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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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矿井的机电设备管理,包括矿井的生产设备、通风设备、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实行分类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技术改造和安全检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进行,根据矿井特点确定设备的监控标准、维修周期和检验次数。

第二章设备管理责任第六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矿井机电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设备的管理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矿井机电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条矿井机电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设备管理情况和设备故障处理情况。

第三章设备维护保养第十一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应当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技术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矿井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包括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和特殊维护等。

第十三条矿井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做好记录,包括维护保养内容、时间和人员等,便于查阅和追溯。

第十四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保证维护保养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设备技术改造第十五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改造应当按照先进技术的要求进行,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改造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明确改造的目标和措施。

第十七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改造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方案评审、设备试验和验收等。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前言随着煤炭资源的不断开采和利用,煤矿机电运输也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领域。

然而,煤矿机电运输也存在一些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机电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煤矿机电运输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机电运输的种类煤矿机电运输分为人员运输和物资运输两类。

人员运输煤矿机电运输中的人员运输,主要是煤矿工人进出井口,以及煤矿巡检等人员的运输。

在人员运输方面,必须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所有煤矿机电运输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止灰尘的口罩、耳塞、安全帽以及防护鞋。

2.人员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喧哗。

3.人员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闯红灯,擅自改变路线。

4.人员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禁止超速行驶。

5.人员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载人数行驶,禁止超载行驶。

6.人员运输必须随时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修。

物资运输煤矿机电运输中的物资运输,主要指煤炭及其它物资的运输。

在物资运输方面,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物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闯红灯,擅自改变路线。

2.物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禁止超速行驶。

3.物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载重与装载方式行驶,禁止超载行驶。

4.物资运输过程中,必须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随时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修。

矿用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矿用机电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转,以下安全管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1.所有矿用机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工作正常。

2.所有操作矿用机电设备的人员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并且持有证书。

3.矿用机电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确保设备的稳定和安全。

4.矿用机电设备需要加装保护装置,防止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设备受损。

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煤矿机电运输中的机电设备,是保障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维护和保养机电设备也非常重要。

以下是机电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1.机电设备使用之前,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并处相应维修或保养。

2023年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国家认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

第六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

第七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八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九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报装手续和备案。

第二章设计制造第十一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过程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进行相应的认证检验。

第十四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设备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将设备的使用、安装、操作和维护等信息进行编制和标示,并提供相关使用说明书。

第十六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设备技术服务和维修支持,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机电运输设备和运输活动,包括运输设备、运输线路、运输作业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机电运输安全教育培训;3. 负责机电运输设备的检查、检验、维护和保养;4. 监督机电运输作业的合规性;5. 调查处理机电运输事故;6. 向矿领导汇报机电运输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要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机电运输设备管理第七条机电运输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

第八条机电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九条机电运输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机电运输设备报废或淘汰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运输线路管理第十一条运输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运输线路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机处理,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运输线路的施工、维修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运输作业管理第十四条运输作业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运输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运输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七条运输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八条发生机电运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对机电设备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规范及合理进行管理和规定的文件。

为了保障煤矿机电设备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煤矿机电运输规定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规范:一、运输车辆管理(一)车辆选购要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煤矿生产的环境中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可靠性。

(二)车辆需要定期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维护和修理,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使用。

(三)车辆驾驶员需要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驾驶经验,且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

(四)车辆需要配备安全设备,如防爆灯、反光镜、灭火器等。

(五)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发动机、刹车系统、悬挂系统等。

二、运输路线规定(一)运输路线应根据地形、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安全性和运输效率。

(二)运输路线需要标识明确,车辆驾驶员需要熟悉运输路线,并依照指定的路线行驶。

(三)路线上的隧道、桥梁等特殊路段需要进行特殊标识,车辆驾驶员需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行驶。

三、运输速度控制(一)运输车辆需要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且不得超过道路的最高限速。

(二)特殊路段,如坡道、弯道、普通公路等需要按照要求减速行驶。

(三)在特殊天气条件下,如雨天、雾天等,运输车辆需要减速行驶,并注意交通安全。

四、装卸作业规定(一)装卸作业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确保装卸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装卸作业区域需要保持整洁,避免物品滑落或者散落造成意外伤害。

(三)装卸过程中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头盔、安全绳等。

五、运输设备管理(一)运输设备的选择需要根据煤矿生产的需求进行科学配置,且设备需要具有优良的性能。

(二)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需要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润滑、检修等。

(三)运输设备的使用需要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且能够正确使用。

六、应急处置措施(一)煤矿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应对措施。

(二)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如急救箱、灭火器等,以备发生事故时使用。

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有关制度

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有关制度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一井下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制度1、井下所有设备要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机电设备安装标准》进行安装验收移交。

