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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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打造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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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打造法治政府建设法治中国申论范文:打造法治政府建设法治中国近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我国应该进一步打造法治政府,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只有通过加强法治思维,提高政府公正执法水平,确保公民的权益,才能夯实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法治政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建设法治政府,不仅对于改善政府效能、提高执政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打造法治政府是深化改革的需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传统的执政方式和管理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只有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制度建设和法治思维,才能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其次,打造法治政府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

公平正义是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观,优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是法治政府的重要职责。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互动。

最后,打造法治政府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法治政府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只有建设法治政府,加强法治标准、法治体系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才能提高国家治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和措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在多个方面加强工作。

首先,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

宣传法治思想,倡导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素质,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其次,要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公务员法治能力的培养。

通过加强公务员法治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公务员法治考核和评价,促进公务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

怎么推进依法治国

怎么推进依法治国

怎么推进依法治国第一,进一步提高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自觉性和水平。

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情况如何,涉及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文化的繁荣、社会的进步,直接关系着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整个国家从上到下都应该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实施依法治国的自觉性,提升依法治国的水平,把宪法和法律作为一切活动的准则。

第二,更好地规范和监督权力,保证国家权力依法正确、有效行使。

依法治国的重点是治权、治官。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只有权力得到有力的规范和监督,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各种违法现象,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

第三,更好地完善市场经济法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依法规范、调控、监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要注意把国家作为公权力机构和国家作为所有者、出资人区分开来。

要杜绝权力寻租、权钱交易。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崇尚公平正义、追求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

第四,在法治的轨道上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的依法治国。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为基础。

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建设政治文明,发展民主的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

因此,我们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促进民主循序渐进地发展,使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

第五,健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机制。

人权是人根据其本质属性要求应当享有的权利,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

我国人权已经入宪,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神圣的职责。

我们应当进一步健全人权法律保障制度,把人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维护好、实现好。

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兴盛、社会才能和谐、人民才能幸福。

第六,完善推进科学发展的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战略思想和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的贯彻与实施事关党的工作大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

新时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对策思路

新时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对策思路

布施行3 0 周年的重要讲话 中指 出 ,要 “ 坚持依法
治 国 、依 法 执 政 、依 法 行 政 共 同推 进 ,坚 持 法 治 国家 、法 治 政府 、法 治 社 会一 体 建 设 ,扎 扎 实 实
治 国 ,是 指 国 家 法 治 化 的 状 态 或 者 法 治 化 的 国 家 , 是 法 治 在 国 家 领 域 内 和 国 家 意 义 上 的 现 实
化 。 法治 国家 所要 回答 的 ,主要 是 国家 的 组 织 与 运 行 问题 、国 家 与政 党 的关 系 问题 、 国家 与 人 民
把 党 的十 八 大精 神 落 实到 各项 工 作 中去 ” 。
‘ 依
法 治 国 、 依 法执 政 、 依法 行政 ” ,虽然 是 “ 共 同 推 进 ” ,其 发 展 各 有 侧 重 ; “ 法治 国 家 、 法治 政
建设 社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的根 本原 则 以及 对策 思路 。 关 键 词 :科 学内 涵 ;全 面部 署 ,对策 思路
作者简介 :马军卫,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法学硕士 ( 邮政编码 2 5 0 1 O 0 )
中图分类 号:D 9 2 0 .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 6 3 5 9 ( 2 0 1 3 ) 0 5 — 0 0 6 2 - 0 6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的 决 定 以 后 , 尤 其 是2 0 1 0 年 关 于加 强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意 见 的 出
台 ,历经 十 数 年 的 制 度 构 建 以 及 行 政 法 治 实 践 ,


社 会主 义 法治 国家 的科学 内涵及发 展 进程
( 一 )科 学 内涵

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目标和实践路径

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目标和实践路径

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目标和实践路径[摘要]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

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点有六: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着眼科学民主立法;着眼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着眼保障司法公正;着眼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着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关键词]法治中国;意义;目标;路径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以来,党中央就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标志着我们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

我们要深刻领会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切实增强法治建设的责任感,积极探索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探索、积累经验。

一、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在中国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是保障公民权利奠基石法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宗旨,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为要义。

法治不仅要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要维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实中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只有有法必依,坚持公正司法、规范行政行为,让政府真正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护航员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确定其地位,保障其权利;市场经济的各种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各种矛盾需要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

没有法律和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

确立了法治国家的目标,有利于全社会名正言顺地开展法制和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法院公开生效文书,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转变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党要坚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应该把自己的活动重心放在指导立法上,努力使自己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意志。党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才依照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分工负责、协调一致行使职权。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基本思路。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明确了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努力方向,对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工作部署,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些阐述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注和期待,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庄严宣言,为我们指出了新时期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任务,对下一阶段的法治建设有着重大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一)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一)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新时期基本方略之一,也是新时期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刑法、行政法、司法和诉讼法为主干、以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已进入一个法治化的阶段,政府机构和国家治理体系也逐步转变为法治化的形式。

