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2-83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日期:1984年5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井点降低地下水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轻型井点

第三节喷射井点

第四节电渗井点

第五节管井井点

第六节深井井点

第三章地基

第一节灰土地基

第二节砂和砂石地基

第三节碎砖三合土地基

第四节重锤夯实地基

第五节强夯地基

第六节预压地基

第七节砂桩

第八节土和灰土挤密桩

第九节振冲地基、

第十节旋喷地基

第十一节硅化地基

第四章桩基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第三节板桩

第四节钢管桩

第五节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

第六节木桩

第七节工程验收

第五章地下连续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墙体施工

第三节工程验收

第六章沉井和沉箱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沉井

第三节沉箱

第四节工程验收

附录一轻便触探“检定锤击数”试验方法

附录二硫磺胶泥的配合比和主要物理力学性能指标附录三建筑物和构筑物沉降观测要点

附录四选择锤重参考表

附录五施工记录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O4-83)的规定执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1.0.3条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1.0.4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5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第 1.0.6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第1.0.7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1.0.8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1.0.9条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本规范“附录三”执行。

第1.0.10条采用本规范时,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勘察规范》(TJ21-77)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1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0.1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井点降低地下水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简称降水,下同)的方法和设备选择,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作技术经济和节能比较后确定、各类井点的适用范围可按照表2.1.1选用。

第2.1.2条降水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降水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采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必要时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二、井点管的构造、长度和数量,抽水机械的型号和数量(包括泵和电动机的备用量)。必要时应设双电源。滤管和砂滤料的规格和数量;

三、井点降水系统的平、剖面布置图和安装图。井点管沉设方法,排水沟管的埋设及排水地点选择。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基坑(槽)的措施。井点管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

四、喷射井点降水应附高压水泵、循环水池(箱)的位置及排水管(槽)的安装详图;

五、电渗井点降水应附阴、阳极和直流电路的布置祥图;

六、深井井点的井孔施工方法及机械设备要求;

七、降水范围内的水位观测孔位置和数量。

第2.1.3条复杂土层应按降水要求作补充勘察,查明相对含水层和不透水层、地下水的补给关系、主要含水层和下卧层等的情况。

第2.1.4条降水施工前应复验基坑(槽)位置。

第2.1.5条井点滤管在运输、装卸和堆放时应防止滤网损坏,下入井点孔前,必须对滤管逐根检查,保证滤网完好。

第2.1.6条降水设备的管道、部件和附件等在组装前,必须检查和清洗,并妥善保管。

第2.1.7条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孔应垂直,深度应符合要求,孔径宜上下一致;

二、滤管位置应按要求位置埋设,如井孔淤塞,严禁将滤管插入土中;如要降低成层上中的地下水位时,宜将滤管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含水土层中,必要时可采取扩大井点滤层等辅助措施;

三、灌填砂滤料前应把孔内泥浆适当稀释,井点管应居中,灌填高度应符合要求,灌填量不得少于计算值的 95%;

四、井点管口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杂物掉入管内;

五、井点施工时应参照附表5.1做好记录。

第2.1.8条在降水过程中,应加强井点降水系统的维护和检查,保证不断抽水。

第2.1.9条抽出的地下水中含泥量应符合规定,如发现水质浑浊,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泥砂流失引起地面沉陷。

第 2.1.10条降水前,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必要时应做好沉降观测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2.1.11条降水完毕后,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陆续关闭及逐根拔除井点管。土中所留的孔,应立即用砂土填实,如果地基有抗渗等特殊要求时,孔口应按有关要求填塞。

第 2.1.12条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期间,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第 2.1.13条冬期施工应对水泵机组和管路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停泵后必须立即把内部积水放净。

第 2.1.14条土洞发育地区如进行井点降水,必须注意和防止可能引起邻近地面塌陷。

第二节轻型井点

第2.2.1条轻型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挖井点沟槽,敷设集水总管;

二、冲孔,沉设井点管,灌填砂滤料,将井点管同集水总管连接;

三、安装抽水机组,连接集水总管;

四、试抽。

第2.2.2条集水总管、滤管和泵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

井点系统各部件均应安装严密,防止漏气。连接集水总管与井点管的弯联管中的短管宜采用软管

第2.2.3条按封闭方式布置单套井点设备时,集水总管宜在抽水机组的对面断开;采用多套井点设备时,各套井点设备的集水总管之间宜装设阀门隔开。

第2.2.4条井点管的沉设可按现场条件及土层情况选用下列方法:

一、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下沉;

二、用冲水管冲孔(亦可同时用压缩空气或使用加重钻杆协助冲孔)后,沉设井点管;

三、套管式冲枪水冲法或振动水冲法成孔后,沉没井点管。

第2.2.5条冲孔孔径不应小于300mm,深度应比滤管底深0.5m 以上,管距一般为0.8~1.6m。

第2.2.6条每根井点管沉设后应检验渗水性能;井点管与孔壁之间填砂滤料时,管口应有泥浆水冒出,或向管内灌水时,能很快下渗,方为合格。

第2.2.7条井点系统安装完毕,必须及时试抽,并全面检查管路接头质量、井点出水状况和抽水机械运转情况等,如发现漏气和“死井”应立即处理。检查合格后,井点孔口到地面下0.5~1.0m的深度范围内应用粘性土填塞。

第2.2.8条轻型井点按抽水机组类型分为干式真空泵井点、射流泵井点和隔膜泵井点。

干式真空泵井点,可根据含水层渗透系数大小选用相应型号的真空泵和水泵。

射流泵井点和隔膜泵井点,适用于粉砂、轻亚粘土等渗透系数较小的上层中降水。

第2.2.9条干式真空泵井点的水泵与排水管连接处,宜装置逆止阀。

气水分离箱与总管连接的管口,应高于水泵的叶轮轴线。

第 2. 2.10条射流泵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喷嘴和混合室完好和光洁,并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第2.2.11条隔膜泵底座应平整稳固。出水的接管应平接,不得上弯。皮碗应安装准确和对称,使工作时受力均衡。

