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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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昆政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03]18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加强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项目建设单位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建设目标和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主管部门成立的临时性机构。

第三条项目建设指挥部资金管理的范围是:(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资金;(三)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除项目建设指挥部外,还包括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临时性项目管理实施机构。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第六条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立项,项目所需投资预算,须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查确认。

第七条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八条项目建设指挥部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并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和进行,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高效,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政府采购活动。

三、采购人的职责1. 采购计划采购人应编制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采购计划,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 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要求和标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

3. 招标的发布和答疑采购人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答疑活动,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保证投标人了解采购项目的详情。

4. 评标和中标的程序采购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

在中标候选人确认无异议后,签订采购合同。

5. 采购合同的履行采购人应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及时支付款项。

四、供应商的参与1. 参与资格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 投标文件的编制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符合标准的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交给采购人。

3. 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在中标后,应按要求向采购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担保。

4. 履行合同义务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交付进度。

五、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昆明市政府应设立专门的采购监督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核实采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投诉和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投诉或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延期支付、降低评定等级、取消资格等。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31•【字号】昆办通[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办通[2001]62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2001年8月31日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二、承办大型活动,按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执行。

主办市级大型活动,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

市级党政机关举办全市性庆典活动,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三、资金管理范围为:1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2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3向社会、个人筹集(含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四、预算管理。

1大型活动经费,执委会(含各类大型活动的组委会、指挥部、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下同)各部室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编制经费预算,交执委会办公室审核,财务部汇总报执委会批准后,由财务部下达各部(室)预算指标。

2经执委会核定的预算,各部(室)要从严掌握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所有开支项目必须由各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财务部开出支票或预支现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在各部(室)预算尚未批准之前,各部(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用款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各部(室)领导签字,办公室领导审核,财务部付款,并从以后批准的经费预算中抵扣;超过3000元的,须报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执委会领导批准。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采购监管,提升采购效率与公平竞争,并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围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展开详细探讨。

一、背景与意义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行为的法定规范,旨在建立透明、公正、高效的政府采购体系,优化政府采购结构,提高采购过程的公开度与竞争性。

实施2023年中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不仅有利于遏制腐败行为,还能够最大程度确保政府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真正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增加政府采购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1. 采购主体的分类与责任根据国家规定,政府采购主体分为中央政府采购和地方政府采购,中央政府采购由国家有关机关负责,地方政府采购由省、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机构负责。

政府采购主体要严格履行采购程序,确保公平竞争,尽力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

2. 采购方式的选择与公告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竞价等。

政府采购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并通过政府采购公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确保公开、透明、有竞争的采购环境。

3. 采购程序与评审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包括采购需求确定、编制采购文件、公告与邀请、投标、评审与确定中标候选人、评审与确定中标人、履约与验收、结算与支付等环节。

政府采购主体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活动,并依法组织评审,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4. 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政府采购主体要按照程序与规定,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采购合同的有效执行。

5. 采购监督与违法行为处理政府采购监督是保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者,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为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昆明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审批,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昆政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云政办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格,并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未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凡纳入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暂行办法,委托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应当遵循公正、择优、效益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三、具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四、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六、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七、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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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为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审批,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受市招监办委托对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政府采购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政府采购活动秩序。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在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分散采购。

第八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上述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计划管理第九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市财政局依法审核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市人代会审批;人代会批准后,与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执行。

年度预算执行中经批准追加、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也是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及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上述政府采购项目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人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够,且添够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第十九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代理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条采购人向市财政局上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方式及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备案。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查,市财政局上报市招监办备案。

(备案申请资料包括资金批复、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批复、相关的行政许可批复、采购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发布。

市交易中心负责对备案后的公告进行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市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公开招标公告期不少于20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公告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市交易中心网站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提交形式和时限,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不得低于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的1%缴纳。

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其保证金由市财政局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

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非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全额退还,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在中标人(成交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统一由市交易中心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六条原政府采购专家库并入市招监办专家库,并由招监办负责管理、市交易中心负责对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评审委员会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由市招监办监督。

特殊项目采购人代表确需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18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标(谈判、询价)。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二十九条市招监办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完毕,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或供货)供应商后,市交易中心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人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需将采购情况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三十二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向市财政局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实施项目情况表》,同时报备采购合同副本及发票等。

第三十三条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完成采购后向市财政局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实施项目情况表》,同时报备采购合同副本及发票等。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项目的成交结果数据(包括采购细目名称、数量、单价等)并定期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手续办理。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进行检查,市招监办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第七章质疑与投诉第三十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由市招监办、市财政局联合调查、处理。

并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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