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施监督的含义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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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监督”的含义与功能作用

“四个监督”的含义与功能作用

“四个监督”的含义与功能作用作者:顾耀昌来源:《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关键举措。

“四个监督”既自成一体,又相互联系。

党内监督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自我监督,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的肌体自我净化的功能;法律监督是专门性的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主监督范围广泛,形式灵活,群众参与度高;舆论监督快捷、面广,影响力大。

“四个监督”相互配套,相辅相成,构成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权力性监督与公众监督相结合、专门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上下联动,功能互补,系统完整的监督体系。

关键词:十八大;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3)03-0022-03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关键举措,是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员干部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

权力具有两重性,既可用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也容易出现权力运用的错位,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权力只有在受到严格监督的情况下才能得以正确运用。

权力失去监督就会造成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习近平同志最近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认真学习和把握总书记的这段论述,对于加强“四个监督”,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内监督是党的自身监督“四个监督”首要的是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党的自身监督,包括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内制度监督、党的纪律监督、党的专门机构监督。

监督学

监督学

名词解释1.监督: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

2.监督的功能: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并起决定作用的惩戒、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和反馈等功能。

在监督过程中.各项功能共同发挥着作用,形成整体性的功能体系,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3.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管理主体的决策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事前监督工作主要体现为分析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可靠性。

事前监督是一种宏观的、高层次的监督检查,如何构建一个参与决策的监督机制是实施事前监督的关键。

4.事中监督:是指对监督对象在执行政策,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也叫跟踪监察。

其基本的管理理念是过程管理理念,即过程决定行为的最终的结果。

其主要形式是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

监督部门参与到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在参与中实施监督。

5.事后监督:也称之为结果监督。

是对公共管理行为完结以后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对公共管理行为结果的监督。

通过事后监督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建制堵漏。

评估政策效果的优劣,事后监督还具有较强的鉴戒功能。

6.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

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

7.议行合一理论: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8.三权分立理论:简单而言就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权力被滥用,在政体组成要素职能分工基础上,建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理论。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摘要: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概述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定义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作用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主体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象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方式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监督2.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3.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四、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意义1.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3.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政意识正文: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概述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

它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政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

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这些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方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和撤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确保法律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和实际情况。

2.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指导。

3.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

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作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

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

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

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

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

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

但现在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

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

为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权力行使无力的局面,防止监督的双向性,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是法律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2)根本性与全局性
人大关注的不是具体领域中单一的、专业性的事务,而 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人大的工作实质上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国计民 生、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如:十二五规划纲要、购房问题、如园难问题。
(3)权威性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所进行的监督,所以是最高 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此具有权威性。
其次,从监督过程和效果来看,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 监督少,监督的实效性不强。如法律规定两个月召开一次 常委会会议,各地人大都按规定召开了,但会议审议质量 如何,却并不尽如人意。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普遍都开 展了执法检查,但纠正并解决存在问题并不多。
第三,在监督的处置上,人大监督对事不对人,一涉及 到公开、透明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 况之外,人大应向社会公布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 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
(5)多样性
指人大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内容和目的的不同, 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大监督的地位
《宪法》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 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大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 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的监督。
(2)监督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人大对常委会的监督,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及常 委会的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权的对象主要是由人
大产生的国家机构,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法院、
检察院;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政府直属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虽然不是人大
现代宪政生活中,行政机关固然权力膨胀,但权力机 关的监督也弹性地相随左右,使整个社会发展的决策机制 和纠偏机制融会贯通、连机而动。这就要求权力机关的会 议应该定期和频繁地召开,在会上行政机关首脑及其各部 门的负责人应该广泛地受到经常性地质询,不但接受权力 机关质询的行政工作人员范围众多,可被涉及的工作范围 也应该不受太多限制。

教育政策与法规之教育法制律的监督教学

教育政策与法规之教育法制律的监督教学

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听取和审议 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教育实 施方案和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监督并保证教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代表人民 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 失职人员的行为,可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或者向有关教育管理机关、教育机构要求调查处理。 各级权力部门有权对教育执法情况进行视察和检 查。
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2、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 权。通过审理教育刑事案件、教育民事案件、教 育行政案件,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 促。及时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各种教育违法事件, 有效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给予法律制裁,维 护教育法制秩序,保护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 权利,为教育法的正确贯彻和全面实施提供直接 的法律保护和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4)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有关政府部门主要是指计划、财政、劳动、人事、 文化、体育、卫生、科技出版等政府部门。这些部门 在他们各自的工作和业务范围内,依法行使自身专门 的行政职权和管理功能,从不同方面对教育法的实施 情况进行专项的检查和监督,查处有关违法现象,以 保障教育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教育法制监督
本节重难点解析
重点:教育法制监督的主客体和
内容、掌握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
难点:教育监督体系的组成即国
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 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一、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

第三讲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讲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 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 性和学术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一般来说属于研究 性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正确理 解和实施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 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理 × × × × × 年× 月×日
二、 教育法的实施
(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教 育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其本身不能自我转化和自 动实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实 现。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教育法的执 行、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执法
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公职人员
内容
以国家的名义对社 会进行管理,内 容比司法广泛
执法活动不如司法 程序要求 活动的程序性要
求严格
主动性程度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适用
司法机关(法院和检 察院)及其公职人 员
对象是案件,内容是 解决纠纷
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如果违反程序将导 致司法行为的无效 和不合法
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 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 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依 据《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摘要]我国宪法确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权。

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专门性、强制性、权威性、独立性等特点,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符合我国国情,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统一、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关键词]法律监督;法律制度;专门性一、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特征法律监督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管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

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

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运用特定手段,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

在我国,法律监督可以界定为:特指人民检察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性。

也称授权的最高性。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授予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监督权是同行政权,审判权一样,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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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实施监督的含义和意义(1)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监督有广狭两种意义:狭义的法律
监督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于法律的实际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社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于法律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我国按照宪法的规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2)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
分。

法律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措施和
2.有效环节。

法律实施的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的法律武
器。

3.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国家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则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

••二、法律监督的意义
••••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二)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

••(三)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这些法律监督作为不同的分类。

•••(一)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这是根据行使监督权的主体不同而作出的分类。

•••(二)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这是根据监督的阶段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

•••(三)立法监督、执法和司法监督、守法监督。

••••这是根据法律监督的对象不同而作出的划分。

4. 追问
5. 因为这是个大题,法律监督的意义能再阐述的详细点吗谢谢
6. 评论|00
7. 2011-04-17 15:14Kiss丝丝|三级
8. 从法制运行系统的角度,论法律监督的意义:1.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是
建设现代廉洁的民主政治的需要。

2.设置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对人性不完善的弥补。

3.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良好机制,也是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9. 评论|00
10. 2011-04-17 15:10热心网友
11. 1、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
2、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3、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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