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
法院书记员职位职责

法院书记员职位职责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我将按照一个职位职责的格式为您书写文章。
请您注意,正文内容与提交的题目相关,包括法院书记员职位的相关职责。
以下是我为您撰写的文章:法院书记员职位职责一、岗位简介法院书记员是法院系统中重要的职位之一。
作为法院工作团队的一员,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院书记员的职位职责,以便更好地了解该职位的相关工作内容。
二、法院书记员的职责1. 协助庭审作为法院书记员,他们要负责协助庭审工作。
这包括准备庭审文件和材料,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他们应根据律师或法官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案件的文书和法律依据。
同时,他们还需要记录庭审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如证词和法官的指示,确保案件资料得以完备记录。
此外,他们还需要协助调度法庭内的各项工作,并与其他职员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
2. 文书处理法院书记员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处理相关文书。
他们需要准确地起草各种法院文件,如传票、裁决书和调解书等。
在起草过程中,他们必须仔细审查案件材料,确保各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
此外,他们还需要负责输入和维护法庭电子文档系统,以便日后查询和查阅。
3. 协助法官法院书记员通常会为法官提供秘书支持。
在法官需要的情况下,他们要协助准备法院会议和讨论的资料,为法官提供必要的支持。
他们还负责为法官处理和管理日常的行政工作,如安排会议、预订行程和处理文件等。
4. 管理庭审延期和案件安排法院书记员还承担庭审延期和案件安排的重要职责。
他们需要与各方律师和当事人沟通,协调庭审日期,以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他们还需注意案件的紧急性和重要性,妥善安排庭审日程,以保证法庭正常运转和公正审理。
5. 司法调研和学习作为法院书记员,他们还需要进行司法调研和学习,保持对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了解。
他们应积极参与培训和研讨会,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并为法院工作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法院书记员是法院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法院书记员职位职责

法院书记员职位职责关键信息项:1、工作内容与职责2、工作要求与规范3、职业素养与操守4、培训与发展5、考核与评估1、工作内容与职责11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111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包括审查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112 负责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确保当事人及时收到相关通知。
113 安排庭前调解,协助法官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做好准备。
12 庭审中的记录与辅助工作121 准确、完整地记录庭审过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官的询问和各方的辩论等。
122 协助法官维持庭审秩序,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123 传递证据和展示物证,保证庭审中的证据展示环节准确无误。
13 案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131 庭审结束后,及时整理庭审笔录,确保笔录内容清晰、准确、完整。
132 负责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的整理和装订,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归档。
133 对归档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后续查询和使用。
14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调查和执行工作141 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包括走访相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材料。
142 参与案件的执行工作,如协助执行法官送达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
15 其他事务性工作151 负责法院内部文件的传递和分发,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152 协助处理当事人的来访和咨询,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2、工作要求与规范21 专业知识与技能要求211 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熟悉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212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庭审记录系统。
213 具备良好的文字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准确、清晰地记录和表达相关信息。
22 工作纪律与规范221 严格遵守法院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
222 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法庭书记员的工作是什么_法庭上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法庭书记员的工作是什么_法庭上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法庭书记员主要的工作是做什么?下面店铺分享了法庭上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供你参考。
法庭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1、记录工作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
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
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
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2、诉讼中的工作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
书记员在整个诉讼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
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
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
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

法院书记员工作总结尊敬的XXX法院领导:我是XXX法院的书记员XXX,经过一年的工作,我对我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向您汇报如下:一、工作内容:作为法院书记员,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处理案件,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1. 案件材料整理:负责收集、整理和登记案卷材料,确保案件流程的顺利进行。
2. 庭审记录:出席庭审,并准确记录庭审过程和当事人陈述,保证庭审程序的公正和完整。
3. 法律文书起草:负责起草法院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并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协助法官: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如查询相关法律、案例,提供法律意见等。
二、工作成绩: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1. 完成案件登记:准确、及时地对新收案件进行登记和整理,确保案件流转无误。
2. 优化庭审记录:提高庭审记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保证庭审过程的真实记录和调查取证。
3. 文书起草质量提升:经过反复修改和学习,我的文书起草水平得到提升,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4. 与同事的协作:与同事密切合作,协同处理案件,提高工作效率。
三、存在问题:在工作中,我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并已着手解决和改进:1. 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在专业知识方面,我意识到还需要学习和深入了解更多法律知识,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2. 素质提升亟待加强:作为法院书记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如沟通能力、判断能力等,这方面我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3. 庭审应对能力有待提高:在实际庭审中,我发现自己在庭外争辩和应对各方面还有所欠缺,需要通过实践和学习进一步提高。
四、改进措施:为了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我将采取以下措施:1. 学习进修: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2. 阅读学习: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学习和了解,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
3. 增加实践经验:积极争取更多的庭审记录机会,通过实践提高庭审的应对能力和记录水平。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法院书记员工作体会

