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统一规定

合集下载

民用建筑智能化信息网络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23标准

民用建筑智能化信息网络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23标准

民用建筑智能化信息网络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民用建筑智能化信息网络系统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定、系统架构、网络系统设计、网络设备和传输介质设计、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网络服务器选择、网络互联设计、网络应用规划、无线局域网、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建筑智能化信息网络系统工程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 25058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YD 5214 无线局域网工程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核心层 core layer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高速骨干网络部分,为网络提供优化的数据传输功能。

接入层 access layer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直接面向用户连接或访问网络的部分。

分布层 distribution layer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位于接入层和核心层之间的部分,也称作汇聚层。

提供基于统一策略的互联性,定义网络边界。

4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C:无线控制器(Wireless Access Point Controller)AP:无线接入点(Access Point)BGP:边界网关协议(Border Gateway Protocol)FTP:文件传输协议(File Transfer Protocol)IETF:互联网工程任务组(The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MAC:介质访问控制(Medium Access Control)MPLS:多协议标签交换(Multi-Protocol Label Switching)MSTP:多业务传送平台(Multi-service Transter Platform)0SI:开放系统互联(Open System Interconnection)OSPF:开放最短路径优先(Open Shortest Path First)RIP:路由信息协议(Routing Information Protocol)SDH:同步数字系列(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VLAN:虚拟局域网(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VPN:虚拟专用网络(Virtual Private Network)WAPI:无线局域网鉴别和保密基础结构(Wireless LAN Authentication And Privacy Infrastructure)5 一般规定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用户需求,并在用户调查和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网络逻辑设计与物理设计。

GB50606-201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介绍规范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29.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6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06-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机构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构主编单位: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协调: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编制过程规范组成本规范共分17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综合管线、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会议系统、广播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防雷与接地和机房工程等。

规范所处位置《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与《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2003有机衔接,使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智能建筑工程标准体系。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正文介绍1 总则1.0.1 为了加强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可靠、经济合理、管理高效,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施工。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配套使用。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_5033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_50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订。

1.0.4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执行本规范时应与之配套使用。

1.0.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0.1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

本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

2.0.2 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通信网络系统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

通过通信网络系统,可实现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实现信息共享。

2.0.3 信息网络系统(INS)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

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

2.0.4 智能化系统集成(ISI)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ed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火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

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规范

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规范

环境检查1应对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的建筑和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土建工程已全部竣工。

房屋地面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不妨碍设备和器材的搬运,门锁和钥匙齐全。

•房屋预埋地槽、暗管及孔洞和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铺面活动地板的场所,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的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交接间、设备间应提供220V单相带地电源插座。

•交接间、设备间应提供可靠的接地装置,设置接地体时,检查接地电阻值及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交接间、设备间的面积、通风及环境温、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器材检查2器材检验一般要求如下:•工程所用缆线器材型式、规格、数量、质量在施工前应进行检查,无出厂检验证明材料与设计不符者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经检验的器材应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器件应单独存放,以备核查与处理。

•工程中使用的缆线、器材应与订货合同或封存的产品在规格、型号、等级上相符。

•备品、备件及各类资料应齐全。

3型材、管材与铁件的检查要求如下:•各种型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

预埋金属线槽、过线盒、接线盒及桥架表面涂覆或镀层均匀、完整,不得变形、损坏。

•管材采用钢管、硬质聚氯乙烯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道采用水泥管块时,应按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中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均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

•铁件的表面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气泡等缺陷。

4缆线的检验要求如下:•工程使用的对绞电缆和光缆型式、规格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和合同要求。

•电缆所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

•电缆外护线套需完整无损,电缆应附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如用户要求,应附有本批量电缆的技术指标。

•电缆的电气性能抽验应从本批量电缆中的任意三盘中各截出100m长度,加上工程中所选用的接插件进行抽样测试,并作测试记录。

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技术规程一、前言智能化系统已经成为现代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舒适性、节能性和智能化程度。

智能化系统技术规程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对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技术规程。

二、智能化系统的种类在建筑工程中,智能化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空调系统智能化空调系统智能化是指在空调系统中引入智能控制技术,实现自动调节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等参数的目的。