第 2.2.12条每套隔膜泵井点需装设两台泵,也可和射流泵组成混合机组,以保证连续抽水。

第2.2.13条在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流量、真空度和观测孔内水位,并参照附表5.2做好记录。观测孔孔口标高应在抽水前测量一次,以后定期观测,以计算实际降深。

第三节喷射井点

第2.3.1条喷射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安装水泵设备(包括循环水池或水箱)及泵的进出水管路;

二、敷设进水总管和回水总管;

三、沉设井点管,灌填砂滤料,接通进水总管后及时单根试抽;

四、全部井点管在沉设完毕后,接通回水总管,全面试抽。

第2.3.2条井点管组装前,应检验喷嘴混合室、支座环和滤网

等。组装后,每根井点管应在地面作泵水试验和真空度测定。地面测定真空度不宜小于7O0mm汞柱。

第2.3.3条进水总管与滤管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井点管路应安装严密。各根井点管的连接管必须安装阀门。

第2.3.4条高压水泵的出水管必须装有压力表和调压回水管路,以控制水压力。

第2.3.5条井点管的沉设方法和检验应按第2.2.4、2.2.6和2.2.7条的规定执行。当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下沉法时,应先沉设外管,待下沉结束后再安装内管。

第2.3.6条沉设井点管前,应先挖井点坑和排泥沟,坑的直径应大于冲孔直径,坑内不得有石子等硬物。

第2.3.7条冲孔孔径不应小于4OOmm,深度应比滤管底深lm以上,管距一般为2~3m。

第2.3.8条每根打点试抽时排出的浑浊水,不得回入循环管路系统。试抽时间的长短,应根据井点出水由浊变清程度而定。

第2.3.9条井点的内管与外管底座接触处,必须安装严密,内、外管顶端接头处应用油封装置连接。抽水时,如发现井点管周围有翻砂冒水现象,应立即关闭此井点,及时检查处理。

第2.3.10条工作水应保持清洁。全面试抽两天后应用清水更换、在降水过程中应视水质浑浊程度定期更换。

第 2.3 .11条每套喷射井点宜控制在 3O根左右,并配相应水泵。各套进水总管均应用阀门隔开,各套回水总管应分开。

第 2.3.12条在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工作水压力、地下水的流量、井点的真空度和观测孔水位,并参照附表5.3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进行调节。观测孔孔口标高应在抽水前测量一次,以后定期观测,以计算实际降深。

第四节电渗井点

第2.4.1条电渗井点阴、阳极的制作与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阴极可用原有的井点管,阳极可用直径25mm以上的钢筋或其他金属材料制成,并应考虑电蚀量;

二、阴、阳极的数量宜相等,必要时阳极数量可多于阴极数量。阳极的设置深度宜较井点管深约500mm,露出地面为200~400mm;

三、阴、阳极应分别用电线或钢筋连接成电路,并接至直流电源的相应极上;

四、阳极埋设应垂直,严禁与相邻阴极相碰;

五、在不需要通电流的范围内(如渗透系数较大的土层)的阳极表面可涂绝缘材料。

第2.4.2条电渗降水施工前宜通过必要试验,确定合理的电压

梯度和电极布置,井点设于基坑四周时,阳极应布置在井点圈内侧,与阴极并列或交错。

阴、阳极的一般距离:采用轻型井点时,为0.8~1.0m;采用喷射井点时,为1.2~1.5m。工作电压不宜大于60V,土中通电时的电流密度宜为0.5~1.OA/m2。

第2.4.3条在阴、阳极间的地面上,应清除掉无关的金属和其他导电物。

第2.4.4条降水应经试验后选择连续或间歇通电方式。通电时间应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而走。

第2.4.5条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电压、电流密度、耗电量及观测孔水位等,并参照附表5.4做好记录。

第五节管井井点

第2.5.1条滤水井管的埋设,可采用钻孔法成孔。孔径应较井管直径大200mm以上。井管下沉前应清孔,并保持滤网的畅通。井管与土壁之间应做好滤层。

第2.5.2条井管宜用直径为 20Omm以上的钢管或其他管子制作。过滤部分可采用钢筋焊接骨架,外缠镀锌铁丝,并包滤网。

第2.5.3条吸水管底端应装逆止阀,设于管井内抽水时的最低水位以下。

第2.5.4条降水过程中应对抽水设备进行检查。按时观测管井内水位和流量等,并参照附表5.5做好记录。

第六节深井井点

第2.6.1条深井钻孔方法可根据土层条件和孔深要求,选用冲击钻孔、回转钻孔或水冲法施工。

第2.6.2条孔径应较井管直径大300mm以上。深度应考虑抽水期间内沉淀物可能沉积的高度适当加深。孔深、孔径和垂直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2.6.3条钻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孔位附近不得大量抽水;

二、孔口设置护筒;

三、设置泥浆坑,防止泥浆水漫流;

四、应取大样,核对含水层的范围和土的颗粒组成。

第2.6.4条根据钻孔时的土层情况和设计要求配齐所用管材,并按照沉放先后顺序堆放在孔位附近。

第2.6.5条深井井管沉放前应清孔,需要疏干的含水层均应设置滤管。在周围填砂滤料后,应按规定及时洗井和单井试抽。

第2.6.6条降水井内装首深井泵时,电动机的机座应平稳牢固,

转向正确,严禁逆转(可装阻逆装置〕,防止传动轴解体。装置潜水深井泵时,潜水电机、电缆及接头的绝缘必须安全可靠,并配置保护开关控制。

第2.6.7条安装水泵或调换水泵前,均应量测井深和井底沉淀物厚度,必要时清洗水井,冲除沉渣。

第2.6.8条各管段、轴件的连接,必须紧密,牢固,使用前必须检验,不得漏水

第2.6.9条排水管路的连接、埋深、走向和坡度均应按规定施工。排水口应设在降水影响范围以外。

第 2.6.10条降水过程中应根据施工要求,确定启动和暂不抽水井点的数量。按时观测水位下降情况和流量等,并参照附表5.6做好记录。

第三章地基

第一节灰土地基

第3.1.1条灰土的土料,宜采用就地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15mm。

第 3.1.2条用作灰土的熟石灰应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 5mm。熟石灰中不得夹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也不得含有过多的水分。

