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综述论文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探讨——兼评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农业学报㊀2021,33(06):105 110ActaAgriculturaeJiangxi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86/j.cnki.jxnyxb.2021.06.018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探讨兼评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廖霞林,周思娜㊀㊀收稿日期:2020-10-15基金项目:自然资源财产权利非征收性限制的合宪性研究(17BFX087)㊂作者简介:廖霞林(1971 ),女,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自然资源法㊁国际经济法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㊀要:介绍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行区片综合地价法存在公平补偿原则含义不明㊁土地增值收益缺位㊁市场价值体现不充分等问题,通过借鉴法国㊁德国㊁美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国外补偿标准对我国的启示;厘清公平补偿原则实质为完全补偿,要求损益对等;明确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预补偿应得部分给被征地人;优化补偿标准,适用相对市场价格标准,以土地使用权㊁土地经营权的市场流转价作为参考,以市场方法将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纳入评估之中㊂关键词:征地补偿;补偿标准;公平补偿;土地增值收益中图分类号:D912.3;F328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1-8581(2021)06-0105-06DiscussiononCompensationStandardofLandExpropriationinChina ReviewofCompensationStandardofLandAcquisitioninNewLandManagementLawLIAOXia-lin,ZHOUSi-na(1.SchoolofPublicAdministration,ChinaUniversityofGeosciences(Wuhan),Wuhan430070,China)Abstract:ThehistoricalevolutionofcompensationstandardforlandacquisitioninChinawasintroduced.Someproblemssuchastheunclearmeaningoftheprincipleoffaircompensation,theabsenceoflandvalue-addedincomeandtheinsufficientex⁃pressionofmarketvaluewereanalyzed.DrawinglessonsfromthelegislativeexperienceofFrance,GermanyandtheUnitedStates,theenlightenmentofforeigncompensationstandardstoChinawasputforward.Itisclarifiedthattheprincipleoffaircom⁃pensationisinessencecompletecompensationandrequiresequalprofitandloss.Theallocationoflandappreciationincomeshouldbeclarified,andthepartofprecompensationshouldbegiventothelandexpropriated.Thecompensationstandardshouldbeoptimized,andtherelativemarketpricestandardshouldbeapplied.Themarketcirculationpriceoflanduserightandlandmanagementrightshouldbetakenasreference,andpartoflandappreciationincomeshouldbeincludedintheevaluationbymar⁃ketmethod.Keywords:Compensationforlandacquisition;Compensationstandard;Faircompensation;Landappreciationincome㊀㊀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将征地补偿标准变为地方实践多年的区片综合地价法㊂当前,自然资源部正统一部署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工作,建立全国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规范征地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㊂对比原来的产量总值法㊁年产值倍数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区片综合地价法本质上与两者相同,都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来衡量土地价值以实现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而对土地被征收后进行其他用途的土地增值在补偿中体现不足,无法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征地补偿数额偏低屡屡成为征地矛盾源头㊂制定完善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被征地人公平的征地补偿是解决征地矛盾的有效途径㊂1㊀征地补偿标准问题的缘起及演变1.1㊀征地补偿标准问题的缘起我国土地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存㊂其中,农村㊁城市郊区的土地㊁宅基地㊁自留山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㊂征地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土地强制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㊂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加深,集体征地日益增多,大量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㊂征地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引发的纠纷在诉讼比例中居高不下㊂以浙江省为例,2016 2018年间浙江省中级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与农村集体征地有关的逾半数之多[1]㊂随着土地使用权的入市和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农民对土地市场价值的认识愈深,越希望在征地时寻求 等价交换 ㊂时至今日,征地问题引起的群体性诉讼依然频繁㊂主要矛盾在于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脱离市场价值,农民所得款项与心中期望相差甚远,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势在必行㊂1.2㊀征地补偿标准的历史沿革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历经了由产量总值法至年产值倍数法,再至区片综合地价法的发展过程㊂1950年‘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创新了中国的征地补偿制度㊂规定了国家征收农民所有的土地时应当给付适当补偿,由土地补偿费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部分构成㊂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出台细则 一般标准是征收时的前3至前5年的产量总值 ㊂1982年,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的影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为年产值倍数法,为3 6倍㊂安置补助费以此对照,每一人口为2 