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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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联合国宪章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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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介绍性说明Introductory Note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旧金山签字的,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

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was signed on 26 June 1945, in San Francisco,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came into force on 24 October 1945.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harter.宪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由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修正案由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于1968年6月12日生效。

Amendments to Articles 23, 27 and 61 of the Charter were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17 December 1963 and came into force on 31 August 1965. A further amendment to Article 61 was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20 December 1971, and came into force on 24 September 1973. An amendment to Article 109,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bmly on 20 December 1965, came into force on 12 June 1968.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联合国宪章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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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诠释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最高的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并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宪章共包含了19个章节和111条条款,阐明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职能,为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联合国宪章的诠释是对宪章的逐条解释和理解,下面将对宪章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联合国宪章明确了其宗旨和原则。

宪章第一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实现国际社会为人类福祉所共同追求的目标等。

宪章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平等和相互尊重、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互利合作等原则。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

宪章第二章至第十九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各个机构及其职能,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等。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推动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强调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和方法,强调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还设立了安全理事会,并给予其对和平与安全问题的主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和实施决议、解决争端等重要职责。

联合国宪章关注发展问题。

宪章规定了促进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和方法。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负责推动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合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全球发展和消除贫困。

联合国宪章强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

宪章规定了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尊严的原则,强调各国在国内和国际上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

联合国成立了人权理事会,并推动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联合国宪章设立了国际法院。

宪章规定了国际法的适用和作用,以及国际法院的职能和权力。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法律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国际法,并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总而言之,联合国宪章是国际社会合作的基石,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职能,为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权与基本自由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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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诠释一、引言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通过,并于同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宪章确立了联合国的目标、原则和组织结构,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将对联合国宪章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诠释。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联合国宪章中明确了联合国的主要目标,即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强国际法与人权保护,以及推动国际间的相互尊重与合作。

这些目标旨在建立一个公正、和平且繁荣的世界。

2. 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联合国宪章确认各个会员国在权利和义务上享有平等地位。

这意味着每个会员国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内外政策,并应尊重其他会员国的独立性和领土完整。

(2) 不干涉内政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应避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防止外部势力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

(3)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联合国宪章鼓励会员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协商等方式。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战争的爆发,并促进国际间的和平与稳定。

(4) 人权尊重原则联合国宪章确认所有会员国应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宪章规定了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并设立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来监督各会员国的人权状况。

(5) 合作发展原则联合国宪章鼓励各个会员国进行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减少贫困、改善教育与卫生条件等措施,宪章旨在实现全球共同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结构与机构1. 组织结构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包括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等主要机构。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推动联合国的目标与原则的实现。

2. 机构(1) 大会大会是联合国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会员国组成。

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中拥有一票,并就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大会还负责选举非常任理事国和审议预算等事项。

(2) 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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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以下是对《联合国宪章》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的诠释:
1. 宗旨和原则:《宪章》的首要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等。

2. 组织机构:《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如安理会、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国际法院等,以及它们的职权和运作方式。

3. 集体安全:《宪章》确立了集体安全机制,通过安理会的决议和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有权采取军事、经济或其他制裁措施来应对威胁和平的行为。

4. 国际合作:《宪章》强调国际合作在解决全球性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权等方面的重要性。

它鼓励成员国通过协商、谈判和合作来实现共同目标。

5. 非殖民化:《宪章》支持非殖民化进程,呼吁所有殖民地和托管地实现独立和自决。

这一原则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民族解放运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6. 人权保护:《宪章》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人权,但它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并为后来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奠定了基础。

总之,《联合国宪章》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基本准则,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合作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框架和指导原则。

1。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摘要:一、前言二、《联合国宪章》的背景与意义三、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1.尊重人权2.平等对待各国3.实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干涉他国内政5.国际合作6.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7.发展国际合作四、这七项原则的现实意义五、结论正文:一、前言联合国宪章是1945 年由各国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它确立了联合国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为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合作、人权保护等领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宪章中提出的七项原则,是构建国际秩序、维护世界和平的基础。

二、《联合国宪章》的背景与意义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国际社会深感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决心建立一个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6 月26 日,《联合国宪章》在旧金山会议上正式通过,10 月24 日,宪章正式生效。

