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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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掌握钢筋机械连接相关要求,导致丝头加工、接头安装质量控制不到位,尤其是一些施工单位随意替换不合格检测报告,或未按要求对不合格接头进行处理即隐蔽,造成质量问题。

为加强对钢筋机械连接质量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进行丝头加工、连接和检查验收。

加工机械应满足加工质量要求,检查用量规、止规、通规等应配备齐全,操作工人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钢筋接头工程开始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场套筒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进行检验验收,并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不同规格钢筋接头(包括变径钢筋接头)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丝头加工和连接。

三、施工操作工人应对加工丝头逐个进行自检,施工单位质检员应对自检合格的丝头进行抽查,抽检数量10%,检验合格率不应小于95%,并参考《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附录D形成丝头加工质量检查记录表。

若合格率小于95%,施工单位质检员应对全部丝头进行逐个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形成检查记录。

四、施工单位质检员应对接头质量逐个自检,合格的以蓝点标记,并抽取10%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合格的以黄点标记,同时参考《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附录E形成接头连接质量检查记录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_浙交〔2014〕1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_浙交〔2014〕1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_浙交〔2014〕156号目前,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部分结构物存在钢筋加工不规范、钢筋骨架定位不准确、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偏低等质量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结构物耐久性,根据《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范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现就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出以下要求,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大中型水运工程严格按要求执行,其他等级公路和水运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一、加强钢筋工程场地建设(一)钢筋加工应集中进行,每个合同段不宜设置超过两个钢筋加工场。

钢筋加工场应采用钢结构搭设、顶部采用固定式拱形防雨棚,地面硬化,封闭式管理,棚内应设置龙门吊等专用吊装设备,场地内应按原材料堆放区、钢筋下料区、加工制作区、半成品堆放区、成品待检区、废料处理区等科学合理布置,功能明确,标识清晰。

场地面积应根据钢筋(材)加工量的大小、工期等要求设置,一般不低于下表规定。

钢筋加工场规模及面积标准(二)小型以上钢筋加工场均应配置钢筋数控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桩基数量超过200根的合同段宜配置钢筋笼滚焊机,加工机械设备根据加工工艺的流水线要求合理布设。

二、加强原材料及半成品管理(一)钢筋进场应分批验收,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类存放在仓库或防雨棚内,架空堆放,并挂牌标识。

钢筋存放的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

(二)钢筋半成品应按使用、安装次序进行分类、分批存放在存放区,架空堆放,并挂牌标识。

易滑落的材料应捆绑牢固、堆放有序,小件(散件)材料及配件应存放于箱、盒内。

(三)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垫块应采用不低于本体混凝土强度的高强砂浆或混凝土使用专用模具在振动台上进行制作,确保垫块尺寸、强度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

桩基、立柱和梁板腹板保护层垫块宜采用环形垫块。

三、加强钢筋工程各道工序管理(一)钢筋弯曲应集中在钢筋加工棚内进行,盖梁、承台、梁板等构件的箍筋、弯起钢筋等宜采用数控加工设备或胎架在钢筋加工棚统一加工成形。

建质〔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建质〔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

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21号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钢筋调直、成型加工企业:为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以下简称加工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质检联[2010]26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加工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工钢筋应满足标准要求用于建设工程的成型钢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要求,盘卷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相关技术要求,盘卷热轧光圆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相关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对钢筋调直和成型加工的企业(简称钢筋加工企业)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二)钢筋加工企业在钢筋调直加工时,只能使用调直切断设备,严禁使用延伸设备对钢筋进行冷拉处理。

(三)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调直钢筋时,应提供调直钢筋质保书,并附原盘卷钢筋的质保书;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成型钢筋时,除提供原材的质保书复印件外,应提供钢筋成型质量合格证。

(四)加工使用的钢筋原材应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质量检测,原材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不合格原材不得进行加工。

三、施工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加工钢筋的使用行为(一)在施工现场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优先安排自行调直盘卷钢筋,加强对钢筋调直过程的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将取得备案证书的钢筋加工企业列入合格供应(加工)商名录,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钢筋交货质量验收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连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3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连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3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连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连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钢筋焊接连接、机械连接(以下统称钢筋连接)质量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