3倍年产值[2]㊂1986年‘土地管理法“作为专门法的形式出现,继受年产值倍数法的标准,一仍其旧㊂此后4次修改,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倍数,量变而无质变㊂2019年‘土地管理法“再修,将征地补偿标准变更为区片综合地价法,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㊁土地产值㊁土地资源条件㊁人均耕地数量㊁人口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诸多因素划分区片,统一计算地价㊂区片综合地价法虽首次出现在‘土地管理法“中,却并非全然崭新的制度㊂实践中早有探索,2002年浙江省政府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以区片综合价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㊂2005年国土资源部的‘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就已提出这一概念并实践㊂2㊀我国征地补偿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广义的征地补偿标准涵括土地补偿费㊁安置补助费㊁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4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适用区片综合地价法;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授权给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地方标准㊂狭义的征地补偿标准仅指核心的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系直接对土地本身的补偿标准㊂本文以狭义的征地标准为讨论对象,现行的区片综合地价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㊂2.1㊀公平补偿原则含义不明新‘土地管理法“确定征地补偿原则为 公平补偿 ㊂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㊁合理的补偿 这并不新见㊂早在‘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950)就规定了对被征收土地上的生产损失给予公平㊁合理补偿,彼时还只是对其附着物等生产损失要求公平补偿,并未成为总则性的补偿原则㊂现今,公平补偿正式成为征地补偿的指导原则㊂公平补偿 有 完全补偿 和 适当补偿 2类理解㊂前者认为公平补偿是对损失不差一厘的全部补偿,后者则主张公平补偿是对损失的适当部分的补偿㊂两者迥然不同,因具体标准不同而计算不同,直接体现在最终补偿的数目也不同㊂新‘土地管理法“对公平补偿却未有进一步的明确的定性㊁说明或是解释㊂补偿原则直接指导补偿标准,对补偿原则理解的不同自然而然会传导到对补偿标准的适用上㊂对比一些采用公平补偿原则的国家,对公平补偿或多或少有其他法条规定相印证㊂而我国立法对此尚未具体化㊂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公平补偿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㊂2.2㊀补偿时土地增值收益缺位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后,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给用地单位时,出让金与征地补偿费形成了一个较大的级差地租㊂这部分即是被征用土地在转变土地用途后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对于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有2类补偿路径:一类是只针对现有土地价值的补偿,一类是包括对增值收益的补偿㊂前者俗称 涨价归公 ,主张土地增值收益的产生归因于国家对土地的管制,因而涨价归公[3]㊂但对后者 涨价归私 亦不乏认可之声,还有学者主张 公私兼备 的折中之道, 兼顾资601江㊀西㊀农㊀业㊀学㊀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33卷本㊁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效用 [4]㊂如果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土地,土地的增值收益自然归被征地农民所有㊂征地行为发生后,国家已然取代农村集体获得所有权,则享有相应的增值收益㊂现实困难在于,征地行为系国家强制将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被征地人对土地的出让是非自愿的,但不同于寻常当事人双方合意并自愿承担商业风险的交易行为,因此,要求国家对土地增值收益给予补偿也是必然的㊂当前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在这部分增值收益的分配上,没有考虑到原所有权人即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而是由政府或用地单位享有增值收益㊂现行的补偿标准在被征地农民应得增值收益部分呈现了 缺位 的状态㊂2.3㊀土地的市场价值体现不充分现行的区片综合地价法综合自然地理因素和人文经济因素划分区域,分别确定区片内基准地价㊂具体计算上,自然资源部指出 采用农用地产值修正法㊁征地案例比较法等方法综合测算区片综合地价 [5]㊂农用地产值修正法一仍其旧,以农用地产值为基础,辅以当地经济水平加以修正㊂将未来农用地预期产值还原到当期,再综合当地土地供求关系㊁土地区位等因素调节系数修正㊂征地案例比较法则是参照相似征地情况,尽可能保证类似土地得到类似补偿价㊂本质上该标准仍未脱离以土地农业产出能力为评估指标,仍是以土地产值为核心的政府指导价,不能充分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未脱离旧标准本质㊂将补偿标准与土地产出能力密切关联意味着土地的市场价值仅代表该土地用作农业生产时的价值,而不能体现该土地开发其他用途的价值㊂因此,仅仅考虑土地作为农用地价值不妥当,补偿标准的考量应包含土地开发的市场价值方显周全㊂从2005年国土资源部提出区片综合定价法适用至今,据实证研究,其在具体测算上,仍以土地年产值为重要指标,最终结果与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出的结果没有太大出入[6]㊂3㊀对国外征地补偿标准的考察3.1㊀法国:经济价值标准大陆法系中,法国最早确立了公用征收及其补偿原则㊂1789年确立公用征收的补偿原则为:公平㊁事先补偿(justeetpréalableindemnité)㊂‘民法典“第545条沿用此规定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平和事前地补偿时,不受限制 ㊂征地即在公用征收之列,适用一般规定㊂在制度设计中,‘公用征收法典“对公用征收规定因公用征收所致损害的补偿范围包括因征地行为导致的 直接的㊁物质的和确定的(direct,matérieletcertain)损害 [7]㊂直接的损害要求损害与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㊂物质的损害代表从客观物质上确立的补偿数额㊂确定的损害是指明确可知的损害,包括现在可知的损失和确定将会造成的损失㊂法国的征地补偿针对可供确定的全部经济损失进行补偿㊂在补偿标准上,法国采用经济价值标准,被征地人可申请获得2种补偿:其一是主要补偿金(l indemnitéprincipale),依据被征用土地的经济价值所确定的补偿数额,主要以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作为依据;其二是附带补偿金(accessoire),在主要补偿金无法补偿被征用人的全部损失时给予补偿,起补充作用,确保完全补偿损失㊂此外,还有次要补偿金,如安置补偿,按照征收补偿金的比例来确定[8],计算上根据税务申报或近期发生的变化结果做出评估[9]㊂在确定财产价值时,使用被征地人和政府专员提供的比较条款(termesdecomparaisons)进行参考,通过被征收财产附近的不动产的销售价格来比较确定㊂因此,法国确定土地价值时,以市场方法考量土地开发价值,可见在法国的征地补偿中,公平补偿是一种 完全补偿 ㊂3.2㊀德国: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在德国,征收补偿历经了 完全补偿 到 适当补偿 再到如今 公平补偿 原则的变迁㊂19世纪德意志各联邦国陆续确立 完全补偿 原则㊂1919年受一战战败及执政党理念影响,‘魏玛宪法“确立了 适当补偿 原则,规定 除联邦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公用征收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10]㊂现今‘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 征收补偿的确定,应当以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进行公平衡量 ,以此确定公平补偿原则㊂联邦法院认为 公平补偿可低于交易价格仅能在例外情形下(立法机关有特别立法)才能承认,若立法机关已经依据交易价格规定补偿基准的,法院不能违反该规定,必须以交易价格为补偿标准 [11]㊂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写道 征收补偿的功能是因为对被征收701㊀6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廖霞林等: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探讨 兼评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人施加特殊负担(Sonderopfer)及附随损失加以补偿 意味着被征收人能获得同种类或是同等价值的客体 征收补偿旨在使被征收人获得所遭受损失的同等替代 [12]㊂这意味着德国的 公平补偿 实质是 完全补偿 ,原则上应给予被征地人等同于市场价的完全补偿,征收补偿结果须为同等,仅仅在特别立法时才允许低于完全补偿的适当补偿㊂德国具体规定征地补偿由实体损失补偿㊁其他财产损失补偿与负担损失补偿构成[13]㊂实体损失是指被征收土地代表的直接价值㊂其他财产损失是指实体损失以外的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法律权利㊁事实情况等代表的价值㊂负担损失主要是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的租赁关系而规定㊂对于征收补偿标准,‘联邦建设法“第95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 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确定㊂ 所谓交易价格是指在一般交易上依据市场条件㊁事实特征㊁其他特性等标准评估确定,不考虑特殊情况的价格,由此可见,德国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市场交易价格㊂3.3㊀美国:市场价格标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提出 公平补偿 (justcompensation),限制政府的征地权,要求征收私有财产须给予公平补偿才有正当性㊂根据美国财产法的规定,对公平原则的适用主要遵循2个方法:最高最优用途和公平市场价值㊂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前者为在合理的将来财产能够适用的产生最高收益的最优用途,其强调被征收财产的价值最大化㊁资源最优化,以未来最优用途所能获取的最高收益作为补偿标准㊂不但考虑被征收财产的现时价值,更考虑未来可预期的升值㊂后者为被征用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现有价值和未来盈利价值㊂对于土地,公平市场价格通常是参照同类私有土地近期自由买卖的价格而确定,依据征收时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数额㊂既考虑土地的现存价值,也结合未来考虑土地开发价值[14]㊂同时,美国建立市场价值评估机制来规范土地市场价值的评定,程序上首先是政府发布公告,广而告知利益各方征地的相关事宜;其次,利益各方可以请求对被征地的合法性与补偿性进行听证;再次,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价款,无法达成则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决最终价款㊂在补偿范围上,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损失㊁除所有权外其他权利的损失㊁地上附着物的损失㊁迁移补偿和失业补偿等[15]㊂还通过安置补助费对间接损失进行补偿,如1970年‘统一安置补助与不动产征收政策法“中规定:因征收造成他人重新安置的,应赔偿其合理的实际搬迁费用㊂可见,美国的公平补偿实际也是一种 完全补偿 ㊂4㊀国外征地补偿标准对我国的启示要优化征地补偿标准,需先厘清补偿原则,在其指导下明确各方的利益分配,进而提出相应的补偿标准㊂4.1㊀厘清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应为完全补偿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得征地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宪法的直接授权也赋予合宪性㊂但征地实质是国家对个体的 合法性侵害 ,有侵害就有救济,只有充分的救济才能使得征地具备完全的正当性㊂仅有公共利益需要,却没有充足的补偿填补征地损失,征地的正当性便仍具瑕疵㊂因此,若要征地补偿须损益对等,就要给予完全的征地补偿㊂行政补偿领域兴起的公共负担平等说认为,部分社会成员因公共利益而承担超过限度的损失,应由国家给予补偿,使该损失通过税收由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分担㊂从社会本位观来理解征地补偿,一般的社会成员只应当承担一般的社会义务(通常指纳税),个体由于公共利益优先而让渡土地所有权,承担了特别义务,那么其所获特别权利(受偿权)与该义务必须能抵消㊂以此为论,征地适用完全补偿具有合理性㊂根据特别牺牲理论,对特定个体施加公共义务构成特别牺牲,应当对该个体补偿以达到 近似未牺牲 的效果,从而避免特定个体与他人相比额外承担了义务[14]㊂上文提到的法国㊁德国和美国等对完全补偿的适用也已历经数十甚至上百年的实践考验,其立法经验值得借鉴㊂4.2㊀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公私兼备征地后,被征收土地用途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产生土地增值收益㊂在征地行为发生后,被征地作为国有建设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政府所获取的出让金往往与给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金有较大的级差地租㊂马克思古典经济学中将级差地租的成因分为801江㊀西㊀农㊀业㊀学㊀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33卷3种:(1)不同土地的肥沃程度;(2)不同土地的交通条件;(3)同一土地增加投资的多寡㊂前两项为级差地租Ⅰ;第三项为级差地租Ⅱ[16]㊂土地的物质收益以及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买卖合同时的土地资本收益属于级差地租Ⅰ,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㊂在用地人改造土地并创造收益时,这部分收益属于级差地租Ⅱ,归于用地人[17]㊂而被征收土地增值主要为3个部分:一是农地转用形成的增值,即由农用地的产出价值转变为建设用地所创造价值的差额㊂这部分增值收益基于土地自身属性,即土地的开发价值,属于级差地租Ⅰ,应由原土地所有权人获得㊂二是环境改变的增值,即征收后周边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增值㊂三是政府投资增值,即政府投资对土地及基建予以改善所形成的增值[18]㊂后2种增值得益于政府的直接投资改建,或是征收行为后带来的环境变化,属于级差地租Ⅱ,应由政府获得㊂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的增值收益不容忽视,应当在征地补偿中预补偿部分增值收益㊂对涨价归公或归私的观点争鸣,采公私兼备,对土地原所有人即农民集体应得的增值收益,在征地补偿时一次性预补偿㊂对于一定时期内,可预见的土地增值收益,政府应当负有预先补偿义务㊂农民集体应当享有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的受偿权㊂4.3 优化补偿标准:相对市场价格标准国外多以市场价格标准来衡量被征地的价值,以一般的市场交易价格估算实际的补偿数额,我国在城市房地产征收中亦通过市场价格定补偿价格㊂然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缺乏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市场,因而缺乏相应市场价格㊂现行标准脱离市场价值,在数年实践中表现不佳,无法平缓征地矛盾㊂有鉴于此,我国虽不具备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的环境,缺乏 绝对市场价格 ,但可采用 相对市场价格 