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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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科计字[2012]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2.09.18
【实施日期】201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计字〔2012〕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9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专家分类
第一条战略研究专家。

主要职责是参加我省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问题咨询和论证。

遴选条件:
1、在湘两院院士;
2、国家层面的战略研究专家;
3、获国家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专家;
4、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任;
5、行业管理部门、大学、各科研院所主管科研的负责人;
6、大中型企业负责人。

第二条领域研究专家。

主要职责是参加我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科技奖励评审。

遴选条件:
1、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带头人;
2、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课题)的负责人;
3、省级科技领军人才、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重点实验室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任;
4、行业管理专家;
5、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是指由本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综合性人才库。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专家库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专家的入库方式包括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等。

第七条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填写《安徽省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推荐的专家,应当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库应当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等。

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十条专家库的使用应当遵循按需抽取、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开展决策咨询、项目评审、技术鉴定、评估论证等活动时,可以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二条抽取专家应当根据活动的性质和要求,确定专家的专业领域、人数和抽取方式。

第十三条抽取专家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有记录可查。

第十四条被抽取的专家应当按时参加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并对所出具的意见和结论负责。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二)获取与活动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三)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四)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家资源管理,提高专家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支持、评估审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合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专家库是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为安徽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或技术职务;(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程序如下:(一)科技厅组织专家库的申报工作,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专家;(二)申报者填写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四)经科技厅确认后,作出专家库组建的决定;(五)专家库组建完成后,公布专家名单,并发放专家证书。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专家库的正常运行和服务。

第七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专家库的服务范围和任务;(二)制定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规定专家库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措施;(四)明确专家库的保密和合作要求;(五)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的工作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四章专家库的服务第九条安徽省专家库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二)参与决策咨询、评估审定等工作;(三)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四)参与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确保及时、高效地满足需求,提供优质的专家服务。

第五章专家库的激励和约束第十一条安徽省专家库可以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甘科计规〔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7号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甘肃省科技厅第四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2月29日甘肃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全省科技创新和决策服务中的咨询参谋作用,进一步推进决策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现代科技智库,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完善专家遴选制度,依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精神,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设和运行,涵盖国家和全省科技创新主要学科(含经济、管理、法律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家)与产业领域的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人才信息数据库,是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委托相关单位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受省科技厅或有关科技管理专业机构聘请,自愿参与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咨询论证,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的评审,人才评价,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结题验收,各类创新基地(平台)、机构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等活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各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洛阳、安阳、南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高层次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生力军。

为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高层次科技人才的作用,引导广大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研究,决定建立高级专家数据库。

为加强高级专家库的管理,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南和中原经济区,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科技人才支持。

第二条为聚集科技人才要素,合理分配科技人才资源,促进高级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高级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者条件第三条入库人员范围:在河南省境内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

第四条申请入库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3、热心为河南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具有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3、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在所属学术技术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性;4、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5、在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等工作;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维护,并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为省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单位任职的科研人员和科技、财务管理人员。

重点鼓励企业专家、优秀青年专家申请入库,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和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积极投身于吉林省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氾;(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培训等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多年科研管理经验和持续工作在科研一线的高层次管理专家不受年龄限制;(五)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及培训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并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纪违法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类别包括技术专家(含发展战略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26日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监督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是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省内外专家为我省科技创新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进入专家库,并为我省科技战略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平台认定、科技评奖、人才评价、绩效评估、科学普及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科技计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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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二○一五年十二月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科技成果评审,科技战略研究等科技活动,提高管理质量,保证科技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应用、管理。

第三条为实现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结合我省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相对稳定、能适应科技工作开展的科技专家库。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负责专家库的业务管理;省纪委驻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负责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省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及运行管理;推荐单位负责专家资格初审、信息更新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二)制定专家库管理相关政策;(三)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四)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五)负责抽取终端统筹管理;(六)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专家抽取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二)负责专家抽取结果备案;(三)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四)负责受理相关的信访、举报,对专家库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运行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专家库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专家库的信息更新工作;(三)负责专家抽取,信用记录收整、录入工作;(四)负责专家库的推广应用及培训工作;(五)负责评审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六)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推荐单位职责:(一)负责专家资格的初审、推荐工作;(二)负责组织所推荐专家的信息更新工作;(三)协助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家培训工作;(四)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从事相关研究领域工作处级以上干部;(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在此限);(五)无不良记录,符合对专家的信用要求。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要求的,经个人申请并提交资质辅证材料,核实无误后,原则上可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专家遴选入库程序:(一)注册。

登录“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信息系统”(http://)填写注册信息,设置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二)填写信息。

使用新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专家系统,下载《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信息填报操作手册》,按照提示完成个人基本信息、从事专业及领域、相关证件证书、承担或参与项目、论文/著作情况、科技奖励/知识产权情况、提供服务等内容的填写,并上传有关附件作为资格资质证明。

