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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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三、婚姻自愿、平等、活跃,应本着平等、自愿、平等的原则,由双方活跃同意、共同建立婚姻家庭关系。

四、公正合理的分家,应被允许的原则,家庭可以按照公正合法的标准进行分家或拆除家庭。

五、禁止剥夺婚姻家庭关系,任何人都不得强行剥夺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的权利。

六、改善妇女和儿童地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改善家庭成员的地位。

七、维护血亲关系的完整性,应当重视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祖先、后代之间关系的完整性,禁止歧视婚姻家庭从外界借入的血缘关系。

八、婚姻家庭关系不受背景影响,不论婚姻家庭双方性别、民族、宗教、文化、外籍或社会阶层等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都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受这些背景影响。

九、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在婚姻家庭中,应当重视家庭双方的责任,建立男女平等的责任意识,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和应尽义务。

十、依法保护家庭财产,应当依法筹划处理家庭财产,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一、保护婚姻家庭免受外界干涉,应当尊重和保障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合泌关系,不受外界有利益关系的干涉。

十二、社会照顾,应当照顾被离异的夫妻或未婚生育的父母,保障其独立生活的权利,解决其社会照顾问题。

十三、准守婚姻家庭宗教习俗,应当拒绝任何形式的宗教迫害,准守本民族的婚姻家庭宗教习俗,但不得以宗教为由,限制民事行为自由。

十四、全民参与,进一步强化群众参与研究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多方面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婚姻家庭研究和制度建设。

以上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正是凭借此系列基本原则,才能发挥婚姻家庭关系中两个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全面落实这些基本原则,法律、社会、个人及其他有关的合作都要齐心协力,才可以实现婚姻家庭的康乐有序发展。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准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保障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作用。

一、平等自愿原则婚姻家庭法强调婚姻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这意味着双方应当自由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并且要在平等的地位上建立婚姻关系。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所倡导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

二、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夫妻双方、子女等各方的权益保障。

通过确立配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相互责任和权益,婚姻家庭法有效地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三、家庭自治原则婚姻家庭法鼓励家庭成员依法行使自主决策权,强调家庭的自治权。

家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家庭成员应该有权利自主管理家务事和家庭财产,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家庭自治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个人隐私和家庭私权的尊重,也为家庭成员的和谐相处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和睦稳固原则婚姻家庭法强调家庭的和睦稳固原则,倡导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爱情的和谐共处。

家庭应该是一个温暖、和睦的地方,配偶之间应该相互尊重、支持和关心,并且共同努力建设和谐家庭。

和睦稳固原则是婚姻家庭法对于家庭关系稳定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五、公正公平原则婚姻家庭法要求在处理家庭纠纷时,要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无论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还是子女抚养等问题,都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公正的判断和处理。

公正公平原则的强调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六、依法管理原则婚姻家庭法要求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事务中应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管理和调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依法管理原则对家庭成员的行为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有序和稳定。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法律,具有规范、保护、指导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爱情原则、忠实原则、互助原则、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有限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是平等的,具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关系中不应该存在主宰和被主宰的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自愿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自愿意愿的基础上,不应该强制或诱导。

夫妻之间要相互爱慕、尊重、信任,不应受到他人或社会环境的干扰。

同时,离婚也应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爱情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在相互爱慕、尊重基础上的关系。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感情的新鲜和热情,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婚后的家庭生活应该注重情感交流、互相理解和关爱。

忠实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禁止婚外情和通奸。

夫妻应该保持婚姻的纯洁,互相信任,忠实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对于婚外情和通奸的行为,法律都是予以严格制裁的。

互助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撑起家庭。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实现家庭和谐。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理解、支持,互相鼓励和扶持。

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是指夫妻不论离婚还是生活在一起,都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主要考虑。

在教育和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应该共同协商处理。

对于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双方都要认真履行,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有限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有限度。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家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家庭关系的规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在夫妻之间的协商和解决问题中,也应该遵循有限原则。

