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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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国家也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

但是,由于企业的主观行为和环保监管的局限,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存在,并且部分企业在面对环保处罚时仍然敢于置若罔闻。

因此,为了规范企业的环保行为,加强环保监管,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司法界需要加强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实践,并探索更好的解决路径。

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加强对污染环境罪的定性和量刑。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罪名和处罚规定,但对于该罪名的定性以及量刑并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存在对该罪名判定不准确、量刑过轻的问题,这就使得环境污染责任难以落实,企业在面对环保处罚时难以受到有效的震慑。

因此,建议完善立法,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定性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其次,需要健全环境治理机制,建立更加严格的环保监管体系。

环保监管是保障环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而当前国内环保监管机制的局限性也是导致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针对这种局面,需要建立严格的环保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依法惩罚。

此外,加强环境治理机制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工作规范是保障环保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

再次,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环保教育不仅是在学校教育中的必修课程,更应该成为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垫脚石,通过普及环保知识和技巧,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以良好的环保观念推动企业加强责任的落实,促进全社会形成重视环境保护的文明氛围。

最后,加强动态监督,规范环保执法工作。

在落实环境保护法规、开展环境综合执法中,必须尊重公众权益,加强行政程序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首先要保障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转。

司法界应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标准,如果发现有环境执法信任危机,必须及时纠错,建立重打击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律与执法机制,遏制企业乱码问题,减轻环保实践的社会成本。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一直是国内环境保护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针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和解决方案众说纷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探讨这个问题。

本文将针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和破解路径进行探讨。

1.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互不干涉是导致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治理往往需要行政机关出面进行干预和协调,以达到事实清零、环境治理成果,但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政司法机关往往不与审判机关协调、互动,导致监管力度得不到充分发挥,由此带来的就是社会公众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信任度降低。

2.环境司法审判水平不高是影响专门化的因素之一。

环境审判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处理,但是这些案件涉及复杂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如果检察官和法官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水平不够高,就很难判定案件胜负、作出正确的判决。

3.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够高是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之一。

每个人都应该为环保贡献力量,但是现实中往往有很多产业和市民对环境治理理解和意识不够高,导致环境问题的规避和漠视现象比较严重,也使得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二、破解路径1.加强环境司法法律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行政机关和环保单位进行协同。

环保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性将会成为衡量环境司法专门化测量的主要标准之一,而环保单位的设立也需要环境司法机构进行借鉴和参考,以此来提高环境司法的实效性和发展速度。

2.发展环境诉讼制度并加强公众意识的培养。

目前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还不完善,因此需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的诉讼机制和法律保障,确保公众可以在环境领域获得公正的维权和保护。

3.加强单体监管能力和多部门协同的协作机制。

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中拥有监管权,他们有能力对环境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也是环保行业的领头羊,应该积极主动和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制定环保行业的标准和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环境的整体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当代环境法难题与法律应对建议

当代环境法难题与法律应对建议

当代环境法难题与法律应对建议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环境法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也面临着诸多难题。

本文将探讨当代环境法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应对建议。

首先,环境法的执行难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尽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困难。

一方面,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罚。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环境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行为屡禁不止。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监管部门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效能。

其次,环境法的法律责任难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惩罚力度不够严厉,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企业只需支付一些经济赔偿,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现象不仅无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切实阻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环境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此外,环境法的国际合作难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和跨国性特点,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来解决。

然而,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各国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

一方面,一些国家存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差异,导致环境问题的跨国治理难度增大。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在环保技术和资金方面存在垄断,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国际间的环境合作,推动各国在环境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最后,环境法的公众参与难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境问题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对环境事务的参与和监督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实中,公众参与环境法制定和执行的渠道和机制还不够完善,公众的意见和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的重视。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摘要】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需要加强措施来破解这一难题。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制度不够完善、效果不明显等方面。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需要加强措施来提升效果。

为此,应当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升司法专门化的效果。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仍需不断完善,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加速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困境,破解路径,重要性,措施,制度,效果,完善,环境保护,贡献,加速推动。

1. 引言1.1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司法体系不健全等方面。

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但法律保护和司法实践仍存在诸多瓶颈和难题。

为解决这些困境,我们需要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升法治水平,保护生态环境。

在发展中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司法的权责,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程。

要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增加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

还需要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建立健全的环境司法体系,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只有不断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我国才能在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并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加速发展。

2. 正文2.1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实施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环境违法行为难以惩处。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人才队伍不足。

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需要专业化的法官和检察官来进行审判和检察工作。

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人才队伍相对匮乏,难以满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

三、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资金投入不足。

环境司法专门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包括用于设立环境法院、培训环境司法专门化人才等方面。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应对环境问题,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建立健全了环境司法体系。

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我国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存在的困境以及破解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在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司法专门化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发展。

2000年,我国首部专门调整环境资源审判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审判法》正式颁布实施,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后,随着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环境司法的日益深入,环境司法专门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境司法体系初步建成,包括设立了环境资源法院、环境庭和环境法官等专门机构和人员;二是环境司法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三是环境司法保障了公众的环境权益,有效维护了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力。

