制度、商法制度等方面的经验,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3.2 欧美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学的发展欧美法系具有先进和成熟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学的发展中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法律移植_案例(3篇)

法律移植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吸收、引进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以促进本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本文以我国某省引进德国法律制度为例,分析法律移植的过程、效果及启示。

二、案例简介我国某省为提高司法效率,借鉴德国的司法制度,于2010年开始实施法律移植项目。

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引进德国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法律文书格式等法律制度。

2. 培训省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 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移植过程1. 研究阶段:我国某省首先组织专家团队对德国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其优点和适用范围。

2. 制定方案:根据研究结论,制定详细的移植方案,明确移植的目标、步骤、时间表等。

3. 实施阶段:按照方案,逐步引进德国法律制度,包括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法律文书格式等。

4. 培训阶段:组织省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德国法律制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5. 评估阶段:对移植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法律移植提供参考。

四、法律移植效果1. 提高司法效率:德国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有助于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2. 保障公民权益:引进德国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服务体系,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提升法律工作者素质:通过培训,省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4. 促进司法公正:德国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

五、启示1. 法律移植要注重本土化:在引进外国法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文化、法律传统等因素,避免盲目移植。

2. 注重人才培养:法律移植的成功离不开法律工作者的支持,要加大对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 加强法律文化交流:通过法律文化交流,增进各国法律制度的了解,为法律移植提供更多借鉴。

2024年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演讲范文

2024年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演讲范文

2024年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演讲范文亲爱的朋友们,当我们在谈论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时,我们实际上在探讨的是一个国家的基石——其法治体系如何建立,如何演变,以及如何让社会大众接受并信任这一体系。

今天,我想带领大家深入探讨这个话题,以期我们能共同理解法治社会的深层逻辑和复杂关系。

首先,我们来谈谈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简言之,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原则等引入本国或本地区,以改善或重构自己的法律体系。

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充满挑战的过程。

毕竟,法律不仅仅是一纸文字,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文化、价值观的凝聚和体现。

因此,法律移植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能与本土的法律文化相融合,能否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接受。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公共领域的角色不可忽视。

公共领域,即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讨论、争辩公共事务的空间。

在这个空间里,法律移植的问题得以公开讨论,公众的意见得以表达,各种观点的碰撞和交融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可能。

而这样的过程,恰恰也是法律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

合法性,即法律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它并非来自法律的制定者,而是来自法律的接受者——公众。

只有当公众认为法律是公正、公平、合理的,是符合他们的利益和期望的,他们才会自觉遵守,法律才具有真正的权威性。

因此,法律的合法性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与公众的互动中逐渐建立起来的。

以我国为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法治经验的同时,也始终注重本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我们尊重并保障公民在公共领域内的言论自由,鼓励他们对法律移植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讨论、争辩,从而增强法律的合法性。

同时,我们也通过司法实践、法律教育等方式,不断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社会基础。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何谓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按照英国著名法律史学者阿兰·沃森的说法,即一条法规,或者一种法律制度自一国向另一国,自一族向另一族的迁移。

移植涉及两个方面,即移出和植入。

就移出而言,法律移植即为法律的输出、传播。

就植入而言,法律移植是引进、吸收。

两者共同构成一个“迁移”的过程。

法律的输出和传播主要依赖军事扩张或法律文化本身的优越性,有时二者兼而有之。

中外法律史上法律的输出和传播不乏其例,它是形成法系的必经过程。

法律移植方式: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中的一个常见的现象,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

在法律移植的方式问题上,国内外法学者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法律移植的三种方式是:立法移植、司法移植和理论移植。

在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借鉴,相互模仿,乃是常见的事实。

中世纪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通常被看作是法律移植成功的例证,近代许多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如印度、中国也是通过法律移植实现传统法律的转型。

尽管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状况的差异,上述国家进行法律移植的动机、方式、成果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把借鉴、模仿别国先进法律作为完善、发展本国法律的必要途径。

似乎昭示了一条规律,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仅仅依靠某个国家或地区自身的力量是难于达到的,只有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合理成分,才能促进本国、本地区法律制度的发展,才能促进世界法律文明的进步。

但法律移植毕竟是一个制度、一种体系的移植,正如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说:“每个法事实上是一个体系,它使用和一定概念相对应的一定词汇,它把规定分成一定的种类,它包含对提出规定的某些技术解释这些规定的某些方法的运用,它和一定的社会秩序、观念联系着,这种观念决定法的实施方式和法的职能本身。

”或者如庞德所说,这个体系“包括各种律令、技术和理想。

”既然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是由各因素紧密联系而成的体系,那么发生在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移植便不可能像把某个新零件机械地嵌入原来的机器那样的简单。

当下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走向

当下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走向

当下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走向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地的国家和地区不断进行交流合作,其中包括了法律交流与移植。

随着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交融,法律移植越来越普遍,成为解决国际争端和促进国际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历史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应该如何考虑呢?本文将从历史走向的角度重新理解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的定义及分类首先,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法律移植的定义及分类。

法律移植是指将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制度中某一部分规定复制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并予以实施的过程。

法律移植按照涉及范围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全面移植、部分移植和系统性移植。

全面移植是指将一国的法律体系完全引入另一个国家中,并以其为蓝本对当地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

部分移植则是指将一国的某些具体法规或法理等单独移植到另一个国家中,以完善或弥补当地法律的不足。

而系统性移植则是指将一国的法律制度中与另一个国家相关的某些重要法规或法理移植到该国家相应领域中,以增加当地法律在某个特定领域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法律移植的历史背景和现状在全球化的今天,法律交流和移植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

