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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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所有权

第三节所有权

所有权(物权体系的核心),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考点1】共有(2级)

1.共有形态

物为单一主体享有:单一所有

物在不作质的分割的情况下由数个主体共享: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按份共有(分享权力,分担义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3)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

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

日;

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5)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3.共同共有(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记忆点】

【例-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8年)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2017年)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朋友6人等额享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6×2/3=4人。

【考点2】善意取得制度(3级)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只能在交易中发生,即法律行为,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公法行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提示】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须负举证责任。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不能构成善意。

善意的判断时点:“受让时”,第三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不影响受让人之善意。(不动产为登记)

(5)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6)物已交付(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占有改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交付”要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

(7)转让合同必须有效。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例-案例分析题】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4年)

问:(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网校答案: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网校答案: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戊取得机床的所有权时,符合上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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