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员工转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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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完善公司人事管理,配合定员定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 参考文件

4 名词定义

5 权责

5.1本规定制/修/废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2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6.内容

6.1因工作需要或员工个人困难提出申请进行岗位调动

6.1.1因工作需要或员工因确有困难提出变动岗位的,应填写《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如实填写转岗理由,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6.1.2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学历、教育培训、考绩、奖惩、心理素质、岗位工资变动情况。

6.1.3转岗员工有权知悉岗位变动后薪资变动情况,并签名确认是否同意转岗。

6.1.4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送拟调部门主管、分管高级主管及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执行。

6.2 公司因内部招聘发生岗位变动

6.2.1 在定员编制内因现有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缺员的,用人部门应参照公司PN—18—01《招募员工规定》的要求,提出招募员工报告,呈高级主管核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办理补充人员及招聘事宜。

6.2.2 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岗位的,用人部门应参照公司PN—18-01《招募员工规定》的要求,提出招募员工报告,呈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办理招聘事宜。

6.2.3 公司内部没有满足招聘条件的人员时,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聘。

6.2.4 人力资源部接到需求报告后,及时组织应聘人员参加需求岗位知识考试及面试考核,协助缺员部门选聘合适人员到需求岗位工作。

6.2.5 人力资源部将录用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3 富余人员转岗。

6.1.1 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对于部门有富余人员的,由人力资源部妥善安排到缺员部门。

6.1.2 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富余人员参加笔试或面试考核,并择优录用。

6.1.3 人力资源部将转岗结果汇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4 转岗试用期考核

6.4.1转岗人员上岗后实行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用人部门主管对其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者(不满70分)退回人力资源部或经用人单位延长1-2个月试用期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退回人力资源部。

6.4.2转岗人员上岗后在一个月试用期内本人要求退回人力资源部,或者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的,人力资源部会给予再次安排工作岗位机会,仍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7.报告和记录表式

PN—17:《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

PN-80:《员工转岗试用期考核表》

附件一:

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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