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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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的概念及职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是指为了实现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的一种综合性技术服务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检查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跟踪工程进度,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进度问题,保证工程按时交付使用;监督工程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争议和纠纷。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1、施工工序的监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工序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每一个施工工序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

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频繁的巡视,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2、质量监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对工程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

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材料进行抽查,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3、安全监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重点关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4、进度监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要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监理人员需要与施工单位密切合作,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进度问题,确保工程按时交付使用。

5、环境监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应对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环保要求。

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的实施方案1、确定监理组织机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理组织机构,确定监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理工作有序进行。

2、编制监理计划: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需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目标和工作重点,确保监理工作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监理守则一、关于监理人第一条:监理人必须严守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对工程项目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条:监理人须与承包人模范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技术规程、规范,并且尊重当地的民俗、民情。

第三条:严格按照工程合同来实施对工程的监理,既要保护发包人利益,又要公正、合理的对待承包人。

第四条:监理人须廉洁勤业,不得接受除发包人所支付的工程监理酬金以外的任何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回扣、津贴或其它间接报酬。

第五条:监理人须严守秘密,对所了解的关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经济技术情报,除经授权外不得泄露。

第六条:监理人必须观点鲜明,对其认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遭发包人否决时,亦应书面向发包人说明其理由,并阐明否决可能引起的后果。

对发包人的某些决定认为不妥时,则应主动向发包人阐明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监理人及其成员不得经营或参与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政府部门或项目有关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八条:监理人必须光明磊落,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不得伤害、诽谤、诬陷其他发包人单位。

第九条:•监理人须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其监理业务开展情况,不得谎言欺骗发包人,或故意掩饰工作中的失误。

二、关于监理工程师:第十条:监理人员须守法、公正、清廉、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以严谨的作风和服务的观念,热情为工程项目服务。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各自的业务,对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程序,安全措施,施工工艺,验收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及各类相关的合同文件,应认真理解与熟悉,并正确操作。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在熟悉业务的同时,尚应加强信息管理工作,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支持设计、施工及科研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实行优化,大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案。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须清正廉明,不得私自在施工、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兼职或收取贿赂,或有徇私舞弊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发包人或施工单位的业务情报。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例-章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例-章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例目录第1章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1 总则1.2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1.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1.5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1.6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7 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8 高边坡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10 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章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监理实施细则2.1 总则2.2 设计文件审核的依据2.3 审核程序2.4 审核的主要内容2.5 其他第3章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3.1 总则3.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3.3 工程验收的程序3.4 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3.5 分部工程验收3.6 阶段(中间)验收3.7 单位工程验收3.8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3.9 其他第4章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4.1 总则4.2 施工期监理信息来源及分类4.3 信息流通程序4.4 信息收集和传递规则4.5 工程信息计算机辅助管理4.6 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第5章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5.2 施工测量的质量管理5.3 控制测量5.4 施工放样5.5 施工期变形监测5.6 机电及消防测量5.7 竣工测量及其他第6章工程原材料及混凝土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6.1 总则6.2 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质量控制6.3 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6.4 混凝土拌和生产过程中的试验检测监理第7章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7.1 总则7.2 基础验收准备7.3 基础验收程序7.4 基础验收资料7.5 其他第8章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8.1 总则8.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8.3 施工过程监理8.4 施工质量控制8.5 工程验收8.6 其他第9章土石坝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9.1 总则9.2 料场复查与规划9.3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9.4 施工过程监理9.5 施工质量控制9.6 其他第10章坝体石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0.1总则10.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0.3施工过程监理10.4施工质量控制10.5质量检查与验收10.6其他第11章粘土心墙坝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1.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1.3施工过程监理11.4施工质量控制11.5质量检查与评定第12章砌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2.1总则12.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2.3施工过程控制12.4质量检查与评定第13章土石合成材料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3.1总则13.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3.3施工过程控制13.4质量检验与评定13.5其他第14章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4.1 总则14.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4.3 施工过程监理14.4 施工质量控制14.5 质量检查与评定第15章混凝土防渗墙监理实施细则15.1 总则15.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5.3 施工过程控制15.4 质量检验与评定15.5 其他第16章水工隧洞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6.1 总则16.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6.3 施工过程监理16.4 施工质量控制16.5 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16.6 其他第17章锚喷支护监理实施细则17.1 总则17.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7.3 施工过程监理17.4 施工质量控制17.5 质量检验与评定17.6 其他第18章预应力锚索加固监理实施细则18.1 总则18.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8.3 施工过程监理18.4 施工质量控制18.5 质量检验与评定第19章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9.1 总则19.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9.3 施工过程监理19.4 施工质量控制19.5 质量检验与评定第20章安全监测监理实施细则20.1总则20.2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与保管20.3仪器埋设准备20.4仪器埋设安装20.5观测与维护20.6质量检验与验收20.7其他第21章混凝土灌注桩监理实施细则21.1总则21.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21.3 施工过程监理21.4 施工质量控制21.5 质量检查与评定第22章高压喷射灌浆防渗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2.1 总则22.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22.3 施工过程控制22.4 质量检查评定22.5 其他第23章金属结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23.1 总则23.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23.3 施工过程监理23.4 施工质量控制23.5 质量检验与评定23.6 其他第24章水轮发电机组安装监理实施细则24.1 总则24.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24.3 施工过程监理24.4 施工质量控制24.5 质量检查与评定第1章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1 总则(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1)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DL/T 5111—2000前 言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从1984年开始,逐步转为全面推行,已历经十五年了,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原国家能源部和电力工业部先后发布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文件。