近期,我厅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钢筋连接质量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造成隐患。

为加强钢筋连接质量控制管理,消除结构安全隐患,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钢筋连接质量过程控制(一)钢筋连接方式、机械连接接头等级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钢筋连接的适用范围、工艺要求、连接操作及质量要求等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及《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钢筋连接的操作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照证件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

操作前,施工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钢筋连接操作要领及质量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三)钢筋连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焊条、焊剂等焊接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

机械连接用套筒应有产品合格证,套筒表面应有生产批号标识,机械连接应由技术提供单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四)正式施工前,操作人员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连接工艺试验,如实填写工艺试验记录。

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层的钢筋连接。

工艺试验使用的材料、设备、辅料及作业条件应与现场实际施工一致。

连接过程中,如果操作人员、连接设备、钢筋厂家、牌号、直径发生变化,应再次进行工艺试验。

(五)钢筋连接操作应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263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为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自行或委托施工单位采购、使用合格钢筋,并严格控制钢筋的采购渠道。

二、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一)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二)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监理单位应审核受委托钢筋外加工企业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

原材料进场时,应与施工单位和钢筋外加工企业共同验收,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及建立相应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利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

检查的内容包括:1、钢筋原材料的外观质量、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2、钢筋调直过程中冷拉率的控制,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3、成型后钢筋的几何尺寸,如钢筋长度、弯钩长度、角度等。

(四)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的规定进行验收,钢筋实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准投入使用。

三、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一)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

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进场钢筋数量,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

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二)小型以上钢筋加工场均应配置钢筋数控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桩基数量超过200根的合同段宜配置钢筋笼滚焊机,加工机械设备根据加工工艺的流水线要求合理布设。

二、加强原材料及半成品管理(一)钢筋进场应分批验收,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类存放在仓库或防雨棚内,架空堆放,并挂牌标识。

钢筋存放的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

(二)钢筋半成品应按使用、安装次序进行分类、分批存放在存放区,架空堆放,并挂牌标识。

易滑落的材料应捆绑牢固、堆放有序,小件(散件)材料及配件应存放于箱、盒内。

(三)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垫块应采用不低于本体混凝土强度的高强砂浆或混凝土使用专用模具在振动台上进行制作,确保垫块尺寸、强度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

桩基、立柱和梁板腹板保护层垫块宜采用环形垫块。

三、加强钢筋工程各道工序管理(一)钢筋弯曲应集中在钢筋加工棚内进行,盖梁、承台、梁板等构件的箍筋、弯起钢筋等宜采用数控加工设备或胎架在钢筋加工棚统一加工成形。

(二)梁板钢筋骨架成形应采用定位架,定位架应能准确定位纵向筋、主筋和箍筋,采用缠扣绑扎钢筋,箍筋与主筋、水平筋接触应紧密,箍筋转角处与主筋的交点均应绑扎,主筋与箍筋非转角部分的交叉点可成梅花形、八字型交错绑扎,绑扎钢筋的扎丝头不得伸入保护层内。

(三)桩基、立柱、梁板等钢筋骨架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骨架整体刚度,确保钢筋骨架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变形。

(四)保护层垫块应在钢筋骨架加工制作时同步安装,数量宜不少于4个/m2,严禁在模板安装后再安装垫块;桩基、立柱、梁腹板保护层垫块宜安装在主筋或同其交叉处附近的箍筋上,梁底板、顶板保护层垫块应安装在纵向与横向钢筋交叉处;预制梁板、现浇箱梁腹板两侧均应安装保护层垫块,绑扎垫块的扎丝头不得伸入保护层内。

(五)钢筋骨架起吊时应采用多点吊装的方法或专用吊架,吊架应有足够的刚度,吊点间距不宜超过3m,防止钢筋骨架在吊装和运输中产生变形。

(六)模板和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重复使用的模板支架应经常检查、维修。

住建部钢筋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

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钢筋加工现场用花线监理通知单

钢筋加工现场用花线监理通知单
钢筋加工现场用花线监理通知单
此次发布的钢筋加工现场用花线监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是为了实现加工批准和质量检查专业化、精确化、规范化的目标,充分提升加工质量的执行力度,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钢筋加工现场花线监理。

