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逾期利息

买卖合同逾期利息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买卖合同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的
逾期利息是指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
或者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对方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当
支付的违约金或者逾期利息。
在买卖合同中,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
方式和利率。
一般来说,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以是按日计算或者
按月计算,并且需要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利率。
2.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
方式和利率,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逾
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 根据实际损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也可以根据实
际损失来协商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
例如,如果买方因
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卖方延迟交付货物,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的逾期利息应当合理、合法,并且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起草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逾
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买卖合同范本,并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中逾期利息条款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买卖合同逾期利息的疑问,欢迎随
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解答。
连越法评浅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连越法评浅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第195篇 #连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系本所最具品牌力量和核心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业务之一。
本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主要以具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为核心,以从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的资深律师为骨干组成。
团队成员拥有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专注于诉讼与仲裁法律业务,执业经验异常丰富;他们高度关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重视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及难点问题的研判,诉讼技巧娴熟,对证据运用独具匠心,能精准地抓住焦点突破案件的错综复杂疑难问题,以高质素的专业素养、认真细致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特别擅长于股权转让、融资租赁、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兼并重组、公司解散与清算、侵权责任等领域的争议解决。
主要的客户为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等。
曾代理过大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疑难案件,如代理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9.21事件系列侵权赔偿纠纷案,被评为“中国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和央视“2012年度中国十大经济案件”,与代理汕头市海丽花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案并列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改革40年成就展-广东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经典百案》(1978-2018年)、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引言鉴于目前暂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在买卖合同中同时具备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条款的情形进行规定,故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对该情形下能否同时主张适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主要相关规定如下:1.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计算方法,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以约定为前提。
买卖合同利息

买卖合同利息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的买卖合同利息,是指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因延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
第二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利息=未支付货款金额×利率×延迟支付天数。
第三条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四条延迟支付天数自约定的支付日期起至实际支付日期止。
第五条如买方延迟支付货款超过30天,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未支付货款金额×5%。
第六条卖方有权在买方延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要求买方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第七条买方在支付货款时,应将利息和违约金一并支付。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卖方所有。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修改和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

关于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关于各类合同中出现的一方违约逾期付款问题,有的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而更多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本文将从这两种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开展探讨。
一、合同有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若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付款利息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逾期付款利息实质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针对的是逾期付款,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数额是有相关规定的,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作为收款一方其损失是该款项相应的利息,而一般情形下利息应当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可从应当付款之日起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二、合同无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1.合同无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但有违约条款的约定。
可参照履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
同样的,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参考适用该规定,因为逾期付款也是违约行为之一,从公平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可以类比适用合同中的其他违约条款。
而作为违约条款也受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制约。
同样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逾期付款的年利率不得超过4倍的一年期LPR,可从应当付款之日起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2.合同中无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也没有违约条款约定。
可主张逾期利息,但年利率一般不超过一年期LPR。
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如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要根据合同的类型,确定其法律规定。
如果属于典型合同中的借款合同纠纷,没有任何逾期利息,但是有借款期间利息的,可以参考借款利息计算逾期利息;但如果没有约定任何利息,则会被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但为了维护守约方利益,往往对于各类合同中的付款利息,可以参考一年期LPR确定利息损失,并从有证据证明的付款主张之日起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曾经主张过欠款,一般以起诉之日起开始起算。
购销的违约赔偿方式

购销的违约赔偿方式在商业交易中,购销双方需要签订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
然而,偶尔也会发生违约情况,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
为了解决这种违约情况,违约赔偿方式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法。
本文将探讨购销双方违约情况下的赔偿方式,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货款违约在购销合同中,货款支付是最重要的义务之一。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以下违约赔偿方式之一:1. 赔偿金: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作为其未按时支付货款所造成的损失补偿。
赔偿金的比例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以未支付货款的一定百分比为基准。
2. 利息计算:卖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率计算未支付货款所对应的利息,并要求买方支付。
利息计算方式一般包括简单利息和复利息两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3. 索赔权: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未付的货款以及其他因违约而产生的费用。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买方支付赔偿金,并追加适当的利息。
二、交货违约除了货款违约外,交货违约也是购销双方常见的问题之一。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买方可以采取以下违约赔偿方式之一:1. 赔偿金: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作为未交付货物所产生的损失补偿。
赔偿金的比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以货物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为基准。
2. 合同解除: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或其他相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卖方还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和损失。
3. 索赔权:买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向法院支付赔偿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对赔偿金和利息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三、其他违约情况除了货款和交货违约外,购销合同还可能涉及其他违约情况,如品质不合格、数量不符等。
对于这些情况,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违约赔偿方式,以保护自身权益。
最后,违约赔偿方式在购销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买房时,买卖合同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买房时,买卖合同违约⾦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我国是以⼟地为主的国家,每个⼈只要是到了30岁⼏乎都有属于⾃⼰的房⼦,为了⾃⼰的财产着想,买房⼦也需要注意⼀些问题。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买卖合同违约⾦和利息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请观看以下整理的相关内容。
买房时,买卖合同违约⾦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买房时,买卖合同违约⾦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及时还款,以防⽌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造成其它的损失。
如果借贷合同或者协议上写明逾期还款违约⽅须⽀付违约⾦的,逾期利息和逾期违约⾦可以同时主张;如果借贷合同或者协议上没有“逾期还款须⽀付违约⾦”条款的,只能主张逾期利息,不能主张违约⾦。
我国法律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对于借贷合同或者协议上没有约定的,主张者⽆法举证,所以只好不提。
⼆、违约⾦是什么违约⾦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在合同中约定,⼀⽅当事⼈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同时,最⾼⼈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九条也规定:当事⼈主张约定的违约⾦过⾼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情况、当事⼈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进⾏增减。
这⼀条款更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持违约⾦条款。
合同责任中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算

合同责任中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一、《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具体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合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付款期限和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方可能会逾期付款。
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
本文将详细分析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是指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货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给卖方的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一种制裁,旨在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为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按照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1. 利率标准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
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
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
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
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
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
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
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一)《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一些法院反映,《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