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06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原则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 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的井下消防、洒水设计。

1.0.3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系统。

1.0.4 井下消防、洒水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5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建设必须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人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1.0.6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与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的设计相互协调。

1.0.7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井下消防、洒水

特指用于矿井井下灭火、防尘、冲洗巷道、设备冷却及混凝土施工等用途的给水系统及其功能。

2.1.2 喷雾

压力水通过雾化喷嘴,形成颗粒直径10~200 m的密集水雾,以一定的速度和雾化角喷出,覆盖一定的区域。常用于各种产尘场合的防尘及某些场合的防火、灭火。

水通过采掘机械截割机构的内部,直接从截齿(附近)喷出水雾称为内喷雾。用于采掘机械截割机构的外部向扬尘区喷出水雾称为外喷雾。

采掘工作面实施爆破后立即用喷雾装置向产尘处喷雾,从而防止粉尘扩散的防尘方法称为放炮喷雾。

2.1.3 湿式凿岩

用凿岩机打眼时,将压力水通过凿岩机送人孔内,以湿润、冲洗并排出产生的岩粉,从而减少粉尘飞扬的施工方法,用于在煤层上打眼的湿式煤电钻起着类似的防尘作用。

2.1.4 煤层注水

向煤层中打钻孔并注人压力水,以湿润煤体,减少生产过程中煤尘的产生及飞扬。

2.1.5 水幕

由安装在巷道内的一组雾化喷嘴组成、产生充满巷道横断面的密集水雾,起着风流净化作用的防尘设施。

2.1.6 给水栓

由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三通和带阀门的支管组成的软管接口。用于连接用水设备或引水冲洗巷道。

2.1.7 消火栓

用于连接消防水龙带、水枪等消防器材,组成手持软管灭火系统的给水栓。

2.1.8 固定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隔火装置等针对特定设备和特定火灾发生场所的成套灭火装置。

2.1.9 服务半径

通过软管从给水栓引水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消火栓的服务半径又称保护半径。

2.1.10 用水点

需要用水的井下灭火装备、防尘设施、冲洗巷道及混凝土施工的工作地点;或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供水管道上的各种用水设备和器材的接管处。

2.1.11 用水项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水在某一用水点的某一种用途。

2.1.12 最不利点

在水压随着系统压力变化而变化的各个用水点或局部管段中,水压最先高于允许上限或最先低于允许下限的部分。最不利点一般出现在管网的始端、末端、地形最高或最低处以及某些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地方。

2.1.13 水头

单位重量水的机械能。有压力水头、流速水头和位置水头三种形式。水头以米(水柱高)为单位。

2.1.14 静压供水

从地势高处的水池或水仓接管,利用几何高差把水送至用水点并提供资用水头的供水方式。

2.1.15 动压供水

利用加压设备加压送水的供水方式。

2.1.16 静水压力

洒水系统中充满不流动的水时,某管段或用水点的水压力。

2.1.17 动水压力

洒水系统正常工作时用水点或管道中的压力。

2.1.18 井下水源

在井下巷道或硐室中,通过钻孔取用深部岩层的地下水或收集、取用矿井井下涌水的供水水源。

2.1.19 地面水源

从地面通过管道将水送入井下的水源。

2.2 符号

A ——管道横截面面积;

C ——阻力系数;

d——管道内径;

dj——计算管径;

DN——公称管径;

g——重力加速度;

H——水头;

△h——水头损失;

hJ——局部阻力水头损失;

i——水力坡度,单位管长的水头损失;

K——常数、系数;

N——荷载;

n——管壁粗糙系数;

P——水压;

Q——流量、用水量;

q——设施的用水量;

R——水力半径;

t——时间;

v——水的计算流速;

Z——几何高度;

r——水的容重;

δ——管道壁厚;

[σ]——管材许用应力;

φ——管子的焊缝系数。

3 水量、水压、水质

3.1水量

3.1.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日用水量应为井下消防用水.与井下洒水日用水量之和。

3.1.2 煤矿井下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x = 0.06qi ti ( 3.1.2 )

式中Qx ——井下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m3);

0.06——从L/min 换算到m3/h 的常数;

qi——某消防用水项的流量指标(L/min) ;

ti——某用水项的火灾延续时间(h )。

2 一个矿井井下消火栓总流应按7.5L/s 计算。每个消火栓的计算流量应按

2.5L/s 计算。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 计算。

3 固定灭火装置的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成套购置定型产品时,其用水量应采用该设备生产厂提供的用水量参数。

2 )当井下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为非标准设计时,应根据保护范围的面积、设计喷嘴数量和喷水强度计算。设计参数应根据试验资料选取.

3 )上述装置的灭火延续时间应按2h 计算。

4 消防储备水量应按一次火灾消防用水总.计算。消防储备水池补充水的流量应按补充时间不超过48h 计算。

3.1.3 井下洒水日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d = K 0.06qiti (3.1.3)

式中Qd ——井下洒水日用水量(m3/d) ;

K——富余系数,取1.25~1.35 ;

qi——某用水项的流量指标(L/min) ;

ti——某用水项一天中的使用时间(h )。

3.1.4 需要进行煤层注水的矿井,其煤层注水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压注水应根据工作面产量按吨煤注水量计算。吨煤注水量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可根据煤层特性在20~35L范围内取值。

2 动压注水应按本条第1 款计算的用水量确定注水泵的型号,并以设计选定的注水泵的额定流量纳人总用水量计算。

3 注水时间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在注水与采煤平行作业的情况下可按每天16h 或18h 计算,在注水与采煤交错作业的情况下可按每天8h 计算。

4 注水孔施工用水的水量应按本规范3.1.

5 条第3 款第l)项的规定计算。

3.1.5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应根据不同采掘方法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普采、综采、综放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煤机的内、外喷雾及冷却水总流量应按设备的设计流量计算。在缺乏有关资料时可参考附录A 取值。在配备喷雾泵的情况下应按喷雾泵的额定流量计算。

2)支架喷雾、放顶煤喷雾、装煤机喷雾、溜煤眼喷雾的流量均宜按喷嘴的数量和单个喷嘴的流量计算。各计算参数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3.2 条的规定。

3)无资料时各项用水的每日工作时间可取下列数值:

普采喷雾泵站 10h;

综采喷雾泵站8h;

综放喷雾泵站8h;

移架喷雾 10h(普采工作面无此项);

放顶煤喷雾8h(普采及综采无此项);

装煤机喷雾 12h ;

溜煤眼喷雾 12h。

2 机掘工作面的洒水除尘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机喷雾及冷却用水量宜按机组或喷雾泵额定流量取值,但不得低于

80L/min 。在缺乏资料时可取80L/min 。日工作时间按10h 计算。

2)装岩机除尘用水量应按本条第3 款第3 )项的规定计算。

3 炮采及普掘工作面的洒水除尘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煤电钻或凿岩机,每台用水量应根据技术资料取值,无资料时可取5L/min ,每日工作时间按8h 计算。