作为征地的补偿标准,即征地补偿=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用(包含增值收益预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社会保障费用㊂其中土地所有权费用定为数倍土地使用权㊁经营权市场价格㊂参酌近似区位的土地的使用权㊁经营权的市场价格,一定倍数由专门机构估定㊂以使用权㊁经营权的市场价格为核心计算土地自身的补偿费即土地所有权的价值,而不是以土地产出能力为核心计算,其实质是奉行市场配置资源的理念,由市场竞争价取代政府指导价,保障被征收土地的价值计算符合其市场价值,使被征地者的损失得到切实对等的弥补㊂4.3.1㊀补偿要体现土地自身增值收益㊀土地增值收益包含土地自身增值和政府投资升值2个部分㊂前者归被征地原所有权人即农民集体享有,后者由土地现所有权人即政府或用地单位享有㊂政府应得的级差地租部分系政府投资带来的土地增值,这部分在征地后自然由所有权人政府或用地单位占有㊂而在征地时的补偿额计算中,相对市场价格标准包含了土地自身增值收益的计算㊂土地交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市场通过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价格是对标的物各类开发利用下潜在价值的货币表现,被征地的相对市场价格展现了该被征地用于各类开发时的潜在价值㊂由于市场的自发性与逐利性,其价格自然而然地表现出土地的潜在价值,即开发后带来的土地自身的增值收益㊂可借鉴美国的最高最优用途法,以被征地开展最优用途时的最高市场价格来评定被征收时土地的真实价值,从而使被征地人获取源于土地自身属性的土地增值收益㊂详言之,在通过相对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征地应偿额时,考虑被征地最高最优用途的相对市场价格,以此确保无论土地将来作何种用途,被征地者在征收时都预先获得基于土地本身的最高的增值收益㊂4.3.2㊀土地市场价值可参考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的市场价格㊀我国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交易的市场土壤,但体现市场价值并非只能机械地以土地所有权市场价格表现㊂与所有权不同,我国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入市㊂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国有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国有土地入市;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可依法入市㊂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已通过市场交易价格体现㊂集体土地入市必须是被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价格亦能体现土地开发的市场价值㊂此外,民法典创设新型用益物权 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其中的经营权自由流转给第三人经营使用,收取地租或是入股分红㊂我国已具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㊁经营权市场环境㊂因此,虽然我国缺乏土地所有权的市场竞争,补偿标准及其费用不能体现为完全的市场价格,901㊀6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廖霞林等: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探讨 兼评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但可以参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方式来体现出相对的市场价格㊂选定对象可采用 类比市价法 ,类比自然地理㊁人文地理等因素相近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市场价格来评定被征地的所有权价值,从而体现土地所有权的相对市场价格,并以其作为补偿标准㊂4.3.3㊀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㊀我国的被征地一方是农民,经济能力与资产水平有限,难以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师㊂受限于受教育水平和专业技能,农民也难以对最终评估结果提出言之有理的异议,对比政府无疑仍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权益的充分保障㊂另一方面,长久以来政府既有强制征地权,又被赋予最终补偿额的计算权利,难免有权力寻租的风险㊂建议由政府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地农民不必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政府也可以避免因可能的权力寻租带来的腐败㊂独立的第三方依据相对市场价格法,对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作出评估,并由政府牵头召开听证会,被征地人㊁用地单位㊁地方政府等利益各方集体参与,各方协商以达合意,达成征地协议,若不能达成合意则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最终裁决㊂参考文献:[1]江勇.关于农村集体征地行政诉讼的调查与思考[J].人民司法,2019(16):79-85.[2]程雪阳.土地法治四十年:变革与反思[J].中国法律评论,2019(1):169-187.[3]陈柏峰.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J].法学研究,2012,34(4):110.[4]金栋昌,王宏波.城市扩张进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逻辑:对 涨价归公 涨价归农 的辩证分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37(1):127-132..[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EB/OL].(2019-12-09)[2020-10-13]http://gi.mnr.gov.cn/201912/t20191231_2494824.html.[6]方涧.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证差异与完善进路[J].中国法律评论,2009(5):76-86.[7]王太高.征地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6):16-30.[8]RenduC,PassarriusO,CalastrencC,etal.Reconstruc⁃tingpastterracefieldsinthePyrenees:insightsintolandmanagementandsettlementfromtheBronzeAgetotheEarlyModerneraatvilalta(1650masl,Cerdagne,France)[J].JournalofFieldArchaeology,2015,40(4):461-480.[9]PierreGalen.法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补偿[R].李宝源译.公法研究,2017:520-522.[10]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第一版.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21.[11]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96.[12]袁治杰.德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机制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6,38(3):117.[13]FischerB,KlauerB,SchillerJ.Prospectsforsustainableland-usepolicyinGermany:experimentingwithasus⁃tainabilityheuristic[J].EcologicalEconomics,2013(9):6.[14]KennethM,Johnson.Demographictrendsinnonmetro⁃politanAmerica:implicationsforlandusedevelopmentandconservation[J].VermontJournalofEnvironmentalLaw,2013(15):31.[15]盛艳,王桂华,包斯琴.国外土地征收制度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启示:以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改革试点为例[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30(9):47-52.[1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郭大力译.第二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761-770.[17]渠滢.我国集体征地补偿标准之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13(1):101.[18]卜炜玮.中国财产征收制度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08:131.(责任编辑:管珊红)011江㊀西㊀农㊀业㊀学㊀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33卷。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逐步深入,各项政策和制度都在不断的发生着改革和变化,从农村到城市,社会转型关涉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土地政策发展论文范文一:目前中国土地政策面对的挑战中国政府日益认识到土地政策问题在实现预期的经济与社会结果中的重要性。
