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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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南省研究姓氏文化的广大社会科学、文化、史志工作者,以及其他姓氏活动的组织者、姓氏文化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以研究姓氏文化为主的非赢利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开展姓氏历史文化研究,反对利用姓氏研究搞封建迷信和宗族活动,为振兴河南经济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广大群众和海外侨胞寻根访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省社科院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和办公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开展对中原地区姓氏源流的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考证中原各姓氏的起源、发展、演变、迁徙、流向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姓氏文化学术活动;
(二)广泛收集和整理家谱、姓氏方面的资料,建立中原姓氏信息资料网络,开展姓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外华人及广大群众实现寻根访祖的愿望;
(三)有计划地组织编纂中原姓氏书籍,并负责向新闻出版单位推荐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文章;
(四)积极进行横向联系,沟通海内外华人与河南的联系,宣传河南,增进海
内外炎黄子孙的团结和交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五)办好本会会刊《历史文化研究》,促进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姓氏文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
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讨,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相关议题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较有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积极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3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1995年8月报省社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处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学会、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重要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四)负责日常财务开支;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会长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