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概念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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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研究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进步,消费者的地位日益提升,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也越来越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也关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其在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途径,从而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标志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并且奠定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演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的美国正处于工业化的进程中,消费者遭受了大量的损失,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美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从而为其他国家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提供了借鉴。

第一部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德国于1896年颁布的《德国商品销售法》。

它规定了销售方不能蓄意欺诈消费者,强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消费者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和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渐完善,并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制度。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1.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规定了销售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基本义务,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其他正常经营企业的权益,从而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才能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优质、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2. 促进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消费者信任市场并感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时,他们愿意更多地进行消费,这将推动市场的需求增加,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与利益。

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体制下,银行作为商业机构,需要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本文将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存在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

首先,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不言而喻。

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涉及到大量的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作为银行的重要客户,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多项权益。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能够享受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服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权益受损。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银行作为信息的掌控者,往往能够更全面地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优缺点,而消费者却往往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

这导致了消费者在选择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误导或不公正的待遇。

其次,银行的销售行为不规范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银行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强制搭售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银行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但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执法能力的不足,仍有大量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查处或惩罚,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或效果不佳。

面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来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信息公示和透明度。

银行应该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了解程度,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其次,加强销售行为监管。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严禁虚假宣传、搭售等不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银行销售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行为的多元化,消费者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而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往往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公平、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专门制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在这个法律法规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消费者是指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以个人身份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消费者概念包括了几个关键要素,即购买、使用、个人身份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其中,购买和使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属性,个人身份是消费者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涵盖了所有可能的消费主体。

因此,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普通消费者,还包括了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

其次,我们需要理清消费者概念在法律上的具体适用范围。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取得市场交易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个人或者家庭的消费或者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二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并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取得市场交易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上符合消费者要求的。

这些条件既明确了消费者的身份,也规定了消费行为的基本规范。

但是由于消费领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概念也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的地方。

例如,消费者身份是否包括网民、留学生等特殊群体,是否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才能被认为是消费行为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具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

最后,我们需要深入探讨消费者概念的实现路径和保护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机制,例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这些权利在消费行为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的法律界定(一)国内学者观点及主要争议1.学者观点:从个人金融需求、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关系等多个角度定义“金融消费者”在国内,有不少学者对金融消费者问题进行研究,并就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不同的看法。

一是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直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把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二是从生活消费需要出发,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金融消费者的范围,排除了证券市场上为了获取投资利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是从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借鉴日本的做法,着眼于交易双方的地位对比,将其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四是从金融交易、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将金融消费者简单界定为所有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服务的社会成员。

2.主要争议:对“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界定在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界定的争议为:一是投资者尤其是高风险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二是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学者们对于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是倾向于社会个体或自然人,认为该类主体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的调整,也适用以保护弱势地位为导向的《消保法》。

二是认为金融消费者不应局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组织消费者,因为对拥有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机构为代表而言,组织/团体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时,仍然不能摆脱消费者的根本属性,在交易地位中属于弱势一方。

三是认为那些投资高风险商品(如金融衍生品)的购买者,因为他们往往是专业水平很高的投资主体,与金融商品提供者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不应将其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而仍将其视为普通的投资者。

(二)国外立法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1.美国:主要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未形成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自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现代化法案》出现对金融消费者范围的描述,到2010年针对后金融危机时代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弗法》),美国对在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但始终未形成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

对消费者概念再认识

对消费者概念再认识

对消费者概念的再认识摘要: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准确认识是保护消费者的前提,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比较模糊,理论界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

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对如何准确界定消费者这一概念提出了诸多挑战,餐饮场所免费为用餐者提供的厕所就面临着类似的困惑。

本文试以此例为分析角度,再谈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界定标准。

关键词:消费者界定标准一、对消费者认定标准的现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条文对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消费对象以及消费行为的方式作出了规定,但未对消费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

