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和监管。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来探讨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并分析其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影响。
案例一: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中国政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以及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该法规,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认证要求。
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和产品召回等处罚措施。
该法规的实施对消费者产生了积极影响。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获得赔偿。
与此同时,该法规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案例二: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是美国政府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确保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分销过程中的安全性。
根据该法律,所有销售到美国市场的产品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在公众使用过程中不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该法律强调了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责任,建立了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来负责监督和管理产品的安全性。
如果产品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CPSC有权发布警告或召回通知,企业必须积极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获得及时的安全警示和召回通知。
对于企业来说,确保产品安全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还是树立品牌形象和维护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举措。
案例三: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是欧盟成员国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十大案例

产品质量法十大案例
1.三鹿奶粉事件:三鹿集团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肾结石和死亡事件,引起全国震动。
2. 东风本田涉嫌产品质量问题:东风本田汽车发布召回信息,部分车辆存在气囊问题。
3. 美的空调安全隐患:美的空调出现安全问题,10人死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4. 乐视电视涉嫌产品质量问题:乐视电视存在画面崩溃、开机失败等问题,遭到用户投诉。
5. 猪肉中克瑞木林残留超标:猪肉中残留兽药克瑞木林超标,引起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6. 赫美集团涉嫌假冒产品:赫美集团生产的防脱发产品被曝光为假冒产品,引起公众质疑。
7. 沃尔玛卖假货事件:沃尔玛销售假冒品牌产品,涉及国内外知名品牌。
8. 乐视手机涉嫌产品质量问题:乐视手机存在自动关机、屏幕开裂等问题,遭到用户投诉。
9. 长城汽车制动失灵:长城汽车部分车型制动失灵,引起车主的担忧和恐慌。
10. 京东商城售假事件:京东商城销售假冒品牌产品,被消费者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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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的案例,探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被罚款及停产整顿。
三、案情分析1.案件起因2018年,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为确保产品质量,该公司决定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整改。
然而,在召回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也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2.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食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2)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3)未按照规定报告产品质量问题。
3.处罚结果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万元;(2)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3)撤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1.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等内容;(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条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
2.本案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应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体现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被告:某电器公司案由:产品质量纠纷张先生于2018年5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
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空调存在噪音过大、制冷效果不佳等问题。
于是,张先生于2018年7月将空调送至该电器公司维修。
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空调压缩机故障。
电器公司告知张先生,该空调压缩机属于易损件,需要更换。
张先生同意更换,但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费用。
电器公司拒绝承担更换费用,认为张先生购买空调时已知晓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压缩机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现象。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二、争议焦点1.空调压缩机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电器公司是否应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电器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张先生在购买空调时,并未被告知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出现故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更换空调压缩机的费用。
本案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例集锦》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例集锦概述在当今市场经济体系中,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产品质量法》是用来规范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实践中,不少案例展示了《产品质量法》的实际运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本文将通过一系列案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作用。
案例一:虚假标称案例分析某电子产品公司宣传其产品拥有防水功能,但在实际使用中发现产品并不具备这一功能。
多位消费者因误导购买该产品后,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退货或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公司因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最终判决公司退款并赔偿消费者维修费用。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产品质量法》对虚假标称行为的限制,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产品质量缺陷案例分析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出现健康问题。
消费者委托律师团队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后果。
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公司因产品质量缺陷遭受一定法律责任,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这个案例表明《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缺陷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案例三:消费者维权案例分析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出现大量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众多消费者购买后希望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组成维权团队,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诉,最终使该电商平台整改并赔偿受损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通过自我维权和法律途径,成功保护了自身权益。
《产品质量法》在维权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促使企业重视消费者权益问题。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是保持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
只有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产品质量,才能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产品质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仍然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本文就几个真实案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引起大家对于产品质量的认识和警惕。
一、案例一:假奶粉事件2013年,中国疫苗事件发生之前,以假奶粉事件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问题便在消费者中广为流传。
很多人还记得上世纪90年代曾经发生的“三鹿”事件,当时,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奶粉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很多婴儿出现肾结石、矿物质沉淀等各种健康问题。
这一事件不仅波及了全国,而且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通过这一事件,人们认识到假冒伪劣成为了食品安全问题中一个难以忽略的因素。