第 3. 1. 3条灰土的配合比(体积比)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为2:8或3:7。

第3. 1. 4条基坑(槽)在铺打灰土前必须先行验槽。如发现坑(槽)内有局部软弱土层或孔穴,应挖除后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或通知设计单位确定处理办法。

第3.1.5条灰土施工时,应适当控制含水量。工地检验方法,是用手将灰土紧握成团,两指轻捏即碎为宜,如土料水分过多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润湿。

第3.1.6条灰土应拌和均匀,颜色一致。拌好后及时铺好夯实,不得隔日夯打。

第3.1.7条灰土的铺设厚度,可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按照表3.1.7选用。各层厚度都应预先在基坑(槽)侧壁插定标志。每层灰土的夯打遍数,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干容重在现场试验确定。

第二节砂和砂石地基

第3.2.1条砂和砂石基地所用的材料,宜采用中砂、粗砂、砾砂、碎(卵)石、石屑或其他工业废粒料。在缺少中、粗砂和砾砂的地区,可采用细砂,但宜同时掺入一定数量的碎石或卵石,其掺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注:如采用其他工业废粒料作为基地材料,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2.2条砂和砂石材料,不得含有草根垃圾等有机杂物。

用作排水固结地基的材料除应符合上列要求外,含泥量不宜超过3%。

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

第3.2.3条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坑(槽)底面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基坑(槽)保持无积水状态。

注:如用水撼法或插入振动法施工时,应有控制地注水和排水。

第3.2.4条铺筑前,应先行验槽。浮土应清除,边坡必须稳定,防止塌土。基坑(槽)两侧附近如有低于地基的孔洞、沟、井、墓穴等,

应在未做地基前,加以填实。

地基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完工后,如无技术措施,不得在影响其稳定的区域内进行挖掘工程。

第3.2.5条砂和砂石地基底面宜铺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时,基土面应挖成踏步或斜坡搭接。搭接处应注意捣实,施工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

第3.2.6条人工级配的砂石地基,应将砂石拌和均匀后,再行铺填捣实。

第 3.2.7条分段施工时,接头处应作成斜坡,每层错开 O.5~1m,并应充分捣实。

第3.2.8条砂和砂石地基的捣实,视不同条件,可选用振实、夯实或压实等方法。施工时应分层进行,在下层密实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每层铺筑厚度不宜超过表3.2.8规定的数值。分层厚度可用样桩控制。

土太干,应补浇灰浆,并随浇随打。

第3.3.6条碎砖三合土分层铺设至设计标高后,在最后一遍夯打时,宜浇浓灰浆。待表面灰浆略为晾干后,上铺一层薄砂土或炉渣再整平夯实、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0mm。

第3.3.7条夯打完的碎砖三合土,如因雨水冲淋或积水破坏

表层灰浆时,可在排除积水后,重新浇浆夯打坚实。

第四节重锤夯实地基

第3.4.1条重锤夯实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稍湿的粘性土、砂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分层填土的施工。

第3.4.2条当夯击振动对邻近的建筑物、设备以及施工中的砌筑工程和浇筑混凝土等产生有害影响时,不得采用重锤夯实。

第3.4.3条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试夯,选定夯锤重量、底面直径和落距,以确定最后下沉量及相应的最少夯击遍数和总下沉量。

最后下沉量一般可采取下列数值;

粘性上及湿陷性黄土 10~2Omm

砂土 5~10mm

注:最后下沉量系指重锤最后2击平均每击土面的沉落值。

第3.4.4条重锤夯实所用的起重设备,直接用钢索悬吊夯锤时,起重能力应大于夯锤重量的3倍;采用脱钩夯锤时,起重能力应大于夯锤重量的1.5倍。

第 3.4.5条夯锤重量宜采用 1.5~3.0t,落距一般采用 2.5~4.5m。锤重与底面积的关系,应符合锤重在底面上的单位静压力为0.15~O.2kgf/cm2。

夯锤形状宜采用截头圆锥体,可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其底部可填充废铁并设置钢底板,以使重心降低。

第3.4.6条试夯点(试坑)的数量应根据需夯实地基的土质条件决定。土质均匀时试夯可以在一处进行;土质不同时,应分别在各个不同地段进行。

第3.4.7条采用重锤夯实分层填土地基时,每层的虚铺厚厦,一般以相当于锤底直径,夯击遍数应由试夯确定。

试夯的层数不宜少于2层。

第3.4.8条试夯前应测定土的含水量,当低于最佳含水量2%以上时,应在天然湿度及加水至最佳含水量的基土上分别进行试夯。

土的最佳含水量可通过试验确定。

试夯后,应挖探井检查试坑内的夯实效果,测定坑底以下 2.5m深度内,每隔 0.25m深度处夯实土的密实度,与试坑村天然土的密实度相比较。对于分层填土,应测定每层填土试夯后的最大、最小及平均密实度。

第3.4.9条土的试夯结果达不到设计的密实度和夯实深度要求时,应适当提高落距,增加夯击遍数,必要时可增加锤重,再行选点试夯。

第 3.4.10条试夯结束后应提出试夯报告,并附重锤夯实试夯记录,参照附表 5.7。

重锤夯实施工应根据试夯结果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其主要内

容包括:

一、夯实面积、场地布置和施工顺序;

二、夯实设备的选定;

三、锤的落距、夯击遍数和夯击路线;

四、使土达到最佳含水量的措施;

五、地基夯实的最后下沉量和总下沉量;

六、设计要求的地基夯实深度和密实度。

第 3.4.11条基坑(槽)的夯实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开挖时,坑(槽)每边比设计宽度加宽不宜小于 0.3m,以便于夯实工作的进行。

坑(槽)边坡应适当放缓。

夯实前,坑(槽)底面应高出设计标高,预留土层的厚度可为试夯时的总下沉量加50~100mm。

第3.4.12条夯实施工前,应检查基坑(槽)中土的含水量,并根据试夯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加水。坑(槽)加水,需待水全部渗入土中一昼夜后方可夯击。如土的表层含水量过大,夯击成软塑状态时,可采取铺撒吸水材料(干土、碎砖、生石灰等)、换土或其他有效措施处理。

