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案例1
南阳黄志渊金融诈骗案例

南阳黄志渊金融诈骗案例案件背景南阳黄志渊金融诈骗案是中国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大型金融诈骗案件。
该案涉及南阳市的一家投资公司,由黄志渊作为核心人物,通过非法集资和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黄志渊的犯罪手段1. 虚假宣传黄志渊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虚假宣传,夸大公司业绩,吹嘘高额回报率,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他以高利润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
2. 非法集资黄志渊以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他通过组建投资团队、推广会员制度等手段,扩大了非法集资的规模。
3. 虚构项目黄志渊虚构了多个投资项目,宣称能够带来高额利润。
他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项目介绍和运作模式,让投资者相信这些项目的可行性和价值。
4. 虚假交易为了掩盖非法集资的事实,黄志渊进行了大量虚假交易。
他通过虚构交易记录和账目,制造了公司的繁忙和盈利情况,进一步欺骗了投资者。
案件调查与起诉1. 警方介入一旦有投资者报案或者监管部门发现异常,警方立即介入调查。
在南阳黄志渊金融诈骗案中,警方接到了多起投资者的报案,开始对黄志渊及其公司展开调查。
2. 资产冻结和追回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迅速采取措施冻结了黄志渊及其公司的资产,并展开资金追回工作。
他们通过调查公司账目、追踪资金流向等手段,努力追回被骗取的投资款项。
3. 起诉和审判调查结束后,警方将相关证据移交给检察机关,对黄志渊及其涉案公司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审判。
黄志渊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被责令返还被骗取的投资款。
案件教训与启示1. 投资者需警惕高回报承诺南阳黄志渊金融诈骗案给投资者敲响了警钟,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理性判断,警惕过高的回报承诺,避免盲目投资。
2. 加强监管力度此案也暴露了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及预防

金融诈骗案例分析及预防第一章案例分析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诈骗案件也愈发猖獗,下面将分别介绍几个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
1. P2P网络借贷平台诈骗案例2019年,福建某女子通过一家P2P网贷平台操纵虚假标的,虚构借款人信息并获得30多万的贷款。
网贷平台方在第一时间发现庞大的异常交易,经过调查发现不法分子利用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先后注册多个账户,相互进行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该女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被迅速移交给了检察机关。
2. 股票诈骗案例2018年,一家南京财经大学创业团队被诈骗团伙所骗。
该名负责人在微信群发布了求助信息,引来一位自称为便民服务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以向资金困难的创业团队提供短期资金为名,要求他们先购买若干股票,并持股2个月后回购,以达到获得资金的目的。
随后他们接受这一建议进行竞买,但在2个月后回购时却被告知只能卖出股票,自此该团队的现金流一落千丈。
3. 电话诈骗案例2020年,北京公安机关捣毁了一起跨省诈骗团伙,该组织以电话客服模式进行大规模诈骗。
其核心分子为“绿茶妹”,通过一款可以修改号码的软件,模拟中国电信客服部分,在受害人的手机上呼出电话,提醒其开通消费功能或手机充值业务,骗取对方资金,涉案金额达到近千万元。
第二章防范措施金融诈骗频发,为了避免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我们需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1. 提高自我安全意识身份信息的保护非常重要,确保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密码等要素不泄露。
同时,不轻信无关人员传递的信息,警惕接到的各种不明来电、短信、邮件等。
2.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要选择正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户和投资,不轻信各种高收益、高风险、暴利的投资项目。
3. 了解诈骗常见手法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有虚假投资、虚假借贷、伪造银行卡、冒充公司等,要认真了解这些常见手法,遇到这些手法时要提高警惕。
4. 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切记不要将个人信息随意泄露,不要随便在陌生网站、APP平台输入自己的信息,避免别人通过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金融诈骗。
十大不成功互联网金融案例

十大不成功互联网金融案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成功的案例。
以下是我搜集到的十大不成功互联网金融案例:1.P2P网贷平台“E租宝”:这是中国最大的庞氏骗局之一,涉案金额高达500亿元人民币。
该平台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是最终发现其运作方式是非法集资,导致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损失。
2.中国第一大股权众筹平台“众筹网”:这家平台声称能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但是其业务主管充当了诈骗团伙的一员,通过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3.互联网保险公司“蚂蚁保险”:这家公司由蚂蚁金服旗下公司成立,它提供了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但是由于其销售人员的推销方式过于激进,导致大量投诉和纠纷。
4.互联网P2P支付公司“钱袋宝”:这家公司利用社交媒体宣传,吸引了很多用户,但是最终被发现其运作方式存在问题,无法提供稳定的支付服务,导致用户的资金无法正常使用。
5.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理财易”:这家平台专门针对高利率产品进行推广,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但是最终发现其背后存在庞氏骗局,导致大量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
6.互联网黄金交易平台“华金所”:该平台声称能够为用户提供黄金交易和投资机会,但是最终被发现其运营团队失踪,用户的资金无法退回。
7.互联网P2P贷款平台“人人贷”:该平台声称能够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借贷和投资机会,但是最终被发现其运作方式存在多个风险,导致大量投资人的资金损失。
8.互联网股票期货投资平台“金狼财富”:该平台声称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和期货的操作建议,但是最终被发现其销售人员是没有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导致用户遭受资金损失。
9.互联网外汇交易平台“金逸宝”:该平台声称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外汇交易机会,但是最终被发现其操作方式存在问题,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正常使用。
10.互联网金融平台“雷蛇财务”:该平台声称能够为用户提供投资机会,但是最终被发现其销售人员以及公司高层从事非法活动,骗取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金融角色。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设银行不仅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建设银行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信贷业务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然而,该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建设银行遭受损失。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信贷业务中的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 明确约定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3.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检查;4.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案例二:金融诈骗案情简介:某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建设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金融诈骗问题。
建设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提高反洗钱和反诈骗能力。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2.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诈骗的内控制度;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案例三:跨境贸易融资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但在货物出口后,未能按时收回货款。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金融诈骗案例

