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起源和发展

从历史上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 开始就具有完全成熟的形态,它经历了一个 长期渐进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从总体上来看, 这一过程包括"法的起源"和"法的发展" 两大阶段. 法的起源,是法从无到有的演进过程;法的 发展,是法在产生之后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 态,由简单形态到复杂形态的演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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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起源的规律
1,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 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的调整,而是 对一般的人,一般的事的调整. 2,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 由习惯 2 法到成文法的过程. 2,法的起源与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逐渐形成密 切地联系在一起.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 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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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而且他接 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这也是 他与雅典法律之间订约的证据.因此,他 就必须服从这一判决,而不能背约逃跑. 后来,苏格拉底与亲朋纵论哲学后,坦然 闲适地饮鸩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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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著名的"苏格拉底之死",虽然苏 格拉底自认在哲学上和道德上并没有犯什 么过错(他其实是被政敌所陷,不满他向 青年宣扬对民主不利的观点),他仍然决 定守法为先,坦然付出生命的代价,接受 司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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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父子相隐"
《论语子路》篇写道: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偷 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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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偷羊,而儿子愿意作证,证明羊是 父 亲偷的,叶公认为这个做儿子的懂得什么 叫正义.孔子却不同意,他认为,只有父 子相互隐瞒对方的错,才是天理人情之致, 这样虽然不是追求正义,正义已在其中了.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列宁认为,对于任何一种科学研究来说,最可靠的方法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一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
法学研究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其中一个部门或者一个方面,都不能与法的历史脱节。
一、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及崩溃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早期阶段,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没有阶级的划分,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各种政治、经济组织,惟一的社会组织就是前期的原始公社和后期的氏族组织。
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为了劳动、分配、婚姻家庭,处理公共事务和纠纷等方面的习惯。
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构成为了原始社会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幅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剩余财产被少数人占有,私有制逐渐得以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原始共产制,氏族内部的阶级分裂代替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分工和交换关系的发展泯灭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地理条件,普遍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
由于前述因素的存在,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便不能不陷于瘫痪状态。
用恩格斯的话来说:“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
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阶级所炸毁。
它被国家代替了。
”[2](二)法的产生原始社会调控机制的崩溃与法的浮现,是同一个历史过程,也具有同样的社会根源,它们都是三次社会大分工及其社会后果在社会调控方式上引起的连锁反应。
我们知道,秩序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最基本需要,当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无力实现维持秩序的需要时,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便成为惟一可能的替代物。
法律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过程:
1.法的起源:法最初是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发展而来的。
在氏
族社会中,以血缘为纽带,具有朴素的民主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衰落,财产所有制和阶级矛盾的出现使得法逐渐从道德、习惯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
2.法的演变:法的演变是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的过程。
在习惯阶段,法以不成文形式出现,主要调整原始
的、本能的、简单的社会关系。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习惯逐渐演变为习惯法,成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进一步发展后,制定法逐渐出现,法开始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人们的行为。
3.法的普及:法的普及是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过程。
在习惯法阶
段,法主要反映某些统治者的意愿,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而在制定法阶段,法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总之,法的产生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变和普及的过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独立出来,成为一种专门的社会规范,并逐渐普及化、制度化。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一、引言从古至今,法律一直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早期,经过漫长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了解其演变的过程和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的起源1. 早期社会的法律早期的法律规范通常是以部落、氏族或部落首领为依据,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
这些规范往往基于传统、习俗和宗教信仰,而非明确的书面法律文件。
2. 古代法律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从个别规范转变为系统的法律体系。
