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的起源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 指法律的整体。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狭义的“法律”: 全国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西文中的“法”、“法律”●第二节法的本质●资产阶级法学家●意志说、命令说: 法实证主义代表人物主张命令说●规则说:法实证主义后期, 以哈特为代表●判决说: 法现实主义●行为说、社会控制说: 社会学法学●事业说: 自然法学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 法的本质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关于法本质的论述●第一、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第二、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第三、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法的阶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 一般性, 概括性的特征●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高度的统一性, 极大的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第四节法的要素●法的要素的特征●个别性、局部性: 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不可分割性●法律概念●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功能●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结构●法律规则●概念: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基本分类●性质上●义务性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命令式规则: 要求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式规则: 禁止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 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形式特征上●规范性规则: “假定”、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后果”, 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 而不需要加以解释●标准性规则: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甚具体和明确, 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功能●调整性规则: 控制人们的行为, 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 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特点●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即可适用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原则●概念: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标准●分类●政策性原则: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策设计或决策, 一般来说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措施等问题, 这些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公理性原则●优点和独特功能●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强●原则和规则的区别●第一●规则在适用时, 要么有效, 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 或是被违反●法律原则的的适用则比较灵活●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原则也不规定使他非适用不可的条件●第二●在一个法律体系中, 规则之间如果相互冲突, 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原则交错的时候(在很多场合同时起作用的有诸多原则), 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原则的作用●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保障●弥补规则的不足●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合理的范围●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一节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心理说●发展说和管理说●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第二节法的起源●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第三节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语义●法的历史渊源: 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法的理论渊源: 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法的效力渊源(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 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 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 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法的渊源的定义●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理解研究法的渊源的意义●有利于了解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利配置情况和立法的特点●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法的渊源的种类●成文法●宪法: 亦称“母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为权利而斗争(上)

为权利而斗争(上)[德]鲁道夫·冯·耶林第一章法的起源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第四章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第五章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法的起源的形式

法的起源的形式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发源,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法的起源问题,存在过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从法的起源的形式上来看,法的形态总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即习惯和习惯法,然后才发展为成文(制定)形式,即成文法。
在这个过程中,文化的因素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法在氏族习惯的母体中孕育生长,而氏族习惯融原始的道德、宗教等多种社会规范于一体,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1.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它包括法的形成原因、产生条件、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可以从法律的历史演变、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
2.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能力,包括法律的约束力、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与其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密切相关,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3.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渊源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而法律的效力则表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
只有了解法的渊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而只有法的效力得到保障,法律的渊源才能得以体现和延续。
4.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重要性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对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意义重大。