自此,联合国正式成立,开始履行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使命。

三、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1.尊重人权:宪章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是“尊重人权”。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本国公民以及他国公民的人权,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2.平等对待各国:宪章第二条强调,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循“主权平等、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原则。

这意味着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无论国家大小、强弱,都应受到尊重。

3.实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宪章第四条规定,会员国在遇到国际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如国际法院、仲裁等机制。

这一原则旨在避免战争,确保国际争端得到和平解决。

4.不干涉他国内政: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会员国应尊重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各国政治独立,确保各国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

5.国际合作:宪章第一条明确提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发展国际合作”。

这意味着各国应携手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实现共同发展。

6.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宪章第一条明确指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其中包括以下七项原则:
1.平等主权原则(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不论其国家大小或经济实力如何。

2.不干涉原则(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联合国会员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

3.和平解决争端原则(Principle of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联合国鼓励会员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等途径。

4.自决原则(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联合国承认各国人民享有自决权,即自行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5.全体会员国共同负责原则(Principle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联合国会员国共同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

6.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Principle of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联合国禁止任何会员国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来解决国际争端,除非经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

7.国际合作原则(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联合国鼓励各国开展友好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包括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权和环境等方面的合作。

这些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并确保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目录简介1内容序言1第一章:宗旨及原则1第二章:会员1第三章:机关1第四章:大会1第五章:安全理事会1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1第七章:应付办法1第八章:区域办法1第九章: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1第十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第十一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1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1第十三章:托管理事会1第十四章:国际法院1第十五章:秘书处1第十六章:杂项条款1第十七章:过渡安全办法1第十八章:修正1第十九章:批准及签字简介《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

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

联合国旗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

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

1942年1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一词。

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

联合国宪章中文官方译本

联合国宪章中文官方译本

联合国宪章中文官方译本
联合国宪章的中文官方译本由联合国的官方语言中文所撰写,以下为中文译本:
《联合国宪章》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并为达此目的,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使小国与大国同样权利,穷国与富国同享自由,临时世界战争之祸,已定息于无形,以致能实践以上所述各事,并正式定一定期之会议,以实施本组织之宗旨与原则,而亦不乏普遍和平之保证。

第一章:组织
第一条:名称
本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二条:宗旨
本组织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四条:会员国
凡认清风承本组织之宗旨及本条所载之权利及义务之任何国家可本组织之会员国。

本组织会员国大会具有将其他地域集团接纳为本组织会员国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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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1简介《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

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

大西洋宪章联合国旗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

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

1942年1月1日,美国、英国、苏联、中国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共同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一词。

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中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

1945年4月25日,50国代表开始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6月25日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并于次日举行签字仪式。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

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运作机制。

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

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以下简称“宪章”)《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除执行决议联合国总部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

《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均对此有所规定。

《宪章》强调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安理会有权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而且强调只有所有非军事手段被证明无效时才可诉诸武力。

《宪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对上述原则有详细的表述。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

2介绍说明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旧金山签字的,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

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

宪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由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修正案由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于1968年6月12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应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作出,关于一切其他事项的决定则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作出。

第六十一条修正案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员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

该条的进一步修正案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将经社理事会的成员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是修正该条第一项,规定会员国为审查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二之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涉及大会第十届常会期间可能举行审查会议的问题,仍然保留原来的行文:“安全理事会任何七个理事国之表决”,1955年大会第十届常会和安全理事会根据该项规定采取了行动。

1945年联宪会议开幕时英美苏中四国代表交谈3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4第一章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5第二章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第四条第五条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

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六条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6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7第四章组织第九条一、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职权第十条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第十七条投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

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程序第二十条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

第二十二条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8第五章组织第二十三条职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第二十六条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

投票第二十七条程序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三十条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第三十一条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

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

9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安全理事会如经所有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得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限。

10第七章(本章原标题为: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应付办法)第三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四十条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

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

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第四十一条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

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四十二条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安全理事会决定使用武力时,于要求非安全理事会会员国依第四十三条供给军队以履行其义务之前,如经该会员国请求,应请其遣派代表,参加安全理事会关于使用其军事部队之决议。

第四十五条为使联合国能采取紧急军事办法起见,会员国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国际共同执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

此项部队之实力与准备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在第四十三条所指之特别协定范围内决定之。

第四十六条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

第五十条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时,其他国家,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行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解决此项问题。

第五十一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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