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发展战略)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帐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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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新中国成立至今)

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新中国成立至今)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经历了两段截然不同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前,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206亿美元,世界排名第32位,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不到1%;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贸易发生巨大变化,2008年,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达25617亿美元,世界排名第3位,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上升到近9%,成为举足轻重的世界贸易大国。

对外贸易的发展与贸易政策的制定息息相关。

探析6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变迁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有助于制定更有效的政策措施,走出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外贸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政策的巨大变化(一)改革开放初期有管制的开放式贸易保护政策这一时期大致在1978年至199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对外贸易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指导思想。

由于经济体制从严格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商品经济体制,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开始变化。

该阶段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标志有两个,一是1982年1月党中央书记处会议为对外经济工作确定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是1986年“七五”计划的公开发表为对外贸易战略设计了明确的蓝图。

此外,我国在1986年7月正式向关贸总协定(GATT)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提请恢复中国在GATT的创始缔约国地位。

该阶段,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有:(1)采取出口导向战略,鼓励和扶持出口型产业,并进口相应技术设备,实施物资分配、税收和利率等优惠,组建出口生产体系;实行外汇留成和复汇率制度;限制外资企业商品的内销;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建立进出口协调服务机制等一系列措施。

(2)实施较严格的传统进口限制措施,通过关税、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进口商品分类经营管理、国营贸易等措施实施进口限制。

(3)鼓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鼓励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和引进先进技术。

与改革开放前相比,这一时期对外贸易政策是在对外开放前提下,更注重奖出与限入的结合,实行有条件的、动态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称之为有管制的开放型贸易保护政策。

2024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制定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要规范()。

A. 政府调控行为B. 市场竞争行为C. 企业经营行为D. 项目法人行为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根据我国的税收分类,下列税种中,属于货物和劳务税类的有()。

A. 车船税B. 车辆购置税C. 资源税D. 增值税E. 消费税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属于( )。

A. 互助性金融机构B. 银行业金融机构C.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D. 非盈利性金融机构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是到( )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A. 2020B. 2035C. 2049D. 2050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预期收益大于投资成本”是企业投资的( )条件。

A. 充分B. 必要C. 充要D. 附加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影响总需求变动的因素中,属于政策变量的为()。

A. 资产价值B. 国外产出C. 货币政策D. 技术进步E. 财政政策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当经济出现萧条时,下列选项中政府应当酌情使用的财政政策是()。

A. 削减财政支出B. 降低公务人员工资及退休金C. 增加税收D. 减少税收8.(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以下关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B. 市场机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对资源配置起主导性.支配性作用C. 宏观经济管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D. 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9.(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土地出让收入、海域使用金属于非税收入中的( )。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业务、创新业务简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性质:为直属国务院的准政府机构(国际经济合作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地位: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主权级银行、国家经济外交主办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筹资渠道: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发行金融债券来筹措信贷资金,对企业实行优惠利率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主要表现在政策性金融支持与被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特点:利率优惠(见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利率表);期限长,最长可达15年;金额大,我行单笔贷款平均可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利率表*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水平不随贷款期限上浮(6个月—15年为同一利率)*第四档人行基准利率上下浮动,适用于进口信贷及其他创新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具有财政职能,在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外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等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通过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经贸合作,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通过对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提供支持,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大力支持国内短缺资源、先进技术装备进口,促进产业调整和升级,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运用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推动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战略的实施。

给你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性业务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船舶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设备出口境外投资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农产品出口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政策性业务品种介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产品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产品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 ⏹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以及高附加值; ⏹ 年出口量在3000万美元以上。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在庆祝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为把握新一轮改革开放机遇,营造更加开放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环境,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以高水平的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促进水平1.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支持外资参与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江西创业发展等战略实施。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引进外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2.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手段加大招大引强力度。

对国内外各行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向优势型、成长型和培育型产业,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奖励5000万元。

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六年二月七日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一、科技投入(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要求相适应。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

2006年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

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

优化政府科技计划体系,明确支持方向,重点解决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五)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

进出口银行专项服务方案(3篇)

进出口银行专项服务方案(3篇)

第1篇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进出口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支持我国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进出口银行作为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着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职责。

为更好地服务于外贸企业,特制定本专项服务方案。

二、方案目标1. 提高进出口银行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 拓展进出口银行服务领域,满足外贸企业多元化金融需求。

3. 提升进出口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4. 提高进出口银行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方案内容(一)融资服务1. 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

(1)优先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外贸企业。

(2)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外贸企业,给予信贷倾斜。

2. 创新融资产品,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1)推广“信用贷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产品。