对何种意义上的购买者方能成为消费者,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

从消费主体角度,有学者强调消费者只应该是个人①,有学者则认为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单位②;因《消法》所限定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据此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购买者的购买动机和目的作为识别购买者购买的是否为生活消费品,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依”经验法则”判断他是否为消费者③,但是另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购买者购买的商品是否是生活消费品来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④,更有学者认为,对于生活消费应该有一定消费金额和消费数量的限制,并结合购买者购买生活消费品时的动机与目的来综合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⑤。

学者们都从自己认为是客观公正的角度分析了成为《消法》意义上消费者的概念,但是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发展迅速,法律规范落后于生活实际这也是常态,因此对消费者概念的准确定义也面临着不断的挑战。

二、餐饮场所免费厕所的分类比较很多餐饮场所都为前来消费的顾客免费提供了厕所,这种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的做法在现实中却遇到了尴尬,在餐饮场所消费的顾客上厕所的时候出现了意外,他们根据《消法》要求餐饮店予以赔偿,这点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当事人双方能够理解接受。

但是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不在这些餐饮场所消费却使用了免费的厕所,出现意外损失该如何解决,是否还应适用《消法》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就出现了很多争执。

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之谫论

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之谫论

第42卷第5期2021年5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NERSHYVol.02No.5May2021[文章编号]1904—5856(2021105—0055—04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之u论尉明洋9于泽卉2(9.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939;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988)[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消费者权益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但其未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

加之学界多坚持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致使该法与其他法律的保护范围存在重合与错位。

从长远来看,仅以主体为标准判定法律的适用将不利于经济法典编纂的系统化与理论化。

基于此,文章对消费者主体的保护范围进行科学、理性的界定,扩大其适法范围,以扩大其法律受益群体,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主体概念;法人;非法人组织[中图分类号]D927.274[文献标识码]A Uoi:10.3969/j.issn.1904-5852.2071.05.014一、消费者概念界定之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对此,从正面来看,生活消费的判断依据主要为商品的性质、功能与购买目的。

从反面来看,倘若消费目的并非将商品(或服务)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再次从事商品交易行为以谋求经济利益,即可视为生活消费。

而在某种意义上,此种消费不同于以正式商业合同为基础的商业交易行为。

在非生产消费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交涉技能,同样会因经营者的信息偏在、欺诈行为、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风险。

因此,从法律规定上,将法人、非法人组织附限制性条件纳入《消法》主体范围是合理并可行的。

学界拒绝将法人、非法人组织纳入《消法》保护范围的原因是:(9)法人、非法人组织并非处于弱势地位,而《消法》保护的是弱势群体;(2)购买者与使用者相分离,以实际使用者为适法主体;(3)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具备消费者的消费者权;(4)其他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概念界定问题研究

“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概念界定问题研究

“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概念界定问题研究“知假买假”这一消费现象,指的是消费者明知道所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的,却仍然选择购买。

这种现象在中国的一些地区非常普遍,尤其是在一些集市和小店中,人们可能会遇到许多假冒产品,如假冒品牌服装、假冒药品、假冒手表等。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选择“知假买假”呢?本文将就此探讨,并试图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界定。

首先,对于知假买假的原因,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价值观不同。

有些人可能觉得品牌货太贵了,而假冒货的价格相对低廉,可以满足他们对于价值的需求。

2. 经济问题。

有些人可能生活经济比较困难,购买假冒产品可以满足一定的消费需求,而价格相对较低的假冒产品也比较符合他们的承受能力。

3. 缺乏知识。

一些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真伪并不太了解,他们并不知道如何鉴别假冒产品,因此在购买时很容易选择假冒产品。

4. 社会文化环境。

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乡村或偏远地区,假冒产品的销售比较普遍,这也促使了“知假买假”现象的发生。

以上几点是“知假买假”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那么如何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界定呢?其实,消费者的概念比较广泛,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只要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消费者。

但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概念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在市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个人、团体。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界定:1.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环。

