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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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人性基础》

“晴日暖风生麦气,绿阴幽草胜花时”,今天早起读完《刑法的人性基础》

-------第三章刑事实证学派的人性基础

第一节人性假设

犯罪人性分析

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刑事实证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对的犯罪人性假设的思想进行分析,比较,总结,来说明刑事实证学派和刑事古典学派的对立。

刑事实证学派是在否定古典学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刑事实证学派的人性假设是经验人,而非理性人,人根本不存在意志自由。刑事实证学派从人性的经验假设出发,认为犯罪人的意识与犯罪行为都是被决定的,人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决定的。三位代表人物的观点在犯罪人行为决定论的经验假设上是共同的。

龙勃罗梭,一位严肃的学者,其在任狱医期间,对成千上万个罪犯的解剖研究中进行自己的研究,寻找犯罪的原因,其犯罪灵感来自对全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头颅的解剖,最终形成了自己的天生犯罪人论,于1876年著《犯罪人论》,冲击着整个刑法学界。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龙勃罗梭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修正,不再认为“基因”是犯罪的唯一原因,由侧重生理因素发展到心里因素及其他因素。龙勃罗梭在其《犯罪:原因和救治》中开宗明义的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界分。如果不加以逐一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龙勃罗梭不无感叹的说:“实言之,每一个现象中的真正的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由此可见,龙勃罗梭确实是一位严肃的科学家,值得敬佩和学习。

----遗传与堕落是犯罪的渊薮---龙菲利,师承龙勃罗梭,在继承部分老师的思想基础上,把实证学派的研究推向更高。在龙的研究中,遗传与犯罪的关系是核心。菲利引入了后天因素,包括地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其实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也论述了地理环境对犯罪的影响。提到地理环境,当属《论发的精神》(1748年出版)首倡之,对地理环境对法制和整体的制约论述极为全面。在刑事实证学派中,对古典学派进行理论上抨击最力的当为菲利,他首先否定了意志自由论,得出结论: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的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的链条中。另外,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非常著名,也证实了古典学派的错误,并引用了艾米丽特的古格言:“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或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在犯罪原因问题上,菲利建构了生物、地理和社会的三因论。

季节影响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英国一位诗人说:“人的头脑过于空虚,就将成为罪恶之制造所。”菲利可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也证实了学术的提高是一步步在前人的基础上发展的,一个人不可能凭空建构创造一种从未有过的知识或理论,基于实践,加上敏锐的洞察力,厚积薄发。

李斯特,其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以社会学派而著称,他主要是对犯罪作的社会学解释。李斯特批判的吸收了人类学的一元论(遗传论),总结提出了二元论(人的原因和社会原因),他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并着重指出社会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如失业、贫困、酗酒、娼妓、物价高等社会环境。

刑事实证学派基于行为决定论的经验人的人性假设,对于犯罪的认识不像刑事古典学派那样局限于法律概念,满足于意志自由之类的空洞学说,而是通过对犯罪产生因素的科学揭示,形成了犯罪原因理论,由此创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犯罪学。

当今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尤其是未成年犯罪或青少年犯罪所占犯罪比率很高。我们看到犯罪在

愤怒之后,冷静的坐下来,是否只能怪他/她无知、邪恶?还是寄以同情?固然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复杂多变,其危害性之令人发指。犯罪正如人身的疾病,也是社会的疾病,也许永远无法避免,只能减少或预防,这也许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初衷吧!(玉彦于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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