智能化空调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节能、舒适、安全、可靠等特点。

2. 照明系统智能化照明系统智能化是指在照明系统中引入智能控制技术,实现自动调节照明亮度、色温和光照模式等参数的目的。

智能化照明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节能、舒适、安全、可靠等特点。

3. 门禁系统智能化门禁系统智能化是指在门禁系统中引入智能控制技术,实现自动识别和控制进出人员的目的。

智能化门禁系统应具备自动识别、安全、可靠等特点。

4. 监控系统智能化监控系统智能化是指在监控系统中引入智能控制技术,实现自动监控和识别目标的目的。

智能化监控系统应具备自动监控、识别、安全、可靠等特点。

5. 安防系统智能化安防系统智能化是指在安防系统中引入智能控制技术,实现自动报警和控制安全事件的目的。

智能化安防系统应具备自动报警、控制、安全、可靠等特点。

三、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系统功能设计智能化系统的功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需求来确定,确保系统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例如,空调系统应考虑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等因素,照明系统应考虑照明亮度、色温和光照模式等因素,门禁系统应考虑进出人员的识别和控制等因素。

2. 系统硬件设计智能化系统的硬件设计应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等因素。

例如,空调系统应考虑空气处理设备、送风管道、机组等硬件设备的选型和配置,照明系统应考虑灯具、电源等硬件设备的选型和配置。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实施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实施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实施经过两年半的编制、调研、讨论与修改,自今年10月1日起,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开始实施。

该规范是我国第一部较全面的关于智能建筑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规范,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系列规范之一。

规范验收对象为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 小区)的智能化工程。

这个规范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开始编制的?经历了哪些程序?遵循了什么原则?有什么特点?对业内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规范主要起草人、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智能化标准研究所孙述璞所长和张青虎研究员。

智能建筑不“智能”自1990年以来,我国智能建筑发展迅速。

智能建筑工程已成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整个建筑工程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对建筑工程先进技术水平的度量以及工程的投资取向,已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

据孙述璞和张青虎介绍,目前智能建筑工程的投资已占建筑工程总投资的5%-10%,全国每年智能建筑总投资约几十亿元,甚至达上百亿元。

但客观地讲,我国智能建筑还处于发展阶段,工程建设水平不高、工程质量不能令人满意,某些智能建筑工程因种种原因无法竣工,导致工期延误,投资浪费。

有的建筑物虽然已投入使用,但智能化的功能名存实亡,不能正常工作。

据有关地区的调查,智能化系统运行正常,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的仅占20%,部分项目运行不正常,尚可使用的系统占 45%,有35%的系统不能开通使用或运行一段时间后发生故障,无人修复而废弃。

相当大的一部分智能化系统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对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除了技术应用的水平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技术产品尚不适应市场需求等因素外,标准与规范不健全、管理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也是其中主要的原因。

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细则:一、成立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张为耕(市建委副主任)常务副主任:王道成(重庆市电信管理局副局长)副主任:熊启东(市建委设计处副处长),刘绍文(重庆市电信管理局工程建设部主任)成员:郑求兴,邢海英,李天义,余志杰办公室分别设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联系人:郑求兴,电话:63893775,地址:中山四路81号)和重庆市电信管理局户线办公司联系人:余志杰,电话:68896100,地址:大坪正街51号),负责日常事务。

二、管理办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许可证的管理、系统集成商的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的管理等。

1. 产品管理为保证我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对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即根据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法定监测报告及邮电部门的进网许可证,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产品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是否允许进入重庆市场。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产品经评定后,由重庆市电信管理局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审定,审定合格后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放产品准入许可证。

产品准入许可证的输程序:(1)向市建委和重庆市电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有关法定的证明材料;有效的产品监测报告;邮电部门核发的进网许可证。

(2)重庆市电信管理局负责初审。

(3)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审定,审定合格发放产品准入许可证。

2.系统集成商管理对系统集成商采取准入管理制度,系统集成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的设计和施工资格,方能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

3.设计资质管理智能化专项设计资质由市建委负责统一办理,即审查、发证均,由市建委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或向建设部转报。

4.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智能化建筑应在初步设计中作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篇。

在国家规范未正式实施之前,由市建委负责对智能化系统工程作专项审查。

智能工程施工规范(3篇)

智能工程施工规范(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建筑已经成为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智能工程施工规范是对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的重要文件。

以下是智能工程施工规范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消防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等。

二、基本规定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2.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顺序、施工工艺、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措施。

3.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三、施工技术要求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建筑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线路连接正确、功能完善。

2. 信息网络系统:采用高速、稳定的信息传输技术,实现建筑物内外的信息资源共享。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网络设备的安装、布线、调试符合规范要求。