2)放炮喷雾的单位时间用水量宜按喷雾设备的额定流量取值,缺乏资料时可取20L/min ,每日工作时间按2h 计算口

3)装煤机、装岩机喷雾用水量宜按喷嘴流量及数量计算。各计算参数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3.2 条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按10h 计算。

3.1.6 净化风流水幕及转载点、煤仓、溜煤眼等处的喷雾降尘用水量宜按喷嘴用水量计算。各计算参数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3.2 条的规定。运输大巷中的喷雾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8~24h 计算,采区内的其他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6h 计算。

3.1.7 井下混凝土施工用水量应按混凝土搅拌机的数量计算.每台用水量可取

25L/min ,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Oh 计算。

3.1.8 冲洗巷道用水量应按下列各部位同一时间使用的给水栓数量计算:

1采掘工作面附近每个工作面使用1 个;

2 转载点附近每2 个转载点使用l 个;

3 胶带输送机巷道每1000m 使用1 个;

4 各条顺槽,采区上、下山每2000m 使用1 个;

5 轨道大巷及回风大巷每3000m 使用1 个。

每个给水栓用水量可按20L/min 计算。冲洗巷道每日工作时间可按3h 计算。

3.1.9日用水量超过3m3 的其他井下设备当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取水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设备的额定用水流量及每天工作时间计入。

3.2水压

3.2.1 井下用水设施、设备的供水水压应根据用水设备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栓处及接入一般用水设备处的水压不应低于0.3MPa。

2 接人凿岩机及湿式煤电钻的水压不应低于0.2MPa ,且不应高于压缩空气的压力。

3 接人加压泵站水箱或水池的进水口的水压不应低于0.02MPa 。

4 接人上述设施的水压不宜高于1.6MFa ,否则应采取减压措施。

5 采掘工作面采用水压达到0.4~10 MPa 的高压喷雾宜由高压喷雾泵提供。接入高压泵的系统供水水压应符合本条第l 款的规定。

6 直接接人喷雾设施的水压不宜低于1.0Mpa.

3.2.2 井下灭火时,消火栓栓口水压不应低于0.35MPa,也不应超过1.0MPa ,出水压力超过0.5MPa 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3.2.3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的静水压力不宜超过

4.OMPa 。

3.3水质

3.3.1 井下消防、洒水用水的水质应满足各用水项的不同要求。主要用水项的水质标准见附录B 。

4 水源及水处理

4.1水源选择

4.1.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可采用一个水源或多个水源。水源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MT/T5014 的有关规定。

4.1.2 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可靠的水量保证。在只有一个单独水源时,水源的枯水期保证率应采用90%~ 95% ;在开发多个水源时,其主要水源的枯水期保证率应大于90%。

2 供水水质经处理后能达到井下消防、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宜优先选择处理工艺简单或不经处理其水质就能满足要求的水源。

4.1.3 选择水源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水源应符合节约天然水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2 应优先考虑利用井下排水作为水源的可能性。

3 地面水源工程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水文、环境、交通、供电及工程地质等因素。

4.1.4 设计中选择井下排水作水源应考虑在井下排水未形成时建立临时水源的可能性;在井下水源可靠性不足时应考虑保留地面水源作为备用水源的可能性。在矿井设计前期没有本矿井下排水量的实测资料时,可参考邻近矿井或其他有关的资料。采用井田地质报告推算的井下涌水量数据时,应取充分的折减系数。

4.2水源工程

4.2.1 地面水源工程应保证供水可靠、管理方便,并应使取水、净水、输水各个环节相互协调。

4.2.2 在具备可靠性、安全性且经济合理时可开发井下水源。

4.2.3 在井下就近取用深部含水层所含地下水时,应根据井下的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水源开发不会对矿井的安全构成威胁。井下对承压较大的含水层打钻,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BJ213 的规定。

4.2.4 井下水源工程及设备俐室必须布置在稳定的岩层内,并结合井下巷道及设备布置统一考虑。井下水源井的位置应根据相关的采煤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确定。前期设计确定的水源井位,施工前必须根据巷道现状及巷道施工中新探明的情况重新核定或调整。

4.2.5 井下取水井所在铜室应有施工及检修的空间,其高度应满足水源井施工及维修时提升钻杆和井管的要求。

4.2.6 当取用原水水质达到用水标准的井下涌水时,应建立与采、掘、运输等生产活动相隔离的保护区及专用的水仓。不需进行处理的水从水源到水池或加压泵站不宜采用明沟输送。

4.3水处理

4.3.1 地面水源的净水工程应根据进水水质和井下消防、洒水水质标准选择合理的工艺流程。各个水处理单元的设计参数及水处理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及《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 50050的有关规定。

4.3.2 利用井下排水作水源时,宜设水处理站集中设置净水设施、酸性水的中和设施、腐蚀性高矿化度水的除盐设施。

井下水处理站的位置可根据矿井的井下条件、地面条件、环境的要求及处理后水的使用分配情况选择设于地面或井下。

4.3.3 设于井下的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井巷工程的特点进行布置,做到紧凑、便于管理和检修,设置人行栈道,并留出设备进、出的通道。

5 给水系统

5.1系统选择

5.1.1 井下消防、洒水宜采用消防与洒水合一的给水系统。

5.l.2 井下消防、洒水应优先采用静压给水系统。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动压给水系统或以一种给水方式为主、另一种给水方式为辅的混合给水系统。

5.1.3 在分质供水的不同系统之间建立联络管以调剂水量时,必须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水质好的系统单向补充水质较差的系统,严禁出现倒流。

5.2水池、蓄水仓

5.2.1 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相连。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水池时,其可靠性及供水能力均必须大于地面水池。

5.2.2 单独设置的地面消防储备水池,其容积应按井下一次火灾的全部用水.计算,且不得小于200m3 。合建水池容积应大于日常洒水的调节容且与消防储备水最之和。

5.2.3 当消防的地面水池与其他水池合建时,应有确保平时井下消防储备水量不作他用的措施。

5.2.4 为提高灭火效率,在有条件时,也可建设辅助性的井下蓄水仓。

5.2.5 在设有井下蓄水仓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中,蓄水仓可储备10min 消防水量,但不得因此减少地面水池的消防水储备量。

5.2.6 用于井下洒水的静压供水水池及井下蓄水仓的最小调节容积应按洒水日用水量的15%计算。

5.2.7 寒冷地区的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3加压、减压

5.3.1 供水系统应保证供水管道及每个用水设备和器具均在允许的压力范围内工作,在必要时应设置加压或减压设施,以满足最不利点的水压要求。

5.3.2 加压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井筒深度浅、地面水源完全不具备静压供水条件时,加压泵宜设于地面。

2 下列条件时宜在井下设置加压泵:

1)利用的井下水源天然压力不足;