一日上午9点,一客户早早来到了网点,送来了一面锦旗和热情洋溢的感谢信,并对员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为客户着想的优质服务表示深深的感谢。
原来前日网点出现了一名神色慌张的老年人,急急忙忙冲到柜台上要把定期存单提前支取后汇款,经办柜员询问基本信息后先让客户填单。
但看到客户表情涣散,眼圈发红,急的都快哭了,还不停的看手机。
柜员感觉有点不对,便询问客户是否确认要汇到此账户上,客户赶紧说要汇。
由于汇款总金额达到十几万,柜员便叫另外一个老同志和大堂经理过来仔细询问客户情况,大堂经理也发现客户神情异样,便叫柜员先不要汇款,让现场主管尽量安抚客户情绪,提醒客户提高警惕以防被诈骗。
这时,老人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很大声的恐吓,说老人女儿在他手上,如再不打钱他女儿的命就保不住,吓得老人赶紧说好,柜员听到后马上灵机一动,对客户说名字跟账号不对汇不出去,尽量拖延时间。
正在这时,老人家的儿子冲进大堂,大声说不要汇。
原来该客户接到的是诈骗电话,以客户女儿被绑架为由骗取钱财,老人当时吓坏了,也没打电话确认女儿现状,便听信诈骗分子。
幸好我行员工仔细观察,善意提醒保住了客户的财产安全。
[案例分析]在我们身边经常有诈骗事件的发生,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电话和短信,以绑架子女或中奖各种方式骗取人们钱财。
其实这些手段并不高明,只要打个电话问下子女的安危就能识破,但一些警惕性不高的老年人特别容易被骗,一旦上当就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柜员有非常高的觉悟,风险意识很高,发现客户神态不对立马想到有可能被诈骗分子盯上,便一心为客户的资金安全着想,尽量拖延时间,并和大堂经理,现场管理积极配合,提醒客户以防诈骗,成功挽回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1、柜员在办理业务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时需主动留意客户的神态,特别在办理汇款业务时,应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精神,多方位为客户考虑,提醒客户以防上当受骗。
在确认诈骗事件发生时,应沉着应对,与网点负责人和大堂经理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地维护客户利益,阻止客户的汇款,堵截不法分子诈骗行为。
银行防诈骗案例启示

