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合作社章程修正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合作社发展需要,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提高合作社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作社实际情况,特对原合作社章程进行修正。
第二条本章程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章程中与本修正案不一致的内容,以本修正案为准。
第二章合作社性质和宗旨第三条本合作社为农民合作社,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团结社员,共同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乡村振兴战略贡献力量。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形式和会员第五条本合作社采取会员制,由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成。
第六条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四)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查批准;(三)缴纳会费;(四)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作社的活动;(二)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三)查阅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要求退出合作社。
第九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二)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三)执行合作社的决议;(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五)完成合作社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十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合作社事业;(三)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四)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事宜;(五)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合作社事业;(三)具备财务审计能力;(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合作社法人变更章程修正案模板

合作社法人变更章程修正案模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修正案。
第二章法人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第二条经过合作社理事会及全体社员讨论,根据合作社发展需要,决定对合作社章程进行修正。
第三条本章程修正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法人变更的内容。
第四条合作社法人变更后,合作社名称变更为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法人变更后,合作社地址变更为__________。
第六条合作社法人变更后,合作社经营范围变更为__________。
第七条合作社法人变更后,合作社组织形式变更为__________。
第八条合作社法人变更后,合作社章程其他相关内容变更为
__________。
第四章法人变更的程序。
第九条本章程修正案经合作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合作社全
体社员讨论通过。
第十条本章程修正案自经合作社全体社员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修正案的解释权归合作社理事会。
第十二条本章程修正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
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是合作社法人变更章程修正案的模板,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8•【文号】国务院令第498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498号)现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范本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范本1.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社员七个以上;(二)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四)有合作社名称;(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章程。
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原则;(四)生产经营服务范围;(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六)社员权利、义务;(七)注册资金、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退出、转让、继承的规定;(八)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九)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规定;(十)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一)法定代表人;(十二)终止事由、清算办法;(十三)章程修改程序;(十四)社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成员大会第___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增进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列出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人发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元,其中,货币出资额_____元,非货币出资额_____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
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上述内容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依法发起设立或自愿加入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向________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________公司。
章程修正案模板合作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合作社发展需要,完善合作社组织结构,规范合作社运作,维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对合作社章程进行修正。
第二条本修正案经合作社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章程修正内容第三条合作社名称及性质1.1 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全称]。
1.2 合作社性质:[合作社性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社等]。
第四条合作社宗旨4.1 合作社宗旨:以服务成员、提高成员经济效益为宗旨,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经济、技术、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合作社业务范围5.1 合作社业务范围:[详细列出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如: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机械租赁;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等]。
第六条合作社成员资格6.1 成员资格:[明确成员资格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加入合作社;从事相关农业生产或经营活动等]。
6.2 加入程序:[详细说明加入合作社的程序,如:提交入社申请;缴纳股金;签订合作协议等]。
第七条合作社组织机构7.1 合作社组织机构:[明确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设置,如: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7.2 成员大会:[规定成员大会的召开条件、表决方式、决议事项等]。
7.3 理事会:[规定理事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
7.4 监事会:[规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
第八条合作社财务管理8.1 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如: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分红制度等]。
8.2 财务报告:[规定合作社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查、披露等要求]。
第九条合作社解散与清算9.1 解散条件:[明确合作社解散的条件,如: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等]。
9.2 清算程序:[规定合作社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如:成立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分配剩余财产等]。
第十条附则10.1 本修正案由合作社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出资总额(成员不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成员大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成员大会决议
会议通知时间:年月日,通知方式(电话),会议召开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合作社办公室,会议性质(临时),到会成员:##、##、##等#名成员,无成员弃权,主持人:##(理事长)。
会议就变更合作社经营范围等事项做出如下决议:
1、同意合作社经营范围变更为:组织成员开展蔬菜的种植,组织采购和供应本社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成员间相关技术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为本社成员开展蔬菜的销售、储藏、包装业务。
2、同意修改合作社章程第一章第四条。
特此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青岛####专业合作社
年月日
章程修正案
合作社成员于年月日作出决议,对合作社章程作出如下修正:合作社章程第一章第四条原为“注:严格按照原合作社章程本条内容填写”现修正为“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成员开展蔬菜的种植,组织采购和供应本社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成员间相关技术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为本社成员开展蔬菜的销售、贮藏、包装业务。
”
法定代表人签字:
青岛####专业合作社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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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据本合作社2015年8月10日第5次股东会议,本合作社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金,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条原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现将该条改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二、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出资共
计380万元,比例如下: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 现金100万元100万元
*** 现金120万元120万元
*** 现金5万元5万元
*** 现金68万元68万元
*** 现金7万元7万元
*** 现金70万元70万元
*** 现金10万元10万元
四、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合作社章程的规定。
股东签字真实、自愿、合法、有效。
全体股东签字: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