3.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布线材料,实现建筑物内外的信息传输。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布线整齐、牢固、美观,满足通信、监控、广播等需求。

4. 消防系统: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备,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消防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符合规范要求。

5. 安全防范系统:采用先进的安防技术和设备,确保建筑物安全。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防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符合规范要求。

四、质量要求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各工序质量合格。

3. 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五、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统一规定版本号:V1.1 前言本规定由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批准。

本规定由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技术部解释。

本规定编制单位为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技术部。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1 总则1.1 适用范围为加强对智能化系统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各阶段的质量和可控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管辖的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

本规定不包含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含对中标人深化设计阶段技术资料的一般要求。

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2 招标要求本节招标要求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当与招标文件要求低于本规定时以本规定为准。

投标前,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技术文件,如发现文件中有疑问或矛盾之处,应立即向招标方询问,提请招标方补充和澄清,否则按业主的实际要求理解执行。

中标后,业主不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当造成费用增加的任何要求,同时,亦不因此而减轻投标人对实现招标文件要求应负的责任。

智能化招标的技术要求文件是作为智能化图纸的补充,是对设备的技术要求作补充说明。

如与设计图纸有矛盾之处,应以技术要求为准。

如技术要求对同一种要求有不同表述时,应以业主解释的最高标准和要求的表述为准。

智能化系统工程招标以完全满足技术性能指标和全面实现系统功能为最终目标。

投标时,投标人选择的产品应充分考虑产品的结构、组成、技术性能指标以及功能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对系统功能的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推荐品牌范围内选择产品,并不因投标人的这种选择权而减少投标人对实现系统功能应负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开项的原则,并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清单的数量报价。

清单项目开项的原则是:投标的设备清单开项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这种开项的增加仅限于项目“子项”,且项目开项应以设备最小包装为单位。

如果一个项目功能由多个设备组合才能实现时,这些设备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子项”分项列明,报价应计入总价。

如果一个设备由多个项目组合而成并实现全部要求的功能时,可选择一个主要项目报价,其它项目可不报价,但必须在其“备注栏”说明其功能由哪个项目实现,且不得取消和改变项目的序号。

没有单独列项但是完成系统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应在《补充设备清单》中列明且计入总价。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响应,不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

如果设计图纸数量与设备清单数量有差异时,以图纸数量为准,除非设备技术要求文件中作了明确要求的应以技术要求文件为准。

当设计图纸数量多于设备清单数量时,多出部分应在《补充设备清单》中列明,且计入总价,中标后经设计和业主确认后在深化设计时补充进入深化设计清单中。

当设计图纸数量少于设备清单数量时,可不予修改设备清单数量,但应在《补充设备清单》中列明(数量以负数表示),且计入总价(合计以负数表示),中标后经设计和业主确认后在深化设计时核减。

投标人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技术文件的所有要求,所提供设备的品质、性能和使用寿命至关重要。

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现行主流的、技术成熟的(具有三年或以上应用案例),配套软件版本必须是最新的、且具有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

招标人不接受为此次投标单独设计、配置的设备。

投标书必须对技术规格书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逐条进行应答,明确说明能否满足,有差异处,应给出偏离并提出建议,任何与用户需求书的偏离都必须列入《偏离一览表》中。

未作应答的条款,将被视为不满足该项技术要求。

如果投标人承诺满足要求的设备,经业主和设计人验证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无论处于何种情况,业主有权要求中标方无条件更换为满足使用要求的设备,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技术条件书中所提出的设备技术标准是可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套满足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配套服务,如在技术文档中未予提及而又为系统开通、测试、正常运转所必须的设备,则该设备应包括在其标书合约范围内,而不能构成本合同额外费用增加。

如该设备是独立包装或具有独立的型号时,必须在投标清单中以项目子项的形式分项列明,以备验收清点核对之用。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投标人必须满足。