为实现此项目,各现场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要求,采用规范化钢筋加工方式,做到花线制作质量高、偏折量小、间距恰当,使钢筋牢固锚定,保证钢筋加固钢架件贯通、连接牢固,并及时校正钢筋加工误差,确保符合施工质量标准。

还要求现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通知单规定及时完成钢筋加工,加强对钢筋质量的检查和应用。

施工单位须进行定期质量检查,确保钢筋材料谱系监控,确保钢筋自加工质量及应用使用质量满足规范要求。

同时,施工单位须建立钢筋质量报告管理制度,及时核实和调整钢筋抗拉试验结果,以保证钢筋应用质量。

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要求应严格落实质量控制规范,进行夜间和加工过程定点检查,加强抗拉强度和准确度的检查,以便及时校正加工误差和应用不足,保障钢筋加工现场质量。

各施工单位须进行全程钢筋质量监控,及时核实施工中钢筋质量报告及检验结果,做到任何一道工序未经审查不得施工。

本次发布的通知单旨在加强钢筋加工现场花线监理和质量管理,为钢筋加工现场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持,进一步保障现场施工的安全性。

住建部钢筋通知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

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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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8/19/2010 12:00:00 AM
鄂建[2010]10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近一段时期,我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时,发现部分建筑工程使用的小规格热轧光圆钢筋在调直加工过程中出现“瘦身”现象,违规进行张拉甚至冷拔,导致加工后的钢筋直径和屈服强度、延伸率、冷弯等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对工程结构安全尤其是抗震性能带来严重影响。

为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结构的骨架,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年初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48号)精神,对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钢筋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钢筋加工源头管理
(一)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

钢筋需委托外加工的,受委托钢筋加工企业必须具备钢筋作业分包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审核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

委托加工前,施工单位应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使用合格钢筋。

对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进场钢筋数量,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

对于进场的钢筋,在抽样送有关检测单位进行钢筋原材力学性能复试基础上,还需同时进行钢筋原材料重量偏差复试,钢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规定,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三)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应由施工、监理单位和
钢筋加工企业共同组织验收,按上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及建立相应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加工。

同时,钢筋加工企业应建立原材料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委托单位、生产厂家、钢筋的品种、规格、批量、外观质量、复检结果、调直方法、进出场时间等内容。

不同工程项目、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区堆放并张挂标牌。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一)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钢筋调直应采用专用机械,不得采用卷扬机进行冷拉调直,禁止采用冷拔方式调直钢筋。

钢筋调直时,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确保钢筋加工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对钢筋外加工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加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归档。

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利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

检查的内容包括:
1、钢筋原材料的外观质量、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
2、钢筋调直过程中冷拉率的控制,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
3、成型后钢筋的几何尺寸,如钢筋长度、弯钩长度、角度等。

四、严格实行钢筋加工后检测制度
(一)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的规定组织验收。

施工单位应建立成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每批应由同一工程、同一规格、同一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并在连续时段内加工成型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应大于20t。

检测内容应包括钢筋直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冷弯性能等指标,检测结果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依据。

监理单位应加强加工成型钢筋使用前的外观抽检和见证抽样送检,钢筋实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准投入之用。

(二)检测机构热轧光圆钢筋收样时,应检查钢筋样品的状态,并增加钢筋直径和重量的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必须注明来样的直径和状态(未调直或经过调直)。

检测单位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对未按《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的,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及钢筋加工企业和检测机构进行
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各地在检查中应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场上不良钢筋加工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多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无资质擅自加工的非法加工行为。

(二)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巡查时,要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督检查,除查看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还要用游标卡尺现场抽查钢筋直径,凡钢筋直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禁止在工程中使用。

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有加工后不合格钢筋的,要责令全数退场处理。

对有证据证明不合格钢筋已用于工程的,要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复核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坚决要求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钢筋材质或加工质量有怀疑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

各地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进场钢筋进行非法加工,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请各地于近期迅速对在建工程钢筋原材料及加工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8月25前报送省质安监督总站。

我厅在今年第二期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时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在建工程钢筋加工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和处理不力地区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工程直接实施处罚,并列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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