分层填土时,应取用含水量相当于最佳含水量的土料。如土料含水量太低,宜加水至最佳含水量。每层土击铺填后应及时夯实。

第 3.4.13条在基坑(槽)周边应作好排水设施,防止向坑(槽)灌水。

第3.4.14条在大面积基坑(槽)内夯击时,宜一夯挨一夯顺序进行;在独立柱基基坑内夯击时,一般采用先周边后中间或先外后里的方法进行。

夯无遍数,应按试夯确定的最少遍数增加 l~2遍,一般为 8~12遍。

注:①同一夯位夯击一下为一遍

②基坑(槽)底面的标高不同时,须按先深后浅的顺序逐层夯实。

第 3.4.15条夯击时,按规定的落距,落锤应平稳,夯位准确。

夯击分层填土时,必须控制每层铺土厚度。

第3.4.16条夯击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有无坍塌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3.4 .17条夯实完后,应将基坑(槽)表面拍实至设计标高。

第 3.4.18条冬期施工时,必须在不冻的状态下进行夯击。一般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逐段开挖,逐段夯击,互相紧密衔接;

二、开挖时,适当增加预留土层厚度,临夯实前挖除增留土层;

三、在坑(槽)已冻结的情况下,有条件时,可采取地表加热解冻措施

四、必须在坑(槽)内加水时,宜采用盐水,其浓度可按夯击期间

的最低气温决定;

五、随时清除积雪,避免融化后渗入坑(槽)中。

第3.4.19条在夯击过程中,应参照附表 5.8做好记录。

第 3.4.20条重锤夯实地基的验收,应检查施工记录,除应符合试夯最后下沉量的规定外,并应检查基坑(槽)表面的总下沉量,以不小于试夯总下沉量的90%为合格。也可采用在地基上选点夯击检查最后下沉量。

夯击检查点数,每一单独基础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30m2应有1点;整片地基每100m2不得少于2点。

检查后,如质量不合格,应进行补夯,直至合格为止。

第五节强夯地基

第3.5.1条强夯适用于碎石土、破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及人工填土地基的施工。

注:淤泥与淤泥质土地基,试验证明施工有效时,方可采用强夯。

第3.5.2条当地下水位距地表面2m以下且表层为非饱和土时,可直接进行夯击;当地下水位较高不利于施工或表层为饱和粘性土时,可铺填0.5~2.0m厚的中(粗)砂、砂砾或片石等材料后进行夯击。

第3.5.3条强夯施工场地应平整并能承受夯击机械重量。施工前,必须清除所有障碍物及地下管线等。

第3.5.4条强夯所产生的振动,对现场周围已建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有影响时,不得采用强夯施工、必要时,应采取防震措施。

第3.5.5条强夯施工的主要机具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重机

宜选用起重能力15t以上的履带式起重机或其他专用起重设备,但必须符合夯锤起吊和提升高度的要求,并均需设安全装置,防止夯击时臂杆后仰;

二、自动脱钩装置

应具有足够强度,且施工灵活;

三、夯锤

可用钢材制作,或用钢板为外壳,内部焊接骨架后灌筑混凝土制成。夯锤底面为方形或圆形。锤底面积一般取决于表层土质;砂土,一般为3~4m2;粘性土,不宜小于6m2。夯锤中宜设置若干个上下贯通的气孔。

第3.5.6条强夯施工的技术参数;

一、锤重和落距:锤重不宜小于8t,落距不宜小于6m;

二、夯击点布置,一般按正方形或梅花形网格排列。其间距可根据夯击坑的形状、孔隙水压力变化情况及建筑物基础结构特点确定,一般为5~15m;

注:按上列形式和间距布置的夯击点,依次夯击完成为第一遍,第二次选用已夯点间隙、依次补点夯击为第二遍,以下各遍均在中间补点,最后一遍锤印应彼此搭接,表面平整。

三、确定各个夯击点的夯击数时,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土的体积竖向压缩最大而侧向移动最小;

2.最后两击沉降量或最后两击沉降量之差小于试夯确定的数值。

一般为3~10击;

四、夯击遍数一般为2~5遍。对于细颗粒多的土层、透水性弱的土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夯击遍数可适当增加;

五、两遍之间的间歇时间,取决于孔隙水压力的消散,一般为 1 ~4周。地下水位较低和地质条件较好的场地,可采用连续夯击;

六、平均夯击能,在一般情况下,砂土可取50~100t·m/m2:粘性土可取150~300 t·m/m2。

第3.5.7条强夯施工前,应试夯,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在施工现场选取一个地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试验区,平面尺寸不小于20m×20m。该试验区亦可选在需作地基的土面上。

二、在试验区内进行详细的原位测试,取原状土样,测定有关数据。

三、选取合适的一组或多组强夯试验参数,并在试验区内进行试验性施工。

四、施工中应做好现场测试和记录。测试内容和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及设计要求确定。

五、检验强夯效果。一般在最后一遍夯击完成1~4周以后进行,其方法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对比检查。

六、当强夯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补夯或调整参数再进行试验。

七、做好强夯前后试验结果对比分析,确定正式施工时采用的技术参数。

第3.5.8条强夯施工,必须按试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进行。以各个夯击点的夯击数为施工控制数值,也可采用试夯后确定的沉降量控制。

第3.5.9条夯击时,落锤应保持平稳,夯位准确,如错位或坑底倾斜过大,宜用砂土将坑底整平,才能进行下一次夯击。

第3.5.10条每夯击一遍完成后,应测量场地平均下沉量,然后用土将夯坑填平,方可进行下一遍夯击。最后一遍的场地平均下沉量,必须符合要求。

第3.5.11条雨天施工,夯击坑内或夯击过的场地有积水时,必须及时排除。

冬期施工,首先应将冻土击碎,然后再按各点规定的夯击数施工。

第 3.5.12条强夯施工应参照附表 5.9和 5.10做好记录。

第3.5.13条强夯施工的验收,应检查施工记录及各项技术参数,并应在夯击过的场地选点作检验。一般可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或轻

