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1.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的检查、监督,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避免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2.加强动物疾病防控:加强对动物疾病防控、疫情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的能力,保证畜禽养殖的正常生产。
3.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整合资源,推进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1.食品生产环节的检查监督:(1)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包括生产车间、设备、产品及储存条件等方面,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生产。
(2)对食品销售点进行检查监督,督促经营者做好进货验收、材料存放、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管理,加大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的惩戒力度。
(3)组织食品抽检工作,对进货源头、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随机抽检,并公开抽检结果。
2.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1)定期或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检查,对场所卫生、饲养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养殖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及时开展防疫工作,阻止疫情的蔓延。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惩戒。
3.餐饮业卫生监管:(1)加大对餐饮业的监督力度,设立严格、完善的餐饮行业管理制度,构建监管全过程的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厅餐饮卫生监督的全过程控制。
(2)加强对餐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对餐饮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非法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管,净化企业经营环境。
4.整合资源,推进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1)整合行业资源,促进行业协同发展,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推进规范化建设,从制度层面上规范行业管理。
(3)加大对职业技能提升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三、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和工作部署制度。
2.全面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下发此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省、州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建设,依法履行政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根据农业部颁布下发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及标志。
梳理我省已经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好制(修)定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好的良好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
1、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监督所管理的基础,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规范化整齐地挂于办公场所。
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2、树立监督所执法形象。
在单位的办公场所醒目之处,将职能职责、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工作制度等进行制板制牌公示上墙。
农业部最近已下文规定统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要求各地应在单位、工作用车、办公用品等恰当的地方上加挂、加印全国统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农村和城市家禽、畜牧业的卫生监督工作,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测和预警,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完善预防接种、检测监测、隔离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夯实执法监管,争取实现以下目标:1. 实现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加强对家禽、畜牧业企业和市场的日常监管和卫生检测。
3. 加强卫生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卫生意识,积极推动消费者作为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力量参与到卫生监督中来。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 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加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严格实行从业人员晨检、午检、晚检制度。
要求家禽、畜牧业生产企业和市场,必须拥有动物卫生许可证。
各县市区畜牧局、农业局等有权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2. 禁止活禽贩运对禽鸟类可疑疫情,要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并取缔没有卫生许可的活禽贩运,对从事违规活禽运输的人员要加强监管,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
3. 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大对家禽、畜牧业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和完善卫生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渐进式定期调查和报告,及时发现疫情。
4. 实施排查隔离制度对有临床症状的畜禽要隔离治疗,注意消毒、通风和防护。
对有疑似症状的动物要留取标本送检,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5. 实行隔离消毒制度对于疫情发生的场所、企业,要立即投入隔离消毒工作队伍,进行清场、消毒、测量、检验等工作。
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等形式,控制疫情发展。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民和城市消费者的卫生教育,提高对动物卫生和安全的认识和认知,切实使消费者成为行业和政府的监督员。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
三、工作保障1. 拨付必要的经费,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
2. 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设备,如LED显示屏,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卫生用品。
3. 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根据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调度、使用人力资源。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管理,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3.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4. 各级动物屠宰场、加工厂、运输企业、销售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四、动物卫生管理内容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1)严格执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2)落实动物免疫计划,确保动物免疫率达到规定标准。
(3)加强对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防疫监督检查,防止疫病传播。
2. 动物及产品卫生监督(1)加强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及产品卫生监督,确保动物及产品卫生安全。
(2)严格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动物及产品上市销售。
(3)加强对动物及产品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
3. 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动物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粪便、垃圾等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2)加强动物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废弃物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4. 人员卫生管理(1)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保持个人卫生。
五、监督管理1.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是指对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
这种模式的实施可以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1.采取科学的抽样方法。
在监督抽检中,应根据养殖场的规模、种类和生产特点等因素,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2.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加强对动物养殖企业的日常监督。
对养殖场的环境、饲养管理、用药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4.强化屠宰过程的监督。
对屠宰企业的设施设备、操作流程、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屠宰工艺符合卫生标准。
5.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出栏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抽检,检验其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严禁出现病死动物和超标产品。
6.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
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7.加强动物屠宰过程的技术指导。
对屠宰企业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确保屠宰工艺的合理性和卫生标准的达标。
8.加强对动物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
对批发市场、超市、餐饮企业等销售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9.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监督,同时倡导公众参与监督。