例如,古代国家如古埃及、巴比伦、古希腊和古罗马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涉及各个方面,如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
三、法律的发展1. 法律的正式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提高,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逐渐变得正式化。
书面法律文件的出现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和稳定。
2. 司法体系的建立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司法体系的建立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成立独立的司法机构,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争端的合理解决。
3. 法律的专业化随着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的不断深化,法律也开始出现专业化的趋势。
出现了法律职业和专门的法律学科,如刑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等,在不同领域制定并实施相关法律。
四、法律的重要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可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保护公民权利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社会中为个人提供了保护。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框架维权,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3. 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石。
通过适用公平的法律制度,法律可以消除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和歧视,确保社会的公正发展。
4. 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法律的存在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法律制度提供了一种可预测的商业环境,鼓励创新和经济活动,推动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五、结论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是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从早期的习俗规范到现代的法律体系,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2009-06-04 00:07(一)法的起源学说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1)神创说。
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
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
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
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该说认为,法是人类物质、精神或历史传统演化发展的结果。
①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②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
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法产生的根源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3.法、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法所体现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对迄今为止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则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
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不是自发的,而是人们的主观能动作用的结果。
(三)法系1.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在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及其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和相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法称为一个法系。
历史上最有代表性的划分是把世界各国的法分为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其中,前三个法系已经不复存在。
2.两大法系概况: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位于我国周边的日本、土耳其、泰国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遍法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美国独立后仍沿用英国法,故此称为英美法系。
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加拿大,位于我国周边的东南亚一带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英美法系,如印度、缅甸、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此外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3.两大法系的差别:(1)历史渊源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立法技术不同;(4)适用法律的技术不同;(5)诉讼程序不同;(6)法律结构不同。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完善。
本文将从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及法律对社会的意义三个方面来探讨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律的起源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出现。
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们生活在一个相对无秩序的环境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人们开始制定一些规则和约定,以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些最早的规则和约定可以视为对原始社会的法律形式的初步探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和利益变得多样化,原始社会的规则和约定逐渐无法满足社会对秩序和公平的要求,于是逐渐产生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不同文明古国的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古代法律的雏形。
例如,古代埃及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之一,它规定了土地、奴隶以及家庭的事务等方面的法律,为后来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的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一种重要的制度。
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阶段,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实现了法治社会的目标。
在古代,法律大多是以国王的旨意为基础制定,这种法律制度被称为君权法。
然而,到了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人们开始倡导民主政治,法律开始向以人民为中心的方向发展。
此后,法律逐渐从依赖国家的君权转变为以人民为基础制定,实现了法治理念的初步发展。
随着近代社会的兴起,法律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现代法律制度以法治原则为基础,注重确立个体权利的保护,规范了社会秩序,并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三、法律对社会的意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法律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共秩序。
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人民的正当权益,防止了恶意侵害行为的发生。