只有深入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实际效力。
5.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影响因素法的渊源与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都会对法的渊源与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6. 总结法的渊源与效力是法律学中的重要概念,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加强法律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对法的渊源与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7.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不仅包括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形成过程,还涉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的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法的渊源中,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不同法系的演变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了解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指导。
8.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所具有的能力。
第四章 希伯来法

第四章希伯来法希伯来法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是近东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并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东西方法律制度。
第一节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希伯来法的产生希伯来人是犹太人、以色列人的别称,原为两河流域的游牧部落,公元前2000年中叶,迁徙至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
不久,他们为躲避饥荒而进入埃及,沦为法老的奴隶。
(1)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公元前14世纪,希伯来人在摩西的带领下,逃出埃及。
路经西奈半岛时,摩西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了“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
这被视为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2)公元前13世纪末,部落军事首领“士师”逐渐成为集军事、行政、司法、祭祀大权于一身的独裁者,加速了阶级分化和国家的形成。
公元前11世纪,扫罗成为以色利的第一位国王,大卫也在南部成立独立王国。
之后,大卫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
在创建统一国家的过程中,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由于希伯来人对神灵的崇拜,祭司在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有权解释和适用法律。
祭司在宣讲和记录律法过程中,必然融入一些宗教因素。
不过,此时的希伯来人尚未形成一神崇拜的观念。
随着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进一步巩固,希伯来法也日益丰富。
二、希伯来法的发展公元前925年,以色列犹太王国分裂为以色列和犹太两个各自为政的王国。
公元前721年,以色列王国被亚述人征服;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被新巴比伦帝国攻陷。
犹太人被整族掳到巴比伦,史称“巴比伦之囚”。
沦为异族囚徒的犹太人将重返故园的希望寄托于“救世主”的来临,宗教祭司通过传教宣扬耶和华是宇宙间惟一的神,他将保证犹太人重建统一的犹太王国,国家的中心应该是耶和华神庙所在地—耶路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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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的起源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可能消亡的发展历史,是从纵向的视角对法律的进化进行研究。
研究法律起源的意义在于:历史考察的方法始终是人类认识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基本方法;同时,研究法律起源是为了准确把握法律概念和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实现通过对法律溯源的认知转换为对社会实践中的法律的价值追求。
第一节法的起源一、法的起源的概念与理论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与本源。
是法学的首要问题,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古老又常新的课题,包括法律究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孕育的?法律产生的根源与动因是什么?法律产生的过程如何?最初的法律的表现形式怎?世界各民族和国家法律产生有何差异?其共同规律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是法理学有关法的起源的问题。
由于人们对人类社会的早期生活只能以现在所占有的有限资料进行假设、猜测和推理,而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本身又存在疑问,所以研究法律的起源问题带有一定猜测和推理。
所以各种观点都在解释,但是难以让人十分确信。
有人认为法律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当然他们所讲的法律不是人所制定的,而是指“神”法或自然法等等,基督教认为上帝创造了人,上帝的法先于人法。
在古代和中世纪流行君权神授、法自神意的观点。
就是说,法起源于神、天或上帝的意志。
有人认为法律从来就有,与人类共始终,19世纪出现了“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直至现在,绝大多数西方法学家和人类学家仍然主张国家产生以前就有“原始法”。
人的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秩序和规则性,是人的本能,只不过那时的法律没有用现代人的文字或语言的形式表现出来,他们所说的是广义的“法”,指各种行为规范等等。
法律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而不仅仅是阶级社会的现象,那是表现为习惯法。
有人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法律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法律是与生产力发展和国家的产生联系在一起的。
法作为与国家密不可分的社会现象,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也是我们必须重点所掌握的基本观点。
那么,法是怎样产生的呢?原始社会到底有没有法?法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这就是有关法的起源的论题应当回答的问题。
二、原始社会的调整机制大约30亿年前地球上出现了最早的生命,大约3、4百万年前出现了原始人,大约35000年前,最早的人类即能思维的动物出现在地球之上。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可以分为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氏族社会是典型的原始社会。
任何一个社会要想得以正常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社会调控(社会调整和社会控制)。
甚至动物世界也有本能规则的调整,例如猴子的世界,蚂蚁的世界《法的故事》,都有一定的规则在维护一定的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只是社会性的层次没有人类那么高。
社会调控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行为模式,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手段和过程。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氏族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始于人类的产生到奴隶制的形成,持续约数百万年,通常讲的原始公社主要指氏族公社时期。
在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中,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生产工具极为简陋,在大自然面前,人们只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结成一定的群体,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采集和渔猎,维持自身的存在。
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结成的群体就是氏族。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典型形式。