法院书记员工作体会作为一名法院书记员,我经过了近两年的工作经验,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个职位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工作体验和见解,希望能对即将进入这个职业的人们提供些许帮助和启示。
一、工作职责和特点首先,让我们谈一谈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和特点。
作为一名法院书记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审判员办理案件,记录庭审过程中的相关内容,整理、存档法院文书。
这个职位的工作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专业性强法院书记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判断力,能够准确地理解和翻译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和庭审过程中的陈述。
2.细节把握能力法院书记员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记录下法庭上的证言和辩词,同时准确无误地整理、归档法院文书。
因此,他们非常注重细节把握和时间管理能力。
3.机密性要求高法院书记员需要遵循法院的机密和保密要求,对于非法泄露案件相关信息的行为将会严重受到惩罚。
二、工作收获和挑战在我的工作过程中,我不断地收获着成就感,也遇到了不少的挑战。
1.收获在法院书记员这个职位上,我的法律素养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通过对案件的协助,我对法律的认识逐渐深入,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流程和要求也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此外,在整理、编辑和归档法院文书的过程中,我也锻炼了良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能力,同时也加强了自己的敏锐度和注意力。
2.挑战虽然工作中有许多成就感,但也有不少的挑战。
首先,要求准确记录法庭上的各种证言和审判人员的陈述,需要专业性并且精通相关法律知识。
其次,需要认真对待法院文书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时间和细节要求极高。
此外,由于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能会存在矛盾冲突,因此需要对纪律要求和机密要求更加敏感和重视,始终保持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
三、工作心得和建议作为一名法院书记员,我们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
以下是我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的一些心得和建议:1.要善于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2.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管理要求。
法院书记员职责具体是什么