(2)研发针对外贸企业的专项融资产品,如“出口退税融资”、“贸易融资担保”等。

3. 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1)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提供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灵活性,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二)结算服务1. 优化结算渠道,提高结算效率。

(1)推广使用电子结算、网上银行等现代化结算手段。

(2)简化结算流程,缩短结算时间。

2. 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降低企业汇率风险。

(1)为企业提供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服务。

(2)推广使用人民币结算工具,如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等。

(三)风险管理1. 加强信用风险控制,降低不良贷款率。

(1)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提高信用风险识别能力。

(2)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2. 提高风险预警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

(1)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探索和实践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探索和实践

科技 型 中小企 业融 资平 台是 科技
部 与国家开发银 行共 同研究和设计 的 ,
是将 科技部门 、 融部 门和 地方政府 各 金 自优 势相 结合 的科技 型 中小企 业组合 贷款机 制 。科 技部 与 国家 开发银 行于
全 国科学技 术大会上 指出 : 要把对科技
事 业发 展特别 是提 高 自主创 新能 力 的
定了 4 6 916家高新技术企业 , 中小 企业 占到 8%以上 , 0 内资企业比重接近 8%。 8
企 业 销 售 收入 达 到 6 9 . 元 , 92 82亿 自 20 00年以来平均每年增速在 2 %以上 。 0
取 得 了 很好 的成 效 。 1以科 技 型 中小企 业 为主 体 的 高新 .
(4 0 元) 8 . 16 亿 的 1 %。2 0 6 0 5年高新技术
技术发展规 划纲要 ( 0 6 22 20 — 0 0年 ) 》 ( 下简称 《 划纲要 》) 以 规 及其配 套政
策, 首次全方位提 出了支持 自主创新 的 金融政策 , 包括银行 、 证券 、 保险以及风 险投 资在 内 的金 融机 构分别 提 出了激 励和 支持 科技 型中小 企业 技术创 新 的
据调查 , 全国总资产在 10 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科技型 中小 企业从 20 年 01
89 28家增 长到 2 0 的 1 4 05年 560家 , 年 均增长 1. 正在 呈现快速 增加 势态 。 72 %,
关注和扶持的对象。
2推 动科技型 中小企业融资的探 索 . 和 实践 胡锦 涛主席在 20 0 6年年初 召开 的
面取 得 了很 好 的 成效 。
关键词 : 科技型 中小企业; 企业 自主创新 ; 融资政 策; 索 探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财政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支持的方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二、支持的原则国办发〔2006〕56号文要求,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国科发计字〔2006〕376号在支撑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中要求,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科技政策一、支持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编制的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明确要加强产业基础技术研发设施的建设,新建100个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缓解资源匮乏、能源紧缺、环境污染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新建50个左右国家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已建国家工程中心的作用,选择50个左右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基础、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良好的运行机制、发展前景广阔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建设.科技部在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中,明确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在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申请条件是: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4.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以上.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国办发〔2007〕7号文件提出,“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300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大力推进省市和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1.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2.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对象.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注意的是,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的规定,与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的规定大体相同,区别主要是:将原先41号文中表述的“研究设备的折旧”改为“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扩充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增加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3.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允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此项规定,国家配套政策原文是按150%抵扣,而此处把150%拆成100%和50%,对此有不同解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正式文字解释之前,我们应以国家配套政策为准,况且国家配套政策为上位依据.这里有个“加计扣除”的概念,根据财政部网站解释,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4.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二是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既不是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也不是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而是国发〔2006〕6号文件中提到的计税工资总额.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在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的减低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的年限总和或者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注意的是,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计入成本费用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且不再提取折旧.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1.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项政策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不过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南五市,从7月1日起,将提前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项政策的实施,对调动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一是范围仅限于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不过,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二是细化了具体操作方法.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获利年度”的概念,我们认为,一是“获利”不是“盈利”,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二是时间跨度是以“年度”为单位.3.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笔记本电脑、印刷电路等97种HS8位编码的高新技术产品继续实行17%的出口退税率,这些产品的出口额约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15%左右.除税收政策外,还有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在资金扶持方面:2002年7月,国家正式启动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工作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年第26号令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开始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二是在出口信贷方面: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产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第一档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并在2003年12月出台的进出银发〔2003〕472号文中提出降低提供出口卖方信贷的门槛,向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100万美元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并执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三是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4年7月出台的商技发〔2004〕368号文,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四是在便捷通关方面: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对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五是在便捷检验检疫方面:质检总局出台国质检检〔2003〕482号文,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给予免验或便捷检验检疫和绿色通道政策.六是为促进软件出口,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4.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不过在前面技术开发费中已含有研发机构人员工资.除此之外,老的政策有: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发〔2000〕18号.四、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出台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44号令,明确在2010年12月31日前,企业研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审核部门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2.免征引进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明确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确定了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即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五、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制为企业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号.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二是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是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1.支持国家重大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该政策主要体现在银监会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中.一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二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三是明确支持领域:包括国家科技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四是明确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的经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未经认定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2.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所谓软贷款,就是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或国有公司的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其贷款允许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这是软贷款与商业银行硬贷款的最大区别.它利息低,还款期限长.与之相对应的是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利用借入资金包括在国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发放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硬贷”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记帐单位为美元.“软贷”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中.一是规定软贷款主要支持对象:即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科学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提出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产业环境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其他国家明确需要扶持而民间资本和外资又不易或不宜进入的高新技术项目.二是明确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宽限期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高新技术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准许下浮,利率下浮比率和利率结构安排视项目科技含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灵活制定,原则上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基础上再下浮10%.国家开发银行、科技部出台关于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重点融资支持的通知开行发〔2007〕225号明确,开发银行将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对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技术援助、软贷款和硬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按照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和评审程序给予贷款支持.二、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该政策主要体现在银监会关于商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中.一是明确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是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明确支持对象,是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三、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该政策主要体现在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一是明确第一批险种种类: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二是明确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一是明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是指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创新程度高是指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二是明确申请和认定步骤: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对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是明确要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二是明确科技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三是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并确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基础.四是要求将各部门、各单位对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支持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科技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文.一是明确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职工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除此以外均为非职务技术成果.二是明确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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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帐户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落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以下简称“特别融资账户”)。