便触探等测定。

检验点数:每个建筑物的地基不少于3处,检测深度和位置接设计要求确定。

第六节预压地基

(Ⅰ)一般规定

第3.6.1条预压适用于软土和冲填土地基的施工。

第3.6.2条预压地基的施工。一般采用加载预压力、砂井加载预压及砂井真空降水预压等方法进行。

第3.6.3条预压地基施工前,必须熟悉地质勘察资料,施工时做好控制性观测和预压效果的测试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与正常施工。

第3.6.4条如采用井点降水预压地基时,其降水施工,应按本规范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Ⅱ)排水砂井

第3.6.5条砂井的成孔,可根据现场地质情况和施工条件,选用适当的成孔工具或机械设备,亦可按本规范第四章第五节灌注桩的成孔机具选用。

第3.6.6条制作砂井的砂,宜用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宜大于3%。

第3.6.7条砂井的灌砂量,应按井孔的体积和砂在中密状态时的干容重计算,其实际灌砂量(不包括水重)不得少于计算的95%。

第3.6.8条采用袋装砂井时,砂袋必须选用透水性和耐水性好以及韧性较强的麻布、再生布或聚丙烯编织布制作。

第3.6.9条灌入砂袋的砂,应捣固密实,袋口应扎紧,砂袋放入井内应高出井口500mm,以便埋入砂地基中。

铺设砂地基,应按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 3.6.10条砂井位置的允许偏差为该井的直径;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 1.5%。

(Ⅲ)加载和卸载

第 3.4.11条地基预压前,应设置垂直沉降观测点、水平位移观测桩、测斜仪以及孔隙水压力计、其设置数量、位置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加载应分期分级进行。对地基垂直沉降、水平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等应逐日观测并做好记录。

加载速度应根据逐日观测记录和现场实际情况控制。

第3.6.12条预压加载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土、砂、石和水等材料。

第3.6.13条地基预压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分期分级卸载。但

应继续观测地基沉降和回弹情况。

第七节砂桩

第3.7.1条砂桩适用于软土、人工填土和松散破土的挤密加固地基。

第3.7.2条砂桩用砂,含泥量不宜大于5%;含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饱和土中施工时,采用饱和状态;

二、在非饱和的并能形成直立的桩孔孔壁的土层中,用捣实法施工时,采用7%~9%。

第3.7.3条砂桩成孔宜采用振动沉管及锤击沉管等方法。振动沉管时宜用活瓣式桩靴

第3.7.4条砂桩施工应从外围或两侧向中间进行。其施工方法应按本规范第四章第五节套管成孔灌注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7.5 条砂桩的灌砂量应按本章第3.6.7条规定核算。

第3.7.6条砂桩位置的允许偏差为该桩的直径;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1.5%。

第3.7.7条桩身及桩与桩之间挤密土的质量,均可采用标准贯入或轻便触探检验,亦可用锤击法检查其密实度和均匀性。

第八节土和灰土挤密桩

第 3. 8. l条土和灰土挤密桩一般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深度为5~1Om的湿陷性黄土、素填土或杂填土的挤密加固地基。

第3.8.2条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成孔、夯填工艺和挤密效果试验、并确定分层填料的厚度、夯击次数和夯实后的干容重等要求。

第3.8.3条土和灰土桩的填料,一般采用黄土或灰土。土和灰土的质量及配合比,应按本规范第 3.1.1条和第3.1.2条的规定执行。

第3.8.4条土和灰土挤密桩的成孔,可选用下列方法:

一、沉管法:用锤击或振动沉桩机打、拨成孔;

二、爆扩法:用钻机或洛阳铲等打成小孔,然后装药,爆扩成孔;

15t;

三、水泵及供水管道,供水压力宜大于5kgf/cm2,供水量宜大于20m3/h;

四、控制设备,控制电流操作台,附有150A以上容量的电流表(或自动记录电流计)、5OOV电压表等;

五、加料设备,其能力必须符合施工要求。

第3.9.3条振冲前,应按设计图定出冲孔中心位置并编好孔号。

第3.9.4条施工应先通过现场试验,确定下列施工参数:成孔施工合适的水压、水量、成孔速度、填料方法、达到土体密实度时振冲器电机的电流控制值以及需要的加固时间等。

第3.9.5条振冲施工所用的填料,一般可用碎(卵)石、角(圆)砾、砾砂、粗(中)砂、矿渣或其他无侵蚀性和性能稳定的硬粒料。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 5Omm。填料的含泥量不宜大于10%,且不得含粘土块。

注:作为抗液化加固的排水桩,宜采用粒径5~50mm级配合适的硬粒料。

第3.9.6条振冲施工可在原地面定位造孔,也可在基坑(槽)中定位造孔。孔位上部有硬层时,应先挖孔后振冲。

造孔时,水压一般保持3~8kgf/cm2,振冲器贯入速度一般为1~2m/min。每贯入0.5~1.0m,宜悬留振冲5~10s钟扩孔,待孔内泥浆溢出时再继续贯人。当造孔接近加固深度时,振冲器应在孔底适当停留并减少射水压力。

第3.9.7条振冲填料时,宜保持小水量补给。采用边振边填,应对称均匀;如将振冲器提出孔口再加填料时,每次加料量以孔高0.5m 为宜。每根桩的填料总量应符合规定要求。

填料的密实度,以振冲器工作电流达到规定值为控制标准。

第3.9.8条振冲造孔的方法可选用下列几种:

一、排孔法由一端开始,逐步造孔到另一端结束;

二、跳打法同一排孔隔一孔造一孔,反复进行;

三、围幕法先造外围2~3圈(排)孔,然后造内圈。采用隔一圈造一圈或依次向中心区造孔。

第3.9.9条施工时应复查孔位和编号,并参照附表5.13做好记录。完工后,应在距地面1m左右深度的桩身,加填碎石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桩顶密实度。

第3.9.10条振冲施工的孔位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时振冲器尖端喷水中心与孔径中心偏差不得大于50mm;

二、振冲造孔后,成孔中心与设计定位中心偏差不得大于100mm;

