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1.引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术语和定义2.1 居住区: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社区。
2.2 居住用地:专门供建设居住建筑的土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3 居住建筑:专门用于人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4 生活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
2.5 交通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出行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道路、非机动车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3.总则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到城市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居民需求等因素。
3.2 城市居住区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居住建筑类型、户型、装修风格等。
3.3 城市居住区应当设置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出行。
4.规划设计4.1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城市规划基础上,考虑到宏观和微观的影响因素,如城市的发展规划、资源利用、交通网络等。
4.2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3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5.建筑设计5.1 城市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注重人文环境,既要考虑到室内外的美观和空气质量、噪音、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又要考虑到居住者的日常需要和习惯。
5.2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费。
5.3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隐私问题,通过合理的间距和通风等方式,保护居民的私人空间。
6.生活配套设施6.1 城市居住区应当配备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要。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一、新标准与老规范的不同1.名称改变“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改为“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标准”。
规范,意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
如: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等。
或是指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某一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如:规范管理、规范操作。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简单来讲,规范就是全文全是强制性的文字,而标准则是强制性的文字和非强制性的文字兼备。
2.发布部门改变“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
3.章节改变“11个章节”变为“7个章节”,缺少了“住宅、绿地、竖向、管线”等章节,添加了“居住环境”的章节;不再有“公共服务设施”章节,而有了“配套设施”的章节;另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由章节变成附录,同时增添了引用标准名录。
表面看缺少了很多章节,实际上新标准的章节都有涉及,但是没有那么详细,有的只是提及参考的名称。
新标准主要强调配套,小而全,就比如菜市场;弱化了道路;有共享街区的思维;新标准更能体现“以人为本”,为“人”创造一个好的居住环境。
4.总则1.0.1新标准更强调“科学使用”、“确保居民的生活条件”。
1.0.2新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可适用于“规划编制”,并非单调的“规划设计”体现了规划不应该只是规划的思维,规划是为了人们更好生活,不仅现在,包括未来。
1.0.3 提出遵循的建设方针,生活环境注重提出“宜居”字眼。
5. 术语2.0.1 原规范居住区概念有泛指和特指,而新标准仅仅有泛指2.0.2原规范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划分的“居住区、小区、组团”,新标准为“十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人口规模、住宅套数有所变动新标准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步行可达为基础,综合考虑居民分布、出行的范围,并兼顾主要配套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及运行规模,比如幼儿园服务半径不超过300m,对应五分钟生活圈;新标准不再用以人口为依据,而是以时间为依据分级,但是也充分考虑到人口规模;新标准涉及到等时线,所以可以尽量避免圈子的交叉问题(针对于不同圈子的人所属圈子的重叠问题以及配套浪费的问题)2.0.7 新标准“住宅用地概念”明确包括何种用地2.0.8 新标准“公共绿地”概念不再是“集中绿地”,而是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绿地与广场绿地”,包括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建发[2014] 189号)的要求,修订了标准制定组。
本标准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一般规定;2.术语;3.基本规定;
4.土地和建筑物;
5.配套设施;
6.道路;
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规划设计延伸到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二)调整居住区的水平控制方式和规模,协调,整合和完善居住用地和建筑物的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连接并协调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删除工程管线综合垂直设计的相关技术内容;简化术语的概念。
本标准中加粗标记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本标准强制性条款的管理和解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将其发送给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人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自玉,卢勤,姜朝晖,傅东南,魏巍,刘彦辉,陈振宇,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刚,刘超,
王颖,詹伯南,张权,任希彦,薛忠彦,王莉,赵曦,袁璐,郭涛,张帆,李曦
本标准主要审稿人:王景霞,毛其志,戴岳,顾军,石南,刘其志,袁金福,彭耀玲,周进,李庆章,薄波。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城市住宅区的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其设计中有若干技术标准是必须遵循的。
2018年,国家印发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5-2018),统一了城市住宅区的规划设计标准。
为确保这些标准的正确实施,GB 50185-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公共卫生、交通和国土利用等因素。
一、土地利用1、规划应遵循“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综合统筹、合理利用、诚信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2、规划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城市居住区的整体布局、建筑物的配置和安排、公共建筑物的位置和空间大小、绿地设施的规划配置等。
二、公共卫生1、需要考虑生境质量、绿地面比例、日照状况等要素;2、建议住宅区应采用绿色建筑、景观,安装植物保护网等公共卫生设施,提高和改善住宅区的环境质量;3、为了避免发生空气污染,住宅区一般采用低烟(非烟)建筑材料,更加清洁的机械通风系统,以及应用节能技术抑制煤烟污染。
三、交通1、要尽量将主要公共交通网络接近住宅区;2、不建议在住宅区中开展城市公路建设,以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土地;3、设计应考虑不同交通类型的连接要求,使住宅区的交通网络可以安全、高效的利用起来。
四、空间划分1、不同阶段的住宅区规划需要根据特定需要对空间进行分类划分,保证住宅区的功能、安全和有序;2、规划设计要求合理设计空间结构,提升城市街区的服务水平和社区活力,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和绿地,丰富街道表现形式,改善街道环境。
总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为城市居住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有助于规划师更准确的分析和评价居住区建设的状况,以便更有效地实施建设。
居住区规划与设计第二章—居住区的类型及设计要求

重点解决:密集的建筑、车流、人流与环境的关系—安全/卫生/疏散等等
高层高密度 高层低密度
5
中国香港城区鸟瞰
第2章 居住区的类型及设计要求
2.1居住区的类型
当代城市居住区在类型和形态上的变化
(2)低密度社区——高品质别墅、洋房等。
形式上:独立、双拼、叠拼、花园洋房等——重点关注私属空间品位与配套水平
(1) 窑洞与地坑院; (2) 澳大利亚地下城 (3) 现代地下覆土住宅
9
第2章 居住区的类型及设计要求
2.1居住区的类型
2.1.2 乡村住区与城市住区
(1) 传统民居(民族、地区特色) (2) 现代商业住宅(城市与自然的隔离)
10
第2章 居住区的类型及设计要求
2.1居住区的类型
2.1.2 乡村住区与城市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公共绿地 十分钟生活圈公共绿地 十五分钟生活圈公共绿地
公共 绿地
支路 次干路 主干路
配套 设施 用地
城市 道路
政府主导 社区服务 嫁接体系
政府派出机构
街道办事处
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
拥有共同物权 的民间性组织
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
15分钟生活圈 10分钟生活圈
5分钟生活圈
居住街坊
第2章 居住区的类型及设计要求
12
封 闭 式
开 放 式
小街 区密 路网
问题:两者比较,开放式社区有何优越之处?为什么这样改革?
大
居
除交通便利、
住
公共服务共享
区
外还有何优势?
开发成本
社区管理
开
邻里关系