事实上,中国近些年来的土地政策是与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相适应的。
迄今为止的改革值得称道,但还不够全面,在土地政策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以及相关的国家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象,造成了经济的重大扭曲,也刺激了城市以不合理的方式增长在一个城市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增长以及城市与农村经济越来越整合的年代,中国土地政策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却是对待城市与农村土地上的一直绝然分割。
这两类土地受制于不同的权利体系并由分立的机构和法规所管理。
作为这一分割的主要结果是,政府成为农地转变为城市土地的惟一仲裁者,它拥有从农村获得土地及将之转换给城市使用者的排他性权力。
在现行法律下,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当局进行强制征用,然后通过几种方式将之再配置给城市使用者。
换言之,在土地转换用途的过程中,不需要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拥有者和最终获得土地的城市新使用者之间进行直接交易。
无论是土地被作为公共目的、准公共用途还是明确作为私人使用,都是如此。
这一特征以国际标准来看是非常独特的——在世界上没有一个主要的市场经济像中国这样维持着城市与农村在土地权利、管理与市场上的绝对分割。
而且全球趋势与这一特征正好相反。
这些国家日益认识到,随着城市与农村经济的日益整合、城市的快速增长、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对土地的区别对待将是不合时宜的,其效果是适得其反的。
尽管不同类型的土地确实需要有不同的规划方法和程度不一的规制和经济干预,但越来越清楚的一点是,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人为地归入完全分割的两类制度体系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比较视角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比较视角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土地从古代开始,就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土地制度也在不断改变,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土地重视起来,我国政府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土地制度,让普通百姓也获得了一部分土地。
但是,我国工业用地的范围年年增加,因此,就会不可避免的占用农民土地,随之就会产生土地征收制度。
文章对比较视角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借鉴。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集体;比较视角引言: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的工业占地面积在逐渐增加,尤其是重工业方面。
如果在农民土地中发现化石能源,就要对土地进行占用,开采能源。
我国虽然是工业强国,但同样也是农业大国,农民基本靠农业用地为生,如果大量占用,会对农民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完善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成为重中之重。
一、土地征收简介土地征收制度并不是在建国初期就有的,而是随着中国的发展逐渐形成的。
为了配合中国的工业化,在2004年,土地征收被写进《宪法》。
其中,国家为了社会的需求,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但是要对被征地人给予补偿。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具有三种性质,分别是法律性、强制性和公益性。
土地征收的法律性是指根据合法的程序,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
强制性是指国家可以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不必经过被征土地人的同意。
而公益性是说土地征收要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其中补偿条件并不是单一的,相关人员可以同土地使用者协商,进行合理、符合法律的补偿方法。
土地征收的本质其实是国家采取强制手段改变使用权的方式。
这就体现出了被征者的弱势地位与征收者的主体地位,因此,这就需要我国相关单位来出台完善的政策来保证其中的权力关系。
二、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1.补偿标准不合理人们都说靠水吃水,靠山吃山,而农民依赖土地为生,如果将其土地征收而没有一个合理的补偿标准,就会引起农民的不满。
最近几年来,关于土地纠纷的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失,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农民的既有权益和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
国外土地流转制度及对我国启示

国外土地流转制度及对我国启示国外农村土地产权边界明晰,市场调节流转,土地买卖和出租自由,流转方式有租佃制、自寻使用者出租、通过中介出租等,政府还采用法律政策,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适度扩大经营规模。
因此,对正处于创新时期的中国土地制度,在实践中还应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以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1国外土地流转概况政策举例1.1征用政策1.1.1美国的土地征用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因发展公共事业而征地,个人要做出让步,但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充分理由,以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
由于美国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所以通过给予合理补偿来征用土地实际上就是购买土地,是一种市场行为。
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土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并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而加以补偿。
为了避免政府操纵征地过程,确定给农民的补偿一般通过独立的市场中介组织,如资产评估公司等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
在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上,美国非常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增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能力。
1.1.2英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英国,当议会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是有利于公众利益后,用地部门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
