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0—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6) (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 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 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 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楼间距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宫、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包头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指导意见

包头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指导意见为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城市风貌塑造,提升城市宜居品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平面第一条建筑限高应计算到建筑物外部顶点的高度。
计算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为准。
第二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最外缘起算。
当建筑各侧阴台、阳台、屋檐、门厅等悬挑、架空突出主体部分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悬空部分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27米及以上高度建筑突出主体的封闭门厅进深不大于3米、宽不大于5米,高度不大于5.2米的,不计入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计算。
第三条有地下空间的室外地面作为绿化用地计算时,地面的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平均覆土厚度1.5米—1.8米的按50%面积折算,1.8米以上按全部面积计算。
第四条新建居住项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按每个25平方米计算,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按每个30平方米计算。
机动车停车位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第五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有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50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以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以8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
(二)临城市次干道交叉口有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且小于50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以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以6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
(三)临城市支路交叉口有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以道路交叉点为圆心,以4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
第六条建筑退让绿线和蓝线距离:建筑沿绿线蓝线方向不设出入口的,高度54米以下建筑不少于12米,54米以上不少于15米;设出入口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米退让。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试行)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6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3•【字号】包府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3日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8〕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3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内蒙古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55号)精神,深化呼包鄂榆城市群间城际合作,实现协同发展,推动呼包鄂榆城市群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提质升级,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开放为引领,彰显区域和民族特色,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
着力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挥各城市优势,尤其要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内部协同发展和对外开放。
告知书

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点一次性告知书为提高规划设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统一规范修规设计内容,提升城市建设品位,特制定本规划要点一次性告知书。
一、规划执行依据1、用地现状、用地规划、建筑风貌说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执行控规图则要求。
2、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退五线、建筑退地界)、建筑面宽、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停车率、停车位、市政工程设施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等指标满足《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要求。
3、建筑风格、体量、造型等应符合控规中风貌区控制,如开发区域已有城市设计,还需符合城市设计。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签章。
规划设计资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2、用地规划图。
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局提供的图件信息,设计过程中必须使用原坐标以保证电子版上图时准确无误。
3、总平面图(1)CAD彩色总平图、尺寸标注总平面图、坐标标注总平图各一张。
需在图册中另附一张数据清晰的大版面尺寸标注总平图。
(2)相邻道路情况(中心线、红线宽度、退红线距离)、建筑控制线、建筑间距(栋距、山墙间距)、建筑物退让距离(退五线、退地界)、建筑物长度、建筑物宽度、建筑物高度、层数、建筑用途、建筑物四角坐标、楼号、机动车出入口、人行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等必须在总平面图中标注清楚。
4、相邻用地关系图。
如四邻用地已有应保留建筑的,必须标注项目用地边缘建筑与四邻原有建筑的间距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5、用地平衡表。
必须包括总用地面积及各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辆)、停车率(%)、地面停车率(%)、地下停车率(%)、总户数、规划人口等内容。
6、彩色鸟瞰总图、各沿街立面整体效果图、重要单体建筑立面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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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筑容量3第三章建筑间距4第四章建筑物退让9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11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12第七章城市绿地13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15第九章城乡统筹17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18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19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9第十二章附则20附件21附录24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24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官、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住宅及住宅相邻的项目实施建筑间距和日照指标控制,建筑间距的起算基准为建筑主体(当阳台、阴台的累计计算长度大于或者等于建筑物长度的二分之一时,以阳台或阴台的外轮廓线为起算基准)。
第十二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日照面,主日照面按建筑南、乐、西面的主次顺序排列。
(一)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以上。
(二)核算低、多层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时,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4米时,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部分小于短边1/2时不计遮挡因素,大于等于短边l/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3、底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四)低层、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60°≥α≥3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布置的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东西向布置的应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五)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相应(六)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确定。
东西向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
(七)低层、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层、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
第十三条核算居住高层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时,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二)遮挡建筑的屋面辅助性建筑或者构筑物面积超过屋顶面积的四分之一或高度超过4米,按照辅助性建筑或者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建筑高度。
第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前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当高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按照遮挡建筑的标准执行)。
(一)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
(二)建筑高度在40米至75米(含)间.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
(_二)建筑高度在75米以上,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成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幢高层塔楼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两向30°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3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由规划部门结合环境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其山墙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长边间距不小于24米和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
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按照平行布置控制。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一般大于20米。
第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被遮挡的中小学需保证在被遮挡的位置时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被遮挡的上述其它建筑需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对于24米以上的南向高层遮挡建筑,在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基础上,规划行政部门应该综合视线、环境、噪声等情况,同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居住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日照间距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山墙间的间距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3米。
(二)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布置(包括垂直布置)时,在保证建筑间可以混合布局的前提下,规划行政部门应该先行确定被遮挡建筑,如果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应该按照居住建筑的日照规定确定;如果非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的位置,由规划部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在24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40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小于75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高度大于等于75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得插建车库、自行车棚、公建等建筑。
如确需建设自行车棚,应该按照地下或者半地下的方式,地上部分不得超出1.2米(包括绿化所需的覆土深度。
地下或者半地下的车库、自行车棚按照灌木的生长考虑覆土深度)。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建筑物退让地界或者道路红线指标控制。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地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一)新建或改建的居住建筑物,除必须符合日照要求外,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下表规定。
高层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和建筑间距要求确定。
注:L为采光间距,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
(二)非居住建筑和公建建筑间的退让,应满足下表规定。
南侧非居住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退地界按照相应建筑间距一半退让,同时满足各个建筑间的间距要求。
(三)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需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沿城市道路不设住宅单元出入口,按下表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注:退红线起算点以建筑凸出部分为起点(包括阴阳台、台阶、挑檐)。
当建筑物临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带时,按下表退让。
第二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