放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方案》GB5018093[2018年版].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方案》GB5018093[2018年版].doc](https://img.taocdn.com/s3/m/6d55793dc850ad02df80416e.png)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36879 50180-93(2016年版)目录1总则2术语、代号3用地与建筑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住宅6公共服务设施7绿地8道路9竖向10管线综合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A 附图及附表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录A 附图及附表总则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代号2 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一级第一批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要规范之一,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1994年开始施行,并分别于2002年及2016年进行过两次局部修订。
本次修订,正值住房总体改革20年的重要历史时期。
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划分,内部经济社会发展已发生巨大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住区的开发方式,开发强度与建设模式越来越多样化,住宅建筑形式,居住环境与生活需求越来越多,社会治理体系与政府管理发生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 [189]号)的要求,《规范》完成了全面修订工作,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党的十九大明确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标准》全面贯彻落实了新时代国家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并将政策导向融入到了相关技术规定与措施中。
1《标准》修订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修改为“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4)对强制性条文的修改与调整:《标准》共提出6个强制性条文,主要涉及居住区选址的安全性原则、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公共绿地和集中绿地控制指标、住宅建筑间距日照标准等内容。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

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2018年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在之前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对居住环境的需求。
本文将从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绿化标准、交通规划、公共设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
在土地利用上,要合理规划住宅区、商业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区的布局,确保居民生活便利。
同时,要注重绿地和水系的规划,提高居住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此外,还要充分考虑自然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在设计中融入当地的文化特色和历史底蕴,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区。
其次,绿化标准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2018年的标准要求,居住区内绿地率不低于30%,并且要合理配置各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化带、花园等。
同时,要注重植物的多样性,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进行绿化,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城市热岛效应。
此外,还要加强对绿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绿化效果的长久持续。
在交通规划方面,2018年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要建立便捷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人行步道、自行车道等,满足居民出行的需求。
要合理规划停车设施,解决停车难问题,减少交通拥堵。
同时,要鼓励绿色出行,提倡步行、骑行和公共交通,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降低交通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最后,公共设施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18年的标准要求,要合理规划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要注重公共空间的设计,打造宜居宜业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同时,要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2018年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在总体要求、绿化标准、交通规划、公共设施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更新和完善,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需求,注重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并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1.0.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市居住区 Urbanresidentialarea城市中住房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房),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房),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2.0.4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房),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2.0.5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block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房用地,是住房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房,用地面积2hm2~4hm2),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6居住区用地 Residentialarealanduse城市居住区的住房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2.0.7公共绿地 Publicgreenlanduse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2.0.8 住房建筑平均层数 Averagestoreynumberofresidentialbuildings一定用地范围内,住房建筑总面积与住房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得的层数。
2.0.9配套设施 Neighborhoodfacility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幵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房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2.0.10社区服务设施 5-Minneighborhoodfacility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2.0.11便民服务设施neighborhoodblockfacility居住街坊内住房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
3基本规定3.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幵与传统风貌相协调;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3.0.8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3.0.9 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有关规定。
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用地与建筑4.0.1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表4.0.1-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房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房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房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3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4.0.5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4.0.6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房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房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4.0.7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2 宽度不应小于8m;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8 住房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规视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表4.0.9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0.10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幵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5配套设施5.0.1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并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幵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2。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幵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2。
4 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房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房建筑增量。
5.0.2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5.0.3 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幵应符合表5.0.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