三、完成后的桩顶中心与定位中心偏差不得大于0.2D(D为桩孔直径)。

第3.9.11条冬期施工应将表层冻土破碎后造孔。每班施工完毕应将供水管和振冲器水管内积水排净,以免冻结影响施工。

第3.9.12条振冲地基的效果检验。应根据土的性质和完成时间确定:砂土宜在完成半个月后;粘性土宜在完成一个月后。

检验方法,可采用载荷试验、标准贯入、静力触探及土工试验等方法。对于抗液化的地基,尚应进行现场孔隙水压力试验。

第十节旋喷地基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资料

摘自《监理员一本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定价:50.00元 监理员考试的相关资料及验收规范,这本书里都有,建议大家到书店购买这本书。加油,我亲爱的同学们,祝你们顺利通过~ 第一节地基处理验收资料 一、灰土地基 ⑴地基验槽记录。 ⑵配合比试验记录。 ⑶环刀和灌入度法检测报告。 ⑷最优含水量检测报告和施工含水量实测记录。 ⑸荷载试验报告。 ⑹每层现场实测压实系数的施工竣工图。 ⑺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搭接部位和搭接长度记录。 ⑻灰土地基分项质量检验记录(每一个检验批提供一份记录)。 二、砂和砂石地基 ⑴地基验槽记录。 ⑵配合比试验记录。 ⑶环刀和灌入度法检测报告。 ⑷最优含水量检测报告和施工含水量实测记录。 ⑸荷载试验报告。 ⑹每层现场实测压实系数的施工竣工图。 ⑺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搭接部位和搭接长度记录。 ⑻砂和砂石地基分项质量检验记录(每一个检验批提供一份记录)。 三、土工合成材料记录 ⑴设计图纸与说明。 ⑵各种材料试验报告。 ⑶关键工序施工方案确认手续。 ⑷隐蔽工程验收单。 ⑸铺设压实过程的施工记录。 ⑹荷载试验报告。 ⑺检验测试记录和报告。 四、粉煤灰地基 ⑴地基验槽记录。 ⑵最优含水量检测报告和施工含水量实测记录。 ⑶荷载试验报告。 ⑷每层现场实测压实系数的施工竣工图。 ⑸每层施工记录(包括分层厚度和碾压遍数,搭接区压实程度)。 ⑹粉煤灰地基分项质量检验记录。 五强夯地基 ⑴地基验槽记录。 ⑵施工前地质勘察报告。 ⑶强夯地基和重锤夯实地基试验记录。

⑷重锤夯实地基含水量检测记录和橡皮土处理方法、部位及层次记录。 ⑸标贯、触探、荷载试验报告。 ⑹每遍夯击的施工记录。 ⑺强夯地基分项质量检验记录。 六、注浆地基 ⑴地质勘察报告。 ⑵设计注浆参数和施工方案。 ⑶原材料出厂保证书或抽样送验试验报告。 ⑷计量装置检查记录。 ⑸拌浆记录,每孔位注浆记录。 ⑹注浆体强度取样检验试验报告。 ⑺承载力检测报告。 ⑻注浆竣工图。 ⑼特殊情况处理记录与设计确认记录。 ⑽注浆地基每一验收批检验记录。 七、预压地基 ⑴地质勘察报告。 ⑵设计说明与图纸,现场预压试验的数据,经确认或修正确认的预压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 ⑶每级加载的记录和加载后每天沉降、侧向位移,空隙水压力和十字板抗剪强度等测试记录。 ⑷卸载标准的确认测试记录。 ⑸固结度、承载力或其他性能指标试验报告。 ⑹塑料排水带质量检验记录或合格证。 ⑺隔离补给水施工记录和隔离墙内外水位观测记录。 ⑻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施工验收批质量检验记录。 八、振冲地基 ⑴地质勘察报告。 ⑵振冲地基设计桩位图。 ⑶振冲地基现场试成桩记录和确认的施工参数。 ⑷振冲地基逐孔施工记录。 ⑸振冲地基填料质量试验报告。 ⑹振冲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⑺振冲地基桩位竣工图。 ⑻振冲地基质量检验验收批记录。 九、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⑴高压喷射注浆施工桩位图。 ⑵材料检验报告或复试试验报告。 ⑶试成桩确认的施工参数。 ⑷浆液配合比与拌浆记录。 ⑸施工竣工平面图。 ⑹高压喷射注浆施工记录。 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的测试报告。 ⑻高压喷射注浆验收批的记录。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会议纪要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会议纪要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题:基础验收 参加单位及人员:见基础验收签到表 会议主持人:汪高 会议议程及内容: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潘江山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有关专家 参加的验收组,对地基与基础工程按照程序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经我单位对该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现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已完成设计审查图纸与合 同约定的工作量,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工程施工文件齐全,工程检验、检测结果合 格,观感质量好,我单位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自评为合格。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经我单位对该工程地基与基础现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已完 成设计审查图纸与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贯彻执行新标准,落实验收制度,材料检验,注重薄弱环节检 查。对止水拉杆进行防锈处理,后浇带模板不得拆除。高层建筑安全尤为重要,塔吊要定期检查钢丝 绳、滑轮、吊钩。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估合格,同意基础验收。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 一致,验收合格。 设计单位:该工程实体与设计相符,工程实体质量满足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设计文件要求。后浇 带施工严格按图施工,沉降观测要及时跟踪,如有差距,及时反馈设计院。该基础工程验收合格。 质监站:对整个观感来说没有严重缺陷,砼梁柱有个别蜂窝、麻面,对钢材检验结果进行换算要及 时,钢筋保护层、楼板厚度、抽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日志要详细反映每天的日常工作。同意验收合 格。 建设单位:以上各位专家所提内容认真落实,希望项目部施工精益求精,做到精工细作,满足业主 要求。根据各参见方的综合意见,同意验收合格。 参建各方对会议纪要内容进行确认签字与技术部门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勘察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题:基础分部验收 参加单位及人员:见基础验收签到表 会议主持人:汪高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2-83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日期:1984年5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井点降低地下水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轻型井点 第三节喷射井点 第四节电渗井点 第五节管井井点 第六节深井井点 第三章地基 第一节灰土地基 第二节砂和砂石地基 第三节碎砖三合土地基 第四节重锤夯实地基 第五节强夯地基 第六节预压地基 第七节砂桩 第八节土和灰土挤密桩 第九节振冲地基、 第十节旋喷地基 第十一节硅化地基 第四章桩基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第三节板桩 第四节钢管桩 第五节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 第六节木桩 第七节工程验收 第五章地下连续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墙体施工 第三节工程验收 第六章沉井和沉箱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沉井 第三节沉箱 第四节工程验收 附录一轻便触探“检定锤击数”试验方法 附录二硫磺胶泥的配合比和主要物理力学性能指标附录三建筑物和构筑物沉降观测要点 附录四选择锤重参考表 附录五施工记录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O4-83)的规定执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1.0.3条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1.0.4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5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第 1.0.6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第1.0.7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1.0.8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1.0.9条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本规范“附录三”执行。 第1.0.10条采用本规范时,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勘察规范》(TJ21-77)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表格释义大全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条文说明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94—2008)条文说明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一2008)条文说明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条文说明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条文说明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条文说明 地面辐射供暖木质地板铺设技术和验收规范(WB,T1037—2008)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条文说明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0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条文说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条文说明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一2002)条文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Q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条文说明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条文说明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条文说明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条文说明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条文说明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条文说明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条文说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条文说明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方案

