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欺诈案”
证据法学案例——保姆头天上班稀里糊涂成绑匪——间接证据定案的危险1

保姆稀里糊涂成绑匪一、案情34岁的保姆王秋(化名)是葫芦岛市连山区人。
某年10月25日下午,通过中介所她和一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在电话里达成了雇佣协议。
当天上午,王秋接到了男雇主电话,男雇主告诉她自己的女儿在葫芦岛市实验小学上一年级,叫王某。
男雇主让她即日开始上班,并让她直接去学校以孩子老姨的身份,以孩子姥姥病危为由,先将孩子从学校接出来。
当日10时许,王秋将孩子接了出来,但雇主没告诉她把孩子送到哪里,于是她就将孩子带回家中,给孩子做了吃的。
16时许,王秋接到雇主电话要她将孩子送回到学校门口。
实际上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是一名阴险的绑匪。
绑匪在王秋将孩子带到家里后,立即在锦州给孩子的家长打电话:“你的孩子已经被绑架了,要想孩子活命,限5小时将3.5万元钱汇入指定账户。
查明孩子家长将两万元汇入指定账户后,绑匪打电话让王秋将孩子送回学校。
孩子被送回到雇主指定地点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由于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自己毫不知情,王秋被刑拘,之后被逮捕。
王秋被刑拘后,不断地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重复自己在案发当天的遭遇,尽管她多次声称自己是无辜的,但是由于没有抓到男绑匪,公安机关仍然认为王秋与此起绑架案有关,不能排除其是绑匪同伙的嫌疑。
同年12月4日,葫芦岛市连山区公安分局向连山区检察院递交了《移送审查起诉书》,该法律文书认定:王秋冒充孩子的姨母,将孩子骗到家中控制,由同案人某某(男绑匪)打电话胁迫被害人父亲向其账户5小时内汇款3.5万元。
孩子父亲在报警后汇款2万元,后经查绑匪只提走了4000元。
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后,认为案件性质特殊,存在一些疑点,没有马上向法院提起公诉。
正当检察院还在仔细调查时,5月初从河北省警方传来消息:男绑匪赵某在河北省利用他人绑架学生作案时被抓获,该绑匪供述,王秋对葫芦岛的这起绑架毫不知情!为此,当地检察机关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撤案通知书》。
二、问:如何把握刑事证明标准?。
法律保护全职保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聘请全职保姆来照顾老人、孩子或料理家务。
然而,在保姆与雇主之间,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保姆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一起全职保姆权益保护的案例,探讨法律在维护保姆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李女士(化名)应聘到张先生(化名)家中担任全职保姆。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女士每月工资为8000元,负责照顾张先生的母亲及料理家务。
合同中还约定,李女士的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晚6点,每周休息一天。
在李女士工作的前几个月,张先生一家对她十分满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先生一家对李女士的工作态度和家务处理能力产生了质疑。
2020年5月,张先生以李女士工作不认真、家务处理不当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李女士立即搬离家中。
李女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且在张先生家中工作了近一年,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女士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仲裁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
张先生一方提供了李女士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部分家务处理不当的证据等,以证明李女士的工作表现不佳。
李女士一方则提供了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病假证明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职责,并要求张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 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张先生以李女士工作不认真、家务处理不当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证据,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先生应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张先生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赔偿李女士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其他损失。
住家保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5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雇佣原告张某为其家中的住家保姆。
双方口头约定,张某在李某家中负责家务劳动,月薪3000元,每月支付。
然而,在张某为李某家服务期间,双方因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问题发生纠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被告李某是否拖欠原告张某工资?3. 原告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家中提供家务劳动,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2. 被告李某是否拖欠原告张某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原告张某为其家服务期间,每月口头承诺支付原告张某3000元工资,但实际支付过程中存在拖欠。
被告李某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张某工资,构成拖欠工资。
3. 原告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因被告李某拖欠工资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其应得的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张某每月应得工资为3000元,被告李某拖欠原告张某3个月工资,共计9000元。
此外,原告张某因被告李某拖欠工资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拖欠的工资9000元。
2.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李某未在一个月内与原告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本案中,被告李某拖欠原告张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保姆接受法律制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家政服务业迅速发展,保姆这一职业也逐渐走进千家万户。
