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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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严把人员入口关,确保生产技能人员队伍整体保持较高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退役军人,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相关接收安置规定,由集团公司各企业接收的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士官和退役士兵。

第四条退役军人上岗前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并坚持“统一政策,集中培训,定向培养,达标上岗”的原则。具体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教培基地)承办,系统内其他培训机构协办。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五条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应以提高参加培训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参训学员)综合素质和技能为目的,坚持培训内容与送培需求、培训与上岗使用相结合。

参训学员通过培训须掌握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和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及相关通用工种初级工技能,部分理论知识和技能应达到中级工要求,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文化程度。

第六条参训学员取得以下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一)一级退役士官、退役士兵须取得集团公司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通用工种(电力行业相关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二)二级及以上的退役士官须取得集团公司退役军人岗前培训证书和通用工种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中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协调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培训后上岗工作,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负责组织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纲及教材、题库、课件等的编写和制作。

(三)负责退役军人岗前培训证书的制作、发放,参训学员培训前考试(考核)合格标准的确定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退役军人参加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培训后上岗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送培企业(以下简称送培企业)负责参训学员的培养方向、拟学专业的确定以及培训费用的保障、岗前培训协议和岗位实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集团公司教培基地负责参训学员的培训、考试(考核)、技能鉴定以及参训期间的管理,参与教学计划、大纲及培训教材、题库、课件等的编写、修订和制作。

第十一条教培基地、送培企业以及参训学员三方,应签订岗前培训协议,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教培基地须重视授课教师和实验设施(设备)的配备,教材、课件的开发以及教学方法的创新,应基本满足送培企业培养需求、参训学员符合实际的个性化要求,确保集团公司规定的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送培企业应建立健全参训学员学习成绩、个人表现与待遇、上岗挂钩机制,并

与教培基地密切联系、相互支持、专人配合,同时在参训学员实习、培训场地以及培训设备等方面为教培基地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参训学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任务,珍惜和把握系统学习的机会,刻苦学习,提高技能,尽快适应现代电力企业发展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第四章培训期限

第十五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各分、子公司和直属企业汇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不参加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一)具有通用工种(电力行业相关工种)或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二级及以上退役士官。

(二)培训前考试成绩合格,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等)毕业证书、通用工种(电力行业相关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级退役士官和退役士兵。

(三)培训前考试成绩合格,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拟上岗位与所学专业相关者。

第十六条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由教培基地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参加相应期限的岗前职业技能集中培训: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一)的二级及以上退役士官,岗前培训期限原则上为半年(一学期)。

(二)培训前考试成绩合格,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及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级退役士官和退役士兵,岗前培训期限原则上为半年(一学期)。

(三)培训前考试成绩合格,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及通用工种(电力行业相关工种)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级退役士官和退役士兵,岗前培训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两学期)。

(四)其他退役军人,培训前考试成绩合格的,培训期限为两年(四学期);不合格的,培训期限为三年(六学期)。

第十七条如遇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款未包括者,由各分、子公司和直属企业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培训前考试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教培基地负责承办(含考前教育)。考试内容为初(70%)、高(30%)中相应基础文化知识。考试科目一般为数学、物理、语文等。

第十九条送培企业对参训学员培训期限另有更高要求的,按送培企业的需求签订协议。第五章培训内容及计划

第二十条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内容须涵盖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初级工的知识与技能要求,适当增加中、高级工的知识与技能要求。

一般分为热能动力设备运行与检修、电气设备运行与检修、水能动力设备运行与检修、焊接等专业。也可根据送培企业定向培养需要,开设其他相关专业。

第二十一条各教培基地须按照集团公司退役军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教学。教材可采用国家统编教材、集团公司或教培基地自编教材。集团公司将根据企业发展和送培企业的需求,适时组织相应教学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修订。

第二十二条培训期限为两年(四学期)的,培训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和岗位(或工种)基本操作技能两部分,每部分培训时间均为一学年(两学期)。培训计划一般为:第一学年,按专业编班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学习。学年末,组织通用工种(电力行业相关工种)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学年,进行电力行业岗位(或工种)培训。后一学期,返回送培企业进行岗位实习。学年末,组织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初级工鉴定和毕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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