2)井下管道系统往前延伸后出现压力不足。

5.3.3 供给整个矿井井下或采区的给水加压设施应按固定加压泵站的要求设计。

单个采掘工作面的给水加压设施应与采掘机组的活动喷雾泵站协调,条件合适

时可合成一个泵站。单个用水点的局部增压措施可采用管道泵。

5.3.4 需减压的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宜采用减压阀降低下游管道的水压。在有

可利用的空间且位置合适时,也可采用减压水箱或利用用水点的上水平蓄水仓将上

游管道中的水压释放,然后再靠静压送往用水点。

5.3.5 减压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容积不小于管道计算流量的10min 水量;

2 进人减压水箱管道的静压不宜超过2.0MPa ;

3 水箱上部应有不小于1.4m 的检修空间,其周围至少在两个方向上应有不小于0.6m 的操作空间;

4 水箱宜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

5 水箱应装设两个浮球阀。

5.3.6 从静压高于1.0MPa 的干管直接连接给水栓、消火栓时宜设减压阀。从静压不大于1.0MPa的管段接出时,可采用孔板减压。减压后的水压不应大于0.5Mpa.

5.3.7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的位置及出口压力的确定,应保证对静压和计算流量下的动压均能适应,且满足下游水压的要求。

2 减压阀前的管道应设过滤器。

3 减压阀应按产品的要求方向竖直或水平安装。

4 总干管及采区供水干管的减压阀应采用双阀并联安装。

5 支管减压可采用单阀及带阀门的旁通管。但从高压干管上直接连接的单个给

水栓、消火栓,其连接管上的减压阀可不设旁通管。

6 当一个系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进水管,或井下干管形成环状且减压阀位置在

环上时,可不设并联减压阀或旁通管。

7 减压阀应在上下两端各设同规格检修阀门。只供单个用水点的减压阀下端可

不设检修阀门。

8 减压阀进、出管道上应设压力表。

9减压阀上游管道靠近减压阀处应设承受管道推力的固定支架,下游管道上应设相同口径的管道伸缩器。

10 立井井筒中的减压阀宜设置在具有检修空间的壁龛酮室内。

5.4管网

5.4.1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管道必须延伸到可以对全部用水点进行供水的所有位置。

5.4.2 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有条件时宜设计成环状管网。

5.4.3 管网进水口位置的选择及管网的布置应使管道中水的流向与巷道中的风向一致或在火灾时能够临时改变成一致。

5.4.4 井下消防、洒水管网应在每个支管起点附近位置设控制阀。

在干管及支管的直线管段应每隔一段距离设一个检修阀。两个检修阀中间的支管、给水栓或其他洒水点的总数不宜超过10 个,且两阀中间的距离不宜超过500m 。

5.4.5 仅在灭火时动用的消防储备水池的出水口应设切换阀。切换阀门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有条件时应采用可兼用手动开启的电动阀门。

5.4.6 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在计算流量下各用水点的水压均能满足用水点中各用水项的需要,且在经济上合理。确定管道规格时应按本规范第7 章规定的管道水力计算方法进行校核.

5.4.7 阀门、管件的规格宜与相关的管道一致,但在需减压的管道上安装的阀门规格可适当缩小。

6 用水点装置

6.1 灭火装置

6.1.1 在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消火栓:

1 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 以内:

1)主、副井筒马头门两端;

2 )采区各上下山口;

3 )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4 )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硐库室入口;

5 )掘进巷道迎头;

6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7 )胶带输送机机头。

2 有火灾危险的巷道内: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

2 )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

3 )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

4 )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6.1.2 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径之内的区域,可不设消火栓。在一般巷道中,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按50m 计;在岩石大巷、石门中可按150m 计。

6.1.3 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应尽量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6.1.4 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消火栓的规格应为DN50 ,由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口组成。

2 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巷道底面0.8~1.6m 的范围之内。

3 井下消火栓与水龙带的接口应与矿区救护队或承担井下灭火任务的消防部门配备的器材一致。

4 消火栓设置应标志明显、使用方便,不会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且不易因物体碰撞而受损坏。

5 在设有专用消防加压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消火栓附近设启动按钮。

6.1.5 在井下下列部位应设存放水龙带、水枪及与消火栓的接口件等器材的存放点:

1 人口设有消火栓的机电硐室、仓库硐室附近。如相距不到150m ,可设集中存放点;

2 胶带输送机机头上风侧的消火栓附近;

3 采区的上下山口;

4 以上地点之外的其他设有消火栓的巷道内,每500m 距离或靠近联络巷的位置。

6.1.6 水龙带存放点的设置及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水龙带应采用适合于井下使用及长期存放的材质。

2 水龙带接口应与消火栓匹配,或者配备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接管件。

3 每个水龙带存放地至少存放2 卷25m 长水龙带,并宜同时存放50m 左右d25 消防卷盘、同规格的灭火喉及消防卷盘与消火栓连接的专用连接管件等。

4 水龙带、水枪及接管件存放在标志明显、取用方便、靠近消火栓的地方,且不得妨碍井下其他设备的工作。当设有专用消防泵或电动消防切换阀且井下条件允许时,应在存放水龙带地点附近设消防按钮。

6.1.7 下列位置宜设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1 胶带输送机机头处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马头门内侧20m 处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3 井下变压器、空气压缩机等设备设泡沫灭火系统;

4 其他经采矿工艺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硐室。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设备。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必须遵循《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其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3 其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灭火剂的良好的覆盖.并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4 除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外,其他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相接。

6.2给水栓

6.2.1 下列部位应设置相应规格的给水栓:

1 设有供水管道的各条大巷、上下山及顺槽每隔100m 应设置一个规格为DN25 的给水栓;

2 掘进巷道中岩巷每100m 、煤巷每50m 设置一个规格为DN25 的给水栓;

3 溜煤眼、翻车机、转载点等需要冲洗巷道的位置。

6.2.2 湿式凿岩及湿式煤电钻的引水管或分水器的引水管,注水泵、喷雾泵吸水桶的进水管,宜通过软管与供水系统的给水栓相接。给水栓的规格必须与用水点的最大流量匹配。

6.3喷雾装置

6.3.1 在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液压支架产尘源、破碎机等处以及运输系统中的煤仓、溜煤眼、翻车机、装车机、胶带翰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的转载点上均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

采掘工作面的外喷雾应采用由离压喷嘴构成的高压喷雾装置。

6.3.2 非标准喷雾装置设计时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喷嘴的型号和数量:

1 能形成对尘源及粉尘扩散区的良好覆盖。尘源覆盖面积,当缺乏资料时可取下列参考数值:

1)移架喷雾 12~16m2 ;

2 )放顶煤喷雾 24~36 m2 ;

3 )溜煤眼 4~8 m2;