法律规定只有法定机构才有有强制征地权,如地方政府或政府中负责经济振兴的部门。
在英国,征地拆迁户都会按照到其受损利益的市价为标准以及额外补偿做出的赔偿。
一般来说,征地拆迁户在此基础上,在《强制征购土地法》实施的第二个月,拆迁户可以得到10%的额外补偿。
征地农民的安置由征地部门与开发商通过谈判实现,通过重新安置拆迁户减少开发商赔偿金额,也使被征地拆迁户得到合理的补偿。
1.1.3日本的土地征用制度日本实施征地的主体资格必须得到建设大臣或者相应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严格按照《土地收用法》、《河川法》等规定的公益性设施建设进行审批。
征地补偿金额为市场价格乘以物价变动修正率,征地必须在政府的严格监视下进行,双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只有在正常交易受挫时才动用征用程序。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第一章引言我国土地资源是珍贵的战略资源,尤其是农村土地对于中国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划转为政府或企业使用,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章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企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农民或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收购,并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对被征用土地的原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保障被征用土地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土地征用补偿的现状在现实中,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征地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不透明,导致农民往往感受到补偿不公。
其次,农民与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上存在信息不对称。
同时,农民往往对征地方式和征地之后的利益分配不了解,难以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滥用征地权,滥用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应加强土地征用补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现计算标准透明化。
其次,应加强被征用农民的权益保护,防止滥用征地权和滥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同时,健全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制度,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困局,让农民更有发言权。
最后,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征用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完善与创新,建立科学的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
此外,应注重农民的利益保护,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和监督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权利,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六章结论综上所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重要制度。
征地制度改革的三种主张——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文献综述

综上所述, 以上观点可以总结为: 维持现有征地制度
综上所述, 这些专家学者的基本共识是: 保持现有土
限制征地的权力, 在商业用途等非公共 不变, 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但是不应该提高到市场价 地所有制度不变, 利益的场合, 要允许集体土地通过市场途径进入城市, 但 格的水平。
是在这一过程中要保留并发展集体经济。
2 限制征地权 力 , 集体土地入市 3 农村 土地确权 , 建立土地市场
限制征地权力, 允许集体土地入市是征地制度改革的 又一种意见, 主张坚持和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 但是在城 市场是有效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 , 发展市场经济的前 镇化过程中要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权, 允许集体土地在 提是明确产权。城镇化过程也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 所以征地制度改革应该首先进行农村土地确权, 然后 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进入城市, 即通过入股或者租赁的 程, 形式。持这种观点的人有温铁军、 张曙光 、 宋志红等。 经过市场流转进入城市, 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家有周其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 要改革征地制度, 提高 地食利阶层, 而使国家 可以 用土 地非农使用的 增值收益进
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在不改变当前土地 行社会再分配” , 所 以“ 中国特色土地制度是中国经济取
基本所有制度的情况下, 如何推动当前的征地制度改革, 得快速发展的秘密” 。 学界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 一是维持现有制度 , 提高 地确权, 流转进入城市。下面分别介绍这三种主张 : 在不改变当前政府征地 的基本框架下, 贺雪峰也认 教授同时也认为, “ 这部分农民是中国9 亿农民中的强势
一
1 维持现 有制度 , 提 高征地补偿
政府征地是指政府把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 地非农化的方式, 也是唯一的合法途径。虽然现行征地制
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

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
补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弥补某种损失或不平等而给予一
方或双方一定的补偿。
在国内外,补偿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市场、环境保护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许多研究探讨了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补偿机制,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面的研究也涉及到消费者获得补偿的问题。
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补偿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和国际贸
易等领域。
在刑事司法方面,一些国家对刑期过长或错误判决的被
告提供了赔偿机制。
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了侵权行为对知
识产权持有者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补偿
机制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研究现状的启示
国内外补偿研究的现状表明,补偿是一个广泛关注的议题,涉及到各个领域。
在研究中,学者们通常采用理论分析、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
