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韩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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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选择相对人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债法总论 华东政法大学 课堂 名师

债法总论 华东政法大学 课堂 名师
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 则) 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
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 关系的原因。
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 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 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 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 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
案例讨论(1)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2)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 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五节 债务与责 任,及债上的义务 群
债务与责任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债法总论笔记,DOC

债法总论笔记,DOC

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1 23 4三、债法的意义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2341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3清偿:债务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三、给付的要件1、标的确定2、标的可能3、标的合法4、标的妥当12作为的给付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依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分为数个给付的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

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4561323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七、责任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功能: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2、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八、自然债务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

(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九、债权与物权十、债权与人身权特点: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2、在特定之债,标的物如果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因为一般标的物所有权都是在移交时才移转的)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末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即以属于一定种类的物中给付一定数量的物为标的物的债特点:1、所有权不可能于债成立时即由当事人约定移转于债权人(因为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给付特定的方法:1、在履行时由当事人合意选定一种给付为履行标的2、选择权的行使i)原则上,选择权归于债务人ii)选择权的行使以选择权人的意思表示为之选择权的行使具有溯及的效力3、给付不能①如果数个给付中有一个给付不能,但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权仅存在于剩余的数个给付上,此时其仍不失为选择之债②如果因给付不能而仅余一种给付时,该选择之债自动成为单纯之债③如果数个给付全部陷于不能,则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定而为处理准23、不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可能利息之债:特点:1、具有货币之债的特性2、具有从属性3、具有相对独立性1、约定利息→依当事人约定算定的利息(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属约定利息)2、法定利息→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发生的利息(如按国家规定支付的逾期利息)我国现行法律原则上不允许复利例外:1、逾期付款后产生的利息,债务人不清偿的,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222对外效力:全体债权人共同行使请求权,共同受领给付(与连带债权区别)II)不可分债务:准用连带债务的效力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照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成立要件: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3、债的标的可分4、数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或者数个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效力:1、债权人仅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债务的份额想债权人履行2消灭3、4、按份之债基于同一原因发生的,如其发生原因为合同,则合同的解除应由→个人合伙债务、企业法人联营债务、代理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2、意定连带之债须全体债务人都明示负担连带债务,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债务人责任较重,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或债务人自愿,不得为其强加此种义务)特点: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2、以数个独立的债务或独立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3、债的给付目的须为同一(给付的内容、给付的原因不同一,仍有可能构成连带之债)4、各债权人可独立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各债务人须负全部给付义务53456234II)对内:一人清偿全部或受领全部后发生内部求偿权求偿权→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就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发生要件:1、求偿权人以清偿或其他方法使债务消灭或缩小;2、须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3、求偿权人的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范围:超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不可由其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致的损失行使:求偿权人有权分别向其他债务人请求补偿;若被请求债务人无偿付的财产条件时,发生求偿权的扩张,由其他债务人分担代第四章债的发生违背诚一、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1、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4 234 失行为 成立要件:缔约方过失合同不成立→对方受损失 四、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为自己设定某表示成立要件:单方意思表示向社会上不特定人 类型: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遗赠悬赏广告: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2312失的悬赏广告 五、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性质:事实行为→其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法律行为社会功能: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利益和在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共同利益二者的关系,以期将此两种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23损益①偿还必要费用;②清偿必要债务;③赔偿损害5、管理事务的承认类型:1、适法的无因管理①主观适法: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又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的无因管理②客观适法: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是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无因管理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其管理违反本人意思3、不真正无因管理→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或明知系他人事务而作为自己事务管理2、根据和构成要件不同3、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性质不同与合同责任: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因基础行为无效,该方当事人不能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对方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无法律上原因因果关系(积极增加、消极增加)构成要件:受有财产上的利益他人受有损失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欠缺给付原因(目的),受益人不得保有受领之给付利益的不当得利销2、23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②基于受损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如误将他人的家畜饲养)③基于第三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以甲的饲料喂养乙的家畜) ④基于自然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大水将甲的鱼冲到乙的池塘) ⑤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不当得利(如不动产的添附)(直接因果说;间接因果说)法律效果:1、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到损失的人2、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返还原物为原则,价额偿还为例外①返还原物→包括:1)原物的用益(如孳息)2)基于权利之所得(如原物为债权,其所受的清偿)3)原物的代偿(如原物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金)32234)有债务人抗辩权的效力5)有形成权的效力分类:一般效力:各种债的共同的效力特殊效力:某种债所特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对内效力: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对外效力: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如债的保全时)主要效力:债权具备的对给付利益的实现发挥主要作用的效力(如给付利益受领力)从属效力:债所具有的对给付利益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效力(如债务人的2234534债务人承受的须依债为给付的法律约束力特点:1、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2、债务不许永久存在3、有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之分4、除给付义务以外,尚有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三、债务的种类(之一)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的并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主债务)从给付义务:债所确定的不具有独立意义、从属和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从债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商品说明书的义务)四、债务的种类(之二)原给付义务:债原本包含的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次给付义务:债中原来不包含,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从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如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发生违约金支付义务)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依法负担的照顾、告知、保护、保密、诚实信用等义务(法定)特点:1、当事人依法负担的防止自己损失的注意义务2、没有给付、没有强制执行效力3、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义务违反者自受其害4、是独立的法律义务,不是债务(因为债务以给付为要素,以可强制执行为基本属性)六、债权的效力债权所具有的实现“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的法律之力内容:1、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2、债权的执行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的效力32234、不可抗力5、情事变更归责原则:无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责任三、债不履行的形态及效力(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不能→因一定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不能为给付类型: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效力:人应2、付部分给付迟延→对履行期已满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构成要件:债务有效→届至未履行→给付可能→可归责效力:1、对一般债务→①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得解除合同②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③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因给付迟延而发生的各种损害)2、对金钱债务→①应当继续履行,且不改变原定债务金额(无论升值贬值)②有利息的,不免除迟延期间利息;无利息的,得请求迟延利息给付拒绝→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为给付而明示地表示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22益)效力:1、可补正的→可请求补正2、不可补正的→①为瑕疵给付的,发生债务违反损害赔偿责任②为加害给付的,同时发生债务违反和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四、受领迟延受领→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受领为债权人的一种权利,特殊情形下,亦可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义务受领迟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或已提出的给付,因己方原因,未为受领、不能受领或未为必要协助,以致给付未完成的事实23456施保护其债权安全的权利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属于实体权利二、代位权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性质:1、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并不是扣押债务人的财产…)2、代位权是为自己的目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3、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4、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而代位权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需次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法总论主讲word资料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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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主讲: 主讲:韩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jiangwu999@hotmai l 参考书目:基本必读书基本必读书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 民法债编总论》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修订版年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修订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法债权》,法律出版社年版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第三版), ),法律出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版社年版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史尚宽著: 债法总论》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不当得利》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侵权行为法( )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黄立著: 民法债编总论》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一节债的涵义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 .