但是,早在很久以前,法律移植就已经开始出现。

例如,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被移植到欧洲的其他地区,成为一些国家的基础法律。

在中国,汉代时期,中国法律中的刑律被移植到朝鲜、日本等地,并成为当地的基本法律。

目前,随着世界各国间交流合作的加深,法律移植的现状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据统计,世界上超过70%的国家使用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或某些法律规定。

例如,伊朗的民法实际上是以法国民法为基础制订的;日本战后一直使用的宪法也是按照美国宪法为模板制定的。

不过,随着各个国家自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明显,很多国家开始注重法律移植中的历史和文化因素。

历史和文化在法律移植中的影响历史和文化因素是法律移植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很多情况下,一种制度的实施本身就和该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环境法法律移植的案例(3篇)

环境法法律移植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在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改造,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

环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移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探讨环境法法律移植的案例。

二、背景及立法过程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立法。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为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经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着手环境法法律移植工作。

2. 立法过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调研阶段:1990年代,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对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调研,为立法提供参考。

(2)起草阶段:2002年,我国环境保护部起草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

(3)审议阶段: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

(4)颁布阶段:2002年12月,《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法律移植案例分析1. 借鉴国外先进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借鉴了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制度要求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公众参与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借鉴了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公众参与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借鉴了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

2. 本土化改造(1)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如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等特点,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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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移植·改革: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论文
作者:张文显时间:2007-11-22 10:04:00 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较短的时间内跨入世界先进行列。

再如,深圳的经济立法。

1988年国家体改委提出“在深圳移植香港的经验,建造内地香港”的构想。

根据这一构想,1988年深圳市成立了“借鉴、移植香港和国外法规领导小组”,对香港和国外有关法律进行借鉴、移植、消化、创新。

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上建立起了与香港和国际主要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区的法律相接近或融通的地方法规体系,为深圳经济走向世界、世界经济进入深圳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也为我国中央立法和全国范围内的地方经济积累了具有“实验田”作用的经验和技术。

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在于:
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

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

世界法律的发展史已经表明这是落后国家加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早在古罗马国家的形成初期,土利乌斯在改革中就采纳过雅典城邦的立法经验。

在中世纪,日本曾全面引进中国盛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建立了贯穿于日本封建社会始终的“法令制度,从而使日本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文化向前迈进了几个世纪,史称“大化革新”。

特别是近代以来,各国之间的法律移植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欧洲大陆各国一度视法国民法典为楷模而竞相仿效,土尔斯凯末尔(基马尔)当政时期大量采用欧洲法律,特别是瑞士民法、意大利刑法和德国诉讼法,使它在阿拉伯国家率先实现了法制现代化,较早地进入了现代社会。

日本在明治时代,出于争取与西洋诸国的平等主权和促进社会近代化的需要,全面引进了德国法和法国法,以此为基础制定了六法全书,使日本在不长的时间里建立起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又大量引进了美国法,加速了日本法律制度的民主化改革和现代化进程。

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是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

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的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也是相同的。

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而且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市场经济体质上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经济。

其客观的发展规律必然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投资、技术国际化、世界化、一体化。

这就要求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时必须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即法律国际化。

市场经济既是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基础上的合作经济,也是自由而
公平的竞争经济。

合作和竞争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制,而这种法律必须是统一的和协调的。

法律上的抵触和冲突必然加剧经济上的摩擦和损失,增加交易成本。

法律移植正有助于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抵触和冲突,降低法律适用上的成本,为长期、稳定、高效的经济技术合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三,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自己,都必须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反映了世界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

世界本来就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世界。

特别是象我们这样经济和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对外开放。

我们所讲的对外开放,是全方位的,即对世界所有地区开放,对所有类型的国家开放;不仅经济上和技术上要开放,而且文化上和政治上也要对外开放。

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不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其他的社会和国家事务,诸如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权保护、惩治犯罪、维和行动、婚姻关系、财产继承等,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型,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然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

第四,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只是方法和技术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

正是根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之差异,各种法律制度中间有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

对于其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

切莫把自己封闭起来,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置之不理,继续摸着石头过河,一切从零做起,一点一滴地积累经验,或者故意另起炉灶。

那只能在先进国家的后面爬行,只能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本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

为了有效促进法律发展,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国外法(供体)与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要对受体进行必要的机理调适,以防止移植之后出现被移植的“组织”或“器官”变异。

其次要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

“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

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

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6)〕再次要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

法律移植如同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采用“优选法”。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可资借鉴,这就有一个选择移植对象的问题。

只有优中选优,移植过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成熟、最先进、最实用的法律。

复次要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即移植国外法,无论是某一国家的,还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前瞻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移植的时候要对外来法进行必要的改进,这样才能保持本国法的稳定性和进步性。

要做到以上诸方面,前提是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开展比较研究,对被移植的法律有充分了解和深刻理解,有科学的鉴别和真实的评价,有在此基础上的能动设定和理性选择。

进行法律移植,必须突破和破除两种观念。

一是突破姓“资”姓“社”政治
意识形态的束缚。

一个国家的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同时也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在反映客观规律的意义上,它是非政治的、非意识形态的。

特别是那些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共同打击犯罪的法律规范更是如此。

二是突破“中体西用”的陈腐信条。

“中体西用”这种信条不是以科学、理性和发展为标准去评价和取舍外来文化,而是以自己的传统为参照系,以维护传统为宗旨来对待外来文化,是狭隘的民族优越感滋生出来的盲目排外心态的理论表现,是自己在经济上、文化上和政治上脆弱无能的表现。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必须铲除这种心态,以吸收人类一切文明优秀成果,发展壮大自己的气魄、胸襟和责任,按照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引进,放手移植,再也不必人为地区分“体”或“用”,更不要局限于“中体西用”旧框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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