这些研究对于完善补偿制度、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
补偿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档总结了国内外补偿研究的主要领域和研究方法。
通过对这些研究的总结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补偿的概念和应用。
这些研究对于提出合理的补偿机制、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

一、引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地方政府的行为发生了很大转变,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由“经营企业”转向“经营城市”,由“抓住办企业的权利”转向“抓住土地开发权”,从侧重工业化转向侧重以土地开发为主的城市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重点逐步由依靠企业转向依靠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1-6]。
中国的经济增长也由工业化的“单引擎”转变为(高价)城市化与(低价)工业化的“双引擎”[7-8]。
这种由政府主导并高度依赖土地收入的增长模式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是复杂的。
一方面,加快了中国城市扩张的步伐,提高了城市化率,促进了经济增长。
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在1996—2010年扩张了19843.82平方公里,年均增长率为5%,并且年均增速从1996—2000年的约2.7%增至2001—2005年的7.9%和2006—2010年的4.5%(见图1)。
城市化率则由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约30%提高至2010年的近50%。
经济增长保持了年均9%以上的增速,经济总量一举跃升至世界第二位[8]。
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9-10]以及官员晋升锦标赛理论[11-12]是解释这一模式的主要理论。
另一方面,许多学者也指出了这一模式的负面影响:(1)政府通过压低土地价格(以及放松劳工和环保标准等)引资,短期内提高了GDP,但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无效率的“竞次”模式[13-14]。
(2)并不必然促进地方政府将收入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反而加剧了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以及城市生产和生活成本上扬,导致“土地城市化”快于“人的城市化”[1,8,15-16]。
(3)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以及中央银行的金融风险,放大了宏观经济波动;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政府与农民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17-18];造成地权不稳定并减少了农业投资,导致腐败加重并系统化[19]。
对于政府主导的“土地财政”模式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两方面讨论:一是分析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制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期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缓解财政困难的动机[1,4-5,20-24],认为上述因素构成了地方政府扩大征地数量和范围的主观意愿,即地方政府变得非常有动力通过征用农地来经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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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综述
[摘要]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征地补偿的理论依据、原则、内容及标准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对比总结出我国目前征地补偿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以期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经验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
[关键词] 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制度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形成于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制度的缺陷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对农民的补偿普遍偏低,且没有解决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这给解决“三农”问题带来极大的阻挠,同时影响了政府在被征地农民心目中的威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如何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换来对等的利益是广大农民的心声,所以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1.国外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
1.1 国外(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土地征收制度涉及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独立式,即土地征收法独立于土地法之外单独立法;二是单节式,即土地征收作为土地法的一个章节存在,是土地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前者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条例》以及如日本的《土地征用法》,后者如美国《财产法》等[1]。
1.2 国外(地区)征地补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1.2.l 相关理论基础和补偿原则
对征地补偿的理论基础可以将其归纳为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公用征收说、特别牺牲说、公共负担说等几种。
其中特别牺牲说认为,国家或政府的合法征地行为使无义务的特定人为国家或政府作的特别牺牲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2]。
多数国家和地区通常采用特别牺牲说对被征地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
世界各国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主要有三种[2]: 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和相当补偿。
除此之外,当代日本出现了一种“生活权补偿”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3],如果作为征用对象的财产具有财产权人的生活基盘的意义,那么对其损失的补偿,就不仅限于对其财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评估,还应考虑其附带性的损失补偿,甚至有必要给予财产权人为恢复原来的生活状况所必需的充分的生活补偿。
1.2.2 征地补偿的内容
从各国和地区的征地补偿内容来看,大都包括了以下三方面[1]:(1)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2)因征收而致被征收者产生困难的补偿;(3)外部不经济的补偿,由于征地而造成的残留地的补偿,及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补偿等。
日本的征地补偿是根据相当补偿的标准来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
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土地所有权损失的赔偿。