2、安装单位接到安装任务后,严格按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安装,按期完成安装任务。

3、皮带,溜子等大型设备安装过程中,机电必须现场监督安装质量、指导安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安装好的设备,由机电组织安装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所查出问题由安装单位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并且由三方在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签字后投入使用。

5、安装单位的安装工程结束后,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不失爆,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一切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6、奖罚规定:(1)安装单位未按要求时间完成任务的,超期一天罚100—500元。

(2)安装单位未按整改时间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超期一天加罚50-100元。

(3)安装完工工程,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安装和验收移交工作,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4)安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结合具体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入井设备检查验收及发放制度1、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检查验收由机电(机电业务管理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专职验收人员、技术员和班长参加。

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办理准入井证。

3、验收时间规定:入井设备的验收定于每天下午5点到6点30分进行,对生产急需用的设备,随时验收。

4、每天下午5点前机修必须将需检修好的或第2天需移交(或入井)设备清单报给设备管理员(或验收员)。

5、对下列设备必须进行整机试车,检查运行无异常。

各类绞车、溜子、皮带机、耙斗机、喷浆机、煤机、钻机、喷雾泵、乳化泵、水泵等。

6、对于电气设备的检修不得有失爆,开关必须带电机试运行,40KW以上的电机必须带检漏试车,潜水泵,必须放入水中试运转,不得漏水。

煤矿机电运输“十三条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机电运输“十三条红线”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切实保障用电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煤矿机电运输“十三条红线”:
1、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或带电搬移电气设备的。

2、擅自将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约时送电或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包括没有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挂牌加锁的。

4、发现电气设备失爆不处理,继续运行的。

5、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6、掘进迎头、工作面接面刮板输送机不使用时不停电闭锁的。

7、副井绞车提升系统出现缺保护、制动系统不完好等重大隐患带病运行的。

8、未按规定对副井和斜巷绞车钢丝绳进行检测检验的。

9、无措施使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运输物料的。

10、有扒、蹬、跳违章行为的:如扒矿车、皮带,蹬钩,坐矿车等。

11、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制度的。

12、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如斜巷摘钩处理、处理时下方有人、用绞车硬拉、用电机车顶车的。

13、直接跨越运转的设备,或不执行防护措施、蹬跨运转的设备作业的。

二、我矿各级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相关规定,一律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机电科
20**年*月**日。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责任1.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修改本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的安全事务。

2.煤矿机电运输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煤矿机电运输工作,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三、培训和教育1.煤矿机电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

2.煤矿机电运输人员每年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四、运输车辆安全1.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运输的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爆灯、反光标志、紧急停车装置等。

2.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由车辆驾驶员负责,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五、载货安全1.每批运输的煤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装载要求进行装车,避免超载和不稳定装载。

2.载货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避免过快或过慢造成的安全事故。

六、司机安全1.司机必须具备相关驾驶证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或违法行驶。

2.司机在长时间驾驶后,必须进行休息,保证驾驶状态良好。

七、应急预案八、监督检查1.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的安全管理委员会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的安全进行。

2.监督检查可以由煤矿机电运输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进行,对违规行为和不合格的车辆进行处罚和整改。

九、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工作等。

十、附则1.本安全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委员会所有。

2.煤矿机电运输工作中的其他安全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对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的安全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济煤字〔2015〕12号济宁市加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二十条

济宁市加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二十条1.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

2.必须建立机电运输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煤矿要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台账中要明确矿领导至班组各级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期限、监控措施、治理进度和验收结果。

集团公司要对各煤矿A、B级隐患建立监控台账,明确集团公司责任人、历次到矿督查记录、排查问题和下步指导意见。

B级隐患由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整改,跟踪销号,报市局备案;A级隐患由集团公司初验后,申请市局验收销号。

3.必须健全完善机电运输管理技术资料。

相关设备选型、供电设计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计算过程及审批意见;各类图纸必须与现场相符,并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各类检测报告必须由煤矿组织专业人员审查,并出具审查及整改意见。

4.必须高度重视作业规程的编制。

从事作业规程编制的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作业流程的细节,熟悉施工现场,应进行危险源辩识- 1 -并制定处置预案;作业规程中要对安全注意事项、操作步骤、技术参数、标准要求和人员施工所在位置进行明确说明,相关参数的选取要必须保留相应的计算过程;编定作业规程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要优先选用远距离操控的施工工艺,确保人员始终处于危险可能涉及区域之外的安全区域。