中牟县郑庵镇盛和社区2#地块 1#、2#、8#、9#楼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 验 收 方 案 2017年3月12 日

一、验收主持:由总监理工程师(张维)主持。 二、参加验收人员签到,宣布参加验收单位人员名单,进行现场分组,明确 记录人。 三、宣布验收内容及标准: 1、资料核查 2、观感检查 3、实测检查 4、验收标准: (1)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图 (2)《建筑工程施工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4)《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3 四、参加验收人员对工程实物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施工、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质量情况和验收意见(一)施工单位: 1、工程概况; 2、重点汇报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原材料控制和施工试件情况; 3、工程是否按设计图、合同内容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 (二)设计单位:设计变更说明,对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图或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从设计角度对参加现场检查认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是否同意验收? (三)监理单位: 1、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理情况; 2、对材料、设备进场审查签字认可情况;

3、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图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重点工序 和旁站监理情况; 4、有无违反强制性条文及处理结果,对质检部门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5、工程是否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是否同意验收。(四)建设单位: 1、对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建手续完善情况说明; 2、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到位管理及服务情况说明; 3、对工程质量的看法和意见,就工程质量是否同意验收发表意见; 六、资料复核组,工程实体验收组、观感验收组介绍各组验收情况: 1、资料复核组: 2、实体验收组: 3、观感验收组: 七、验收组宣布验收结果并作出结论(专家组分别表态): 1、观感检查组汇报情况 2、实测组汇报情况 3、资料审查组汇报情况 4、验收组组长综合各组验收意见宣布验收结论。 八、质监站: 对验收程序、形式、内容是否符合建设部门规定发表意见。 九、通过验收会议纪要,验收组人员签字认可。 十、请业主单位领导讲话。 附件:1、验收组成员签到表 2、验收组成员分工表 3、主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4、实测记录表 5、观感检查记录表

地基与基础验收方案

地基与基础验收方案 工程名称:淮阳建业桂园三期 建设单位: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勘察单位: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海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沈建华 时间:2014年12月25日