4 )转载点 4~8 m2。

2 喷雾强度可取2~3L/( min·m2)。

3 喷嘴位置不妨碍其他设备运行和操作。

4 各种类型喷嘴的适用场合见附录C ,常用喷嘴的特性见附录D 。

6.3.3 喷雾喷嘴可固定安设,必要时也可采用能调整喷嘴方位的方式,但均必须采用刚性结构作为固定喷嘴的构架,工作时必须稳定。

6.3.4 在下列地点应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1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靠近上下出口30m内;

2 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 内;

3 装煤点下风方向15~25m 处;

4 胶带输送机巷道、刮板输送机顺槽及巷道;

5 采区回风巷及承担运煤的进风巷;

6 回风大巷、承担运煤的进风大巷及斜井。

6.3.5 水幕喷嘴的位置及喷射方向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喷射方向宜逆风向;

2 在有效射程内应使巷道整个断面被水雾充满;

3 在2/3 有效射程内不同喷嘴喷出的密实雾锥不发生交叉;

4 喷嘴及管道的位置均不得妨碍运输。

6.3.6 工作面水幕应做到移动灵活方便。

7 水力计算

7.1 计算流量

7.1.1 管网水力计算应根据各节点流量、高程及各管段的规格、长度,按管网结构进行计算。

7.1.2 管网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列原则确定节点流量:

1 纳人计算的消火栓使用数量应按能产生本规范第3.1.

2 条规定的最大消火栓用水量考虑;

2 固定灭火装置应根据需要分别按各种最不利的情况每次取一项纳人计算;

3 冲洗巷道用水应以本规范第3.1.8 条规定的使用强度按沿巷道均匀出流考虑;

4 其他节点流量应按各用水点处发生最大用水组合时的流量计算。

7.2 水头损失计算

7.2.1 管道中的总水头损失应为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

7.2.2 钢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 v<1.2时:

(7.2.2-1)

当 v≥1.2时:

(7.2.2-2)

式中 i——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

v——水的计算流速()

dj——计算管径

在特殊条件下,井下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也可采用工程计算中常用的其他管道水力计算公式计算(见附录E ) .

7.2.3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计算应按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下列两种计算方法:

1 巷道及井筒内的长距离管道应按沿程水头损失的10%计算。

2 水源、水处理站及加压泵站硐室内的管道应按管件逐个计算,然后累加。

7.2.4 软管的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7.2.4)

7.3 水压计算

7.3.1 在设计中应按下列原则对洒水系统最不利点的水压进行验算:

1 对水压可能低于用水点所需资用水头的最不利点应计算最大流量时的动压值;

2 对水压可能高于最大允许压力的最不利点应计算静压值。

7.3.2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系统中某一点的水压值应按下式计算:

p=10-6r(△Z-△h)g+P0 (7.3.2) 式中 p——管道系统中某计算点的计算水压值( MPa);

r——水的容重(l000kg/m3) ;

△Z——位置水头差,为计算点至该点管道上游水压已知点(如减压阀、水池计算水面或加压泵出口)之间的几何高差(m ) ;

△h——从上游已知点至计算点之间的管道水头损失(m ) ;

g ——重力加速度,9.81m/s2 , ;

P0——已知点的水压(MPa ) ,可为系统加压水泵的出口压力或减压阀后的水压。

7.3.3 对于环状管网或有多个进水口的管道系统的动水压力校核,宜进行平差计算。计算结果的闭合差应小于0.005MPa。

8 管道

8.1 管道

8.1.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宜采用钢管,最大静水压力大于1.6MPa 的管段应采用无缝钢管;计算水压小于或等于1.6MPa 的管段可采用焊接钢管。

8.1.2 钢管道的管壁厚度应按下式确定:

(8.1.2-1)

(8.1.2-2)

式中δ——设计采用的钢管壁厚(mm ) ;

δj ——按计算水压算出的理论管壁厚度(mm ) ;

2.5——考虑制造壁厚公差及腐蚀裕度的附加值(mm) ;

P——最大计算水压(MPa);

d——管道内径(mm) ;

[]——钢的最大许用应力(MPa ) ;普通钢为113 ,优质钢为133 ;

φ——焊缝系数;无缝钢管取1.0 ,焊接钢管取0.8 。

8.1.3 井下受力较大的管段或管件应计算下列各种荷载在其管壁内各个方向产

生的应力:

1 水压引起的径向荷载;

2 水锤压力产生的径向荷载;

3 管端堵头处水压、变径管道中流速改变及管道阻力引起的管道轴向荷载;

4 弯曲、分支管道因水流方向改变产生的侧向荷载;

5 管道、管件自重引起的荷载等。当以上荷载产生的应力较大时,应通过加厚

管壁及设置加强钢板构件等措施,使管段或管件有足够的强度。

8.1.4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除尘洒水现场可采用橡胶软管。除设备自带的软管管

段外,一个用水项使用软管的长度不宜超过50m 。

8.2 管件

8.2.1 井下管道中采用的阀门及标准管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管道所受到的计算

水压。在受到较大的管道自重等其他荷载时,应按本规范第8.1.3 条的规定校核管

件的强度。

8.2.2 井下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法兰盘、快速接头及其他满足强度要求又拆装方

便的连接方式。采用的标准接头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所在管段承受的最大水压。

8.3 管道敷设

8.3.l 立井井筒内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井筒中的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宜靠近井壁并保持检修操作所需的距离。

其位置应与井筒内的其他设施相互协调。

2 立井中的管道应每隔100~150m 设一个承受管道荷载的立管托座。

3 井筒中消防、洒水管道的全部重量及水动力荷载,应通过立管托座传递到固

定于井壁的承重梁上。

4 两个管托座之间的管道上应设一个伸缩器。伸缩器的强度应能承受管道的最大水压,其伸缩量必须大于管道在温度及荷载变化下可能发生的长度变化量的2 倍,且不应小于20mm。

5 立井井筒管道应设立管支架,用管卡将立管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位置应与罐道梁等构件的位置协调。两个立管支架的间距可按表8.3.1 确定。立管支架可固定在由井壁支承的梁上,也可采用锚杆直接固定在井壁上。

表8.3.1 立管支架间距

8.3.2 水平巷道中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巷道内敷设的管道应采用牢固的构件固定。管道及固定件的位置应不妨碍人员和运输设备的通行。沿巷道底板敷设的管道距道碴面的净高不应小于0.3m ,布置在人行道上方的管道距道碴面的净高不应小于1.8m.

2 在巷道的直线管段应设支承管道重量的滑动支架,用管卡固定管道。两支架的间距可按表8.3.2 确定。

表8.3.2 水平管支架间距

3 需要时,可采用吊架代替滑动支架。当采用锚杆在巷道顶部固定吊架时,大于DN200 管道的两个吊架的间跟不应超过5m 。

4 水平巷道的直线段宜每隔100m 左右设一固定支架,并且应在每两个管道拐弯点之间的直线管段上设一个固定支架。

5 直线管段的每两个固定支架之间宜设一个管道伸缩器。

8.3.3 斜井井筒及倾斜巷道中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井筒及倾斜巷道内的管道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 .3.