(三)提交。

专家完成个人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校验并提交信息”,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工作。

(四)资格审核。

推荐单位对专家提交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初审并推荐。

(五)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信息中心对已推荐的专家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经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决定后形成入库专家名单,并生成专家电子证书。

第八条专家的义务:(一)在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的组织下,参加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战略研究、领域研究及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评审,协助完善相关政策的制定。

(二)认真执行项目评审、验收及科技成果评审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战略建议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参与的科技工作保密,不得泄露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事宜;(四)应主动申请回避与相关项目或科技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验收;(五)遵守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项目评审纪律,在评审结束前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六)不得迟到、早退,评审过程中禁止接听电话。

第九条专家的权利:(一)接受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邀请,担任科技工作评审、咨询专家组成员;(二)对所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表决,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有对相关项目文件和资料的知情权;(四)根据有关规定,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五)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应在项目评审活动中遵守下列规定:(一)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在该项目评审前主动回避,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需回避专家名单或参与单位;2.省科技厅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专家时,应告知专家评审的计划类别及回避制度;3.出具相应《审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服务机构的专家原则上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4.咨询评估过程中,承担项目包装、审计、科技查新、专利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旦出现失信情况,经核实后将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科技厅(知识产权局)项目评估服务。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评审提供便利;(三)不得干涉其他评审专家意见;(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五)除评审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给的专家咨询费外,不得索取或接受项目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其它好处。

第十一条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评审活动的,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处室从抽取的备用专家中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专家资格:(一)身体健康状况、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不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的;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的;(二)违反评审规定,向他人透露项目评审内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等相关资料的;(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五)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六)无故缺席评审会或不按时提交评审结果(网评);(七)连续三次无故拒绝参加项目评审会议的;(八)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家征集工作,原则上每两年更新并公布一次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两年,每一任期考核一次。

任期结束时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召开科技专家工作会一次,总结上一年度专家库使用情况。

专家库使用第十六条提出抽取要求。

各业务处室在科技活动开展前3 -5个工作日内提交《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

第十七条抽取比例。

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的,按150%比例进行抽取;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下的,按200%比例进行抽取。

第十八条抽取方式。

业务处室提出需求,监察室进行抽取过程监督,信息中心筛选出满足条件全体专家,使用“随机数生成算法”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抽取流程要求。

1.业务处室责任人要求:(1)提前3-5个工作日按规范完整填写《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并经分管处室领导确认,提交信息中心;(2)提交信息中心后不得擅自更改,若因特殊原因需做更改的,要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3)抽取过程中,信息中心严格按照专家需求抽取情况下,不得参与抽取结果意见,对抽取专家情况只做完成时间、地点、专家数量记录,其它内容不必知晓;(4)电脑随机抽取过程中,应该现场回避。

2.监察室责任人要求:(1)抽取现场核查《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是否按要求提交信息中心责任人;(2)监督抽取过程中其他无关人员回避;(3)监督信息中心责任人抽取结果现场封存;(4)在现场抽取结果符合流程要求的情况下,在封存件上签字确认有效。

3.信息中心责任人要求:(1)严格按照业务处室责任人提交的,经监察室责任人确认的《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抽取要求抽取专家;(2)保证抽取结果的保密性;(3)抽取封存完成后现场提交监察室责任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两份,一份封存交监察室,一份移交厅(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拆封。

第二十条通知专家及补抽1.若因专家库人员不足,在某领域抽取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则由抽取责任三方确认后,由业务处室提出专家补充意见,并做书面备案。

完成后由业务处室完善补充专家的信息,信息中心负责补充入库;2. 厅(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通知;3.若到场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项目评审要求,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监察室进行补充抽取;4.补充抽取流程按第十九条中第2、3项执行(填写《抽取专家需求登记表》时在备注栏注明:“补充抽取”,写明补充抽取原因)。

第二十一条结果备案。

抽取结果实行留痕管理,向监察室进行备案。

专家信用记录备案第二十二条记录对象。

参与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科技活动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记录内容。

专家出席情况,客观公正性,是否早退,学术水平,是否评审组长,领域熟悉程度,组织管理能力,会场纪律,不良记录情况,是否适合担任评审组长,专家遇利害关系是否回避。

第二十四条记录方式。

科技活动结束后,由业务处室对专家进行评价,并录入系统。

第二十五条信用分值。

采取百分制,仅作为专家库抽取专家的信用参考。

抽取终端管理第二十六条抽取终端是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授权,用于专家推荐、抽取、监督管理的专家库应用平台。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抽取终端独立使用权限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库专家不低于100人;(二)建立基于本办法的管理制度;(三)拥有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抽取终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抽取终端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做好专家抽取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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