然而,保姆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拘禁、虐待老人儿童、盗窃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剖析一起保姆违法乱纪案例,旨在警示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案例经过2019年5月,某市市民张先生聘请了一名保姆,名叫李某某。
李某某来自农村,具有一定的家务经验。
在张先生家中工作期间,李某某表现良好,深受张先生一家人的信任。
然而,好景不长。
2019年7月,张先生的儿子小张发现家中丢失了一部价值2万元的手机。
张先生怀疑是保姆李某某所为。
经过调查,张先生发现李某某在上班期间,曾将手机借给邻居使用,并私下将手机卖掉。
此外,李某某还多次偷窃张先生家的现金、首饰等物品。
得知这一情况后,张先生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李某某在过去的几年里,曾在多家雇主家中盗窃,并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
此次作案,李某某再次触犯了法律。
三、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时,责令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一)保姆违法乱纪的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保姆来自农村,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触犯法律。
2. 家政服务行业监管不力。
家政服务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一些保姆在违法乱纪后,难以受到应有的制裁。
3. 雇主防范意识不足。
部分雇主对保姆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给保姆可乘之机。
(二)法律制裁的意义1.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乱纪的保姆进行法律制裁,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保姆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由于保姆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雇佣合同不规范,导致保姆与雇主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保姆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保姆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张某,女,50岁,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多年。
2019年6月,张某应聘到李某家中担任保姆,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雇佣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负责李某家中的日常家务,包括做饭、打扫卫生、照顾老人等,月薪为3000元,每月支付。
在张某工作的前几个月,双方相处融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产生分歧。
2020年4月,李某发现张某在照顾老人方面存在疏忽,导致老人摔倒受伤。
李某认为张某工作态度不认真,遂与张某协商解除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反对,认为李某解除合同无理,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的工资和赔偿金。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过程1.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2.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与李某签订的雇佣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等证据。
3. 李某辩称,张某工作态度不认真,存在疏忽,导致老人受伤,因此解除合同合法。
4. 仲裁庭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李某解除合同的理由,仲裁庭认为,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故李某解除合同无充分依据。
5. 仲裁庭依法判决,李某与张某解除雇佣合同,但李某应支付张某剩余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一)保姆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1. 保姆与雇主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2. 保姆与雇主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
家政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政服务行业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来照顾家庭。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政服务过程中也时常出现各种纠纷,其中不乏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家政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家政服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当事人甲,男,50岁,乙,女,40岁。
甲因家中老人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遂通过家政服务公司聘请乙担任家庭保姆。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乙负责照顾老人日常生活,月薪5000元,每周休息一天。
在服务期间,乙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但未提前通知甲,导致甲家中老人无人照顾。
甲遂将家政服务公司及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共计10000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家政服务合同是否有效?3. 甲的损失如何认定?二、案件分析(一)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乙与甲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报酬等事项,双方均应遵守。
乙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义务,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二)家政服务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并生效。
(三)甲的损失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提前解除合同,导致甲家中老人无人照顾,给甲造成了实际损失。
甲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违约金、老人在无人照顾期间的生活费用等。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家政保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某城市居民,家庭主妇。