(2)其他权利损失的赔偿。
如地上权、长期租佃权、及对建筑物、土砂石的损失等。
(3)征用土地
造成通损的赔偿。
(4)对非征用土地上蒙受损失的人的赔偿。
(5)征用土地上少数残留房的损失赔偿。
(6)对被征用土地上失业人员的赔偿。
(7)对项目造成的其他损害的赔偿。
1.2.3 补偿的标准
目前各国普遍使用的补偿标准方式主要有三个 [1]:(1)按公平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即对于被征的土地,采用被征收时的公开市场上的公平交易的价格来确定。
(2)按评定或裁定价格来补偿。
即对于地上构筑物及土地改良物等多采用价格估定或裁定的办法进行补偿。
(3) 按法律规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指按法律规定的基准地价或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补偿标准,前者如韩国,在执行、公示地价的地域,土地补偿额以公示的基准地价为准;后者如瑞典,对土地征用补偿价格的计算是以十年前该土地的价格为准。
2.国内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研究
2.1 关于补偿原则与内容的研究
采取何种补偿原则进行补偿、补偿内容如何界定,是众多专家学者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关注的热点,所持观点也有所不同:张全景和王万茂(2003)认为,应该按完全补偿原则将能够举证的具体损失和可以预见的利益损失列入补偿范围,征地补偿费应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农民生存权补偿、地上物补偿、残余物补偿、农地生态环境效益补偿[5]。
张术环和孔令德(2006)认为,征地补偿范围构成中还应增加教育补偿成分的比例,应对失地农民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确保他们今
后的生活以及职业的转化[6]。
高景芳和薛会来(2008)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直接、物质、实际”的损失为标准的行政补偿的强度已明显偏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提出应区别对待不同性质损失补偿的标准,明确征地补偿的对象,完善征地补偿的评估等[7]。
2.2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问题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确定;二是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两种不同用地类型的补偿标准。
对于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确定问题,主要可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参考市场交易价格定价。
如周其仁(2004)教授认为,征地补偿总额应该等于一笔与被征土地等值的资产,也就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非农用地的市值[8]。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用农地市价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如周诚(2003)教授认为,按照农地市价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征地补偿,就是进行足额补偿,不仅意味着公正,而且有利于保护耕地,遏制以地生财[9]。
对于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补偿标准问题,吴瑞君、苟澄华(2004)认为,两种类型的征地补偿标准应该大致一致,以体现对所有被征地农民补偿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也即以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参考非公共利益征地的土地市场价格,采取“相当补偿”的原则[10]。
陆红生、韩桐魁(2005)鉴于征地项目的复杂性,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应列出“公共利益项目”目录,作为征地依据,对于超
出“公共利益项目”目录之外的,性质难以判定的举行社会听证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加以确定[11]。
2.3 关于征地安置补偿方式的研究
有关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方式,学者张全景、王万茂(2003)认为,除国家直接投资的特大型项目如三峡工程必须进行迁建安置以外,都应采用货币安置,将安置费直接发给被安置人员,由他们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如安置费入股、购买社会保险等[5]。
3.研究展望
国外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较早,也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征地补偿制度理论,和国外相比,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存在补偿的标准过低、公益用地的范围界定不清以及补偿内容的单一等方面的问题,很多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在实践中去进一步深化。
当前理论界对此还没有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依据,很多针对问题的对策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还需要在实践中去进一步检验。
为此,我国应结合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征地补偿制度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立足国情,探寻完善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对策。
参考文献:
[1] 王军明.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d].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
[2] 姜辉.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征地的补偿安置研究[d]. 重庆:西南农业大学,2005.
[3] 马银芳. 土地征用补偿的“理论、原则及标准”之解读[j].
甘肃农业,2005,(10) .
[4] 杨文静. 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比较及借鉴[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09) .
[5] 张全景,王万茂.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理论考察及改革思考[j]. 经济地理, 2003,(06) .
[6] 张术环,孔令德. 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的对策和建议[j]. 农业经济,2006,(10) .
[7] 高景芳,薛会来.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运作实践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以征地补偿为中心[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05) .
[8] 周其仁.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济研究(增订
本)[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社,2004.
[9] 周诚. 土地经济学原理[m].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
[10] 吴瑞君,苟涝华. 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的可能途径及可行性分析[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02) .
[11] 陆红生,韩桐魁. 征地制度如何保障农民权益[j]. 中国土地,2005,(01),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