银行防诈骗案例启示银行防诈骗案例启示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银行防诈骗案例屡见不鲜,每年都给无数人带来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一环,对于防范各类诈骗行为具有重要责任和使命。
然而,由于犯罪分子的技术手段不断升级、手法越来越隐蔽,银行防诈骗的难度也与日俱增。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些银行防诈骗案例,分析其中的启示,以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面对此类问题时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案例1:社交平台诈骗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名年轻人,通过社交平台经常和朋友、陌生人交流。
有一天,他收到一条陌生人发来的消息,声称自己是某大公司的高管,想找人合作。
在与对方多次沟通后,小明被骗子以一笔巨额投资的名义骗得信任,最终导致资金损失。
启示1:保持冷静。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论通过何种渠道收到陌生人的信息,都应该保持冷静,不要过于相信对方的话,更不能轻易透露个人信息或进行资金交易。
启示2:秉持谨慎态度。
在与陌生人沟通时,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并多方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息。
可以通过搜索对方在社交平台的活动记录或真实个人信息进行判断,以避免上当受骗。
三、案例2:假冒银行通信方式诈骗案例描述:小红接到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通信方式,对方声称她的银行卡存在异常情况,需要核实个人信息。
由于小红平常不太了解银行操作流程,她在对方言辞的欺骗下,提供了个人信息并操作了一些资金转移。
她的银行存款被骗子转移。
启示1:不相信陌生通信方式。
银行工作人员是不会主动联系客户并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
在接到陌生通信方式时,要保持警惕,提高警惕,切记不要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启示2:核实身份。
如果怀疑对方的身份真实性,可以直接挂断通信方式,并通过银行官方通信方式或线下拨打服务热线进行了解和核实。
四、案例3:假冒银行网站诈骗案例描述:小李正准备登录银行网站处理一笔资金操作,却误打了一个假冒网站的连接。
骗子通过伪造网站欺骗小李输入账户密码和其他个人信息,最终导致小李的银行账户被盗。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2023年10月)典型案例1:主动监测拦截电信诈骗,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某商业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欺诈智能风控系统。
系统基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库,利用机器学习技术7X24小时监测账户异常行为,实现欺诈风险事件精准防控。
2023年4月下旬,该行智能反欺诈系统监测到客户王女士在转账过程中,交易对手、交易金额、交易设备均具有可疑特征,属于疑似被骗高风险行为,系统自动保护机制触发,并发出实时预警。
1分钟内,该行总、分、支行三级联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支行理财经理第一时间联系王女士,告知其可能正在遭遇电信诈骗,耐心细致劝其不要上当,最终成功阻断诈骗行动,帮助王女士避免了10万余元的资金损失。
据统计,2022年以来,该行已累计通过反诈系统主动拦截和劝阻被诈客户近1300户,保护资金近L7亿元。
监管提示:近年来,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速上升势头,守护消费者“钱袋子”,各金融机构加强科技支撑、强化预警防范,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识别网络钓鱼、电信诈骗、交易欺诈等行为,致力推动构建数字风控体系,实现更加精准化、体系化的反诈防控。
典型案例2:为医疗险消费者提供“出院直付”理赔服务,缓解消费者住院医疗费支出压力某保险公司将医疗数据与保险理赔服务场景融合,通过与医保、医疗机构等单位合作,实现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推出理赔直付新模式。
80岁高龄黄奶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公司服务人员主动探访,告知其当地政府已为该区域的老年人投保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且公司已与医院联通了服务平台。
黄奶奶出院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时,商业医疗保险与医保一起进行了结算,无需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纸质版申请材料,该公司直接赔付保险金2940元,在出院费用中予以抵扣。
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让老人及其家属感到十分满意。
监管提示: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主动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便利化金融服务。
金融诈骗的例子和案例

金融诈骗的例子和案例一、金融诈骗的类型与手法1.电信诈骗: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受害者发送虚假信息,骗取财物。
例如,假冒银行、公安机关、法院等机构,要求受害者转账、汇款等。
2.网络诈骗:通过互联网平台,如购物网站、聊天工具等,以虚假交易、投资理财、赌博等形式,诱导受害者转账、汇款。
3.金融理财诈骗: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让受害者投资虚假理财产品,从而骗取财物。
4.信用卡诈骗:通过盗刷、复制信用卡信息、恶意透支等手段,非法获取受害者财物。
5.贷款诈骗:以低息、无抵押贷款为诱饵,向受害者收取各种费用,最终骗取财物。
6.身份诈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贷款等业务,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财物。
7.虚假投资诈骗:冒充企业家、投资顾问等,向受害者推荐虚假投资项目,骗取投资款。
二、金融诈骗的防范措施1.增强防范意识:对陌生电话、短信、网络信息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承诺。
2.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
3.拒绝高收益:不要轻信高收益的诱惑,理性投资。
4.谨防熟人诈骗:对熟人介绍的投资、贷款等业务,要进行详细了解和核实。
5.合法渠道办理业务:办理信用卡、贷款等业务,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
6.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陷入金融诈骗,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假冒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称其涉嫌犯罪,要求受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的“安全账户”。
受害人信以为真,将资金转入账户,后发现被骗。
2.案例二: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购物网站发布虚假商品信息,诱骗受害人下单付款。
受害人付款后,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退款,并提供退款链接。
受害人点击链接后,个人信息和资金被盗取。
3.案例三:金融理财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宣传高收益理财产品,诱骗受害人投资。
受害人投资后,发现理财平台无法登录,资金无法取出。
4.案例四: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盗刷受害人信用卡,购买高档商品并进行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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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之便,使用银行进账单骗取钱财——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伙同他人骗取存款单位开出的本票,并将伪造的银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银行,从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
被告人胡晋松,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
胡晋松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
胡晋松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晋松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晋松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
胡晋松以银行工作
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
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晋松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
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
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晋松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晋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晋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晋松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胡晋松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
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
被告人胡晋松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晋松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晋松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
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晋松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
被告人胡晋松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晋松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本案没有认定表见代理,故而银行没有任何责任,这样的话就不在还款之列!如何来认定表见代理呢?最终责任的承担者是个关键,苏福特公司的法律顾问会非常关注这个问题,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哪些要件呢?)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
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
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金融凭证知识的简单研究和调查防法研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晋松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晋松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晋松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晋松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晋松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晋松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晋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晋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胡晋松犯罪后自首。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晋松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晋松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
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晋松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
原审判决根据胡晋松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
鉴于胡晋松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胡晋松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晋松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晋松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