(民通84条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 债的目的(本质) 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 上的目的. 债的法律关系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客体: 的对象. 的对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债权具有兼容性, 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三节债的分类以发生原因分类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共同之债以标的分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完全债和自然债主债和从债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标的单一,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标的的债. 为)为标的的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此种债的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 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还不当得利. 主债和从债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 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一次性债务: 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 为的债.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四节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的涵义相对性的涵义: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 案例讨论(1)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天后交付天后交付.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万元.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万元. 问题: 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乙得向甲主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 ) 案例讨论(2)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相对性的"突破"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物权化涉他契约债的保全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五节债务与责任,及债上的义务群债务与责任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 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 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 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 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累其牛群亦受感染, 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主张请求权? 主张请求权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 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杂化, 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 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张医生之履行不能?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 张医生之履行不能? ,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 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 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 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除合同? 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给付的涵义: 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 特定行为. 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 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 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 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 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 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 完成. 给付义务的分类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给付义务的分类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 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 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元,使用隔壁小区的一个停车位. 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号码. 日晚, 号码.2019年7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年月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 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 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附随义务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 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 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 义务等. 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 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附随义务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 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 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体言之, 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 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其有订约的诚意. 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 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 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权利? 种权利? 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 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约过失. 约过失.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 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 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 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责. 履行的规定负责. 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 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不真正义务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 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 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或丧失的不利益.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 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己过失. 己过失.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债法, 第六节债法,及债法的发展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之规范. 系之规范. 债法为财产法债法多为任意法债法为交易法债法的发展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 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契约自由加以限制, 则) 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概述债的发生原因涵义:所谓债的发生, 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关系的原因. 关系的原因. 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行为和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适法行为和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和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之分双方行为和之分. 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 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二节合同合同的涵义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 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相对的意思表示, 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 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合同专指债权合同(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律行为. 律行为.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德民305条合同的特征合同是法律行为: 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致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英美法合同的定义《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或其对允诺之履行, 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 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排除社交行为须有合意的存在:要约和承诺达成合致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或盖印合同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 (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无约因则无合同.无) 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 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不生效力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 协议须无瑕疵: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不当影响合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合同标的为合法或有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 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 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效力.法民1134条效力.法民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缔约自由的限制内容自由的限制要式合同的限制合同正义(公平) 合同正义(公平)原则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 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但亦有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 "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 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 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但在发生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 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介入干涉.除此以外, 入干涉.除此以外,关于合同风险和负担的分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范》,《合同法围大为缩小; 围大为缩小; 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鼓励以实际履行作为违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 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合同法》, 条《合同法》61,62条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充方法的规定. 法的规定. 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本约与预约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共规定了14类型.《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类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均为有效之合同. 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 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三、 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一)几种立法体例
1. 在《德国民法典》中,债法(Schuldrecht)和 物权法(Sachenrecht)并列构成民法中财产法的 两大支柱。
2.《法国民法典》没有独立的债编,德国民法中 债法的内容,在法国民法中是作为所有权的取得 方式出现的。
3. 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意义上的 民法典,债法由合同法(Contract Law)和侵权 行为法(Tort Law)等构成,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判例和一些单行法。
注:在我国现行法上,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是自然债务。在我国现行法 上,婚姻居间(为他人缔约结婚提供中间服务的机构)是被承认的, 受到法律保护,不是自然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其他民法法域中的债的关系:
A. 民法总则中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 系;
B. 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人和所有权人之间 的关系;
C. 婚姻法中夫妻之间互享生活费用请求权; D. 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
四、债法的基本原则
(一)债的相对性(Relativität des Schuldverhältnisses ) 1. 含义 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的效力是相对的, 它只约束债的关系的参与人。债权请求权仅属于 债权人,仅指向债务人。
(2)债的保全
比如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债权 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 履行债务。
《民法通则》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 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通意见》第171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 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 不予支持。)

