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征信管理办法》(信联发〔2016〕84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征信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征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切实规范征信业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是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关于征信管理的各项要求,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调查评级、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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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6.银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账户信息、资产信息、管理信息等各类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客户权益损害风险、银行声誉风险和客户投诉造成的法律风险,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是指各行及所辖网点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网点在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理财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网点与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第三条各行及所辖网点对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要严格保密,对收集建立的涉及客户信息的台账、记录、表格等纸质资料应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场所,不能随意将任何相关资料带出营业场所,不能以任何形式不当使用相关资料。
第四条未经各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书面授权,各行及所辖网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XX银行的内部文件和商业信息擅自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个人或单位)泄露。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2013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201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1)第三章征信系统用户管理 (2)第四章征信查询与应用 (3)第五章信用信息采集与报送 (11)第六章征信异议处理 (12)第七章档案管理 (15)第八章管理质量评估与考核 (15)第九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15)第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人行征信系统),提升我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规章以及人行征信系统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为征信管理牵头部门,组织拟定征信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向人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贷款业务的信用信息,组织核查并处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征信异议。
第五条总行信用卡部为信用卡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用卡业务的征信异议核查流程、征信应用标准,向人行征信系统报送信用卡业务的信用信息,组织核查并处理信用卡业务的征信异议。
第六条各级营销及产品部门(个人金融、三农金融、消费信贷、小企业金融、信用卡、公司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金融同业等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授信审批、信贷管理、资产保全、审计等部门)作为征信应用部门,负责采集归口管理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开展征信查询应用推广,协助牵头部门开展征信异议核查工作。
第三章征信系统用户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行内征信系统)实现我行业务系统与人行征信系统对接查询,并提供征信自动分类、台账与报表查询、异议处理等功能。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精品(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个人征信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本《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主要负责人为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具体交由信贷管理部门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实行总行和分支机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总行主管征信业务的部门依据《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第四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征信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性及保密性。
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征信业务流程和规范操作方式,提高征信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保证征信服务的及时性、高效性和客户满意度。
第二章征信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六条本行个人征信信息采集包括主动和被动采集,具体如下:1、主动采集:本行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主动向客户收集个人征信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银行柜台、各种渠道获取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2、被动采集:本行可以从第三方征信机构获取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同时也可以从其他银行网点、征信公共系统获取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完善的征信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档、查询、修订、更新、删除等功能,同时应对征信信息进行妥善保管,严格限制数据访问权限。
第八条本行应加强对征信信息的监控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确保征信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征信查询和使用第九条本行可按照客户需求及授权,对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进行查询、收集和分析。
但需符合有关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应确保客户授权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本行应加强对征信查询和提交的审核和审批,遵循严格授权程序,审核查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权限,同时确保查询和使用的信息的正确、完整和合法。
第十一条本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机制,对征信查询和使用存在较大风险的业务或客户实行较高的风险提示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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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ⅩⅩ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ⅩⅩ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ⅩⅩ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ⅩⅩ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
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一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
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
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ⅩⅩ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
以此类推逐级注册。
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受支行管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管理员用户。
第十三条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
各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
总行管理员用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要求,向其备案全行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注册信息。
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每季初15日内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报备全辖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清单(见附表1)。
第十六条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
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
用户I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
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的用户ID,由总行确定。
其他用户的用户ID编码规则由一级分行确定,原则上查询用户的用户ID中应包含用户姓名的汉语拼音全拼。
查询用户ID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不得设置公用的查询用户ID。
第十七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
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经用户申请并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见附表2),管理员用户可以重置该用户的密码。
第十八条各级行管理员用户由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报上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注册。
与个人信用业务相关的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ⅩⅩ信贷、银行卡、信贷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等部门,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公司业务、机构业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营业机构,向管理员用户申请注册查询用户。
其他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不得作为查询用户进行注册。
管理员用户不得为上述部门设置临时查询用户。
第四章数据报送第十九条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个人征信数据,实行“总行一口出”原则。
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ⅩⅩ银行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个人信用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
总行软件开发中心应指定专人承担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上报用户职责,采用介质报送方式报送数据时还应指定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员。
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报送员的个人信息应及时通知总行管理员用户,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总行信贷管理部、银行卡部和上海信用卡中心分别对个人贷款、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协助数据上报用户做好相关业务的数据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个人征信系统接口数据按照如下方式生成并报送:(一)各分行CMS数据中心通过CMS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生成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接口数据,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二)数据上收行的准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软件开发中心生成;数据未上收行科技部门在对准贷记卡个人征信接口原型程序进行本地化处理后,通过该程序生成接口数据,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三)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生成,报送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四)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上述接口数据后,统一报送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数据报送应遵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ⅩⅩ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数据上报用户接到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报送数据出错文件后,应立即反馈有关分行的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反馈给出现错误数据的总行或分行业务部门有关人员。
接到出错文件的分行或部门应于4个工作日内对出错的报送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接口数据,报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章查询与使用第二十二条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信用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二)办理法人客户信用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三)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
除非总行另有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一)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二)授权我行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必备材料。
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的,可以不查询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可以不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
但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必须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五条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时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见附表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
没有注册查询用户的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在工作中确实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也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交有关部门按照已发生信用业务的风险跟踪管理要求执行查询操作。
第二十六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应与相关的个人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