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基本原则
法理学精品课件—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课程
(二)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
虽不能等同,但这两个概念有密切联系
人权是公民权的基础,但并非所有人权都是法律上的权利
(三)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四)人权与国际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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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四、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自愿 遵守性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 必要标志
(二)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 觉遵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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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五、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二)“一国两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本质 (三)“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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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分类和研究意义
(一)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的分类 (三)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意义
(四)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 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二、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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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 社会主义的法
(二)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 调整器
(三)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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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一)人权概念
人的权利 人权是客观上人能够做到的行为自由的范围 人权是一定社会观念的价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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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一)反映当代中国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发展要求的基本 原则
(二)反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要求的原则
(三)反映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 生活其他重要要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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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 原则
(一)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和公正 裁判原则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阶级分析方法: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阶级社会中的法律现象的方法。
功能:法学理论建设上,避免走入唯心主义误区;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上,是探索法制发展与思想源流的历史规律的基本线索;古今中外法制的定性上,是有力的分析工具;法制实践上,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和批判或确证特定社会的价值理想的方法。
价值认知:以法律的价值属性为对象,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的权利义务。
其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是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具有独特功能,使法律价值得以证成、批判、选择、同质化;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进步,最大限度保障个案处理的公正,强化社会公众对良法的认同和支持。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类型:社会调查,历史研究,比较研究,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表现:法律概念与事实之间、法律规则之间、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的实践应用的学科,是法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学科。
一、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理学的基础,它是对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关系、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等概念的定义和解释。
法律概念是法律实践的基础,它为法律的制定、实施、解释和评估提供了基本依据。
在法理学中,常见的法律概念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它为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评估提供了基本依据。
在法理学中,常见的法律原则包括公正原则、平等原则、人权原则等。
三、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在法理学中,常见的法律规则包括权利义务规则、禁止性规则、授权性规则等。
四、法律的实践应用法律的实践应用是法理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指将法律应用于实际生活中,解决现实问题。
法律的实践应用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解释和评估等环节。
在法律的实践应用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起源和发展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探讨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
在法的起源和发展中,需要考虑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以及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
了解法的起源和发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价值,以及法律的实践应用。
六、法的价值和作用法的价值和作用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探讨了法律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在法的价值和作用中,需要考虑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
了解法的价值和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价值,以及法律的实践应用。
总之,法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及法律的实践应用。
我国法理学的内容

我国法理学的内容
我国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是指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主要包
括法的本质、法的分类、法的来源、法的作用、社会关系调整功能、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法的执行的基本原则等。
二、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指法的分类和法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宪法体系、民
法体系、刑法体系、行政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国际法体系等。
三、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是指法学家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共同方
法和原则,主要有汉儒法学思想、传统法学思想和现代法学思想三个
主要传统。
四、法律历史
法律历史是指每一社会文明的法律思想及其内涵的历史发展过程,包
括汉儒法学思想的历史、传统法学思想的历史以及现代法学思想的历
史等。
五、法学分析方法
法学分析方法是指法学家们认识和处理法律问题的一系列方法和原则,
主要包括比较分析法、司法裁判分析法、典型分析法、条款拆解分析法、功利性分析法、演绎和证明法等。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基础和原则的学科。
它集中讨论法的内在逻辑、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观,分析法律从概念上的特点和逻辑结构,探讨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包括:
1. 法律: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就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统治组织制定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总和。
它包括宪法、法律、条例、法规和惯例等各种形式的规则。
2. 正义:正义是法律的一个核心概念,法律应该追求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目标。
法理学讨论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实现法律的正义。
3. 法治:法治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社会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应该是公正和透明的,执法机关应按照法律行使权力。
4. 法律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研究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解释方法,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5.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探讨法律与伦理道德、政治等其他领域的关系。
6.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它由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
这些基本概念构成了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通过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和讨论,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原则,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法理学基本原则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导论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二、法学的性质: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五、法理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第一章法一、法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进而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了。
这个更高的标准被称为“高级法”(High Law)。
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法与其他的行为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与某些行为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准。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
法理学原理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是指对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探讨和分析。
在法理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原理被广泛应用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原理。
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应当对所有的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特征。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法律的基石之一。
2. 法律权利保障原则:法律权利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护个人和团体的合法权益,并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人权的重视和保护,同时也确保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公平性。
3. 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效力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以确保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不能仅停留在文字上,而是需要通过具体的执行和实施来产生实际的效果和作用。
4. 法律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的宗旨和目的来解释法律条文和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更好地适用于实际情况和问题的解决。
5. 法律公正原则:法律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以公正和公正为
目标,在实践中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以达到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这些法理学原理是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的基础,它们的合理应用能够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问题,综合运用这些原理,以实现法律目标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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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
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9、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31、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2、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34、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39、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40、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2、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3、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
44、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45、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
46、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4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
48、命令性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就是一个规范。
49、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50、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不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51、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
5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5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5、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5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7、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8、法律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