2. 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法律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它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使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公正对待。
法的起源和发展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一、唯心史观: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心理说等学说二、唯物史观: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私有制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国家的产生法的产生(考过简答)·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法产生的原因·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产生的标志1.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社会调控的两种基本形式:氏族组织机构、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氏族习惯社会调控的两种基本形式有社会必有规则和秩序,都需要社会调控。
社会调控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行为模式,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手段和过程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是社会内部稳定关系的网络,它通过调节利益、制止分裂、联合行动来维护群体的一体化社会组织必有权威系统权威系统指拥有一定权力的官吏或被公认具有一定威望和能力的人去执行特别管理职能的组织系统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和民族。
其中氏族是最为典型的社会组织,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特定的图腾动物为标志。
在社会中,氏族既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作为行为标准,其主要功能是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使人们的行为符合一定的价值观念而具有社会意义,并通过对行为的肯定或否定,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某种社会关系,或抵制、改变或禁止某种社会关系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维系氏族的社会规范主要是氏族习惯。
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世代相传、变为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惯例。
这些习惯是当时社会生活的产物,对于社会的协调起到了重要作用2.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一、氏族制度的解体·私有制确立·阶级产生·利益冲突二、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和习惯的替代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私有制和阶级背景下,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法的形成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法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律、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由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法遵循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4.法产生的标志法产生的标志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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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 • (一)民法法系的形成 民法法系的形成——古代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 •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也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在王政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也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时期(公元前8 6世纪),诞生了古罗马法; ),诞生了古罗马法 时期(公元前8—6世纪),诞生了古罗马法;在共和时 期,制定了旨在提升平民地位的也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并形成了市民法与万民法二元并存的局 在帝政时期,罗马法和罗马法学都十分发达。 面;在帝政时期,罗马法和罗马法学都十分发达。罗马法 学家著书立说、解答法律问题( 学家著书立说、解答法律问题(这种解答最终构成法律的 渊源)、参与政治等, )、参与政治等 渊源)、参与政治等,标示着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集团的形 而大规模的、成系统的法典编纂活动, 成。而大规模的、成系统的法典编纂活动,特别是东罗马 帝国的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典编纂活动, 帝国的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典编纂活动,更把罗马法推向了 顶峰。 顶峰。
• 总的来说,法国革命和古典自然法学的理 总的来说, 性主义思潮对民法法系传统的影响有以下 几个方面:首先, 几个方面:首先,法国革命和自然法学说 构成了民法法系公法的历史渊源。第二, 构成了民法法系公法的历史渊源。第二, 私法领域的重大变革。第三, 私法领域的重大变革。第三,法律思想的 巨大改变。最后, 巨大改变。最后,法国革命和自然法学说 对民法法系的重大影响也体现了制定法在 法律渊源中的首要地位以及法典化等方面。 法律渊源中的首要地位以及法典化等方面。
两大法系
•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 马法系, 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 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 1804年的 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 国民法典》 1896年的 德国民法典》 年的《 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 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 它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 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也存在两大 支流,即英国法和美国法。 支流,即英国法和美国法。
• (三)古典自然法学和法国革命 • 17—18世纪,欧美各国的革命都是在理性、人权、 18世纪 17 18世纪,欧美各国的革命都是在理性、人权、 社会契约、自然法等旗帜下进行的。 社会契约、自然法等旗帜下进行的。在法学领域 这种学说通称为古典自然法学, 中,这种学说通称为古典自然法学,在哲学领域 中通称理性主义。这种学说对民法法系和普通法 中通称理性主义。 法系都有重大影响。正是在这些学说的指引下, 法系都有重大影响。正是在这些学说的指引下, 形成了西方两大法系共同的法律观念以及法律的 基本原则和制度。近代资本主义革命, 基本原则和制度。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特别是 1789年法国大革命 年法国大革命, 1789年法国大革命,对民法法系的形成起过重大 作用。法国革命是一次彻底的资本主义革命,它 作用。法国革命是一次彻底的资本主义革命, 所代表的理论, 所代表的理论,它所带来的一系列变革以及它所 建立的各种制度、法律, 建立的各种制度、法律,对民法法系的进一步形 成打上了深刻的烙印。 成打上了深刻的烙印。
(四)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 有无法典存在并不是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 依据。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固然有法典, 依据。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固然有法典,但在英 美法系国家中, 美法系国家中,系统化的法典也充斥着各个法律 部门。纵览大陆法系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 部门。纵览大陆法系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大 陆法系的形成大都是与富有激情的法律改革思想 同步的。在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一种革命性的 同步的。在发展的各个阶段, 思想支配着法律的变更, 思想支配着法律的变更,这种革命性的思想对法 典成为大陆法系的核心和支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 法典成为革命成功的某种象征。 用。法典成为革命成功的某种象征。