总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这些原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详细为: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家庭法基础知识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家庭法基础知识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家庭法基础知识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家庭法这个领域中,婚姻和家庭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协作、互助和尊重的关系,为家庭建立起一种稳固和谐的基础。

首先,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无论在经济、决策还是家庭责任上都应该平等对待。

婚姻关系应该基于相互尊重和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发展,以保持家庭内部的平衡和稳定。

其次,婚姻和家庭法还强调协作原则。

婚姻和家庭关系涉及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合作和配合。

在面对各种问题和挑战时,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协商解决,共同承担责任。

协作原则的实施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增强家庭的凝聚力。

第三,婚姻和家庭法强调互助原则。

互助是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夫妻双方应该相互扶持、互相支持,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共同努力。

互助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起一种亲密的情感关系,增强家庭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最后,婚姻和家庭法还注重尊重原则。

尊重是夫妻双方之间建立良好婚姻关系的基础。

夫妻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权益和意愿,尊重对方的自主决策。

在家庭中,尊重需要得到全面体现,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对对方的生活空间的尊重。

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健康、稳定和和谐的家庭关系框架。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认真遵守这些原则,努力营造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氛围。

只有在尊重和爱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在家庭中培育出快乐和成功的下一代。

因此,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家庭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结起来,婚姻和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协作原则、互助原则和尊重原则。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的稳定和谐。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坚守这些原则,并以此为指导,建立一个健康、和谐和幸福的家庭。

只有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我们才能够实现个人的成长和家庭的幸福。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确保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凸显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以下将详细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基本原则,即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歧视或压迫的行为。

平等原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核心精神,强调了夫妻之间平等相待,共同建设家庭的重要性。

此外,平等原则也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应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对待子女,确保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二,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即夫妻关系应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强迫或强制进入婚姻关系。

这一原则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夫妻关系的解散上,即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另一方不得阻止或无理由拖延。

第三,自主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自主原则,即婚姻家庭关系的管理和调整应由夫妻成员自主决策和协商解决。

这一原则强调了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禁止任何第三方干涉夫妻之间的事务。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主选择家庭的生活方式、教育子女的方式以及财产分配的方式等。

第四,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保障了夫妻关系的安定和和谐,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

在父母子女关系中,法律保护了子女的利益和权利,确保他们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第五,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中的责任原则指的是夫妻、父母对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夫妻间应互相承担相互敬重、信任、关爱、支持和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父母应承担相应的养育子女的责任,提供充足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发展。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有哪些婚姻家庭法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和保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法的特征,以及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

首先,平等原则强调婚姻是男女双方平等和自由选择的权利,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不被容忍的。

其次,自愿原则意味着婚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和真实的意愿,不得强制婚姻。

最后,公平原则确保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保持公正和公平。

二、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内容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婚姻登记和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与教育、家暴和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

首先,婚姻登记是婚姻的合法化手续,它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登记结婚,如年龄、有无婚姻关系等。

同时,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条件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其次,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财产归属和财产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规定包括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抚养费用的支付等。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和夫妻纠纷的解决,婚姻家庭法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法律途径。

三、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涉及着婚姻和家庭关系。

它适用于所有结婚或者解除婚姻的个人,不论其国籍、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婚姻,都需遵守婚姻家庭法的规定。

此外,婚姻家庭法也适用于同性婚姻和事实婚姻等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以确保所有婚姻和家庭关系都能得到平等和正当的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作用婚姻家庭法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益,包括婚姻自由、财产权益、子女权益等。

其次,婚姻家庭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通过明确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等,可以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助于和谐的家庭生活。

此外,婚姻家庭法还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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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2、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3、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千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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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同时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 “同时重婚”符合重婚罪的本质特征 。在一些外国刑法中,对同时与数人 结婚的,作为重婚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之一,在刑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如美 国模范刑法典第2301条(2)规定: “同时与二人以上配偶结婚或同居者 ,即犯第三级重罪之多数婚罪。”加 拿大刑法典第154条规定:“同日或 同时,与一人以上之人行结婚之仪式 者”,构成重婚罪。


此行为给法律带来的疑难点: 其一,此行为属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 姻,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管不管得 上他们? 其二,此行为能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而陈、叶、戴三人是同日同时举办婚 礼,若说重婚,谁是“原配”,谁是 “重”者?能不能解除他们的婚姻? 若要解除,用哪条法律来作依据?

