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财非税【2009】308号

关于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308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关于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要求,现决定将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将除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以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核拨。
此前已上缴财政专户应拨未拨的收费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国库核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资金管理方式调整后,收费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时,涉及到哪个款项目级科目的,暂在相应的50目级科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反映,无法明确项级科目的,在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反映。
待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三、考虑到目前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实际情况,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以下方式缴库: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市县,仍按当地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办法办理。
没有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市县及省本级,仍按原缴款方式办理,即上缴财政时仍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依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科目代码及科目名称在“收入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栏内填到“目”级,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执收单位与财政部门就缴款人、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由执收单位出具将所缴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说明,经财政主管业务处及非税收入管理处审核后,由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缴入市县级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划转国库的具体程序,按市县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预〔2014〕85号【发布日期】2014-05-21【生效日期】2014-05-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平稳,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确定的政策措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错综复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不容低估。
预算执行中还存在部分支出进度较慢、预算资金大量结转、国库存款沉淀较多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一)加快下达年初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对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本级财政要列入年初预算,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除公共财政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加快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次年清算的方式,并及早开展项目准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二)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
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
本级代编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4937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33.png)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https://img.taocdn.com/s3/m/2b2a58365a8102d276a22f54.png)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
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一)收入分类。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
联系电话:68552627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
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1.18•【文号】财综字[1996]104号•【施行日期】199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11.14•【文号】国发[1996]46号•【施行日期】1996.11.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关于编制199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199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7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第二年。
编制和执行好1997年中央和各级地方预算,对完成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编制好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编制1997年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编制1997年预算,要全面贯彻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编制1997年预算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运用财政政策大力支持和推动经济发展,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扭转企业亏损、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二是在认真整顿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财税改革,强化税收征管;三是加强财源建设,提高“两个比重”,推动“两个根本转变”;四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要压缩赤字,地方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积极稳妥地安排好1997年收入预算1997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这是财政收入增加的可靠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稳妥地编制收入预算,既要防止把收入增幅安排过低,执行中超收过多,又要防止把收入增幅安排过高,执行中预算落空。
为此,提出以下要求:1.1997年预算安排的收入增长幅度要与按现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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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04.19
•【文号】财办预[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04.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
作的通知
(财办预[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逐一进行核查,将原按预算外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国库。
要按照完善预算体系的要求,区别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预算管理:应当统筹安排的统一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巩固预算改革成果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切实巩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查找清理文件,规范相关表述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如果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比如对现行资金管理仍使用“预算外”、“预算内”等词,要立即更正。
现行有效文件中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关的内容如果与《通知》规定不符合,也要相应修订。
在今后工作中,要避免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