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内市监法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全区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权责清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包括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事权和责任,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层级清晰、相互促进、上下联动的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依法行政。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履行监管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协同监管。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权原则上由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自治县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自治县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加强盐业市场管理,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一)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
(二)完善食盐市场监管机制,规范食盐交易行为,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工业无碘盐冲销食用盐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四)清理无证照小商店,取缔私盐储藏窝点,严厉打击私盐运销,堵住私盐货源。
二、工作重点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盐加工、运输、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大力整治和规范盐业市场。
(一)整顿的重点对象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无照经营的个人、无证擅自运输的个人;将工业盐投放市场,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用的食品加工厂、餐饮服务经营者等。
(二)整顿的重点区域阿吾斯奇牧场、东三牧场、铁布肯乌散乡、夏孜盖一村、184团9连等无碘盐泛滥的区域;137团和盐湖等产盐区。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盟市工信局: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消除各类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确保居民生活用盐供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工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消除各类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确保居民生活用盐供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
1.3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是指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群体性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所引起的食盐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区域范围出现社会公众大量集中抢购、食盐脱销断档、价格异常上涨等食盐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工业盐管理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工业盐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呼政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工业盐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04]60号)为加强全市盐业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盐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一、在呼和浩特市盐业经济区从事以小工业盐为原料、辅料或在产品加工使用中作为必要成分的用盐企业、单位、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类型用盐户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小工业盐是指除生产纯碱、烧碱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
三、市盐务管理局可依照有关规定,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使用情况例行检查,用盐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市各级盐业公司应认真负责做好小工业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区盐业公司计划组织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或者销售。
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在呼和浩特市盐业经济区内经公路、水路运输盐产品的,必须持有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核发的准运证;经铁路运输盐产品的,必须持有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
确因组织调运困难,经市盐务管理局同意,按规定领取准运证后,用户可自行购进小工业盐。
六、为防止小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销售食盐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小包装,未经小包装销售食盐,市盐务管理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小工业用盐单位应根据用途如实计划购进工业盐,并加强内部管理,不得销售、变卖或变相处理。
如疏于管理,造成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市盐务管理局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05•【字号】呼政发[1994]89号•【施行日期】1994.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呼政发[1994]89号)为保证2000年在我市范围内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必须强化盐业市场管理,依法打击土私盐和无碘盐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我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由呼市盐务管理局依法按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管好盐业市场。
工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执法方面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市场管理。
二、呼市盐业批发业务由呼市盐业公司严格按照经济区划组织好碘盐和各种用盐的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盐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盐的购销活动。
三、按照国家五部局规定:盐业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盐的经营单位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对未办法以上证件从事盐的经销活动者均属违法行为,盐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盐业行政执法办法》是管好我市盐业市场的根本法规,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水平,依法办事。
四、各级政府,各级盐业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并要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和《行动计划》。
把向市政府承诺并签订的“责任状”的具体内容和有关条款扎扎实实的落到实处。
五、对销售非碘食盐应视同卖假药一样依法查处。
对于检举揭发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盐务部门除对检举人采取保密和保护外并给予重奖。
六、搞好盐业市场管理,食用加碘盐是造福于子孙后代,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的大事,各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认识水平,自觉食用碘盐,增强自我保护和保健意识,禁止土盐和无碘盐的生产和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2.1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0.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湖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的盐湖资源属国家所有,自治区对盐湖资源实行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盐湖资源的义务。
对盐的生产、分配、调拨、运输和销售实行计划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轻工业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负责全区盐业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盟市盐务管理局管理本地区的盐业行政工作。
第五条盐业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自治区轻工业厅核发的证件。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卫生、物价、技术监督、商业、供销、土地、矿产资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开展盐业科学研究。
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有和奖励。
第二章湖盐资源开发第七条开发湖盐资源(包括采掘盐湖内的石盐及与石盐共生、伴生的盐类,利用盐湖内的卤水制盐,捕捞盐湖生物等),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草原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履行开发、办证手续。
第八条自治区对开发湖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有计划地开发。
盐业规章制度目录
