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1103修订稿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管理与服务措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为其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提高税法遵从度,以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管理员的素质结构、能力水平和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安排人员力量,因地制宜地开展评估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评估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水平。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专业评估人员实施。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六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所评税种纳税期限届满之后进行,税款属期以当期为主。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纳税评估平台开展和规范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纳税评估信息第八条纳税评估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涉税信息,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以及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客观依据。
包括基于税收征纳关系形成的各类信息和来自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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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纳税评估

3、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
4、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 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财务数据分析应用
财务报表种类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反映内容 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 等价物流入和流出。
投入产出法(举例)
基本情况:XX水泥厂该公司2007年生产耗用原材料: 石灰石21502吨, 燃煤6318吨,粘土2379吨,铁粉594吨,磷石膏424吨,水渣或粉煤灰 2757吨,实际入库产成品21200吨。
经对评估期运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该厂生产水泥数量为: 1、评估期32.5R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数量=本期全部投入原材料数量 (石灰石21502吨+燃煤6318吨+粘土2379吨+铁粉594吨+磷石膏424吨+水 渣或粉煤灰2757吨)33974吨×投入产出比0.64(下线)=21743.36吨。 2、评估期32.5R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数量=本期全部投入原材料数量 (石灰石22002吨+燃煤7318吨+粘土2379吨+铁粉594吨+磷石膏424吨+水 渣或粉煤灰2757吨)33474吨×投入产出比0.66(上线)=22422.84吨。 该厂2007年度共实际入库产品产量为21200吨,与评估期测算出的水 泥生产量下线少计产量543.36吨,与评估期测算出的水泥生产量上线少 计产量1222.84吨。
约谈 举证
调查 核实
评估 处理
案头分析
评估处理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是指纳税评估岗按照一定的方法, 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涉税信息进行案头整体 分析,对纳税人进行筛选进而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分析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逻辑、钩稽关系。包括纳税申报主表、附表 及项目、数字之间,不同税种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之间, 申报表与审批表之间,申报表与税控装置数据之间,申报 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之间、不同系统之间相关数据的关系。 (二)零负申报、亏损、低税负(额)申报的纳税人的检索。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纳税评估是指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纳税义务和税务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的一种管理方法。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保证其公正公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最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首先,明确纳税评估的目标和原则。
纳税评估的目标是准确把握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税务风险,为税务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而评估的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和科学。
评估过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纳税人有权了解评估过程和结果,并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诉。
其次,规定了纳税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财务分析法、比较法、直接法和间接法等。
评估的程序包括信息收集、数据分析、评估报告编制和评估结果反馈等环节。
评估的过程应当科学、规范、全面和客观,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和可靠。
再次,明确评估的主体和责任。
评估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实施、编制评估报告和反馈评估结果等。
纳税人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配合评估工作的进行,并享有申诉和异议的权利。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评估结果的应用和保护。
评估结果是纳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税务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于评估结果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评估的目标、原则、方法、程序、主体和责任,并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将有助于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意识,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和社会的公平发展。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用量核定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综合评定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纳税评估分为税源监控评估、审核评估和专项评估三个阶段。
税源监控评估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CTAIS)监控税源变化。
审核评估是根据计算机和人工评析成果开展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专项评估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纳税评估对象第四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
第五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纳税评估工作职责第六条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在管理分局、税务所设置纳税评估岗位(调查分析岗、评估检查岗、评定处理岗,人员少的可将职责合并)。
一、调查分析岗职责(一)根据计算机数据和人工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二)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三)查询打印CTAIS中纳入评估企业的税款缴纳状况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04]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1.16【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苏地税发[2004]3号2004年1月16日)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按照操作规程,积极探索不同行业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应当遵循分类实施、简便高效的原则,按照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五个步骤进行(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二章确定对象第三条日常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外部采集的各类动态信息,对当期申报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和指标比对(具体指标比对体系见附件二),综合考虑各种非正常因素后按月确定。
第四条从税源的重要性、稳定性和发展性考虑,税务分局确定日常评估对象时,应充分关注重点税源户、零申报户、亏损弥补户等。
第五条专项评估对象和特定评估对象由市、县地税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以及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确定,下达税务分局实施。
第六条评估对象确定以后,税务分局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详见附件三),落实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经税务分局领导确认批准以后,转入评估分析阶段。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和监督,并据此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以下是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对象确定1.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人的申报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
2. 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信用记录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报税准确性、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3. 基准评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基准评估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基准评估主要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能利用率、盈利能力等因素。
二、评估指标测算1. 评估指标制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评估对象确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纳税申报合规性、纳税信用等级、税负水平等方面。
2. 数据采集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银行记录等途径,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数据。
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来源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3. 数据分析税务机关应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
数据分析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评估结果处理1. 综合评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评估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并计算其评估得分。
综合评估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加权处理。
2. 结果审核税务机关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过程应遵循审核程序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告知其评估得分、评估等级等相关信息。