5.必须强化作业规程的审查。

各煤矿总工程师要组织召开由分管矿领导和相关副总工程师、各科室和区队人员参加的规程审查会,必要时要聘请有关专家,形成审查意见,并留取审查会相关影音资料,资料保存至完工后半年;各级矿领导在审查时,要详细签署审查意见,重要工程项目作业规程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市局备案。

6.必须加强作业规程宣贯和考核。

贯彻到每一名参与施工的人员,同时对作业人员出试题考核,并将考核试卷存档备查,考核不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023年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井运输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井开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井运输指矿井内各种车辆和设备的运输管理。

第四条矿井运输应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运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矿井运输安全、高效、经济,保障矿井正常生产和员工安全。

第二章矿井运输设施第六条矿井应设有专门的运输设施,包括运输巷道、轨道、升降机等。

运输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运输巷道应保持通畅,确保车辆和设备的通行,禁止堆放杂物和障碍物。

第八条运输巷道应设有适当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保证能见度和空气质量。

第九条运输巷道和轨道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结构稳定、安全可靠。

第十条升降机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禁止超负荷运输。

第三章矿井运输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矿井应设有专门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矿井运输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矿井运输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矿井运输管理人员应熟悉矿井内的运输设施和运行情况,能够正确处理突发事故和应急事件。

第十四条矿井运输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障矿井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章矿井运输车辆和设备第十五条矿井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矿井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和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矿井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熟悉车辆和设备的使用方法,能够正确操作和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八条矿井运输车辆和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矿井运输计划,禁止超载和超速。

第十九条矿井运输车辆和设备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急救设备,以应对火灾和伤亡事故。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矿井运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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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为规范和促进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提高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程规定,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提高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程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管理机构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安监部门也要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采掘区队必须配备专职的机电副职和不低于3%的机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煤矿要建立机电运输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严格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措施“六落实”,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

第六条煤矿必须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技术资料或电子档案,并实现微机化管理。

要及时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压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和井下通讯系统图等,并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第二章供电安全管理第七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及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第八条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年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于雨季前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建立各项试验记录。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制度。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第十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电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检查瓦斯并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第三章主要设备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省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主要机电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实行准入备案管理。

煤矿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在其产品投入山东省境内煤矿使用前,应将厂家产品等情况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煤矿企业以上主要机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应从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

第十二条矿井主副井提升机的设计、改造方案必须逐级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审核,并经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经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高效节能的原则。

严格购进设备招投标管理,严格安全准入,购进的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煤安标志。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五条矿井机电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现象。

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及材料,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选用、管理电缆,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和电缆超负荷运转。

第十七条大力推行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在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建立矿井综合监控系统,实现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风、压风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控制,提高设备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提升运输管理第十八条矿井主要提升系统的改造和更换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提升系统保险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

提升电控系统逐步应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和节能控制技术。

第十九条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安全可靠,选型恰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并装设紧急停车装置。

第二十条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

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二十一条采区调度绞车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动态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下运送大型物件管理规定,运送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等特殊物料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

第二十四条优化运输系统,井下杜绝人力推车,运输原煤优先选用皮带机,斜巷运送人员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采区辅助运输推广使用单轨吊。

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装备机械运人设备。

第五章设备检验检修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对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

对斜巷人车防坠器,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并建立试验记录。

新安装或技术改造后的提人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选择、检验和使用钢丝绳产品。

第二十八条倾斜井巷运输用的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必须装设保险绳。

第二十九条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定。

第三十条主排水泵、水管、闸阀及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煤矿使用的仪器仪表、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定期标校和检验,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并建立检查、维修档案。

第三十二条煤矿机电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机电设备检测检验计划,制定安全措施,积极配合检测检验机构搞好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要在批准资质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真实、公正、准确、规范的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矿井每年停产检修时间不少于12天,日检时间不少于2小时。

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并由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大型机电设备的检修、试验、安装、拆除、运输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第六章监管检查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省煤炭局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工作实际,每年评选一次全省煤矿“机电、运输示范化矿井”和“机电、运输管理先进个人”;对评选的相关矿井和个人,由煤矿企业负责奖励兑现。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杜绝“三违”现象。

积极倡导重要岗位人员“手指口述操作法”,不断规范操作者的现场作业程序。

第三十九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强化监管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凡发现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矿井未配置专职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或机电运输管理机构科室、工区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

(二)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等系统不完善的。

(三)矿井主要负荷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线路存在“T”接的。

(四)矿井存在国家明令禁用设备或老、旧、杂设备的;使用设备材料未按有关规定取得煤安标志的;主要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井下存在失爆电器的。

(五)涉及人身安全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不齐全或不正常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报审批或从省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擅自安装、改造、使用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八)对上级单位检查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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