2 条第1 款和第2 款的要求外,必须在适当的位置设承受下滑力的斜管托架。在倾斜坡度小于摩擦系数时,可用固定支架代替斜管托架。每两个托架之间宜设一个管道伸缩器。

2 斜管托架或倾斜巷道的固定支架的强度应能承受管道的下滑力。

8.4管道防腐

8.4.1 安装在井简中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钢管、钢制管件应按《煤矿立井井简装备防腐蚀技术规范》 MT/T 5017 的规定进行防腐蚀处理。

8.4.2 巷道中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钢管、钢制管件应根据井下巷道各部位的不同条件,分别选择附录F 中推荐的不同等级的预处理工艺和涂料。

9 加压泵站

9.1 加压泵

9.1.1 加压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根据本规范第5.3.1 条和第5.3.

2 条的规定需要设置固定加压设施的消防、洒水系统中,应分别设置日用泵和专用消防泵,但当消防流量只占用水量的20%及以下时,可只设一组兼用的加压泵。

2 分设的消防给水泵仅在灭火时启动,其流量应按消防时系统中增加的流量考虑。

3 加压泵站水泵的扬程在平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洒水点所需水压,在灭火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消防给水点所需水压。

4 当活动泵站服务范围内的洒水流量大于所需消防流量时,加压泵可按洒水流量选择。

9.1.2 加压泵应选择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清水输送电泵。井下加压泵的驱动装置应采用防爆电机。

9.1.3 固定加压泵站应设与最大的工作泵同样型号的备用泵,与工作泵并联安装。

9.2 泵站建筑、硐室

9.2.1 地面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 的有关规定。

9.2.2 井下固定加压泵站应由集水池硐室、加压泵硐室及电器硐室组成。

9.2.3 电器酮室可与水泵硐室合并成一个硐室。当采用潜水电泵时,可不设专用的泵房硐室,但电器硐室或附近巷道内应有水泵检修的场地。

9.2.4 集水池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的蓄水容积应不小于最小调节容量与消防储备水敏体积之和。最小调节容量应按最大水泵10min 的抽水量计算,消防储备水量应按l0min 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2 水池超高不应小于0.3m 。

3 水池检修用的栈桥或其他人行通道宜高于最高水位0.3m 。

9.2.5 水泵及泵站确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9.3 加压泵站配电

9.3.1 固定加压泵站的水泵配电装置宜由两回路电源供电,且宜接于不同的母线段上。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可引自其他配电点。

9.3.2 井下配电设备和配电线材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9.3.3 加压泵宜设自动开关装置

10 自动控制

10.0.1 井下喷雾防尘宜设置自动控制装置。设备选择应综合考虑技术先进、灵敏、可靠和防尘效果满足要求等因素。

10.0.2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上的放炮喷雾系统宜采用放炮声控自动喷雾装置和爆破冲击波自动喷雾装置。

10.0.3 除采掘工作面外,其他地点的风流净化水幕应实现自动化。控制方式根据巷道条件,可选用光电式、感应式白动控制装置。

10.0.4 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卸煤口、主要绞车道、装车站和胶带输送机机头等产尘地点宜设置光电式或感应式喷雾洒水控制装置。井下的装卸载点应设自动喷雾洒水控制装置,实现在装煤或卸煤的同时进行喷雾。对于架线机车巷道等定点洒水场所宜选用触控式、水银触点式等控制装置,而风速较大的绞车道和机车运输大巷可选用风电控制装置。

10.0.5 对于自动化程度要求不高的场所可选用机械式自动控制装置。

10.0.6 井下电控装置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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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2007—05—21 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 目次 1.总则

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 2007—05—21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

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施 1、井下消防管路要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门口。 2、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品种及数量由矿长确定。 3、每一采煤工作面及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最少装备两台灭火器。其它地点灭火器配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健全消防器材检查制度。由矿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矿长应签阅检查记录,检查间隔不超过一个月。失效、失修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 二、防火措施 1、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尽量不要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制定特殊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4、井下电缆必须为不延燃型,电器设备必须确保防爆、隔爆性能。 5、井底车场、井筒、主要绞车房、机电硐室、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炸药、雷管的选择,炮眼的深度及封堵长度、质量,放炮器的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放炮。 三、自然发火的防治 1、我矿属自然发火矿井,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2、在进行开采设计时,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形式。根据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必须留设煤柱,煤柱宽度的设计要符合防火要求。 3、采煤面回采结束后至多一个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密闭,因回收材料不及时,造成不能封闭的,要追究矿生产科及影响单位责任。如因通风工区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追究通风区长的责任。 4、必须搞好全矿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旬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防火墙内外、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高冒点及总工程师指定的其他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氧气、沼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温、水温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观测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预测预报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签阅,通风工区备案。 5、对高冒点要实行挂牌编号管理,定期进行防火预测预报。观测要求同4,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四、灭火措施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和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引导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1 总则 1.0.1 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级负荷要求 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回电源线路 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处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 .人身触电电流太大。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 电电流为: U? I o= R Z +R r 在人身电阻Rr (=1000Q)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FZ 一般都小于2Q,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①都远大于30mA 的安全触电电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

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设置井下消防材料库。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3、消防材料库须悬挂牌板,位置醒目,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 4、消防材料库必须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并在消防材料库内悬挂消防材料装备明细表。 5、必须保证通向消防器库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消防器材时快速方便。 6、消防材料库要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工具已到报废期的应及时报废注销并重新配备。 7、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消防器材必须按规定要求有齐全的合格证书或煤安标志等证书。 8、严禁将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 9、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库内。 10、消防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11、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消防器材由通防工区负责管理。 地面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设置井上消防材料库,并有轨道直达井口,并定期检查轨道完好情况。 2、消防材料库须悬挂牌板,位置醒目,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 3、消防材料库必须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并在消防材料库内悬挂消防材料装备明细表。 4、必须保证通向消防器库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消防器材时快速方便。 5、消防材料库要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工具已到报废期的应及时报废注销并重新配备。 6、消防材料库内一切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必须由专人管理。 7、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消防器材必须按规定要求有齐全的合格证书或煤安标志等证书。 8、严禁将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指导书(综采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指导书 (综采篇) 引文:本指导书主要依据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相关内容进行编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井下综采供电设计概述 1、根据地质资料、巷口平面图以及采煤工艺,确定巷道及其设备布置,采煤方法,主要运输设备。 2、根据通风系统的要求,为确保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通风系统的稳定,选择合适的通风方式,以及局扇通风设备。 3、根据工作面位置确定电源的取向,以及电压等级的确定。 表3 煤矿常用的电压等级及用途