一、总则1.1 《盐业管理条例》1.2 《食盐专营办法》1.3 《食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二、食盐生产管理2.1 《食盐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2 《食盐生产质量管理规定》2.3 《食盐生产技术规范》2.4 《食盐生产设备设施标准》2.5 《食盐生产环境要求》三、食盐销售管理3.1 《食盐销售许可实施细则》3.2 《食盐销售质量管理规定》3.3 《食盐销售渠道管理规范》3.4 《食盐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3.5 《食盐销售合同管理规范》四、食盐储备管理4.1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4.2 《食盐储备基地建设规范》4.3 《食盐储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4.4 《食盐储备应急调度预案》4.5 《食盐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食盐质量安全管理5.1 《食盐质量安全管理条例》5.2 《食盐质量监督检验办法》5.3 《食盐质量标准》5.4 《食盐质量事故处理办法》5.5 《食盐质量追溯体系管理办法》六、食盐市场监管6.1 《食盐市场监管办法》6.2 《食盐市场监管人员行为规范》6.3 《食盐市场监管责任追究办法》6.4 《食盐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规范》6.5 《食盐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七、食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7.1 《食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7.2 《食盐行业信用评价标准》7.3 《食盐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7.4 《食盐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7.5 《食盐行业信用奖惩办法》八、食盐行业技术创新与标准化8.1 《食盐行业技术创新与标准化发展规划》8.2 《食盐行业技术改造指南》8.3 《食盐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8.4 《食盐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8.5 《食盐行业专利管理办法》九、食盐行业人才培养与引进9.1 《食盐行业人才培养规划》9.2 《食盐行业人才引进办法》9.3 《食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9.4 《食盐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9.5 《食盐行业人才激励政策》十、食盐行业政策支持与扶持10.1 《食盐行业政策支持办法》10.2 《食盐行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10.3 《食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10.4 《食盐行业融资担保政策》10.5 《食盐行业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十一、附则11.1 《盐业规章制度解释办法》11.2 《盐业规章制度实施日期》11.3 《盐业规章制度修订程序》11.4 《盐业规章制度废止程序》11.5 《盐业规章制度监督与检查》本目录旨在全面、系统地梳理盐业规章制度,为我国盐业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
食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管理,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盐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食盐管理涉及食盐生产、销售、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所以各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食盐管理制度,保障食盐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食盐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食盐管理制度,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食盐管理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确保法律的严密执行,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六条食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行业的信息、技术、标准、监测、检验等方面的引导和服务,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各级食盐管理部门要注重食盐行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为食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条食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食盐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食盐安全管理意识。
第九条食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协作,建立食盐安全联防联控机制,确保食盐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食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食盐行业的动态,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盐生产管理第十一条食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的生产标准和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生产,确保食盐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食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食盐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流程,设定规范的生产标准,依法生产,确保食盐的合格率。
第十三条食盐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食盐质量标准,依法进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的食盐要进行处理,确保合格食盐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食盐生产企业要定期进行生产设备和场地的清洁卫生检查,确保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第十五条食盐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生产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做好生产的安全和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食盐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设备、原料、包装等方面的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与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及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及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内市监特食字〔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正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及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的通知内市监特食字〔2020〕85号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及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增加经营环节监督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社会共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
现将两个《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对特殊食品及食盐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全项目监督检查。
经营环节严格落实两个《清单》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二、落实专区专柜,做好清单张贴宣传工作一是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特殊食品专区或专柜销售的规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在专区或专柜的显著位置张贴《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二是督促食盐经营者在食盐销售专柜的显著位置张贴《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两个《清单》具体样式尺寸等要求,原则上参照《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
三、实施清单管理,强化特殊食品及食盐监管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在继续落实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双公示”制度基础上,积极推进两个《清单》的落实,统一要求,督促做好辖区内经营者落实和张贴工作。
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后续“滚动式”督导检查内容。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2.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6〕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6〕9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的经营及相关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和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异地交易场所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及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及商品零售实体店、集贸市场、商场、购物中心、超市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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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禁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弄虚作假。禁止记录和凭证在2年内销毁。
7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信息。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3
食盐的包装上必须有标签。
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4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必须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禁止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5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禁止不履行记录、查验责任。
8
加碘食盐必须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为:25 mg/kg±30%或(18~33)mg/kg(以碘元素计)。
禁止销售无明显标注加碘或未加碘标识的食盐;禁止销售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碘含量标准的加碘食盐。
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序号
必须做的事项
禁止食品经营许可。
禁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
2
经营的食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禁止食盐经营有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