一部分人认为,由于陈、叶、戴三 人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而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不进 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 ,因而他们的婚姻并不被法律所认 可,是无效的,他们的行为只能算 是非法同居,属道德问题。

从陈某的情况看,他没有与两个姑 娘中的任何一个登记结婚,只是与 她们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没有法律 婚存在的前提下,当然也就无所谓 重婚。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 的。法律又是严肃的,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这应当是我们遵循的基 本原则。当然,对这种公然挑战一 夫一妻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应当从道德的角度予以谴责。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的婚姻制度。
禁止
重婚
禁止婚 外同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禁止
通奸
“一夫同日娶两妻” 案例 是否走入“法律真空地带” 2001年5月中旬,28岁的广西青年陈 世君与26岁的海南姑娘叶海秀、22岁 的湖南姑娘戴小美三人联名向亲朋好 友发出了结婚请帖。5月16日,三人在 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大摆喜宴, 举办了热闹的婚礼。此荒唐事儿在整 个东兴市传开了,一时间闹得沸沸扬 扬。面对这一建国以来首例一夫同日 娶两妻的行为,广西东兴市司法机关 却难以给他们定罪。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 ,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陈叶戴三人 之间即使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不能 产生婚姻的效果,只能属于无效婚姻 ,而且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婚姻登记 的双重违法的无效婚姻。作为无效婚 姻,无论是陈与叶的关系,还是陈与 戴的关系,均不构成有特定含义的事 实婚姻,其性质只能属于非法同居关 系。
因其27岁的弟弟曹刚还未婚,家中长辈 便想给他们找个合适的人家来个两换亲。 马太28岁,因为家穷娶不上媳妇,妹妹 马兰23岁,有相知的男友,但哥哥未成 亲,父母不许马兰出嫁。知情人从中做 媒,两家长辈一拍即合,不顾儿女反对, 四人两换亲成婚,并草草举行了婚礼。

婚后,由于缺乏感情基础;两对新人 时常因琐事吵闹不休。曹刚是个自卑 而性情暴戾的人,2002年的一天,曹 刚得知马兰婚前曾有一个男友后,大 发雷霆,对马兰又打又骂。倔强刚烈 的马兰寸步不让,曹刚便从厨房拿了 菜刀,冲马兰一顿乱砍,马兰当即身 亡,后曹刚也被依法枪决,酿成了一 场婚姻悲剧。弟弟、妹妹之间发生的 惨案,进一步激化了曹芬与马太的矛 盾,吵闹、打架不断升级。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 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
1.自由是当事人的自愿自主
自由 2.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3.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

由此可以看出,重婚罪一般有两种情况: 1.有两个法律婚,也就是与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异性登记结婚的;2.有一个法律婚, 又有一个或数个事实婚的。这里还细分为 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婚在前,然后又跟 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另一种是先有事 实婚,然后又跟他人去领结婚证。从领结 婚证这天起,如果其还跟前面的事实婚一 方在一起同居,这种行为同样构成重婚。 构成重婚罪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法律婚 ,然后才谈得上重婚,否则也就无婚可重

第三,重婚案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 国家干预原则,依法提起公诉。根据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重婚案属于自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 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故检察院也可以提 起公诉。
观点二

吴晓芳: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我 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 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有关批复明 文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 婚罪定罪处罚。”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 保障该原则的贯彻实施,《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保障老人 的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 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 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丧偶老人再 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都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甲的儿女阻止父 亲再婚,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干涉婚姻自由 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帮 助他们转变观念,正确对待老人再婚问题。
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 基本原则
理解要点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区别及处理
引导案例