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张女士于2020年3月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聘请了一位名叫李阿姨的保姆,负责照顾她的孩子和家务。
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雇佣合同,合同约定李阿姨的月薪为5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月休息两天。
二、纠纷起因2020年7月,张女士发现李阿姨在照顾孩子时存在疏忽,导致孩子在家中不慎摔倒,腿部受伤。
张女士对此非常气愤,认为李阿姨没有尽到照顾孩子的责任,要求家政服务公司对李阿姨进行处罚。
家政服务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阿姨的行为确实存在疏忽,遂决定解除与李阿姨的雇佣关系。
然而,李阿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疏忽,而是因为当天孩子过于顽皮,自己一时没有看住。
李阿姨认为,家政服务公司的处理结果不公,遂要求张女士赔偿其损失。
双方协商无果,李阿姨遂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三、争议焦点1. 李阿姨是否尽到了照顾孩子的义务?2. 张女士是否有权要求李阿姨赔偿损失?3. 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案例分析1. 李阿姨是否尽到了照顾孩子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二)完成劳动任务;(三)遵守职业道德;(四)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
在本案中,李阿姨作为保姆,其职责之一就是照顾孩子。
根据合同约定,李阿姨有义务确保孩子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然而,李阿姨在照顾孩子时存在疏忽,导致孩子受伤,显然没有尽到照顾孩子的义务。
2. 张女士是否有权要求李阿姨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
家政法律事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35岁,居住在北京市某小区。
为了方便照顾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张女士于2021年5月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招聘了一名家政服务员。
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家政服务员负责照顾老人、孩子及家务,月工资为8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在合同履行期间,张女士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纠纷。
一方面,张女士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认为其照顾老人和孩子的态度不够细心,家务也没有做到位;另一方面,家政服务员对张女士的管理方式也有意见,认为其要求过于苛刻,没有给予足够的休息时间。
二、案例经过1. 服务初期:家政服务员小李(化名)在张女士家工作初期,由于对家庭环境和老人、孩子的需求不太了解,导致服务出现了一些失误。
例如,老人饮食过于单一,孩子没有得到足够的关爱。
2. 矛盾激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女士对小李的服务越来越不满意。
在一次晚餐时,张女士发现老人饭菜没有按照医生的建议准备,遂对小李进行了批评。
小李认为张女士过于苛刻,双方开始产生矛盾。
3. 沟通不畅:张女士试图与家政服务公司沟通,要求更换服务员。
但家政服务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更换,并建议张女士与小李进行协商。
4. 法律途径: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她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张女士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服务质量:家政服务员小李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
张女士对小李的服务质量提出异议,有理有据。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家政服务员小李存在违约行为,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4. 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家政服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女士因工作繁忙,决定雇佣一名保姆来照顾家中的老人和小孩。
经过朋友介绍,张女士联系到了李阿姨,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家政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李阿姨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主要负责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和小孩,月薪为3000元。
二、纠纷发生合同签订后,李阿姨按照约定开始了工作。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李阿姨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家务。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每日未按时完成家务劳动,如打扫卫生、做饭等;2. 照顾老人和小孩时,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如未按时给老人喂药、小孩玩耍时未注意安全等;3. 有几次因个人原因提前下班,导致张女士无法按时完成工作。
张女士对李阿姨的服务质量感到不满,多次与李阿姨沟通,要求其提高服务质量,但李阿姨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
张女士遂于2020年3月向李阿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李阿姨赔偿因其未按时完成家务而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李阿姨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按时完成家务?2. 张女士要求李阿姨赔偿损失的诉求是否合理?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作为保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家务劳动,照顾好老人和小孩。
然而,李阿姨在服务过程中,多次未能按时完成家务,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张女士要求李阿姨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认为,李阿姨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张女士造成了损失,包括张女士因家务未按时完成而无法正常工作、老人和小孩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案例保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保姆作为家庭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深入到千家万户。