4、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水文资料,选择排水设备。 第二章 井下电力负荷统计及计算 我矿工作面均为高产高效工作面,根据工作面基本参数,结合综采配套设备重新定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 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S= cos d K Pe φ ?∑ 式中:S —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 A ) ∑Pe—参加计算的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Kd —需用系数 Kd = r Klo Kt ηη ?? Klo —同时系数。该工作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 备容量与该组用电设备总容量之比称为同时系数 Kt —负荷系数。该设备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备 实际所需功率与工作着的用电设备总功率之比称为负荷系数,取0.74 r η—线路供电效率。线路末端功率与始端功率之比,一般 为0.95~0.98。

η—用电设备在实际运行功率时的效率,取0.9 cos Φ—加权平均功率因数,取0.85 第三章 变压器的选型 变压器是供电系统中的主要电气设备,对供电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有着重要意义,如果变压器容量选择得过大,不仅使设备投资费用增加,而且变压器的空载损耗也将过大,促使供电系统中的功率因数值减小;如果变压器容量选择得过小,在长期过负荷运行情况下,铜损将增大,使线圈过热而加速老化,缩短变压器寿命,既不安全也不经济。因此,正确的计算负荷和选用变压器是井下供电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重视。我矿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整合了一套计算方法,供有关单位及技术人员参考。 一、根据变压器二次侧实际工作负荷容量来计算 S b = cos d K Pe φ ?∑ 可知 式中:Sb —变压器计算容量,KV A ∑Pe—参加计算的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Kd —需用系数 Kd = r Klo Kt ηη ?? Klo —同时系数。该工作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备容 量与该组用电设备总容量之比称为同时系数 Kt —负荷系数。该设备组在最大负荷时,工作着的用电设备实际 所需功率与工作着的用电设备总功率之比称为负荷系数,取0.74

煤矿供电设计参考

某煤矿(整合0.15Mt/a)供电设计 (仅供参考) 第一节供电电源 一、供电电源 某煤矿矿井双回路电源现已形成,其中:一回路电源由1#变电所10kV直接引入,LGJ-70型导线,距离矿区7公里;另一回路电源由2#变电所10kV直接引入,LGJ-120型导线,距离矿区20公里。 第二节电力负荷计算 经统计全矿井设备总台数84台,设备工作台数66台;设备总容量1079.64kW,设备工作容量696.34kW,计算负荷为: 有功功率:513.24 kW 无功功率:425.94 kVar 自然功率因数COSΦ=0.77 视在功率:666.96 kVA 考虑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乘0.9同时系数后: 全矿井用电负荷 有功功率:461.92 kW 无功功率:383.35 kVar 功率因数COSΦ=0.77 视在功率:600.27 kVA 矿井年耗电量约243.89万kW·h,吨煤电耗约16.26kW·h/t。 负荷统计见表1。 第三节送变电 一、矿井供电方案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应有两回电源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根据本矿井现有的电源条件,设计在本矿井工业场地内建10kV变电所。两回10kV电源分别引自10kV 1#变电所

和2#变电所。 二、10kV供电线路 设计对线路导线截面,按温升、经济电流密度、线路压降等校验计算如下: 1、根据经济电流密度计算截面积 导线通过的最大电流:(两回10kV线路,当一回故障检修时,另一回10kV线路向本矿供电时,导线通过的电流最大) I j=P/(3UcosΦ)=513.24/(1.732×10×0.77)=38.5A 导线经济截面: S=I j/J=38.5/0.9=42.8mm2(J为经济电流密度) 通过计算,实际选用的钢芯铝绞线截面满足要求。 2、按电压降校验 由10kV1#变电所和2#变电所向本矿工业场地10kV变电所供电的两回10kV线路供电距离分别为7km和20km,正常情况下两回线路同时运行,当两回10kV线路中一回线路事故检修时,由另外一回10kV线路向本矿供电。按正常情况及事故情况对两回电源线路分别做电压降校验如下:1)正常情况下 两回10kV线路同时运行,线路电压损失: ⑴1#变电所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ΔU%=Δu%PL/2 =0.745×0.51324×7/2 =1.34%。 线路能满足矿井供电。 ⑵2#变电所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ΔU%=Δu%PL/2 =0.555×0.51324×20/2 =2.85%。 线路能满足矿井供电。 2)事故情况下 单回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⑴1#变电所10kV供电线路电压损失: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 第一章为提升矿井技术管理水平,提高矿井供电的可靠性、指导现场生产和技术改造,服务灾变状况下的应急救援,特制定该规范。 第二章矿井供电系统图绘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要求。 第三章矿井供电系统图分为四种: 1、矿井供电系统总图:图中设备包括井上下6kV 及以上变配电设备。 2、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 3、机房、硐室、配电点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机房、硐室、工作面配电点及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的高低压电气设备。 4、与供电系统图纸相配套使用的接地系统图,并与漏电检测相配合使用。 第四章供电系统图内容包括:供电系统图、图例、技术参数明细栏、标题栏四部分。 1. 图例 1)地面变电站供电系统按开关柜主接线方式绘制。 2 )井上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GB/T4728-2000 标准。 3 )井下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MT/T570-1996 标准(见 附件一)。 上述标准未涵盖的新设备、设施可自行设定图例,但须在图中增设图例栏标出并说明(非标准图例)。 2. 标准图幅(单位伽)

表中B、L—图纸幅面的宽、长。 e图纸不留装订边时,图纸幅面与图框的间距。 c、a图纸留有装订边时,图纸幅面与非装订边图框、装订边图框的间距。 ⑴尽量采用标准图幅,优先选用横幅。 ⑵必要时可分幅成图,形成图册。图册推荐选用A3图幅标 准。 3 .标题栏 标题栏位于图纸右下角。标题栏内容包括:名称(图纸名称及单位名称如XX公司XX矿井,该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图纸编号(专业序列编号,成套图纸总张数、第几张)、签字区(签 字栏目包括设计制图、校对审核、机电部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签字日期。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根据供电系统图等级不同,标题栏分为全矿供电系统图标题栏和变电所(包括配电点、采掘头面)供电系统图标题栏两种(见附件二) 。 4.技术参数明细栏受图幅限制,图中设备不易标注的参数等内容,可在图上另设明细栏集中标注。明细栏设在标题栏上方,格式可参照所须标注的参数内容自行设计。 第五条图幅与图框尺寸规定:供电系统图使用标准图幅,全矿供电系统图使用A0 或A1 图幅(若供电系统复杂,可采用A0 加长图幅),各变电所供电系统图使用A2 或A3 图幅,配电点、采掘头面供电系统图使用A3 图幅。

井下消防材料库施工作业规范

井下消防材料库施工作业规程 编号:炮掘12017号 工作面名称:井下消防材料库编制人: 审核人: 施工负责人: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安全矿长: 通风助理: 指挥中心主任: 技术矿长: 矿总工程师: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会审意见 会审单位负责人意见:

井下消防材料库掘进工作面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纪要会审时间:2012年7月29日 会审地点:调度会议室 参加人员:

会审意见: 1、根据施工图纸相关标准,设计井下消防材料库,确保各设备、设施安装到位,符合标准要求,不要造成返工情况。 2、如遇地质构造带、地质构造复杂段,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要仔细核实图纸,预先设计,确保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有效。 4、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的“十条禁令”。 5、注重放炮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执行。 6、技术科按照规程所述进行腰线的放样工作。确保施工完成后运输的顺畅性。 6、生产过程中如有与实际不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补充。 井下消防材料库掘进工作面现场调研报告 事项:炮掘 调研时间:2012年7月10日

一、现场情况: 1、工作面位置:井底车场以南15m处,猴车机头以北20m处,距离东翼运料巷与东翼皮带巷第三联络巷55m。 2、支护方式:为锚喷巷;锚杆采用Ф20,L=2000mm螺纹钢,矩形布置,间排距为800×1100mm,锚索采用Φ15.24×6000mm的高强度低松弛钢绞线;施工中视围岩稳定情况,合理调整支护方式及参数,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设备、设施情况:副斜井井口安装一台JK-2.0(185KW)绞车,东翼运料巷与东翼皮带巷第三联络巷口安装一台JSDB型双速绞车,东翼运料巷与进风行人井(东翼运料巷与东翼皮带巷第三联络巷对口)为井底煤仓,安装一台给煤机;东翼皮带巷安装两部80型胶带输送机,东翼轨道巷铺设轨道。 4、编制前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二)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二、规程编制重点: 1、掘进时的支护方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预留空间。 2、注重施工顺序的合理衔接、安排。 3、巷道中各类设备、设施的安装空间。 4、机电设备的检修和日常维修工作。

煤矿供电设计高低压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是选择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台数、容量的依据,也是配电网络计算的依据之一。 1、负荷统计 按表1-1内容,把工作面的每一种负荷进行统计。 表1-1 工作面负荷统计表格式 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cos ...cos cos cos 212211???? 加权平均效率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212211ηηηη 注:负荷统计表的设计参考北京博超公司的负荷统计表的设计 2、负荷计算 1)变压器需用容量b S 计算值为: pj e x b P K S ?cos ∑= ()KVA 2)单体支架各用电设备无一定顺序起动的一般机组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714 .0286.0 3)自移式支架,各用电设备按一定顺序起动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6 .04.0 max P ——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kw 。

井下其它用电设备需用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表

二、高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1、按长时负荷电流选择电缆截面 长时负荷电流计算方法:pj pj e x e g U k P I η?cos 3103 ??= ∑ ∑e P ——高压电缆所带的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x k ——需用系数;计算和选取方法同前。(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 果) e U ——高压电缆额定电压(V) V 10000、V 6000; pj ?cos ——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pj η——加权平均效率。0.8-0.9 2、电缆截面的选择 选择要求是: g y I KI ≥ ―> 长时最大允许负荷电流应满足: K I I g y ≥,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 的电缆 g I ——电缆的工作电流计算值,A ; y I ——环境温度为C o 25时电缆长时允许负荷电流,A ; K ——环境温度校正系数。

gb50070-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

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井下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刘园子煤矿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刘园子煤矿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矿井必须设置井下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第225条有关规定。 第二条消防材料库储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备有明细卡片,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三条消防材料库储库的材料、工具等,非因处理事故不实用,因事故处理所消耗的材料,必须及时补充。 第四条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皮带机头、移动变电站周围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应备有灭火器,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第五条消防器材的保管、发放统一由矿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建立保管发放更换台账。 第六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专人每班对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遗失、损坏的要及时补充、更换。

第七条井下各地点所需消防器材由使用单位统一配备,配备到位,并负责管理,定期更换责任人。 第八条通防工区负责对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发现不合格器材要及时更换并有记录可查。 第九条消防器材必须专物专用,不得将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条每季度通防工区与有关部门应对井下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的存放地点。 第十二条对随意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的责任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配置数量、地点设置表

2019煤矿矿井供电设计

新临江煤矿(水井湾矿井) 供电设计 (一)矿井电源 设计矿井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一回、二回电源来自大竹木头变电站不同电源母线端,电压10kV ,供电距离2km ,采用一趟LGJ-3×70型架空线路输送至地面变电所。 (二)电源线路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校核 1、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源线路截面 全矿计算电流: ) (A 17.699 .01032 .1078=??= I 14.6015 .117.69===J I A n e 2mm 来自大竹县木头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导线型号均采用LGJ-3×70。 2 mm <702 mm ,满足供电要求,并留有余地。 式中:矿井最大有功负荷。 2、按长时允许负荷电流校验电缆截面 线路LGJ-3×70允许载流量:环境温度为25℃时为275A (查表),考虑环境温度40℃时温度校正系数,则Ix=275×=(A ) Ix=>I= 3、电源线路压降校核 供电线路LGJ-3×70/10kV 单位负荷矩时电压损失百分数:当cos ∮=时为%/(查表) 则电源线路电压降为:△U 1%=×2×%=%<5% 式中:电源线路长取2km 。 来自大竹县木头变电站不同母线段两回电源线路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三)电力负荷 1、矿井采用机械化采煤,投产时期即为最大负荷时期。机电设备布置及使用情况统计详见表10-1。 设备总台数 47台 设备工作台数 36台 设备总容量 设备工作容量 有功负荷 无功负荷 视在功率 功率因数 按补偿后功率因数达到约,则所需补偿电容容量为 ??? ? ??---=1cos 11cos 1202??P Q ??? ? ??-?--?=195.095.01 182.082.012.1078Q = 考虑到电容易的配置及矿井负荷的变化情况,变电所电容易室安装BFMR11-420-3W 型高压电容自动补偿装置2套,补偿无功功率420kvar 。补偿后: 无功功率: 视在功率:

井下消防材料库施工建设的安全技术措施(最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井下消防材料库施工建设的安全技术措施(最新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井下消防材料库施工建设的安全技术措施 (最新版) 由于原井下消防材料库改为运输通道而拆除,为确保矿井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救灾,根据公司2014年12月8至9日来矿检查,要求矿上重新选择井下消防材料库位置并进行建设,现拟设在19#煤层轨道上山与19#煤层回风上山之间的第一个联巷中,消防材料库中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材料,置于消防房内,并经常检查及更换,使之一直处于良好待命状态。 1)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19#煤层轨道上山与19#煤层回风上山之间的第一个联巷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采用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3)材料库内设置材料堆放平台,平台高出底板0.5m,平台宽1米,平台采用砖砌筑,台面用水泥砂浆抹面;

4)库房内必须有轨道与大巷连通; 5)库房门采用铁栅栏门或铁门,拆原消防材料库门安装,门墙厚度800mm,门墙距巷道口800mm; 6)库房内必须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7)库房内必须有轨道与19#煤层轨道上山联通; 8)库房底板必须用水泥山砂硬化; 9)库房帮顶采用喷浆进行封闭; 10)库房靠回风侧风门上锁; 11)井下消防材料、设备配备见附表1。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煤矿井下供电常用计算公式及系数