该帐户通过创业风险投资,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系指由中方控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中小企业。

本条第壹款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

本条第壹款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根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认定。

本条第壹款所称中小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认定。

第四条特别融资账户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

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投资部,负责特别融资账户的运营管理。

投资部和进出口银行其他部门之间建立财务防火墙。

特别融资账户的业务由进出口银行自主运营,独立核算。

第六条特别融资账户的初始规模为50亿万人民币,全部由进出口银行发行债券筹集。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特别融资账户仍能够通过进出口银行发债、接受外部资金委托等方式获得后续资金。

第七条特别融资账户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模式。

本条第壹款所称直接投资系指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直接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

本条第壹款所称间接投资系指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和外部机构合资成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然后再通过该机构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

第八条特别融资账户的投资范围包括:(壹)创业风险投资业务;(二)代理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三)投资咨询业务;(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业务;(五)参和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二章直接投资要求第九条本章所称投资系指通过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直接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条除第壹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被投资企业仍应符合以下标准:(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技术具有创新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选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二)被投资企业应产权清晰、管理规范、XX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三)应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四)被投资企业应具备高成长性和竞争优势;(五)被投资企业的核心团队应具有敬业精神,良好的资信记录和卓越的执行能力;(六)能够使投资获得良好收益;(七)拥有明确的推出计划且具有可行性;(八)其他进出口银行认为应该满足的条件。

第十壹条特别融资账户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和扩展期的企业。

第十二条特别融资账户须遵守以下投资限制:(壹)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期限壹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能够延长;(二)对单个创业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特别融资账户总规模的10%,但特殊情况除外;(三)不得投资于上市XX公司的股票,但因所投资企业上市而持有的部分及其增资配股增加的部分不受此限;(四)以直接或间接投资方式拥有的股权资产原则上不低于特别融资账户已投资总资产的70%。

实际投资之前或投资过程中的间歇资金能够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货币性金融工具的形式持有。

第三章直接投资决策第十三条直接投资项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壹)各级政府部门(如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荐的项目;(二)各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机构推荐的项目;(三)投资部主动搜集的项目;(四)潜于客户通过各种方式自行申请的项目。

第十四条投资部对所有项目申请均要进行初期筛选,重点检查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和合格性。

完整的项目信息应至少包括:(壹)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概括、业务概括及XX公司竞争优势;(三)技术和产品的创新性;(四)经审计和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种子期企业除外);(五)主要运营风险分析;(六)筹资用途。

之上信息须随附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政府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批文,且申请文件内容应符合进出口银行投资部的关联要求。

第十五条投资部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将初选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未通过的项目,应向申请人简要说明理由,同时将项目材料整理归档,以便后期跟踪研究。

对通过的项目,创业企业应提供《商业计划书》,内容至少包括:(壹)计划书摘要;(二)XX公司及其未来;(三)管理;(四)财务说明;(五)风险因素;(六)投资回报和退出渠道;(七)运营分析和预测;(八)财务方案;(九)预测;(十)图表信息。