甲与乙婚后育有1子1女,均已结婚另立门 户。2011年7月,乙因病去世,甲一人独 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 独凄凉。2013年6月,甲经人介绍与54岁 的丧偶妇女丙相识,两位孤独老人都想与 对方结婚共同生活,相互照料。甲的儿女 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儿女的 干涉下,甲不敢与丙在家里见面,两老只 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由于儿女的百般 阻挠,甲只好与丙停止往来。甲儿女的行 为是否违反了婚姻法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答辩状称她与李某登记结婚是受人贩 子张某欺骗、监视逼迫造成的。2001 年她在老家魏城镇做生意时,结识了 张某,张某称其在山东有一亲戚愿意 找四川妇女为妻,武某便信以为真, 随介绍人张某一同来到山东。谁知 2001年8月17日,当来到禹城李某家 后,武某就被严密地监视起来。第二 天,被逼无奈的武某便假意去办结婚 登记手续以迷惑李某。当发现李某放 松了监视时,武某乘机逃回了四川。

“一夫一妻”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 原则,不仅是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且 贯穿婚姻法的始终,对全社会的婚姻家庭 行为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 束力。当人们的个别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无 对应依据时,可以直接释放基本原则所负 载的法律漏洞补充的功能,通过一夫一妻 原则进行处理。“一夫一妻”在具体内涵 和操作要求上包括五点:1.任何人在同一 时间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 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离婚或配 偶死亡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第二,事实重婚亦可构成重婚罪。民法 和刑法对婚姻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不 能用民法对婚姻的判断标准作为刑法的 定罪标准。欠缺某种婚姻条件或者被婚 姻法所禁止的婚姻,都不会被民法所确 认,甚至被宣布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刑 法对其确认。恰恰相反,不被民法所确 认的婚姻,恰恰就是刑法所要打击的对 象。这是由刑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道理 很简单,如果只打击法律重婚,不打击 事实重婚,事实重婚将会泛滥成灾,重 婚罪将会名存实亡。

2006年7月,二人又一次吵闹,曹芬 离家出走。2007年9月份,为了彻底 从这噩梦一样的婚姻中跳出,曹芬 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县 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了案情,做出了 准予离婚的判决,年仅六岁的婚生 女马小芬判给了马太。
买来媳妇又逃走 案例二 索要彩礼被驳回 李某系山东禹城某乡农民,现年42岁。 2001年经张某介绍,他与四川绵阳魏 城镇女青年武某相识,后经张某给付 武某现金5000元,2001年8月18日两人 领取了结婚证,第二天武某即离家出 走。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 两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现金 5000元。被告武某未到庭应诉,而是 给法庭邮寄来了答辩状。
观点二

吴晓芳:由于陈某和两个姑娘的关系不是 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 意义上的“妻”,当然也谈不上违反“一 夫一妻制” 的婚姻法原则。陈某同日与 两个姑娘举行婚礼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 日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的规定 精神,如果陈某不与其中的一个姑娘补办 登记,他与这两个姑娘的关系只能算同居 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显然不受法律保 护。
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含义及区别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划清若干界限
1.
2. 3. 4. 5.
包办婚姻与父母主持或经人介绍、 本人同意的婚姻;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自愿赠与; 说媒骗财和正当婚姻介绍; 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
案例一
包办婚姻酿恶果
2000年,29岁的曹芬依然待嫁闺中,

2012年7月,林某在没有与李某家打 招呼的情况下便与他人登记结婚。李 某父母遂将林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禁止任何人借 婚姻索取财物。林某向李某父母索 要而取得的存单属不当利益,应当 向李某返还。李某父母按农村习俗 买给林某的衣服,因不能举证证明 系林某索要,可推定为主动赠与。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向李某父 母返还1万元。
陈、叶、戴三人是否 观点一 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有三种犯罪形态:1.有配偶者 而重婚(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2. 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3.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结婚。本案中的陈世君属 于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叶海秀、戴 小美属于明知他人同时与二人以上结 婚,仍与之结婚的情形,属于与重婚 者相婚。因而三人均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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