然而,随着保姆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保姆案例分析保姆在家庭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简介(案例一)甲女士雇佣乙保姆为其照顾年迈的母亲。
乙保姆在服务期间,因工作繁忙,未及时给老人喂药,导致老人病情恶化,不幸去世。
甲女士认为乙保姆疏于照顾,导致老人死亡,要求乙保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姆因疏于照顾老人,导致老人病情恶化,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保姆因疏于照顾老人,导致老人死亡,应当赔偿甲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3. 证据问题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在本案中,甲女士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乙保姆疏于照顾老人,导致老人死亡的事实。
同时,乙保姆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
四、法律建议1. 签订书面合同纷。
2. 加强沟通保姆在服务过程中,应与雇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老人身体状况,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意外发生。
3. 履行职责保姆应认真履行照顾老人的职责,确保老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 购买保险保姆可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以降低自身风险。
五、案例二丙女士雇佣丁保姆为其照顾孩子。
丁保姆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到岗,导致孩子无人照顾。
丙女士要求丁保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丁保姆未能按时到岗,违反了与丙女士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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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欺诈案”
案例来源于央视一台《今日说法》案情:一个有钱的老头的老伴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老头想找一个既能侍奉病人又能和他同居的保姆,并许诺等病妻死后,即和保姆结婚,相赠所居之房屋。
经人介绍,一50岁上下的保姆(无夫,身体健康),入住他家。
三人同处一屋,病人单宿,老头与保姆同居,相处和睦。
此间,老头为表续弦诚意,亲笔立下欠4.5万元的借据给保姆存留,以示不变心,并让保姆安心在家操持一切。
数月,病人死去;再过时日,老头的子女极力反对父亲续弦,老头遂毁约逐出保姆。
保姆持老头亲笔借据向法院起诉索债。
法官认定:借据虽然是被告所写,但借款事实没有发生;判决原告保姆以“欺诈”败诉,承担近五千元的诉讼费。
全案如上述了结。
谁在欺诈
法官认定保姆“欺诈”,笔者不能赞同。
有人立下借据,就有人主张借据权利。
保姆执借据向法院请求被告履行借据所载义务,是对被告先前行为的一种后续主张;如果说原告主张借据权利是一种欺诈,那么被告所立借据的行为则是欺诈在先,即然被告欺诈在先,那么原告就是反欺诈——起码应当这样认定。
你不想别人这样对待你,你就不要这样对待别人。
形式与内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相关事实后认定:借据形式上真实,但所记载内容不真实;终裁决:借据无法律效力,法庭不予支持。
笔者以为:法官认定的“内容”不真实恰恰是此案“形式”上的不真实,法官把此案的“形式”——借据,当作了“内容”而加以认定。
此案的真实内容是;既当保姆又要当继任太太的原告,赢取了被告及其病妻的认可,被告认为原告值4.5万元,并心甘情愿立据为凭。
众所周知,财富分两种:有形的如物资、货币;无形的如知识、资格。
在民商事范围内,法律上规定有形财产的交易,应当遵守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反对不公,反对欺诈;法律上亦确认了无形财产可以用货币的形式进行体现与转让;商标皆有价,何况人乎?回归本案,被告之妻,久卧病榻,一切繁重的、肮脏的事务皆需要人来做,保姆的耐心、细心、付出、辛劳便是4.5万元在被告心目中的真实的客观的反映:白纸黑字、勿用抵赖!
法与理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
其基本含义是:原告或者被告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求或主张,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如果
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低弱时,则将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后果,而因此可能面临败诉或者不利的判决风险。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展示、质证、辩论都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进行。
法官当以中立者的角色在上述各个环节中提取出有用的信息,把握并理清案件的经脉,从而作出精准的裁决。
本案中,不存在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形,更不存在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形。
法院越俎代疱为被告收集对原告不利的证据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其所得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对于原告不利的证据使用的。
退一步讲,法院向原告调取对其不利的证据,合法与否?我们姑且不论,但法官认定“借款的实事并没有发生”所根据的理由,则值得推敲。
法官认定没有发生借款的实事,理由有三:其一,保姆家贫穷;其二,保姆不愿进行测谎试验;其三,保姆“供词”前后不一。
细加思量:以上三个证据皆是间接证据,三个间接证据之间亦无内在的联系,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无法推断出“借钱与否”的真实情况。
另外,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判决可能会对将来某些人产生不良的影响:在与别人相互交往或者交易中,为了达到其不便说明的目的-------无论是自私的、损人的或无关痛痒的——先释放出一些极具诱惑力的、足以让相对方或交易方动心的条件——比如在没有发生借款的实事情况下,向对方立下欠条或借据-------反正只是写写而已,并没有约束力——至少在法庭上没有!!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诱惑面前,相对方势必会做出相应的让步或者妥协,而这种让步和妥协,正是通过其不可告人的动机得到的!如此的话,纠纷一旦产生,哪怕是因立据人的过错导致诉诸法院,他也会立于不败之地——特别的是,当原告亦处于“保姆”似的相对弱势时,更是如此。
这看起来,至少不是我们所期待的那样。
所以,法律应当判被告败诉,或许看起来对被告有点不公平——但其实也是对其不良动机的惩罚或者是对“随意许诺,任意弃信”者的教训------所以也算是公正合理的,并且能以此规范人们今后的行为,从而减少纠纷与诉讼。
20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