煤矿供电计算公式 井 下 供 电 系 统 设 计 常 用 公 式 及 系 数 取 值

目录: 一、短路电流计算公式 1、两相短路电流值计算公式 2、三相短路电流值计算公式 3、移动变电站二次出口端短路电流计算 (1)计算公式 (2)计算时要列出的数据 4、电缆远点短路计算 (1)低压电缆的短路计算公式 (2)计算时要有计算出的数据 二、各类设备电流及整定计算 1、动力变压器低压侧发生两相短路,高压保护装值电流整定值 2、对于电子高压综合保护器,按电流互感器二次额定电流(5A)的1-9倍分级整定的计算公式 3、照明、信号、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中电流计算 (1)照明综保计算公式 (2)煤电钻综保计算公式 4、电动机的电流计算 (1)电动机额定电流计算公式 (2)电动机启动电流计算公式 (3)电动机启动短路电流 三、保护装置计算公式及效验公式 1、电磁式过流继电器整定效验 (1)、保护干线电缆的装置的计算公式 (2)、保护电缆支线的装置的计算公式 (3)、两相短路电流值效验公式 2、电子保护器的电流整定 (1)、电磁启动器中电子保护器的过流整定值 (2)、两相短路值效验公式 3、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选择 (1)、对保护电缆干线的装置公式 (2)、选用熔体效验公式 (3)、对保护电缆支线的计算公式 四、其它常用计算公式 1、对称三相交流电路中功率计算 (1)有功功率计算公式 (2)无功功率计算公式 (3)视在功率计算公式

(4)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2、导体电阻的计算公式及取值 3、变压器电阻电抗计算公式 4、根据三相短路容量计算的系统电抗值 五、设备、电缆选择及效验公式 1、高压电缆的选择 (1) 按持续应许电流选择截面公式 (2) 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截面公式 (3) 按电缆短路时的热稳定(热效应)选择截面 ①热稳定系数法 ②电缆的允许短路电流法(一般采用常采用此法) A、选取基准容量 B、计算电抗标什么值 C、计算电抗标什么值 D、计算短路电流 E、按热效应效验电缆截面 (4) 按电压损失选择截面 ①计算法 ②查表法 (5)高压电缆的选择 2、低压电缆的选择 (1)按持续应许电流选择电缆截面 ①计算公式 ②向2台或3台以上的设备供电的电缆,应用需用系数法计算 ③干线电缆中所通过的电流计算 (2)按电压损失效验电缆截面 ①干线电缆的电压损失 ②支线电缆的电压损失 ③变压器的电压损失 (3) 按起动条件校验截面电缆 (4) 电缆长度的确定 3、电器设备选择 (1)变压器容量的选择 (2)高压配电设备参数选择 ①、按工作电压选择 ②、按工作电流选择 ③、按短路条件校验 ④、按动稳定校验 (3)低压电气设备选择

采掘供电设计规范

采掘供电设计规范 一、设计依据 1、煤矿安全规程 2、煤矿供电设计手册 3、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 4、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 5、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 6、供电设计软件 二、设计要求 1、采掘工作面主要排水地点(涌水量30m3及以上)及有地质钻场的排水设备、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2、掘进工作面瓦斯异常区域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推广采用双三专供电。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域内全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3、采掘供电不能混用,应分开供电。 4、煤巷掘进工作面风机配电点原则上设置在车场风门外侧。 三、供电计算范例 1、负荷统计与变压器选择 1.1负荷统计计算

变压器负荷统计表 公式参数说明: K x —— 需用系数; cos φpj —— 平均功率因数; cos φe —— 额定功率因数; P max —— 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kW ; S b —— 变压器需用容量,kV?A; ∑P e —— 变压器所带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 P d —— 变压器短路损耗,W ; S e —— 变压器额定容量,kV?A; U e2 —— 变压器二次侧额定电压,V ; U z —— 变压器阻抗压降; 1.2 变压器的选择 根据供电系统的拟订原则,变压器的选择原理如下: 1.2.1 变压器 T1: K x = 0.4 + 0.6× P max ∑P e cos φpj = ∑(P i ×cosφei ) ∑P i 将K x 值和cos φpj 值代入得 S b = K x ×∑P e cos φpj 选用KBSGZY-××/6/0.693 型号符合要求。 1.2.2 变压器 T2:

煤矿井上下消防材料应急救援物资

安桂良煤矿井上下消防材料应急救援物资 井下消防材料库材料明细表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 1 灭火器干粉MF-8型台20 2 灭火器10升泡沫台20 3 灭火器CO2 台10 4 大锤铁、8磅把 2 5 铜锤铜、8磅把 2 6 铁锨尖、平口把10 7 铁钎根 2 8 铜钎根 2 9 断线钳把 1 10 伸缩梯6m 把 2 11 石棉毯块 4 12 管钳把 2 13 变径管接¢110/75mm 个 4 14 变径管接¢75/52mm 个10 15 胶管¢15mm m 50 16 胶管¢20mm m 50 17 塑料管¢89mm m 100 18 塑料管¢140mm m 200 19 高压水管¢25mm m 200 20 方木200×200×2000m m3 3 21 木板50×200×2400mm m3 5 22 铁钉50-100mm kg 3 23 砖块1500 24 编织袋个200 25 保险带条 4 26 专用防火钻杆¢50×800mm 米200 27 专用防火钻头¢76 个10

井上消防材料库材料明细表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 1 灭火器干粉MF-8型台20 2 灭火器10升泡沫台10 3 保险带条 4 4 大锤铁、8磅把 2 5 铜锤铜、8磅把 2 6 铁锨尖、平把10 7 铁钎根 4 8 铜钎根 2 9 断线钳把 1 10 瓦刀把 2 11 小铁锤把 1 12 木工斧把 2 13 担架折叠式副 2 14 消防桶个 6 15 软梯10m、20m 架 2 16 链子三环根 3 17 消防斧把 2 18 手拉葫芦5T 个 1 19 滑轮5T 个 1 20 扁钎根 1 21 小撬棍根 1 22 铁钉50-100mm Kg 3 23 棕绳¢20mm m 50 24 棕绳¢15mm m 50 井下各地点灭火器材配备 序号地点物质名称型号单位数量 1 中央变电所干粉灭火器MFZL8/MT3 台 4 2 中央泵房干粉灭火器MFZL8 台 4 3 火药库干粉灭火器MFZL8 台 4 4 12035工作面皮带机头干粉灭火器MFZL8 台 3 5 主斜井皮带机尾干粉灭火器MFZL8 台 2 6 一采区配电点干粉灭火器MFZL8 台 5 7 12305主石门皮带干粉灭火器MFZL8 台 6 2 8 井下充电室干粉灭火器 MFZL8 台 2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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