二、存在的困境尽管环境司法专门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困境。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体系不够完善。

尽管国家设立了环境资源法院和环境庭等专门机构,但环境司法专门化依然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专业化程度不够、队伍建设不足等问题,导致环境司法的专门化程度低。

2. 环境案件审理难度大。

由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环境案件审理难度大,特别是在证据的获取和审查、损害的认定和赔偿等方面,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精力,环境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对审理环境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3. 环境司法监督和执行不力。

环境司法机关在审理环境案件后,存在着监督和执行环节的不足,导致环境司法效果不够好,环境案件的执行难度大。

4. 环境司法的社会参与程度不够。

环境案件涉及到公众的环境权益,需要引入社会公众和环保组织等第三方参与,但环境司法的社会参与程度不够,缺乏公众信任和支持。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中国不断加大了环保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峻,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诸多困境。

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破解路径。

1. 司法系统分片化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司法系统分片化的问题,即环境案件由各级法院分散审理,缺乏统一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环境案件通常由地方法院或基层法院审理,而这些法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性和能力相对较弱,导致环境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2. 法官素质不高由于环境案件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和专业背景,但是我国法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环境科学背景和相关专业知识。

这导致在环境案件审理中,法官难以理解案件涉及的复杂环境科学问题,影响了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公正性。

3. 司法资源不足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案件审理的时效和效果方面面临挑战。

在我国,环境案件数量庞大,但是司法资源有限。

由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较大,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进行审理,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导致环境案件的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4. 执法司法衔接不畅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作为环保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衔接不畅的问题。

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司法机构之间缺乏密切的协调与合作,导致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惩处,也影响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效果。

二、破解路径1. 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设为了破解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首先应当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设。

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者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统一环境案件的审理权和程序规范,提高环境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加强对环境法官的培训与引进,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环境科学知识,从而提高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

2. 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立法体系加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规范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工作流程。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环境司法也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在实际推进中存在一些困境。

为了更好地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需要认真总结现有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一、困境1. 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环境领域的立法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现有环境立法中,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严厉,对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比较突出,这给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带来了一定挑战。

2. 司法实践不足。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还不够成熟,环境案件的审理水平和效果有待提高。

一些基层法院对环境案件的审判标准和程序规定缺乏一定的认识和经验,导致环境案件审判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 实践难度较大。

环境案件的审理难度相对较大,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素养和技术知识,而目前我国法官队伍中环境专业人才相对匮乏,这给环境司法的推进和发展带来了一定难度。

4. 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在环境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对环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干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影响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效推进。

二、破解路径2.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

为了提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我国需要加强对法官的环境法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环境科学素养和技术知识水平,以适应环境案件审理的需要。

还需要加大对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输送更多的专业人才。

3. 健全司法保障机制。

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环境案件的审判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健全,建立健全环境司法的规范性管理机制,强化对环境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环境司法的公平公正。

4. 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减少行政干预现象,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

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诉讼参与制度等,引导社会各界对环境案件进行监督和参与,形成多方合力,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效实施。

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

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司法保护作为维护环境权益、保障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些困境不仅制约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一)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例如,某些环境法律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

此外,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在法律层面上还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相关的司法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的缺乏环境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具备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的专业人才来进行审理。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还相对较少,大多数环境案件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难以形成专业化的审判力量。

同时,缺乏既懂法律又懂环境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也影响了环境司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环境诉讼的难度较大环境诉讼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是证据收集的困难。

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原告在收集证据时面临着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的障碍。

其次,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权威的鉴定标准和机构,使得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赔偿数额难以准确确定。

此外,环境诉讼的成本较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这对于一些受害者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导致他们往往望而却步。

(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一些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和对企业的过度保护,环境司法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

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对环境司法审判施加压力,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五)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度不足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其环境意识和参与度对于环境司法保护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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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探究
【摘要】为遏制当下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不正之风,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得以降低。

然而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预期遏制污染势头的良好作用,污染环境罪面临立案难、定罪难的司法困境。

针对这一尴尬局面,本文试图运用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和行政学知识探究问题原因,寻找解决对策,以期发挥出刑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思路;罪责刑相适应一、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概述
近来,北方的雾霾天气引起社会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普遍关注。

环境污染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刑法作为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最后屏障,应充分发挥刑罚强制力制裁环境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使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得以降低,然而,这种变化却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预期的良好作用。

根据2011年中国环境公报提供的数据,本年度中国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一万余件,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环境污染犯罪却屈指可数,目前多数环境污染纠纷仍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但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远弱于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除面立案难的困境外,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较少以污染环境罪惩治
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而多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与本罪较轻的法定刑有关。

但毕竟以公民的环境权和生态安全为法益的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保障公共安全的法益有所不同,按照后者定罪处罚,并未使刑法起到良好的促进环境保护的引导作用。