债法总论课件:第二讲 债的发生

债法总论课件:第二讲  债的发生
B.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 托人,如金钱、物品等。
(三)法律效果
2. 本人的义务 管理事务利于其本人,并不违反其明示或可推知的
意思,管理人可向本人主张以下请求权: (1)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民通第93条、德国民
法典第683条) 请求返还的费用,以必要为限。 (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参见合同法第407条“不可
一、概述
(二)区别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 赠与为双方法律行为,无受赠人的同意不
成立赠与合同,虽然仅使赠与人负有义务。 单方行为的成立无须他人对表意人为承诺,
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一、概念
(三)单方行为的特征 1. 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无须相对人对该意思表示作出承诺, 2. 行为的内容是为表意人设定义务,使相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
参见葛云松:《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 酬金纠纷案评析》,《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 第1辑,1998年5月。
二、悬赏广告
(一)概念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
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例如寻找失物、有奖征集广告词、鼓励发
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容许干涉他人之事阻却行 为的违法性,发扬人们之间的互助精神。
正当化基础
原则 干涉他人之事违法
合法
委托
例外 鼓励互助行为
合法
无因管理
(一)概述
3. 法律性质 无因管理在罗马法属于准契约,在德国学
说属于事实行为。 行为人无须具备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实施无因管理。 4. 分类: (1)真正无因管理:为他人而管理 (2)不真正无因管理:为自己而管理 明知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来管理。 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管理。

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四章债法总论

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四章债法总论

诚实信用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诚信原则与给付的关系


适当给付:又称全面履行、无瑕疵履行。合同 法60条第1款 。亦包括经济合理的原则。如民 通114条 ,合同法119条 协作给付:除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之外,还 应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60条第2款
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作为合同基础的情事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 大变化,致使该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 原合同的效力,将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准无因管理 (不能发生无因管理的效果)



不法之管理: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 务加以管理的 误信之管理: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 理 幻想之管理: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 为管理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共四点区 别)


无权代理为民事行为,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 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 理行为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在无 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 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一节 概述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二节 种类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三节 货币之债
第三章 债的的
第四节 利息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五节 选择之债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债 的拘束力
债的效力

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或代替给付的作用, 包括债的履行效果及债不履行的效果。由于债 的目的有赖于给付行为,故债的效力应给付行 为(履行行为)为中心展开。

债法总论讲义(一)

债法总论讲义(一)

