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界定和分类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对国家安全、经济社会运行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通信、交通、金融、水利、能源等行业的信息系统和网络。
第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分为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附属单位。
第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按照危害程度可分为重要、较重要、一般三个级别。
第三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要求第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要求如下:________1.实施安全评估,识别威胁和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护。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进行安全演练。
3.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规避和抵御攻击,确保系统和网络的稳定运行。
4.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5.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事件,并进行事后评估。
6.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训,确保员工执行安全政策和规定。
第四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________1.网络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2.网络流量监测和分析。
3.系统和网络的漏洞修复。
4.访问控制和身份认证。
5.数据备份和恢复。
6.安全事件监测和响应。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和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检测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________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评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保障法》:________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旨在加强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确保国家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其运行维护单位。
一、总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即对国家安全、经济社会运行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和网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应遵循科学、专业、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二、安全保护要求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意识和技能,严禁泄露、篡改或滥用敏感信息。
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可靠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加强运行监测和安全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应采取综合的防护措施,包括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范系统、数据备份和恢复系统等,确保系统不受恶意攻击和破坏。
三、监督与管理1. 国家应建立完善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
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和安全事件报告,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
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调查和处理。
四、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相关执照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的,自行废止。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30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条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是指国家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的法规
和规定。
该条例旨在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该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护责任: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的安全保护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 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加强对设备、系统和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防护体系,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3. 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时报告和应对信息
安全事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及时、有效。
4. 安全检测和评估: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发现安
全隐患及时修复,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水平。
5. 安全合规监管:要求相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
和检查,对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通过制定和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可以有效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
安全保护水平,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投资者、用户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网络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设立、运行、维护和管理活动,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基本要求第三条安全保护原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应遵循公平、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风险可控和协调发展。
第四条安全保护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防范措施、物理防范措施、管理防范措施等。
不同类型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可以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安全评估与风险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设立、运行和管理应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可靠。
第三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立与运行管理第六条设立申请和审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设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批程序进行。
设立申请文件应包括设施基本信息、安全保护措施、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七条运行管理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运行管理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应急响应等。
第四章安全事件监测与处置第八条安全事件监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应建立安全事件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处置、报告相关安全事件。
监测系统应具备实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安全事件处置对于发生的安全事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紧急防范、应急演练、修复等。
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用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措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CIIE)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CIIE的安全运行,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制定一套完备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是必要的。
第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金融、电信、电力、水务等领域的关键基础设施。
这些设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单位。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和运营者应承担起保护设施安全的主体责任。
他们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安全保护团队,负责设施的安全防护、漏洞修补和应急响应。
第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与审查。
所有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与审查,检查设施的弱点和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补救措施。
安全评估的结果应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漏洞修复。
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和运营者应每年至少修复一次漏洞,确保设施及时更新。
漏洞修复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及时更新补丁和安全配置,减少设施可能受到的威胁。
第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应急响应预案。
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和运营者应制定和实施应急响应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
预案应包括漏洞补救、恢复运行、应急调度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第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国际合作。
在保护国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网络安全挑战。
各国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技术交流和联合行动等方式,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
第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培训。
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和运营者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
培训内容包括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安全事件。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一)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保障我国网络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条例。
该条例体现了国家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旨在确保国家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
一、定义及范围:该条例明确了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包括电力、交通、水利、金融、电信和信息服务业等。
这些基础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生产、生活和国防的重要支撑,必须加强保护。
二、保障措施: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保障措施,旨在加强和完善国家信息安全的管理和制度,提高网络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保障措施包括:1. 加强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2. 技术手段采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和设备,建立完善的安全系统,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网络安全防御和反应能力。
3. 保密管理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和安全保密制度,保护重要信息不被泄露或恶意利用。
三、具体工作:该条例还规定了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1. 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保障计划和应急预案。
2.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关键网络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确保关键信息不丢失。
3. 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防止安全漏洞被利用。
4. 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网络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网络用户安全素养。
保障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和工作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化社会良好运行的基础。
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和管理,实施全方位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保驾护航。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工控安全要求

03
(3)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种网络安全事件,确保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02
更高安全防护要求,强化数
据安全
更高安全防护要求,强化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指保护数据不被未经授权 的访问、泄露、破坏、修改,以及确 保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数据安全是信息安全的重要一环,也 是确保企业正常运行和业务连续性的 关键因素。
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的方法和措施
建立和完善安全信息共享机制需要采取 以下方法和措施。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 员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网络安全信息保密机制,确保共享 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建立国家级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整合各机构和部门的安全信息,实现信 息共享。
加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明确各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04
建立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完 善运行监测、安全态势、预
警通报策略
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定义和作用
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 使相关机构和部门能够及时获取网络安全信息, 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网络安全风险。该 机制的作用主要包括。
促进各机构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 全意识和能力。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已经成 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涉及企业的商业 机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敏感信 息,因此数据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企 业的重视。
然而,由于网络攻击的不断升级和复 杂化,数据安全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 部的多种威胁和挑战。例如,黑客利 用漏洞进行攻击、内部人员泄露数据 、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或篡改等 。这些威胁不仅可能导致数据的泄露 和丢失,还可能对企业的声誉和业务 连续性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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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顶层设计、整体防护,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运营主体作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四条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国家密码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下称运营者)对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