结果反馈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四、结果应用和监督1. 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
税务管理包括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监管等方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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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
同一年度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初步审核第八条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条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一条初步审核人员应运用风险指标体系及其识别参数和各类风险分析方法,按户归集风险点,形成风险纳税人库,对纳税人风险进行排序,确定风险等级,制作《初步审核疑点清册》,明确标注纳税人具体风险疑点。
第十二条风险指标体系、风险识别参数、风险特征库以及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三条对低风险等级纳税人,直接制作《税收风险指引清册》,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指引其遵从税法。
第十四条对中、高风险等级纳税人,应根据税源规模、征管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统一制作《案头审核任务清册》,提交案头审核。
对高风险等级纳税人,也可作为税务稽查案源,由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部门未予立案的,应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十五条经纳税辅导、风险提示未能消除风险的纳税人,应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十六条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评估对象,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其他部门转交和下级部门建议的评估对象,经审核后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三章案头审核第十七条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初步审核确定的纳税人,综合运用各类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申报纳税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税务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的过程。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案头审核任务清册》,结合纳税人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明确责任部门和案头审核人员,形成审核预案。
第十九条案头审核人员应在初步审核发现疑点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分析税种之间的异常变化,进一步确定疑点的具体指向,区分收入、成本、费用等计税依据组成要素,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估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案头审核人员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通讯调查方式向纳税人核实与疑点有关的情况,也可通过税务约谈方式约请纳税人就疑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通讯调查和税务约谈对象包括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体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证明。
税务代理人根据授权向税务机关陈述的意见,纳税人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案头审核人员应向纳税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
实施集体约谈的,可不逐一制作《询问笔录》。
集体约谈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
第二十六条经通讯调查和税务约谈,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案头审核中发生下列情形的转入实地核查:(一)纳税人拒绝通讯调查或税务约谈的;(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的;(三)经通讯调查、税务约谈不能消除疑点的,包括:1、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疑点未消除的;2、纳税人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疑点未消除的;3、纳税人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4、纳税人拒绝自查,或自查未能有效消除疑点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四章实地核查第二十八条实地核查是指税务机关运用税务检查权,针对纳税人涉税疑点、举证情况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到实地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形成《实地核查任务清册》,明确责任部门和实地核查人员。
未经案头审核或未列入《实地核查任务清册》,不得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条实地核查时,实地核查人员应向纳税人送达《实地核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实施实地核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二条实地核查人员应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实情况,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在实地核查中,责成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要求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五章后续处理第三十三条后续处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案头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经初步审核未发现疑点的,纳税评估终止。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经审批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未发现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经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一)涉税风险等级较高,需要立案全面系统检查的;(二)总局规定其他应移送稽查部门的。
需要稽查部门处理的,应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和《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经审批后,将全部评估资料及证据材料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六条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纳税人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消除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需要调整增值税留抵税额或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一并告知。
第三十七条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但不予立案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纳税人依法实施税务检查:(一)纳税人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二)纳税人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且疑点未消除的;(三)纳税人拒绝实地核查,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四)经评估纳税人补正申报后不进行调账处理,再次评估时发现同一问题的;(五)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条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应责令其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纳税人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在案头审核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评估人员自案头审核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评估报告》。
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纳税评估报告》提交前,纳税人已自行补充申报的,评估人员应在《纳税评估报告》中说明已自查补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经纳税评估确认应补缴的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税务机关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纳税评估人员发现纳税人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或反馈。
第四十五条发生无法实施纳税评估情形的,须经审批后,方可中止评估任务。
第六章工作管理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成果的增值利用,及时总结纳税评估经验,收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模型。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评估成果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风险分析模型,及时补充和修正预警值参数。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工作成果统一计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税收征管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对评估质效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结合评估典型案例定期进行讲评,并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评估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税务机关应通过评估工作实践及时发现和培养纳税评估专业人才,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探索试行包括评估师制度在内的评估人员能级管理制。
第四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工作成果,建立纳税人事前风险控制机制,制定风险防控指南,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风险内控制度;实行大企业风险防控协调员制度,从源头控制纳税遵从风险。
第五十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监督制约机制和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等制度。
负责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以及评估监督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十一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复核制度,可实行上级直接复核、同级交叉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及的文书资料是否规范、完整;(二)案头审核是否充分,疑点指向是否具体、明确;(三)实地核查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四)疑点消除理由和证明材料是否充分,疑点未消除的核实是否到位;(五)后续处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六)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评估结果,有无应移送未移送的情况;(七)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经评估复核的,应制作《纳税评估复核结论书》。
第五十三条评估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向评估对象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评估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隐瞒评估案情;(六)接受评估对象请客送礼;(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有《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评估人员应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