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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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豫价农字[20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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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豫价农字[2000]092号二000年四月三日)各市(地)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精神,我们对列入省管的药品价格进行了清理审核,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省管药品零售价格是依据现行省管价格药品目录重新审定的,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单位均不得突破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
二、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零售单位都必须按照药品交易的实际价格开具发票,严禁经营中搞虚假价格。
三、为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生产优质名牌药品,我们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对部分GMP认证企业、GMP达标企业、原研制开发单位生产的药品及中国中药名牌等,经科学检验、专家论证后,实行单独定价。
四、凡生产销售与本文公布的品种相同,但此次未公布的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按照药品价格申报审批程序,将有关药品的价格报告市地物价局,市地物价局须提出价格意见,于2000年4月底以前上报省物价局,经省物价局核准后,予以公布执行。
逾期未报的药品,企业不得作价销售。
五、以往文件与本文公布的零售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价局及省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的通知》(豫价农字[1997]237号文件)规定的目录一、二、三类药品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四、五、六、七、八类药品仍按豫价农字[1997]237号文件规定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201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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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9〕201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内管道运输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精神,为落实好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政策,现将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7元。
二、因增值税率调整,各省内管道运输企业应自2019年4月1日起,在与下游用气单位结算购气费用时,同步下调相关费用。
三、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于4月20日前调整管道天然气配气及销售价格。
今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未完成仍需疏导的地方,务必做好统筹安排。
请各地将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抄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四、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城燃企业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精心组织,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解读,维护好气价秩序,保证此次气价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将改革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2019年4月1日——结束——。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豫计价调[2003]144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推进政府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计委制定了《河南省定价目录》。
《河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定价目录┌──┬────┬───────────┬──────┬────────────────┐│编号│ 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 1│重要储│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国家发展改革│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备物资│油(料)、棉花的收购价│委会同有关部│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门│),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家储备原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省级储备粮食及省政府确│省计委会同有│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储││││定的其它重要储备物资的│关部门│备物资。
省辖市储备物资的价格授权││││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专营商品│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国家发展改革│烟叶中准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委会同有关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门│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度││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工│省计委│省内食盐经营企业;省内两碱外工业││││业盐供应中准价和浮动幅││盐经营企业;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度;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3│重要农│粮食定购价格和收购保护│省计委会同有│列入省定购和保护价范围的小麦│││ 产品│价格│关部门││││├───────────┼──────┼────────────────┤│││桑蚕茧收购基准价格及浮│省计委会同有│省内有经营资格的桑蚕茧收购企业收││││动幅度│关部门│购的桑蚕茧│├──┼────┼───────────┼──────┼────────────────┤│ 4│重要农│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改革│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业生产│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委│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资料│││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进口化肥的结算价格│省计委│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口岸结算价格│││├───────────┼──────┼────────────────┤│││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省计委会同有│省内农作物种子经销企业经营的种子│││││关部门│。
2017河南省二类疫苗中标结果及价格汇总

目录名称规格剂型包装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200ug/0.5ml/支无预充型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200ug/0.5ml/支无西林瓶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200ug/0.5ml/瓶无西林瓶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0.5ml/支无西林瓶0.5ml/瓶无西林瓶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b型流感嗜血杆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0.5ml/瓶/盒无西林瓶0.5ml+0.5ml/2瓶/盒无西林瓶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和吸附无细胞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10μg/0.5ml/支无复合包装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Vero细胞)0.5ml/支无预充型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Vero细胞)0.5ml/瓶无西林瓶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Vero细胞)0.5ml/瓶无注射剂/1瓶/盒0.5ml/瓶无西林瓶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0.5ml/瓶无预充型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1.0ml/瓶无西林瓶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0.5ml/瓶无西林瓶(4支/人)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0.5ml/瓶无西林瓶(4支/人份)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4.0IU:0.5ml/支无西林瓶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ml/支无西林瓶黄热病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复溶后0.5ml/瓶无西林瓶甲型肝炎减毒疫苗 1.0ml/瓶无西林瓶甲型肝炎减毒疫苗 1.0ml/瓶无注射剂冻干25U/0.5ml/支无西林瓶甲型肝炎灭活(减毒)疫苗(人二倍体细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ml/瓶无西林瓶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0.5ml/支无预充型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ml/支无预充型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0.5ml/瓶无西林瓶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0.5ml/支无预充型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ml/支无预充型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0.5ml/瓶无西林瓶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1.0ml/瓶无西林瓶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 1.0ml/支无预充型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3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支无预填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支无预填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支无预充试注射器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支无预充试注射器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支无预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瓶无预充式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瓶无预充式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支无预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15ug/0.5ml/支无预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15ug/0.5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7.5ug/0.25ml/支无预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支无预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瓶无西林瓶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25ml/支无预充型流感病毒裂解疫苗0.5ml无预充式注射器包装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人用狂犬病疫苗 