如果有任何设计和制造的标准在技术参数文件中未做规定,投标人应向业主说明所投产品的实际参数规格和推荐的标准,清楚地描述其替代产品的性能指标。

当投标人推荐的标准等同或高出技术要求书中所列的技术要求时,招标方才能接受这个(推荐的)标准。

投标人须根据技术需求书的要求及国标,设计及供应招标范围内的系统,工作包括系统供应、安装、接线、测试及试运行。

系统须依照制造厂商的规范要求进行布线及安装,并须保持最佳的运作状态。

系统设备须包括实现所有功能要求的必须组件,如电线、电缆、供电组件、降压变压器、连接组件、末端电阻及一切附件,并包括完成这些功能所必须的施工费和所有的服务。

系统设备均须最新型号,其中需更换的零部件及配件必须保证在保养期终了后的五年期间可得到供应。

中标人必须提供实现系统功能的所有布线,包括电线槽、电线管、安装底盒、支架、支线、软管及其附件等在内的供应及安装,并应能保证所预留的电线槽/电线管符合本系统布线的要求。

电线槽/电线管(除预埋部分)均由中标人供应及安装。

预埋电线管则由综合机电承包单位供应及安装,中标人须根据设计图纸复核及提供技术指导。

综合机电承包单位负责提供电源,从该电源至中标人的设备和布线由中标人供应及安装。

倘若综合机电承包单位提供电源插座数量不能满足弱电装置的用电需求,中标人须自行提供足够的分电源装置。

分电源装置方式须经设计单位审批方可采用。

2 工程内容本次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软件、工具、备品备件、资料的提供;运输、装卸及其现场贮存;系统安装;应用软件开发;系统调试;与相关系统的联调;系统试运行,系统参数优化;系统验收;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支持、软件升级、维护保养等售后服务。

3 基本要求1)中标人在签定采购合同直至验收合格期间,在现场必须成立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部”,并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定期参加现场会议,负责与业主联系,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必须有安装和调试同类设备5 年以上工作经验,如业主认为该人员不合适时可要求更换,中标人应按业主要求及时替换。

2)中标人必须在接到业主通知后的7 天内派员到达现场,中标人应服从业主的统一安排,实施材料堆放、临时设施搭设、现场运输、临时水电接通等事宜(费用计入总价)。

3)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服从业主及在工程进度、质量、施工管理等多方面的管理要求。

4)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监督,并执行监理工程师所发出的指令,以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5)在设备安装之前,中标人应该对设备安装处的土建及环境条件进行检查,由于中标人变动安装条件引起的费用应由中标人负担。

6)中标人应在安装完成四周之前,向业主提交调试和试运行的程序及记录表格,供业主批准。

7)中标人应根据业主批准的调试和试运行计划进行工作,调试和试运行应在业主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提交所有的记录和报告。

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调试和试运行失败引起的费用增加由中标人承担。

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中标人负责消除。

8)按照国家规定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的系统应由中标人组织并完成检测,并取得检验报告,检验费用单列并计入总价。

9)需投送审批的文件在施工进行前,至少报送下列文件供审批:●详细的设备和部件表,制造厂商的器材说明书,技术参数和样品。

●由厂家出具的主要系统或主要设备的厂家授权及服务承诺。

●深化设计文件。

●对建筑和装修的要求,如过墙洞、楼层洞、装修界面等。

●对安装总包的要求,如风路、水路、电路上安装设备的配合要求。

●对其它专业的接口条件要求,包括硬件接口和通讯协议的要求,如对空调、电气、给排水、消防专业等。

●线槽 / 线管的布置及走向,楼层接线箱等及施工大样图。

●所有相关系统的电源耗电量说明,以表格方式提交。

●控制中心内控制台(柜)的设计及布置图。

●各子系统测试步骤和报告。

●完整的调试报告及运转报告。

●完整的操作及维修手册(以中文方式提交)。

●冷源群控系统的控制方案与控制策略。

4 工地勘察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与投标准备、签署合同和进场施工有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经招标方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现场进行考察。

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方为现场考察负任何责任。

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其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

3)投标人的一切人员在进入工地时,须遵守业主的所有规定和条例。

5 施工规划与施工方案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5 天内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规划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施工规划应包含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计划和产品到货计划。

该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中标人随时提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中标人应遵照执行。

2)中标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任何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应解除中标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3)中标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6 工程施工及安装1)工程施工及安装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系统和第2 节“工程内容”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内容除外。

2)中标人须为本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的缺陷负责。

3)中标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和其他要求进场并开工。

4)中标人必须定期参加现场会议,积极配合业主工作,以解决安装、调试、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

5)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中标人应在进场前做好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中标人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

除非招标方已经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却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发出开工通知,投标人不得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招标方索赔。

6)中标人应当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安排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除非事先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中标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中标人撤换其在现场被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1)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3)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4)严重违反业主的有关规定和条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