199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加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地位及其重要性。

本标准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5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5]15号文)的安排制定。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进行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祁宁春、杨浦生、陈明惠、毛亚杰、赵锡锦、王音辉、陈东平、陈学德、钱有锐、周伟鑫、董晓伟、廖家凯、徐培基、孙玉生、汪易森、赵雄飞、马树青、王平稳、刘经迪、汪 毅、朱纯祥、邹 琳。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负责解释。

2000年10月1 范 围本规范规定了对监理机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检验,对工程进度的控制,对安全、环保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管理与责任等。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

小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2 名词与术语2.0.1 施工监理指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

2.0.2 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等,分别指由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方,为工程建设目的,明确签约双方义务、责任与权益的协议书及组成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什么是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监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顺利完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是国家建设事业中的关键领域之一,而建设监理则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

监理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轻工程延期和超支的情况。

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对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至关重要。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和作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是全程监督工程建设过程,该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全部阶段。

监理人员需要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和检查,并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和评估。

具体而言,监理人员还需要负责以下职责:1.监督工程设计阶段–监督设计单位的设计过程,确保设计符合工程要求和国家标准–检查设计文件中的规范要求和技术要求是否完备,是否存在瑕疵–对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解决2.监督工程施工阶段–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审核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解决3.监督工程验收阶段–监督验收单位的验收过程,确保验收符合工程要求和国家标准–审核验收文件中的规范要求和技术要求是否完备,是否存在瑕疵–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2.缩短工期,减少成本。

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避免工期延误和超支现象的发生。

3.解决纠纷和保障权益。

如出现工程质量纠纷或法律纠纷等问题,监理人员可以提供权威的技术和法律支持,帮助各方协商解决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制度一、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在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中,首要任务是确立清晰的组织结构和合理的人员配置。

监理单位应设置总工程师负责全面技术工作,下设若干专业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现场监理人员。

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以确保其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职责明确监理工作的核心在于责任的明确。

监理单位需对工程的投资方负责,代表投资方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审核、施工过程监管、材料设备检验、合同履行监督等各个方面。

同时,监理单位还要及时向投资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于保障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该体系应涵盖从原材料进场、施工操作到成品验收的全过程。

监理单位需要制定严格的检查和试验程序,确保所有工程活动均按照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执行。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问题扩大。

四、进度管理工程进度的控制同样重要,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并对施工方的进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导致进度延误,监理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方调整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五、成本控制有效的成本控制能够为投资方节约资金,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预算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施工过程中监控成本使用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同时,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寻求成本节约的可能性。

六、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环境保护在监理工作中,还应注重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八、信息记录与报告监理单位要详细记录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会议纪要、变更指令等,并定期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及时向投资方和其他相关方汇报工程情况。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控制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控制分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控制分析一、引言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为了利用水资源进行发电、灌溉、供水等目的所进行的工程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控制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能够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控制进行分析,探讨其重要性和具体的实施方法。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控制的重要性1. 确保工程质量:水利水电工程往往处于复杂的自然环境中,受到地质变化、水文特点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严格按照监理要求进行施工,才能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 防止资源浪费:水利水电工程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浪费,将对工程的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影响。

通过监理控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各类问题,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3. 保障工程安全:水利水电工程常常涉及到大坝、水库、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监理控制可以帮助预防和避免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保障工程的安全。

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控制的具体方法1. 制定严格的施工规范:监理控制的第一步是建立严格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确保所有施工工序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这些规范和标准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选用、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为监理控制提供明确的依据。

2. 配备专业监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常常复杂多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该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并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监理水平和能力。

3.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理控制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监理人员应当加强与施工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也要对监理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控制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控制管理

区域治理管理观察与探讨水利水电工程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社会不断发展。

但是从目前水利水电施工质量监控管理的情况来看,其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重视自己的本职工作,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控制,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要求,才能使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朝着高效、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一、水利水电施工监控管理的现状1 施工监理控制管体系存在漏洞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的施工监理控制管体系存在很大漏洞,这个监管体系中存着在监管人数严重不足、部分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差和人员职位安排不得当等问题。

水利水电监理控制管体系和其他行业的监管体系一样,由许多部门组成,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方向,如果部门人员不足,每个人的工作量就会加大,导致工作人员不能做到全面管理,会遗漏一些施工环节。

这个监管系统另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就是,施工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缺乏较强的岗位意识和对工作的责任感,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管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整个工程的质量不达标,严重还会引发安全事故,为工程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另外,监管体系中各部门的职责不明确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施工单有些部门在管辖上有重叠,职责权限相互冲突,导致各部门推诿责任,形成互相牵制和干扰的局面,因此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完成。

2 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水利水电施工是由施工人员完成的,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影响着水利水电的施工质量。

如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高,就会加大了水利水电工程的监管难度。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时候,施工单位招聘的一些工作人员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并且施工单位也没有对新员工进行专业方面的培训,然而一些有经验的施工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导致其工作能力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控管理的难度。

二、完善水利水电施工过程监控管理的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工作人员的监管工作不能只局限于施工过程,应加强监管力度,在工程施工前就着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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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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