在市场中,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消费者所付出的金钱,是对企业生产的肯定和支持,体现了供需关系。

2.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

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相对来说比较弱势,他们并不知道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更容易受到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影响。

3. 消费者是经济保护的对象。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需要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投诉权等。

试议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试议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在 北京隆 福大 厦买 了两 副标价 8 5元一 副 的 日本“ 索尼 ” 耳机 , 来他 又买 了 1 后 O副这种耳
费者 购买、 用商品 或者接 受服务 的 动机 局 使
限于生活消费需要 并 不全面 , 同时“ 活消 费 生
需要 ” 含 义过 于 宽 泛 、 糊 , 能 客 观 地 加 的 含 不
获得法律 的支持 , 否则 无形 中会加 重 经 营者
的责任 、 险, 风 不利于市场 经济的发展 。王海
新问题 , 们对其 中某些问题总是争论 不休 , 人 比如 , 单位能否成为消 费者 、知假 买假 ” 能 “ 者
否受到《 法》 消 的保护 等等 , 些 问题 已经 暴 这 露 出现行《 消法》 存在 着某些理论上 的误 区和 条 文上的缺陷 , 其解决有赖 于人 们对 “ 么是 什 消费者” 一概念 有 清晰 的界 定。消 费者概 这 念的法律界 定已成为平 息人 们 不断争论的 迫 在眉睫的 事情, 同时也是 《 消法》 订 须最 先 修 着手解决的问题。本 文试 就消 费者概念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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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师)06 20 年第 4 期
●经 济与法












●王 丽萍
摘 要: 为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 者概念 的 法律界 定 范围 不 宜过 宽 亦 不能 过
们的消费维权意识 ,消法》 《 实施后 的第二年 , 也就是在 19 年 3月 2 95 5日, 王海花 10元钱 7
肤 浅之 见 , 期 抛砖 引 玉 以
的加倍赔偿 要 求也 曾在 19 9 8年被 天津 市第 中级人 民法 院驳 回, 多类似 的 消费 雏权 很 案件却有 着 完全 不 同的判 决结 果。 而 不断 从 地 引发法律 实务界 、 理论 界时 于“ 费者 概念 消 能否仅 限于生 活消 费需要 ” “ 、 单位 能否成 为 消费者” 问题的广 泛争论。 等 二、 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 的概念 之所 以备 受 关注. 因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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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概念 的法律思考
谢 晋
武汉 407 ) 30 9 ( 中师范 大学 湖北 华
摘 蔓 经济的发展带来 了消费的繁荣 。 消费者的 范围也随之 扩大。 但我 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中关 于“ 消
费者” 的界定却 日益 显示出弊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 从《 对“ 界定存在的缺 陷出发 , 出了“ 提 消费者” 的界 定标准 . 认为“ 消费者是指非以生产经营为 目的而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的个人 ” 。 关键词 消费者
者” 界定 的不 明确 表 现 在两 个 方 面 :
的是生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产品质量 某种商 品交易而从 中营利 ,我们就不应当 而《
对 于 “ 费 者 ” 否 包 括 单 位 也 有 不 同 消 是
() 1 消费者概念 的外延不 明确 。从《 消 法》 调整的是生产消费 , 保护的是生产 消费 否定其为消费者 。 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 2条的规定 上难以看 者 的合 法 权益 。 的 学 者 从 消 费 的客 体 、 有 消 出消费者是单 指 自然人还是指 自然人和单 费 的 主体 、 费 的方 式 三 个 方 面 提 出 “ 消 只要 观点。 的学者认为消费者不包括单位 。 有 因 位. 或者是其他社会主体。 消费者限定于 没有证据证明作 为消费客体 的最 终产 品是 为这不符合《 将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的立法宗
个抽象规定 。 该条款仅仅表明 了《 消费者权 呢 ’
消 费者 .那 购 买 生 产 消 费 品 的 人 也 成 了 消
益保护法》 的调整范围 , 没有对 “ 消费者” 作
出准 确 的 界定 。 由于 立 法 上 的 不 明确 , 理论
2 理论 界关 于“ 消费者” 的认 识
费者 , 这与《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的调整 范 围冲突;如果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社会 个 体 成 员 是 国 际 上 通行 的做 法 ,但 从 用于生产消费 , 或者仍用于经营流通 , 那么 旨。 有 的 学者 认 为 当今 世 界 的消 费 者 包 括
我国法律的规定看 , 不能肯定这一点。 国 购买 者 就 是 消 费 者 ” 我 。
的消 费 生 活 中 有 一 个 特 殊 的 现 象 ,特 别 是
3 我 国法律 中 “ 消费者 ”的界 定标