1.0ml*5瓶/人份无冻干粉针剂人用狂犬病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人用狂犬病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人用狂犬病疫苗 1.0ml/瓶无西林瓶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0.5ml/瓶无西林瓶(4支/人份)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1.0ml/瓶,5瓶/人份无西林瓶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1.0ml/瓶无西林瓶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2.5IU/1.0ml/瓶无西林瓶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 1.0ml/瓶,5瓶/人份无西林瓶人用狂犬病疫苗(鸡胚细胞)≥2.5IU/剂量;4支/人无西林瓶腮腺炎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腮腺炎疫苗复溶后0.5ml/瓶无西林瓶森林脑炎灭活疫苗 1.0ml/支无注射剂伤寒Vi多糖疫苗0.5ml/瓶无注射剂双价人乳头瘤病毒吸附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1.0ml/瓶无西林瓶水痘减毒活疫苗0.5ml/瓶无注射剂水痘减毒活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水痘减毒活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水痘减毒活疫苗0.5ml/支无复合式包装水痘减毒活疫苗0.5ml/支无复合式包装水痘减毒活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水痘减毒活疫苗0.5ml/瓶无西林瓶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0.5ml/支无预充型无西林瓶吸附破伤风疫苗每瓶0.5ml。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豫政办〔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7〕6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要求,强化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省级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省级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以及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免疫规划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各地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借鉴其他省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经验,于2017年内出台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三)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沟通。
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省级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监测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9]1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2.19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
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9]115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为适应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不断扩大的新情况,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费规范化管理,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新增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收费项目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49号)要求,我们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了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价格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并对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和材料费用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和规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降低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配血收费。
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医疗机构配血项目收费标准和储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具体规定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规范执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项目、分解收费及违规加收材料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和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我省部分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我省部分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豫发改价管﹝2018﹞910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我省部分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9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我省整改方案等要求,经我委组织专项核查,现就我省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情况通知如下:一、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水泥厂、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嵩基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郑州顺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永华水泥有限公司、新郑市恒发水泥厂、河南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洛钢集团钢铁公司等13家企业用电不加价。
二、安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部分生产设施属限制类项目(见附表),自201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用电加价0.1元/千瓦时(含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和参与市场交易的全部电量,下同);自2018年11月1日起,用电加价0.15元/千瓦时。
洛阳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洛钢集团钢铁公司的监管。
若发现企业实际生产建筑用钢等普通钢材,则按上述时间及标准追溯执行差别电价。
三、郑州中泰水泥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部分生产设施属淘汰类项目(见附表),自201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用电加价0.3元/千瓦时;自2018年11月1日起,用电加价0.5元/千瓦时。
四、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按生产设施计量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按定量或定比确定需要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具体方式由省辖市、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据实确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豫发改价管〔2015〕1454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454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及有关发电单位:《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15年1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三章交易实施第四章计量、价格与结算第五章信息发布与披露第六章干预、中止和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电力直接交易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电力交易平台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撮合交易等市场方式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省发改委、能源局和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管理工作:(一)省发改委负责确定直接交易规模、电价管理等;(二)省能源局负责剔除直接交易容量、确定申报电量限额等;(三)河南能源监管办指导签订相关合同,监督合同备案和履行,加强公平开放电网、电费结算、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二)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上的统调公用火电企业;(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机组主要技术和能耗指标先进,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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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切实降低第二类疫苗流通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充分发挥第二类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实行流通环节差率控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
目前第二类疫苗主要包括:预防甲型肝炎、成人乙型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感冒、痢疾、气管炎、腮腺炎、风疹、水痘、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性腹泻、流感嗜血杆菌等14种未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
二、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实行流通环节差率控制。
目前,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未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为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加价行为,在不突破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实行流通环节加价率控制。
一是通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的第二类疫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6%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0%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5%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二是为减少经营环节,降低第
二类疫苗费用,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规定,即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25%。
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三、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次2.50元(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
四、为有效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第二类疫苗的采购纳入全省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降低第二类疫苗价格。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