面对污染环境罪立案难、定罪难的司法困境,本文试图运用刑法学和行政学知识探究问题成因,寻找解决对策,以更好地发挥刑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

二、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之原因探究
(一)、污染环境罪立案难困境的原因探究
根据前文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数据,我国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判例很少,行政处罚居多。

之所以产生该情况,是否因为若干环境违法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程度呢?笔者认为不妨从
本罪的结果要件分析,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的,都可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罪名修改后,如今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降低,在环境污染纠纷总量依然庞大的前提下,按照逻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理应增多,如今立案的数量不增反减。

分析造成污染环境罪立案难困境的原因,一方面,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设立加强了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另一方面,环境污染企业也确实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就业机会作出了贡献。

(二)污染环境罪定罪难困境的原因探究
1结果犯加重因果关系证明难度
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1]。

污染环境罪要求“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属于结果犯的范畴。

但刑法将本罪定性为结果犯存在较大的弊端:加大了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和使数人事前无通谋的犯罪刑事责任
划分困难。

首先,环境污染犯罪通常具有污染物积累时间长和后果难以控制的特点,除突发性环境污染犯罪较容易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外,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因果链条复杂,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从正面直接准确地认定污染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将会使很多环境犯罪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2]。

其次,在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中,对数人事前无通谋的违法行为,因为污染物的多样性,因果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司法机关很难判断谁应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刑法未明确规定本罪主观责任引发学界争议,使共同犯罪的处理陷入困境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主观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学界共有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三种观点,这直接影响着对共同犯罪的处理。

持过失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本罪法定刑的立法例与其他过失类犯
罪的法定刑设置并没有区别[3]。

若本罪主观方面采纳过失说的观点,则污染环境罪无法构成共同犯罪。

对一人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
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则不构成本罪的共犯,只能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依照刑法规定分别处理。

持故意说观点的学者则表示,从论理解释的角度,污染环境罪的结果要件是行为的危险性和严重的损害结果,过失说已经承认行为人对行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那么实害后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根据张明楷教授“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即使行为人对此并无认识,也可成立故意。

[4]按照故意说的观点,对一人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则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混合说主张本罪采用双重罪过,不区分行为人主观犯意而适用相同的法定刑[5],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持该观点的学者也难以自圆其说,在此不再详述。

3较轻的法定刑与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不符,刑法的威慑作用不足
污染环境罪法定刑期中,第一档法定最低刑为单处罚金,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与对环境的严重侵害后果并不相当。

过低的基本刑易造成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而铤而走险,难以遏制环境犯罪的数量。

三、解决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的若干建议
(一)改革旧的环保行政体制,实现上下级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之所以立案少、立案难,在于身负监管职责的基层环保部门并未依法立案,及时立案,上级环保部门不能
对下级采取直接有效的处罚措施,这是我国现有环保行政体制的沉疴痼疾。

从体制结构的角度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体制结构呈现出地方分权,中央与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即在权责关系上呈现分级结构,地方政府对地方环境质量负责,直接管理地方环保部门;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没有垂直领导关系,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只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不能对下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这种体制极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本地的环境保护。

针对该问题,从行政方面,推动环保部门行政体制改革,提高上级机关对下级的领导和干预能力势在必行。

在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环保事权、基层环保部门主要行使环保职能执行权的基础上,通过对人事管理、财政经费等体制要素的重新配置,将人员编制、财物经费归于上级环保部门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的权威在基层单独归于市级环保部门[6]。

(二)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罪刑罚刑期
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罪刑罚刑期并非主张重刑化,而正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体现。

目前污染环境罪短期自由刑与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结果相比有过轻之嫌,适当提高刑期后,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就可以本罪而不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利于有效发挥出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震慑作用。

(三)针对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采用多种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因果链条复杂,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难以从正面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使很多环境
犯罪逃脱刑事制裁。

建议控方采用间接反证法,疫学因果关系推定法等新型证明方法,合理分配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使各类环境污染犯罪得到法律的严惩。

[7]
(四)尽早出台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责任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后,污染环境罪争议最大的就是该罪的主观责任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司法解释迟迟未出使法官审理案件主观随意性较大,同类案件易产生不同审判结果,因此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责任的司法解释统一标准。

(五)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列一章,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具体环境污染罪名
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列一章,有两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目前刑法将污染环境罪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从法益角度看这种分类并不合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保护的法益是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益是国家和公民的环境权和生态安全,两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其次,将此类罪名单独列章,有利于提高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更能显示出国家打击环境犯罪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李劲环境犯罪证明方法研究[j] 法学论坛,2012(10):106-107
[3]冯军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探讨[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
[4]周海浪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责任探疑[j] 人民司法,2012(23):32-33
[5]汪维才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08):71-72
[6]李萱完善行政机制优化监管能力[n] 中国环境报,
2012-01-04(02)
[7]李劲环境犯罪证明方法研究[j] 法学论坛,2012(10):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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