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产商铺租赁委托管理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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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房产租赁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受委托人):科加斯商业运营管理公司

第一条总则

1.1序言

为使甲方持有的山海天世纪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得以合理的利用,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有效整合资源,实现项目的成功运作,以取得良好的出租收益并促进保值增值,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照《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提供专业化租务管理服务,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作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甲方兹保证并声明愿意签定本合同,甲方在购买山海天世纪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物业)后,委托乙方提供专业化租务管理代理服务。

乙方兹保证并声明,以提供专业化租务管理代理服务的方式管理该项目,并以全方位的管理和诚意履行本合同。

1.2定义

在本合同中所有术语的意义,明确阐述如下:

A、“月”系指公历月

B、“季”系指起始日后三(3)个月为一季,以此类推

C、“年”系指起始日期后十二(12)个月为一年,以此类推

D、“房屋所有权证书”系指由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甲方签

发的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E、“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禁令或法令、暴动、战争、敌对行动、公共骚乱、罢工、公共运输工具或

其他公用设施的停顿或中断、时疫(如非典)、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或其他自然灾害。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性质:商业用房

坐落位置:山海天世纪项目购物中心4层

建筑面积:3652.37平方米(以房管局核定的最终产权面积为准)

第三条委托管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承租人,就甲方物业由乙方以出租人

名义与承租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商户支付乙方的租金标准不应低于税前55元/月.平方米(指建筑面积)。

2、甲方委托乙方执行租赁合同,负责卖场营运管理,

补位招商,并向承租人足额收取租金。

第四条商铺出租条件

商铺经营须符合乙方对业态统一的规划和定位,承租方的经营须遵守物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商场经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委托期限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25

日止;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就

该物业委托其他代理商代理租赁事宜或自行租赁、自行经营,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六条租金收入

第七条相关费用

1、物业由乙方交付给承租人的交付时间前产生的水、电、气费和物业管

理费等由甲方承担,交付后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租务委托管理费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与承租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

两个月的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租务委托管理费,甲方在承租

方租赁物业后三个月内出售物业的,该租务委托管理费由购

买该物业的新业主支付。承租方在租赁该物业后三个月内解

除租赁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租务委托管理费。该租务

委托管理费在甲方与承租方签定完租赁合同后第四个月内

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支付的,乙方有权按租务委托管理费

每日3%违约金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第八条的

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收益的,甲方可拒绝支付租务委托

管理费。

3、应缴税金:乙方作为合同代为执行方在返回给甲方租金收入时,应扣除租金收入应缴的各项税费后, 足额返还剩余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但税金合计不超过当年税前租金的20%。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a)权利

1、甲方有依照《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收益

的权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其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乙方应尽快寻找新的承租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充性招商,若前一承租户解除合同后超过15日乙方仍未寻找到新的承租人,甲方有权自行经营该物业或自行出租。

b)义务

1、甲方保证具有产权所有证书以及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报告。若发生产权纠纷,影响乙方正常租务委托工作,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保证物业如为共有物业,则物业其他共有人已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委托期内,除本合同第七条a)款第2项约定的情况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经营该物业或另行出租;

4、

5、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租务委托管理费,并在收到乙方支

付给甲方的该房屋租金后,开具相关的发票。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a)权利

1、乙方有权同意承租方根据经营需要,在符合业态的情况下,合理选择承租人,安排物业的功能和用途,但不得违背该房屋用途类型,不得违背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因装修改造影响其他租户正常营业。

2、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其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则乙方须重新招租。

3、商户缴纳的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作为租金收入,由乙方专户管理,在合同结束时由乙方退还给商户。

b)义务

1、乙方为甲方物业提供招租服务;

2、根据《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每个租金缴纳期到来前的25日向乙方缴纳租金,前两个租约年,承租人以半年为壹个缴纳期向乙方交付租金,从第三个租约年开始,承租人以壹年为壹个缴纳期向乙方缴纳租金,乙方应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最晚在每个缴纳期开始后贰拾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所指房屋的全部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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