它既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
在氏族组织的基础上还发展为部落、部落联盟等更大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的特点: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形成的人的群体,不是以地域来划分的。
是建立在原始的社会民主与平等的基础上的。
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和生活组织,其职能是平时组织生产劳动、分配生活资料、料理内部事务、排解偶尔发生的社会纠纷、维护氏族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等。
2、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原始习惯概念:调整氏族成员的行为规范表现为习惯。
原始习惯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变、世代相传,变成氏族成员生存需要的行为模式。
内容:如禁止氏族内部通婚,参加氏族公共生活管理,相互帮助和进行血亲复仇,共同继承已故成员的个人生活用品,共同参加宗教仪式和祭扫死者,在原始社会指人类就确立了最早的习惯即禁忌,包括禁止近亲通婚(维护族外婚)、杀人、叛逆,还有血族复仇、祭祀仪式等等。
如食物禁忌,原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总结为:群的食物群所有,任你就地吃个够,谁敢带走一点点,定以造孽判死刑。
图腾禁忌,是原始人对一些动物、植物和自然现象的一种崇拜,期望这些图腾给他们保佑,不同的人们有不同的图腾,要求对图腾的物像禁瞧看、触摸、捕打、杀伤等等,一般是对虎、蛇、龙、牛的行为禁忌,如中国人的龙的崇拜,违反这些禁忌要受到处罚。
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曾长期在美洲易洛魁人的氏族中生活,他运用人类学特有的田野调查方法,对氏族习惯进行深入的研究,根据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资料,易洛魁人的氏族习惯包含着十分广泛的内容。
第一、关于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习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氏族成员把共同劳动、分工协作和平均分配食物看作极其自然的事情。
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自觉地参加劳动,懒惰被视为非常可耻的行为。
第二、关于婚姻、家庭和亲属制度的习惯在氏族中,内部成员禁止通婚。
婚姻家庭形式从最初的群婚家庭发展到对偶婚家庭。
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上,也形成了相应的亲属制度,对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是通过不同的称谓来标明的。
第三、关于处理公共事务的习惯氏族内部没有阶级和等级之分,重大事务由氏族成员的全体大会讨论表决,氏族首领选举产生,可随时被撤换,任何人都必须服从集体的决定。
这一切在氏族社会全体成员看来,都是天经地义的。
第四、关于财产继承的习惯氏族成员的个人财产一般仅限于个人制造和使用的工具及少量的生活用品。
按易洛魁人的习惯,死者的财产必须由同氏族人继承,由于当时正处在母系氏族时期,男子均与外氏族女子结婚并生活在妻子的氏族,故夫妻不得彼此继承财产,子女也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
第五、关于解决纠纷的习惯氏族内的纠纷绝大多数由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由氏族首领出面调解。
如果有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最重的制裁是驱逐出本氏族,而这往往意味着死亡。
如果在不同的氏族部落间发生冲突,则用战争来解决。
当本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时,全氏族成员都必须为其复仇,此即“血族复仇”的习惯。
第六、关于维护共同利益的习惯维护氏族和部落的共同利益,是氏族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对此,每个氏族成员都自觉遵行。
在他们心目中,“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4页。
)第七、关于宗教方面的习惯原始的图腾崇拜、大量的禁忌和神秘的宗教仪式在氏族成员中具有极大的约束力,而且,这种宗教性质的习惯规范与其他方面的习惯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交织在一起,从而大大地增强了氏族习惯的力量。
3、实施: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必须有权威系统予以实施,氏族的权威系统是由氏族议事会和氏族首领构成的。
氏族议事会是由氏族全体成员组成的,是最高的议事机关,一切重大事情都由全体氏族成员平等地讨论决定,不存在专门管理社会的特殊权力机关。
氏族首领是在社会生产和管理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德高望重的长者。
他们没有任何特权,与其他氏族成员一样,平等地参加劳动和分配劳动产品。
他们的权威来自他们的勤劳、勇敢、智慧、对人友爱和平等。
恩格斯在论及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时,带着赞叹的语调指出:那里“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督,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
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
”人类学家尹文斯称这种社会是“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
三、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同步出现的现象,它的孕育、萌芽和最终形成需要特定的社会条件,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要和可能。
而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导致的私有制关系、阶级分裂和原始社会调制机制的崩溃,恰恰创造了法律形成的社会条件。
同时,法律的形成过程也受到了国家形成过程的促进,反过来它也确认和助长了国家组织对氏族组织的取代。
1、社会大分工。
人类到了原始社会晚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尤其是金属工具的出现大大地推进了生产力的进步,于是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即畜牧业与农业的分工、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商业与农业手工业的分工。
社会分工的发展需要在不同的领域之间进行产品的交换,开始是物与物逐渐的交换,逐渐发展为以一般等价物为媒介的交换,最后发展为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
为了使得交换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逐渐产生了交换的规则,这些规则开始表现为习惯,逐渐演化为法律,恩格斯总结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经济因素是法律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生产力的发展――三次社会大分工――产品交换――交换规则习惯――交换规则法律2、阶级的产生。
原始人学会了经营牧业和农业。
特别是由于金属工具的出现,使生产工具整体上有了较大的改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使个体劳动成为可能。
适应这种生产力向前发展的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渐向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劳动产品也逐渐落到个人手中。
后来发生的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私有制的产生。
出现贫富分化。
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引起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确立和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的产生,并使财富逐渐积累于家庭之中,出现了个体家庭私有制。
由于居于各个家庭的财产差别的不断扩大,出现了穷人和富人,并且逐渐向两极分化。
特别是随着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的出现,贸易的扩大,货币和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品的出现,原来属于氏族内部的自由人,也开始大批沦为债务人,继而沦为奴隶。
奴隶制的出现也根本改变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出现了对立的奴隶主与奴隶阶级。
另一方面,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每个人的劳动产品除了维持本人的生存以外,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于是剥削有了可能,吸收新劳动力变为有利可图的事情。
因此,战俘不再被杀死,而作为奴隶被保留下来。
这就产生了人类社会第一代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主人和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