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人须知_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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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采购、工程承包、勘察、设计等活动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的义务。

1. 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标活动,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3. 招标人应当保护招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招标文件中的
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投标人有权依法参与招标活动,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条监督管理。

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对于违反招标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措施。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督部门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资格、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七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人民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社会力量和各类经济组织竞争,有关部门应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审、定标和履约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经组织部门审查合格后发布。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招标投标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格式;(三)招标条件和技术规范;(四)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辟布,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十五天。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招标人、联系方式和报价截止日期;(二)招标文件的费用和获取方式;(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条件和资料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招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误导性和歧义性的内容。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制定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及报价单;(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四)履约保证金和其他保证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招标人规定的送达地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不得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利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招标评审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022年最新最全投标人须知正文范本

2022年最新最全投标人须知正文范本

2022年最新最全投标人须知正文范本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招标工程师:指具有所在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受招标代理机构授权,主持本标段招标代理工作的代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立项文件及文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标段的项目相关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其中:本标段的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本标段的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单位。

(如有)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是指为本标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和提供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财务监理人。

(如已确定)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9)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18)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内容、条件和要求。

同时,招标人还应当提供充分的项目信息和技术规范,保证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项目。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资格、信誉和业绩进行审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招标人有权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组织评标工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敏感信息。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报价,并标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税收、社会保险等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权查询项目信息、明确招标条件和要求,提出合理的咨询和质疑。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客观公正、保密的职责,为招标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监督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标程序的公正进行。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信誉和业绩进行审核,并及时向招标人提供评标结果。

第五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合格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具有公正、公平、专业的评标能力。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选出符合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标报告。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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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程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表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表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有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凡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课外补充: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余本表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表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出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组成部分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果
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以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的编写
(1)投标文件的语言(中文)
(2)投标文件的组成
a.投标书及其附录
b.投标保证金(投标价的1.5%~2%)
投标保证金的几种形式
第一:现金
第二:保付支票
第三:银行汇票
第四:银行保函
第五: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六: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书
c.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报价单
d.辅助资料表
e.有关资格证明书
f.其他材料
(3)投标报价(以单价和合同为依据)
(4)投标有效期(一般90~120天)
投标有效期规定在截标后的一段时间内(招标人可以修改或延长投标有效期,一般会延长)
(5)投标保证金
(6)替代方案投标
(7)标前会议
也称投标预备会,召开的目的是为了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而且往往与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结合进行
(8)投标文件的份数与签署
正本:指投标人所填写所购买的招标文件的表格,以及“投标者须知”中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

4.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印记
a.正确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b.外层、内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
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开封。

c.在内层包装上还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投标迟到时原封退还
(2)投标截止日期: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
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被拒绝,并原封退回
(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信函应该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

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人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5.开标
(1)一般采用公开开标
(2)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签字盖章与完整性,包括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3)无效投标:凡是未按规定密封、盖章、字迹不清、不完整、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4)宣读: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6.评标
(1)评标过程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
a.以书面形式
b.不允许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实质性内容
(3)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检查
a.审查是否有实质性响应
b.是否有显著的差异和保留
(4)错误的修正
原则:a.以文字数额为准
b.一般以单价为主
c.修正后的投标文件经投标人认可,才对投标具有约束力。

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5)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a.评标机构反对实质上相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与比较。

b.通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7、授予合同
(1)授予合同的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那些证明对招标文件做出啦实质性回答、经评审确定是最低标、而且有能力的并能有效的实施合同的投标人。

(2)授予合同的通知
a.主要说明何时通知,通知的内容以及对象
b.中标通知将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得到履行
c.在接到中标者履约担保之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责任解除
(3)签订合同
a.规定签订合同的步骤和方式
b.一般采用一下两种方式
a.)可由招标机构将合同文件寄给中标人,中标人填制并签字后退还招标人
b.)由招标机构寄出合同文件,中标人代表前往招标机构签订协议
(4)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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