以上就是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的九项举措。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还能够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这需要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晋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制度1、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夏季为15时,下班时间为18时30分;冬季为14时,下班时间为18时。
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批评。
2、工作中发现职责以外的事项,必须向监督机构报告。
3、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报告、专人负责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严格履行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4、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或经调查,认为管理相对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对不及时移送案件或对接受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程序报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5、所里公章使用必须经所长同意并在公章使用通知书上签字方可使用。
出现偷盖、骗章,责任自负,造成损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6、车辆必须保证工作用车。
因工作需要,由所长派车,准时出车,因车辆有限发生矛盾时,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由所长协调解决。
驾驶人员须遵守各种有关交通规则,司机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开回家,不准擅自把车交给他人开。
7、物资管理要做好入库、出库登记,不得私自挪用、出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8、监督检疫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程序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所需的材料或提供的条件,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场所、资料出具整改意见或提出建议。
9、官方兽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官方兽医应自行回避。
10、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一是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是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凡违反禁令者,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卫生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屠宰检疫、动物产品流通等环节。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养殖场、屠宰场、市场等动物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动物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调查疫情暴发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三章检查执法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有权进入动物经营场所,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有滥用职权行为。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莎车县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莎车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级畜牧兽医局或兽医站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1-3天向莎车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省外,应将动物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证。
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对象和内容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对象包括各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孵化场等。
巡查内容包括:1. 动物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代码及检疫申报等情况。
2. 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等情况。
3. 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以及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
4. 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
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处理情况。
6. 孵化场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种蛋的来源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等。
三、巡查工作制度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所辖区域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孵化场等进行巡查。
2. 巡查工作应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对象和巡查内容。
3. 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实地查看,对巡查对象进行逐一排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 巡查人员应根据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巡查对象。
5. 巡查对象应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巡查人员报告整改情况。
6.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档案,对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四、巡查工作保障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和设备,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工作质量。
3.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巡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包括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饲养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2. 政府负责,部门协同。
各级政府对动物卫生检疫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动物卫生检疫工作。
3. 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管理,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秩序。
4. 科学规范,保障安全。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科学开展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内容1. 饲养环节: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做好疫苗接种、疫病防治等工作。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屠宰环节:屠宰企业要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屠宰工艺和卫生要求。
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加工环节: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动物产品不受污染。
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 运输环节: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运输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 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流向等信息。
严格执行动物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五、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3. 强化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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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制度汇编
一、工作职责
1、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2、兽药、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3、动物诊疗[疾病咨询等兽医职业单位和兽医职业活动的监督。
4、畜禽养殖备案、养殖档案、动物免疫、饲养标识、有关证章领取、发放、使用的监督
5、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卫生普法宣传
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建立
7、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全面开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防疫监督;加大对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产地检疫行为,保证全县的产地检疫率达70%以上,加大对城区上市肉品不定时监督检查,保证城区上市肉品检疫率达100%。
2、认真落实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对动物饲养场(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诊疗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对审查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率达100%。
同时所发证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认真做好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的监督工作,监管面达100%。
全年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 集中检查不少于四次,监督兽药经营人员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处方档案,监督养殖场(户)建立饲料、兽药使用档案,对经营使用假劣、___、过期产品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立案查处。
4、依法查处各类动物卫生、兽药经营和使用活动活动中的违法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立案查处
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3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应用法律准确,案件准确率、案卷评查率达到100%。
5、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和工作,年内共计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班1期,个体从业人员培训班2期,法律法规宣传1场次。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