第十六条对通过初期筛选的项目,应提交投资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立项。

投资预审委员会由进出口银行的技术、金融、财务、关联产业及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必要时,也可调用外部专家参和预审。

投资预审委员会应从技术和产品、管理团队、市场、财务情况及政策法律等方面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评估。

任何项目,只要有壹个方面不能满足投资立项要求,均不能立项。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被批准立项后,投资部应及时组织专家调查组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除银行内部专家,仍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参加专家调查组。

尽职调查应涉及被投资企业的生产、营销、研发、财务等各个方面,且对被投资企业所有办公、研发及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

调查组应和被投资企业所有高级管理人进行沟通,且对行业、市场、技术、行政、银行、税务、法律及同业竞争等情况展开外围调查。

调查组应对合作方式、合作框架的制度性安排、股权设计、出资方式、投资成本及退出通道选择方案设计等进行调查和研究。

调查组应于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审慎调查方案,对被投资企业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对被认为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调查组仍应完成投资建议书。

第十八条投资部应于收到调查组提交的审慎调查方案和投资建议书后,提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进出口银行主管副行长、投资部和关联部门总经理室成员组成,负责项目投资和退出决策。

对尚有疑问的专业问题,能够聘请外部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对投资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且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评议文件。

对于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于做出决定之后,仍须提交进出口银行行长做最终决策。

第四章直接投资实施和管理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进出口银行行长做出最终决策后,投资部应及时通知被投资企业,且做好法律文件的谈判准备。

第二十条进出口银行聘请额法律顾问负责起草法律文件且出具法律意见书,投资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壹条关联法律文件应由进出口银行行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二条投资部应根据和被投资创业企业达成的投资协议管理投资项目,确保投资安全。

第二十三条投资管理能够采取以下俩种方式:(壹)向被投资创业企业委派董事;(二)向被投资创业企业委派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代表进出口银行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投资部进行投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壹)监管职能,即对被投资创业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密切监督被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定期完成投资后续管理方案。

(二)增值服务,即向被投资创业企业提供再融资、上市、战略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被投资创业企业应定期向进出口银行保送以下材料:(壹)按季度报送的材料,包括:1、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截至每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季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报表编制须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和关联企业会计制度;2、企业运营情况和尚未履行承诺的说明;3、和企业管理层活动有关的资料。

(二)每年度报送的材料,包括:1、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截至每年度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报表编制须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和关联企业会计制度,且和上壹年度财务报表和运营计划相比较;2、企业运营情况、纳税情况的详细方案,对企业发展的展望以及对重要事件的说明。

第五章直接投资退出第二十六条投资退出应按照投资协议执行,保证投资及时按照有关协议退出。

第二十七条如投资协议仅对投资退出做了原则性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制定专人和有关各方协商,及时就投资退出的具体细节和各方达成壹致,且监督有关方面执行。

第二十八条存于多种退出机会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对项目退出的各种方案进行分析和比较,提出最优方案,且报进出口银行行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投资部应负责管理和监督从被投资企业退出,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示采取行动。

第三十条投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壹)境内外公开上市发行股票。

(二)股权转让,包括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收购、壹般购且、第二期购且等。

(三)破产清算。

第六章间接投资第三十壹条进出口银行能够用特别融资账户内资产和外部投资者发起设立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以间接投资的方式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前款所指外部投资者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国内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政府。

第三十二条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壹)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以支持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主要方向;(二)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最小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三)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对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比例壹般不超过该机构资本规模的30%。

(四)其他进出口银行认为应该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于合作接洽阶段,投资部应获得外部投资者的以下信息:(壹)外部投资者的营业执照、企业介绍、银行资信证明及经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二)外部投资者的XX公司章程;(三)双方合作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方案;(四)投资意向函;(五)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六)商业计划书;(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投资部应组织人员对认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考察且完成考察方案。

第三十五条投资部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方案、考察方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完成合作建议书。

第三十六条投资部应将合作建议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且报进出口银行行长最终批准。

第三十七条投资部应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和外部投资者谈判。

法律文件由进出口银行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起草,且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进出口银行行长或其授权代表和外部投资者签订《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

第三十九条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及《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投资部应准备有关注资审批文件,且于规定期限内向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注资。

注资后,投资部应督促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时提供验资方案。

第四十条由投资部总经理提名,经主管副行长批准,能够向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选派董事及管理人员。

第四十壹条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于管理过程中应遵守进出口银行投资部的投资标准和处理利益冲突的程序,应提交符合行业惯例的方案。

核心人员应履行尽职义务。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银行从新创业投资机构退出应按照《合资合同》或《合作合同》的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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