地基与基础验收方案 一、工程概况:建业桂园三期包括13#、16#、18#、20#楼及16#-18# 间车库,13#楼地上建筑面积为17467.63㎡,地下建筑面积为 746.05㎡,16#楼地上建筑面积为9082.97㎡,地下建筑面积为 361.57㎡,18#楼地上建筑面积为9066.44㎡,地下建筑面积为 388.14㎡,20#楼地上建筑面积为17467.63㎡,地下建筑面积 为739.48㎡,建筑层数26层,建筑高度78.450m。基础形式为 CFG桩复合地基+筏形基础,主体建筑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剪 力墙,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耐火等级为一级,建筑结构安全等 级为二级,防水等级为I级。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抗震等级为 四级,地下工程抗渗等级为P6。室内外高差0.300m,±0.000 相当绝对标高47.20m。 二、验收依据: 1、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 2、建筑规范、标准; 3、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 三、验收程序及内容: 1、验收程序:本次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主体单位共同验收。(1)由项目监理部总监主持验收组会议并点名签到; (2)监理单位宣读结构验收方案并征求参建单位意见;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报结构工程施工情况; (4)监理单位宣读结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地基与基础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1 3.基本规定 2 4.地基 3 4.1一般规定 4.2灰土地基 4.3砂和砂石地基 4.4土工合成地基 4.5粉煤灰地基 4.6强夯地基 4.7注浆地基 4.8预压地基 4.9振冲地基 4.10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4.11水泥土搅桩地基 4.12土和灰土挤密地基 4.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 4.14夯实水泥桩复合地基 4.15砂桩地基 5.桩基础 16 5.1一般规定 5.2静力压桩 5.3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4混凝土预制桩 5.5钢桩 5.6混凝土灌注桩 6.土方工程 24 6.1一般规定 6.2土方开挖 6.3土方回填 7.基坑工程 27 7.1一般规定 7.2排桩墙支护工程 7.3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7.4锚杆和土钉墙支护工程 7.5钢或混凝土支护工程 7.6地下连续墙 7.7沉井和沉箱 7.8降水和排水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5 附录A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附录B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1 总则 1.0.1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说明:1.0.1 根据统一布置,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中的“土方工程”列入本规范中。因此,本规范包括了“土方工程”的内容。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说明:1.0.2 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和矿井巷道工程,对地基基础工程均有特殊要求,本规范偏重于建筑工程,对这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应按专业规范执行。 1.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 本规范部分条文是强制性的,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可以有高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说明:1.0.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对各个规范的编制起了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执行本规范时,应同GB50300标准结合起来使用。 1.0.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说明:1.0.5 地基基础工程内容涉及到砌体、混凝土、钢结构、地下防水工程以及桩基检测等有关内容,验收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有: 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1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1 5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2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2 术语 2.0.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geosynthetics foundation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构成建筑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单层,也可以是多层。一般为浅层地基。 2.0.2 重锤夯实地基 heavy tamping foundation 利用重锤自由下落时的冲击能来夯实浅层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层较为均匀的硬层来承受上部载荷。强夯的捶击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3 强夯地基 dynamic consolidation foundation 工艺与重锤夯实地基类同,但锤重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4 注浆地基 grouting foundation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地基及基础验收标准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施工的经验,适当考虑了近几年已成熟应用的新技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桩基础、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及工程验收等内容。其中土方工程是将原《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的土方工程内容予以修改后放入了本规范,基坑工程是为适应新的形势而增添的内容。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上海市江西中路406号、邮编:200002、E-mail:zgs@https://www.360docs.net/doc/6110596036.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 中港三航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桂业琨、叶柏荣、吴春林、李耀刚、李耀良、陈希泉、高宏兴 郭书泰、缪俊发、李康俊、邱式中、钱建敏、刘德林 1 总则 1.0.1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说明:1.0.1根据统一布置,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中的“土方工程”列入本规范中。因此,本规范包括了“土方工程”的内容。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说明:1.0.2铁路、公路、航运、水利和矿井巷道工程,对地基基础工程均有特殊要求,本规范偏重于建筑工程,对这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应按专业规范执行。 1.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本规范部分条文是强制性的,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可以有高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的标准。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说明:1.0.4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对各个规范的编制起了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执行本规范时,应同GB50300标准结合起来使用。 1.0.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一)、组织与安排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分工及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来源:发布时间: 2004-7-7 15:55:28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4年5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60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2—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上海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 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任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修订本)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各地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的条文,增加了已通过鉴定并广泛应用的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经两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定后修改定稿。修订后的内容,除保留原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4年5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60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 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2—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上海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 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任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修订本)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各地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的条文,增加了已通过鉴定并广泛应用的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经两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定后修改定稿。 修订后的内容,除保留原规范的地基、桩基础、沉井和沉箱等章外,增订和调整了井点降低地下水位、地下连续墙、强夯、预压、土和灰土挤密桩、振冲、旋喷以及桩基础中的静力压桩、硫磺胶泥锚接桩、钢管桩和各类灌注桩等章节,取消了工民建中不常用的“土的人工冻结”和 “管柱基础”等章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5.)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2.5) 1.1 结构工程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修改版)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2-10-1 实施 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3507-2011《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 3510-2011《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H/T 3528-2005《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29-2005《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2002《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2设备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GB150.1~4-2011《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3542-2007《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JB/T4730.1~6-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总则 1.0.1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土工合成材料地基geosyntheticsfoundation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构成建筑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单层,也可以是多层。一般为浅层地基。 2.0.2重锤夯实地基heavytampingfoundation 利用重锤自由下落时的冲击能来夯实浅层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层较为均匀的硬层来承受上部载荷。强夯的锤击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3强夯地基dynamicconsolidationfoundation 工艺与重锤夯实地基类同,但锤重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4注浆地基groutingfoundation 将配置好的化学浆液或水泥浆液,通过导管注入土体孔隙中,与土体结合,发生物化反应,从而提高土体强度,减小其压缩性和渗透性。 2.0.5预压地基preloadingfoundation 在原状土上加载,使土中水排出,以实现土的预先固结,减少建筑物地基后期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载力。按加载方法的不同,分为堆载预压、真空预压、降水预压三种不同方法的预压地基。 2.0.6高压喷射注浆地基jetgroutingfoundation 利用钻机把带有喷嘴的注浆管钻至土层的预定位置或先钻孔后将注浆管放至预定位置,以高压使浆液或水从喷嘴中射出,边旋转边喷射的浆液,使土体与浆液搅拌混合形成一固结体。施工采用单独喷出水泥浆的工艺,称为单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空气与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二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水、高压空气及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三管法。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地基钎探

交底提要:地基钎探的相关材料、机具准备、质量要求及施工工艺一、材 料要求 砂:一般为中砂 二、主要机具 机械打钎(轻便触探器、推荐使用) 穿心锤重1Okg,尖锥头、触探器钎杆Φ25钢筋,长度1.5~1.8m。其他有铅丝、凳子、手推车、夹具、撬棍(拔钢钎用)、钢卷尺等。三、作业条件 1、基土已挖至设计基坑底标高,表面应平整,轴线及坑宽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根据设计图纸绘制钎探孔位平面布置图。 3、按钎探孔位平面布置图放线并撒白灰点。 4、杆上预先划好30cm横线。 5、钎探孔的排列方式根据槽宽确定,槽宽大于200cm时采用梅花型排列方式,间距1.5米, 孔深2.0米。 四、操作工艺 工艺流程 确定打钎顺序——就位打钎——记录锤击数——整理记录——拔钎盖孔——检查孔深——灌砂 1、钎探孔位置平面布置图放线,孔位钉上小木桩或洒上白灰点。 2、将触探杆尖对准孔位,再把穿心锤套在钎杆上,扶正钎杆,拉起穿心锤,使其自由下 落,锤落距50cm,把触探杆竖直打入土层中。 3、记录锤击数。钎杆每打入土层30cm,记录一次锤击数。按地基钎探记录执行。 4、拔钎:用铅丝将钎杆绑好,留出活套,套内插入铁管,利用杠杆原理将钎拔出,拔除 后用砖盖孔。 5、移位:将触探杆搬到下一个孔位,以便继续打钎。 6、灌砂:打完的钎孔,经过质检人员和工长检查孔深与记录无误后,即进行灌砂。灌砂 时每填入30cm左右,可用钢筋捣实一次。 7、整理记录:按孔顺序编号,将锤击数填入统一表格内,字迹清楚,经过技术负责人、 质检员、打钎人员签字后归档。 8、如工程在冬季施工,每打1孔及时覆盖保温材料,不能大面积掀开,以免基土受冻。 五、质量要求 1、钎探深度必须符合要求,锤击数记录准确,不得作假钎。 2、钎位基本准确,钎孔不得遗漏;钎孔灌砂应密实。 六、成品保护 钎探完毕后,应作好标记,保护好钎孔,未经质量检查、有关工长复验,不得堵塞或灌砂。 七、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基土受雨后不得钎探。 2、如打钎进行不下去时,应请示有关工长,适当移位打钎,不得不打钎而任意填锤击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_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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