债法总论讲义(一)适合大二大三学习债法的同学,也适合准备司考的同学参考书目大陆版本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洪亮:民法債编总论台湾民法債编参考书目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ß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ß 孙森火,民法债编总论ß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上册)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下册)ß 林诚二,债法总论新解,体系化解说(上下)ß 邱聪智著姚志明修订,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册)思考:什么是债? DATE:03月02日案例:甲去乙处订购一台机器,价值50万元。

2017年正月十五甲乙约定,于八月十五再支付价款。

此时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八月十五清偿期限届至,乙负有给付50万元的债务,此时甲对乙享有50ㄪ元债权。

从法律上看,这里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比如把这类关系称之为债。

债兼指债权和债务,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 DATE:03月02日法条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学理定义: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务)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按照上述的例子,基于合同产生的债仅仅束缚着甲乙之间,如果一把锁一样束缚着甲乙,甲负有给付机器的义务,乙负担给付价款50万的义务。

债的内容 DATE:03月02日1、行为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行为客体确定: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3、行为内容:债权与债务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DATE:03月02日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ß 权利分成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可以分成债权和物权ß (1)债权: 由特定人(债权人)请求另一特定人(债务人) 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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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意义:(1)性质转变:a.在第三人或债权人有指定交付物之 权限时,一经指定,转变为特定之债;b.债务人完成交付之必要行 为(诣交债务Bringschulden;往取债务Holschulden;送付债务 Schickschuld);(2)给付物的品质:种类之债,以行为性质或 当事人意思不能确定品质的,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参见合同法第 62条第1项、第168条,台民第200条);(3)种类之债原则不发 生履行不能,但在限定种类之债(beschränkte Gattungsschuld) 则属例外;(4)种类之债的风险转移:交付;(5)特定之后,债 务人能否给付替代的等值物?(6)种类之债的违约责任:强调继 续履行。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 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德民241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 。
债的目的(本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 法上)的目的。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 版社2011年版
参考书目 :其他参考书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 王泽鉴著:《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 优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德国
➢ 选择之债的性质:复数债说,单数债说,折中说。 ➢ 特定方法:选择权的行使。 ➢ 选择权:(1)性质:形成权。以意思表示为之。(2)归属:原
则上归债务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3)移转: 选择权行使定有期限;未定期限;归第三人的情况。(4)选择权 行使具有溯及力。
完全债和自然债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 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 务人请求此项给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债务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二节 债权与物 权的关系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债权往往表现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权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采任意原则(契约自由),物权采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 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Wahlschuld):标的为确定的多数,须当事人选定其中 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 认定: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时难以区分。原则上,种类之债不 可成立选择之债。当如果当事人特别注重多数种类物之个性的,也 可例外成立选择之债。
不完全债(unvollständige Forderungen):不具有完全效力, 此种债的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债务 人一旦履行的,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 当得利。
债法分论》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总则》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案例讨论
送奶工某甲清晨突然疾病,无法送货。同事某 乙自告奋勇,代某甲送货。某乙疏于注意,将 本应送至某丙家之牛奶误送至某丁家,某丁未 察,取而饮之。后因该牛奶业已变质,致某丁 罹患急性肠胃炎,送医治疗。某丁也因此获得 商业保险理赔2000元。
债的法律关系(Schuldverhältnis)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 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对于客体问题的反思:如何理解共同 指向的对象?
内容:债权(Forderung)和债务(Schuld)。
债权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权利。多以请求权(Anspruch)指代债权。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positives Tun,不作为 Unterlassen)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以标的分类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给付之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此特定物非以不代替物 为限,代替物经主观指定,仍得成立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Gattungsschuld):给付物以其种类和数量指示者。在 提出给付之前,给付物暂未确定。转变为特定之债,方可履行。
债法总论
主讲:韩强 答疑邮箱:
hanqiang@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 版社2009年版
法定主义原则 。 债权具有共存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存在争议。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Teilschuldner, Teilgläubigerschaft):性质上系属可 分之债。 连带之债:性质上亦属可分之债,但每一债权人均可对债之全部主 张请求权(连带债权die Gesamtfordrung),或每一债务人均须 对债之全部负责(连带债务die Gesamtschuld, Gesamtgläubigerschaft) 共同之债(Schuldnergemeinschaft, Gläubigergemeinschaft): 或基于债之标的不可分而产生;或基于当事人间紧密的共同关系而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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