. 费 者 . 有 部 分 地 区 仅 仅 指 自然 人 , 样 很 的生 活 消 费既 包 括 购 买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务 这 31 消 费者 的消 费 目的 要 件 也 这
消费者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 的
配 。逢 年 过 节 单 位 或 其 工 会 购 买 日常 消费 人 , 范围未免过 窄。笔者认为 , 消费者不仅 无 论 是从 单 位 的 强 者 地 位看 还 是 从 国 际惯
单位都不应该是消费者。 品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 ,这种集 团消费 包括 为 自己生活需要而购买商 品或使用他 例看 , 能否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处理? 由于 人购买的商品 的人 ,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 该法规定 的不明确 。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 人生活需要 的人 .以及为生活需要接受各 护立法也各不一致 .大多数将单位列 为消 种服务 的人 。也就是说法律所规范和保护 容易造成相 同的案例不同的判决。 两种形式 . 还包括使用商品这种 形式 , 即当
界与 司法界也是众说纷纭 。这 者 ” 消 的概 念 有 不 少 认 仅仅是为 了生活需要 , 么范围过窄 , 那 因为
法 院审理消费权益 纠纷案件带来一定 的困 识 。有的学者认 为凡是 到商店购物 的顾客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本身就体现了 难.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 了司法混乱 。 具 都应被视为消费者 。 有的学者认 为《 消费者 消费者一定经济利益 的追求 ,任何人只要 体而言 , 国《 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 权益保护法》 对“ 调整 的是生活消费关系 , 保护 其 购买 商 品和 接 受 服 务 不 是 为 了 专 门 从 事
个 人 和 单 位 。其 理 由在 于我 国大 多数 地 方
笔者较为认同最后一种观点 。 首先 , 将 性立法都将单位列 为消费者 ,而且单位消
消费者” 限定在为满足 自己需要而消费的 费 是 消 费 者 中 的有 生力 量 。 笔者 赞 同前 者 , 国有或集体单位没有实现充分的货币化分 “
我国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条规 呢 ? 果 理 解 为 购 买 生 活消 费 品 , 为 了社 与归 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 如 那 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 交而购买生活消费 品赠予他人 的行为能受 方面 。生产消费是以物质资料生产为 目的 “ 品或接受服务 , 其权益 受本法保护 ; 本法未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保护吗 ?特别是社 的 劳动 力 和 生 产 资 料 的 消 费 .而 生 活 消 费 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 、 法规保护 。” 这 会上那些 为获得双倍赔偿 而知假买假 的人 是 以劳 动 力 的 再 生 产 为 目的 的 生 活 资料 的 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消 费者 范围的一 是否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的调整范 围内 消费 。如果将所有购买商品的人都认定 为
中 图分 类 号
概念
界 定标 准
文献标识码 A
D 2 .9 92 4 2
我 国法律对 “ 费者” 消 的界 定
实。 如果理解为直接生活消费需要 , 那接受 消费需要又太窄。消费作为社会再 生产 的
赠 予 获得 生活 消 费 品 的人 是 否 属 于 消 费 者

个 重 要 环 节 , 生 产 、 换 、 配 的 目的 是 交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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