(三)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 想的影响, 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 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 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 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法学家自然 在立法中起指导作用。另一方面, 在立法中起指导作用。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研究了演绎 法以来, 法以来,这种推理经由斯多葛学派传给古罗马法学家并运 用于罗马法。在法观念上, 用于罗马法。在法观念上,人们认为理性是唯一可靠的 经验则相反)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 (经验则相反)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 一个理想之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 一个理想之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 作为法典的指导。 作为法典的指导。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的概念与地理分 (一)普通法法系的概念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 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 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二)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 • 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 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 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 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 18—19世纪, 19世纪 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到18 19世纪, 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 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 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与此同时, 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 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 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 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 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一)普通法的形成 • 在盎格鲁撒克逊法时代(1066年前) (1066年前 在盎格鲁撒克逊法时代(1066年前)实行的法 律大多是习惯法, 律大多是习惯法,它对以后英国法的发展没有太 大影响。 在英国法的历史发展中,1066年诺曼 大影响。 在英国法的历史发展中,1066年诺曼 公爵征服英国,成为英国国王,是一个重大事件。 公爵征服英国,成为英国国王,是一个重大事件。 严格意义上的英国法是从威廉统治英国后所创立 的普通法开始的。诺曼人从12 13世纪创建了三 12—13 的普通法开始的。诺曼人从12 13世纪创建了三 个王室高等司法机关,即财务法院, 个王室高等司法机关,即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 御座法院,它们是英王设立的中央一级法院, 院,御座法院,它们是英王设立的中央一级法院, 对地方上的、 对地方上的、直接受各地领主或主教控制的法院 以及教会法院,实行严格的监督。 以及教会法院,实行严格的监督。普通法的发展 与令状(writ 或民事诉讼形式(forms (writ, 与令状(writ,)或民事诉讼形式(forms of action) 密切联系。 密切联系。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概述
• 民法法系的概念 • 民法法系是指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 纪起, 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形 成的,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成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 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民法法系的特点 • (一)强调私法、保障私权 强调私法、 • 大陆法系制度最初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 此划分为罗马法首创。文艺复兴以降, 法,此划分为罗马法首创。文艺复兴以降, 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人心, 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人心,使得近代的私 法从制度方面得到完善。如果说法国民法 法从制度方面得到完善。 树起了权利的旗帜, 树起了权利的旗帜,德国的民法典则书写 了权利的新篇, 了权利的新篇,那么日本民法则成为继受 的典范。总之, 的典范。总之,近代的私法对私权利的保 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 (四)法典编纂运动 •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法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9世纪民法法 年的 系法典的一个典型。从这一法典开始, 系法典的一个典型。从这一法典开始,法 国和其他很多欧洲大陆国家相继进行了广 泛的立法活动,特别是编纂法典的活动, 泛的立法活动,特别是编纂法典的活动, 使得大陆法系内部形成了法德两个支系。 使得大陆法系内部形成了法德两个支系。
法的起源和发展
陈和方
法 系
法系概述
• 法系(legal family),又称“法律家族”, 法系( family),又称“法律家族” ),又称 是西方法学家对世界各国法律所进行的一 种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时使用的一个概念。 种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时使用的一个概念。 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 总称,每个法系包括很多成员。 总称,每个法系包括很多成员。
• 民法法系的地理分布 • 民法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它的分布 民法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 范围极为广泛,以欧洲大陆为中心, 范围极为广泛,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 全世界广大地区。 全世界广大地区。在探讨民法法系的分布 范围时,首先要明确这一法系是以法国和 范围时, 德国为主的。 德国为主的。
• (二)罗马法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复兴 • 从11世纪末开始直到16世纪,西欧大陆经历了罗 11世纪末开始直到16世纪, 世纪末开始直到16世纪 马法复兴的过程。公元1135年左右, 1135年左右 马法复兴的过程。公元1135年左右,意大利彼萨 人攻陷马尔非城时获得了《学说汇纂》的手抄本。 人攻陷马尔非城时获得了《学说汇纂》的手抄本。 学说汇纂》作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学说汇纂》作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一个 重要文献,在埋没达几个世纪后又被重新发现, 重要文献,在埋没达几个世纪后又被重新发现, 当然对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一个重要条件。同样 当然对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一个重要条件。 地,注释法学家等中世纪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研究 和传播,也为它的复兴提供了另一个重要条件。 和传播,也为它的复兴提供了另一个重要条件。 但罗马法在当时复兴的原因, 但罗马法在当时复兴的原因,首先是由于西欧中 世纪存在需要某种法律的社会条件; 世纪存在需要某种法律的社会条件;其次是罗马 法本身的内容和某些特征能符合当时时代的需要。 法本身的内容和某些特征能符合当时时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