二、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建设法治政府,加强政府对人民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人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权益。

政府在执行政策和政策决策中要遵循法治原则,努力做到依法执政、公正执法、廉洁执政。

同时,加强对民间组织和市场经济的管理和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高效的服务。

三、建设法治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是一个有序、公正、文明的社会,人民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享受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广泛参与,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

特别是需要通过教育和文化的手段加强每个人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和打击力度,才能最终建立起法治社会。

四、建设法治国际维护国际法治,弘扬国际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国将始终秉持和平、发展、合作的外交方针,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立足全球治理广度和深度,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和实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全球治理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五、治国之道在于德“德才兼备,治国之基;德高能远,治国之魂”。

唯有全面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素质教育和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从思想道德和精神风貌上树立道德先行的社会风尚,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总之,基于我国已取得的法治成就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我们要在这一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促进全社会的法治素质和法治信仰的提升。

谈谈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

谈谈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

谈谈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马方民一、深刻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现在距离实现这个目标的时间只剩下4年的时间。

对于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人民群众很期待,但是一些专家学者很怀疑,我们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认为很有希望。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努力奋斗,我国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目标,目前正在向第三步目标阔步前进。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是经济社会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时期,我们国家要完成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是时代赋予我们行政机关重要而光荣的历史任务。

我们的国家正在建设成为法治国家,社会将成为法治社会,政府将成为法治政府,但是在三者之间,法治政府处在关键的地位。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一句很重要的话,就是“没有法治政府,就没有法治国家”。

最近,温家宝总理又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也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促进中原崛起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行政机关自身建设的需要。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行政机关面临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

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权力配臵和运作的基本准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

目前,政府职能转变总体上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政府管理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其中就有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就是温总理讲的建设法治政府是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三重维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三重维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第27卷 第9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7 No.92018年9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Sep. 2018文章编号:1008-8717(2018)09-0001-03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三重维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杨 硕 傅畅梅(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36)摘 要: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征程中,法治已经成为时代强音。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战略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厉行法治,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化。

因此,从国家、政府与社会三个维度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行疏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关键词: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AThe Triple Dimension of the New Age——Rule of Law State, Rule of Law Government and Rule of Law SocietyYANG Shuo , FU Chang-mei(School of Marxism ,Shenyang Aerospace University, Shenyang,Liaoning 110136)Abstract:The rule of law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a modern State. In China's march towards modernization ,the rule of law has become a strong voice of the times. In the "four comprehensive" strategic layout,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strategic measure. The report of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Party further emphasizes that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is a profound revolution in the governance of the state. Therefore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the stat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it is undoubtedly of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to mak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Key words:new ag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state; rule of law government; rule of law society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作者简介:2018-04-08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观视角研究”(16YJA710021)杨硕(1992-),女,辽宁铁岭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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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及依法行政【核心提示】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

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是鲁邦升律师于8月6日在市委学校,给全市计生系统局长、政法科长和乡镇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上,通过对“中西”文化比较及“法治”内涵差异分析后,归纳出的“三大要旨”。

中国人不喜欢“开口闭口讲法”的人,而愿意接受“由情入理而法”的行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以下内容根据讲座实录整理)。

一、“法治”和法治政府(一)“法治”的内涵既然提到“法治政府”,那么什么叫“法治”?“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

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理念的,是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这个讲话,明确提出了“法治”的理念。

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治国理念。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禁锢,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立法进度明显加快,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党在2007年10月15日召开的十七报告中,明确“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内涵是什么?“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方式或者被治理国家所处的状态。

具体地说,“法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行使权力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符合法律规则的状态。

所以“法治”至少包括三个要点:(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体系;(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包括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3)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机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不同的国家对法治的理念是不完全相同的。

那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首先是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这个非常重要。

因为我们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一直是权大于法,一直是崇拜权力。

现在老百姓碰到问题了,不找法院找政府,动不动就不访,为什么?上访更容易解决问题,领导就是怕信访。

其实,信访现象就是“崇拜权力”的体现,说明老百姓相信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在老百姓的眼里,往往是权大于法,或者权等同于“法”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不得不承认。

所以建立法治政府我们首先要转变这个观念,必须要树立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的理念,这需要一个过程。

其次,要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服从权力。

中国有个怪现象,不太喜欢遵守法律,喜欢服从权力。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但老百姓就是不遵守,他认为你这个法律制定得不合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老百姓的话往往是最朴素的,由于我们立法技术的问题,有些法的制订确实与实际有距离,确实难以执行。

