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严格规范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性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依法依规开支专项资金的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专项资金管理。
二、专项资金来源1. 财政拨款2. 税收上缴3. 政府性基金拨付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收入三、专项资金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财务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授权,规范程序,明确分管专人,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合规、公开、透明、有序。
2.科学性原则按照专项资金的性质、目的、任务、规模及预算等因素制定管理方案,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实现事业单位长远发展。
3.效益性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将专项资金用于有效项目和有效用途,实现专项资金最大效益。
四、专项资金使用程序1.专项资金申请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依据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经费金额、项目规模等,编制相关文件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2.专项资金预算可以参考拟定投资、经营计划,综合考虑专项资金的数量、项目的长期作用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专项资金公告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单位网站、公示栏等媒介上进行公示。
4.专项资金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核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数额。
5.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文件加以全面收集、管理、归档等工作,做到制度管理、程序规范、文本科学。
6.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核定的内容和规定,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标准、定额等要求进行使用。
7.专项资金监督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专项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专项资金监督1.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协同财政部具体管理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f39e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f3.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财预〔20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5a8e59f7ec4afe04a1dfb1.png)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机构第一节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一节专项资金的拨付1. 拨付程序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拨付计划和项目需求履行程序,确保拨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拨付方式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拨付和分次拨付两种形式。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使用1. 使用资格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2.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与项目需求相符,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使用程序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并记录相关的使用证明材料,确保使用的合规和规范。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第一节专项资金的监督1. 监督主体专项资金的监督应由相关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多方监督的格局。
2. 监督方式专项资金的监督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评估1. 评估内容专项资金的评估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效果和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
2. 评估结果的运用专项资金的评估结果应作为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参考,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附则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所有,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结语通过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真实合规,并促进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
希望各相关机构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效果,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吴桥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吴桥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拨付情况,及时拨付财政专户或有关账户。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意见(附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筹集使用方式、项目支出预算、项目落实的保证措施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账。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分类管理:(一)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按上级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出管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划分:(一)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拨付或报账。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拨付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明确资金拨付的流程和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资金的拨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日常运营资金、专项经费等。
(三)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资金拨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计划性原则:资金拨付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计划性。
3、专款专用原则:特定用途的资金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或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4、安全性原则:严格控制资金拨付的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资金拨付的流程(一)申请1、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详细说明资金用途、金额、预计使用时间等。
2、申请表需附上相关的支持文件,如合同、发票、预算明细等。
(二)审核1、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并签署意见。
2、财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财务审核,包括资金预算、账户余额、财务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审批1、根据资金额度和审批权限,申请表依次提交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2、对于重大资金拨付,需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如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四)拨付1、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资金拨付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
三、资金拨付的责任(一)资金使用部门1、负责如实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支持文件。
2、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
(二)部门负责人1、对本部门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监督本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三)财务部门1、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财务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正常流转。
(四)审批领导1、按照权限和职责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单位的发展战略和财务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
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
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
依据。
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