法院书记员职责具体是什么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案件,在本庭立结案台帐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合议庭合议记录、宣判记录、执行记录等各种记录工作;
3、负责打印、校对法律文书;
4、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5、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6、对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及时报送立案庭登记;
7、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8、负责案件报结,报结前应填写好“案件流程信息表”和“报结案件移交表”,制作结案文书软盘,将预收诉讼费用转实收或提交立案庭办理减免缓审批手续;
9、负责审判庭卫生清理;
10、完成调研信息宣传任务;。
书记员的工作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简单的讲书记员的工作就是配合法官审理好案件,做好案件程序性的各项工作。
以你在业务庭为例,立案庭负责立案,立完以后在电脑系统里面分配给业务庭的承办法官,你接到通知以后到立案庭领取新收案件的各项卷宗材料,收到以后可以简单做个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你们庭管辖,是否遗漏相关材料等等,确保无误后将案卷材料交由承办法官。
现在许多地方的法院实行了由立案庭直接分案到业务庭的法官手里面,有的地方是分案到庭,再由庭长分案到各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以后,一审的刑事案件需要书记员向各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与承办法官商议开庭时间。
二审的案件需要发立案通知书。
民事的一审需要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给对方当事人。
《意见》特别提到,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民事案件应采取开庭前先调解的方式。
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院应当准许。
关于司法调解的思考2007年05月16日19:13 东方法眼沈兴贵19706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 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特有的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早在三千年前的西周奴隶主官府中即设立“调人”、“胥吏”的官职专门调解。
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调处纠纷,并在乡亭里设蔷夫,担任“职听讼”,“职听讼”即是调解民间纠纷。
《大明律事》中规定,“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亭剖理”,其中的亭即为申明亭,由有威旺的老者,里长负责调解。
①发生纠纷时,人们注重以伦理为核心强调“和为贵”,尽量避免扩大纠纷,激化矛盾,而是求助民间有威望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伦理常情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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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作用和地位我国法院现在的书记员,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规定的不是十分明确,但根据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要求。
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工作、作好诉讼中的工作以及协助好法官处理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1、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
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
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
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
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合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
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
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
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
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
2、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作用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其次,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
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
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中工作的任务,再次,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质量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
最后,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
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审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工作,但在其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由此可见书记员也有相对的独立性。
实行公开的文化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注意考察考试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全面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法制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
把最适合书记员录用条件、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放到书记员工作岗位上,把好录用、选用书记员这一关。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不仅要在提高书记员法律素质上面下功夫,还要创建独立于法官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形成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的序列模式,充分调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能安身立命地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好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建立中国特色的书记员制度,可以考虑包括以下内容:1、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制度。
在法院内部设书记员处,作为书记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地位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
书记员与审判庭分离,使书记员完全附属于审判员的工作关系转变到辅助审判员办理个案的合作关系。
书记员处的职责不仅包括接收案件材料、法庭记录等工作,还亨有分送案件、安排开庭日期、确定出庭的书记员等权利。
2、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
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
书记员的最低职级可以考虑低于法官最低职级一级。
实行书记员职务终生制,保障可以按序列正常晋升。
3、健全书记员管理制度。
包括书记员的任职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程序等均要有相应的制度落实。
任用书记员的条件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要着重看是否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记录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任职资格应有别与法官。
通过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书记员分案制度》、《安排开庭制度》、《法庭记录制度》等日常工作制度以保证书记员处工作的正常运转【6】。
一、明确任务,定位角色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笔者认为,书记员的职责为:(一)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经“审理”到“执行”的完整活动过程,是依程序法进行的。
书记员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为: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确定审理后,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构成工作。
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审判案件是否合法、及时。
第三,是审判阶段的中心环节即开庭中的工作。
书记员要按照审判人员的部署与安排,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
重点是将法定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第四,开庭后的工作。
这是闭庭后诉讼活动的延续,书记员要协助审判人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及以后需要办理的事实一一处理好。
第五,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
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
第六,对于上诉的、抗诉的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手续,接收手续。
第七,是诉讼中的最后程序-执行。
这是较为关键的工作,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任务。
第八,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
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书面材料都应随时整理。
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二)办理其他的有关诉讼的事项从实践来看,书记员除完成在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外,经常要办理的事项有:群众来访、来信的接待、处理;司法案件的统计;法律文书的校对;内勤工作;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较为简单的案件事实;法官或庭长、院长安排的有关审判事项。
二、创新工作,提升技能由于书记员工作在法院中的从属性,其工作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被动性、消极性的后果。
书记员确实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法院工作中的配角,但是更要认识到作为配角的积极意义。
下面,笔者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自己的实践,对书记员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一)庭前准备工作的改革庭前准备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过程或诉讼阶段,是为了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
1、开庭前送达工作的改进一个案件立案后,书记员就要面临种类繁多的通知及传票等送达工作,仅就笔者工作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要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还要送达举证通知书;另外,还要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代理人)以及传票等。
如果当事人多,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等事项都要重复填写,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如将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三为一,制作一份统一的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及格式作统一规定,既明确规范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又达到精简工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2、预备庭制度的改革所谓预备庭,又称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前由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某些庭前准备工作,以保证正式开庭能顺利进行的一种程序。
实行预备庭既可使法官及当事人都对庭审的形式及内容有一心理上的准备,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亦可节省庭审时间。
预备庭的主体应该包括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关于法官应否参加预备庭,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该规定没有说明由谁主持证据的交换,现在我国一般都是由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然而,在国外,不论是大陆系国家确定的“准备程序法官”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确定的“主事法官”,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作庭前准备工作的法官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
笔者认为,预备庭应由书记员主持,理由如下:第一,法院经过多年的发展,书记员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素质,他们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有一定的理解,熟悉法庭工作的程序,足以胜任这项工作;同时由书记员主持预备庭,可以避免由法官主持预备庭的弊端;第二,预备庭并不属于程序审查,不需对证据进行核查,进行的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由书记员主持,既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又可使法官保持尊严感,为以后的庭审铺平道路。
第三,在确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交换证据之后,由书记员对预备庭的内容进行总结,形成最后清单。
清单内容包括诉讼各方无争议的证据(此后不再调查)、诉讼各方在预备庭中承认的事实等。
此清单由各方当事人最后确认后,提交法官。
3、庭前接纳证据制度的完善目前,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交的证据,立案庭会出具一个提交证据的清单给当事人,但在案件进入业务庭后至开庭前,当事人再提交证据,据笔者调查,不少法院就不再出具收据给当事人。
这样不仅容易出现如果证据遗失责任不清等问题,而且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的规定。
因此,尽快印制统一的接纳证据的收据,并规定由法官或者书记员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给当事人收执并附卷,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庭前接纳证据的制度,显得极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