但是,有法总比没有法好。

中国还有一个怪现象,有些领导就喜欢体现一下手中权力的价值,老百姓的诉求明明是很简单的,马上可以办的,他们就喜欢研究研究一下,好象不研究就体现不出权力的价值,所以这个理念也要转变。

第三,要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

法治国家要做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维护某一个领导人的脸面,虽然领导的面子很重要,但法治国家要把法律的尊严放在第一位。

象美国,任何人只要他高兴,可以随意地去骂总统。

而中国不行,前段时间在东北辽宁发生了一件事情,法制日报一个记者写了一篇得罪县委书记的报道,这个县委书记竟然指派公安局长到北京法制日报社去抓这个记者,害得这个女记者逃得满身大汗。

我们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权力崇拜历史的国家,要转变“追求权力”这个观念谈何容易。

但是建立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用法律限制权力范围、限制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做到:依法取得权力、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可以取消和剥夺权力。

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法律的权威,消除权力崇拜的余迹,才能通过法律和法治构建出和谐社会来。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理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差异“法治”其实是一种文化,既然是一种文化,就带有民族性。

那么我们中国的法治文化与西方国家的法治文化到底有什么差异?1、差异之一是“分别性”与“和合性”“好分”,是西方人的特性;“好合”,是中国人的特性。

西方人的观点是“分大于合”,而中国人的观点是“合大于分”。

所以西方人追求独立、自由;中国人讲究“和”,“以和为贵”。

在西方人眼里: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在达尔文看来,世界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

我们中国人讲究的是“和谐”,象两个小年轻结婚了,会帖一幅叫做“百年好合”的对联。

在几千年前的老子看来:“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所以在我们中国人眼里“一中有二,二中有一,含含糊糊,不清不楚”。

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人类应该以互助为原则,发扬服务精神,帮助不如自己的人”,这就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这体现的就是一个“和”字。

西方人还有个特点,就是对“唯心”、“唯物”争论不休,而在我们中国人看来很简单,这“两者本合为一”。

西方人重分析,做学问分门别类,各有所精;而中国人好象只有一门学问,叫做“人生哲学”。

西方人客观、实在,他当老板的时候,就会拿出老板的派头,很风光,但一旦他当不成老板的时候,照样心安理得地去打工,不会觉得失面子。

阿春和姜文演的那部《中国人在美国》电影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而中国人却“爱面子”,当过老板的人,如果他当不成老板了,叫他去打工,比死还难受,他不会去做。

又好比说我们的政府官员,只能上,不能下。

实在不行,也要给他搞个调研员什么的当当。

这些都是中西文化的区别,由于文化背景的区别,导致了思维方式不同。

象我们中国人很有意思,象领导人拍集体照片,这个位置很讲究,所以我们也往往会从领导人在集体照里的座位,来分析他的权力。

这些有意思的现象都说明在中国人的眼里,权是很重要的,导致了我们国家权大于法的现状。

“天大地大人亦大”,结果搞得个个自我膨胀,自大得不得了。

不要说,现在就连电视上带体操的小姐,也不会忘记时常提醒大家一句:“我今天要教大家扭扭腰”。

正因为中西文化存在这些差异,所以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治”内涵,也是有差异的,我们不能站在西方人的角度去理解中国的“法治”,我们毕竟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封建历史的特色社会主义国家。

现在我们谈一下西方国家法律的特点。

西方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刚性的,对错清楚,是非分明;而中国制定的法律往往是刚中带柔,柔中有刚,原则性很强,操作性相对比较弱。

好比说民事法律行为的“公平原则”,什么叫公平?不能量化,无法操作,又好比说“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什么叫诚实信用?什么样的行为是诚实的?什么的行为是不诚实的?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又好比说,“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有什么方法予以证明?很难。

法律的这些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他所体现的是一立法精神和法治文化。

说句实在话,在中国有些事情不能分得太清楚,只能含含糊糊,不清不楚,在我们中国找的是一种感觉。

好比说夫妻之间就是不清不楚,假如有一天这对小夫妻板着脸面说:今天我们把话说说清楚,那好了,第二天准是上法庭。

为什么?你要搞清楚只能上法院,只有通过法庭的审理才查得清楚。

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

“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

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

“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

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

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

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

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

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

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

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

这个案子我最后是把中院的法官拖到现场调解结案。

这就是我们中国社会常见的“理”与“法”之间的冲突。

在在西方人眼里,凡是已经公布的法律,一般来说他们都会自觉地去遵守,因为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绝不含糊。

正因为这样,所以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一般都比较好。

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往往过于原则,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人的眼里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

好比说我们老的《劳动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规定就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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