企业的利益诱惑和缺乏自律,加上消费者意识的缺失,都导致了假冒伪劣问题的频发。
在这个案例中,未经过质量检测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生产流程、以及冒充名牌的伪劣产品等各种因素,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以及食品安全造成了威胁。
二、案例二:地沟油事件2010年,中国的地沟油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地沟油(简称DYY)是指从各种排水渠、化粪池、下水道和垃圾处理站等地方回收来,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再次卖给餐饮业者使用的油脂。
这些地沟油具有严重的污染和健康风险,长期食用不仅会影响人体健康,还会导致各种慢性疾病的发生。
地沟油事件的爆发,不仅暴露了餐饮业中的一些不良行为,也让人们认识到监管体系中的缺陷。
在这一事件中,监管体系严重缺失,企业违规违法成为了一些人的暴利途径,再加上消费者意识的不足,导致了这一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三:侵犯知识产权事件企业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质量保障,才能够被合法地投放市场。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却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比如,一些企业在产品中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技术或商业机密,从而实现了不当的商业优势与利益。
在这一事件中,企业的“追求利益”导致了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企业的经营质量行为应被合法监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当严惩。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引言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和消费者满意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高产品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案。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介绍几个国家的产品质量法案,并分析其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案例一: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准确、明确的产品信息,如果企业在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面临相应的罚款和诉讼。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还规定了产品退换货和维修的权益,确保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该法案对企业的影响是明确的,要求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信息披露,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真实性。
对消费者而言,这个法案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措施,使消费者能够在购买产品时更加放心。
案例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中国政府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律,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生产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
对消费者而言,该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了更多的信心。
案例三: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同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
该指令还规定了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对于企业而言,遵守《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意味着企业需要在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注重安全性。
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指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消费者可以使用安全的产品。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见,产品质量法案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法案要求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对消费者而言,法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更高的安全性和信心。
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奶粉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曝光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担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案例经过1. 事件爆发2018年3月,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消费者举报,称其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
随后,媒体曝光了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介入调查。
经检测,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确实检出了违禁药物成分。
此外,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流程不规范、质量控制不严格等问题。
3. 企业整改在舆论压力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该企业迅速采取措施,召回涉事产品,对生产线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法律诉讼消费者对企业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企业生产的奶粉存在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表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的发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提高警惕,关注产品质量。
同时,也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案例启示1. 企业要诚信经营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日常案例
产品质量法日常案例案例一:“缩水”的衣服。
我有个朋友小丽,她可喜欢网购了。
有一次,她在一家看着挺时尚的网店买了一件标明是纯棉的连衣裙。
收到货的时候,小丽可高兴了,裙子的款式确实不错。
可是,当她洗了一次之后,问题就来了。
这裙子直接缩水缩得不像话,原本到小腿中间的裙子,洗完之后变成超短裙了,而且整个版型都变得歪七扭八的。
这就是典型的产品质量问题啊。
按照产品质量法来说,商家标明是纯棉的衣服,那就得符合纯棉衣物该有的质量标准。
这缩水缩成这样,肯定是不符合的。
小丽就去找商家理论,商家刚开始还各种推脱,说什么小丽洗涤方式不对。
但小丽很聪明,她拿出了产品的详情页面,上面也没有特殊的洗涤说明,而且她就是按照正常洗纯棉衣服的方式来洗的。
最后在小丽的坚持下,商家不得不给她退款了。
要是商家还不认账,小丽完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让商家为这不合格的产品负责。
案例二:“不靠谱”的手机充电器。
小张是个手机不离手的人,他之前那个手机充电器坏了,就在街边的小店里随便买了一个便宜的充电器。
结果用这个充电器没充几次电,他就发现手机电池变得特别不耐用了。
而且充电的时候,手机还会发烫得厉害。
小张觉得有点不对劲,就去问了一个懂电子产品的朋友。
朋友一听就说,可能是这个充电器质量有问题。
这充电器虽然便宜,但也不能这么坑人啊。
按照产品质量法,充电器这种电子产品得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
这个充电器很可能在电压控制之类的方面不合格,才会对手机电池造成损害。
小张就去找小店老板,老板开始还不想管,说充电器是小张自己选的,又没强迫他买。
小张就告诉老板,这是产品质量有问题,如果因为这个充电器把手机弄坏了,他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老板一听有点怕了,最后给小张退了款。
这就告诉我们,买东西可不能只图便宜,还得注意产品质量,不然可能会惹来很多麻烦呢。
案例三:变质的牛奶。
有一天,老李早上起来准备喝牛奶,他从冰箱里拿出前一天刚买的一盒牛奶。
这牛奶刚打开,就有一股怪味飘出来,再仔细一看,牛奶里面都有一些小凝块了,明显是变质了。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
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
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
"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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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6日,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由华某向仇某购买规格为50cm×50cm 的地面砖469块,每块2.80元。
后仇某派人将上述地面砖送至华某处,华某给付了部分货款,但是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
同年8月初,华某将地面砖铺设完毕。
8月5日,华某向仇某支付了其余货款。
当日,仇某向华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华某瓷砖款1312元。
同年8月中旬,华某购买的地面砖开始出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严重现象,其遂与仇某进行交涉,仇某也到现场进行了察看,但双方对如何处理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9月28日,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此后,消协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为此,华某一纸诉状将仇某送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原告华某诉称,因装修需要向仇某购买的地面砖在铺设后仅使用了半个月就出现了表面大面积磨损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店面的形象,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消协组织我们多次协商,但仇某拒绝作出相应的赔偿,导致调解未果,要求仇某双倍返还价款2624元、赔偿经济损失8722.75元。
被告仇某辩称,华某所购买的地面砖是最便宜的,当时讲好了“一分钱、一分货”,质量不能保证,出现地面砖表面磨损现象可能是走动太多的原因造成的,只同意赔偿2000元损失。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某与仇某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仇某作为地面砖的销售者,向华某提供不合格的地面砖,影响了华某店面的装璜环境,鉴于地面砖已经铺设无法更换或退货,华某主张赔偿损失,予法有据。
仇某对其辩称理由未能充分举证,缺乏依据。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销售者出售产品的价格便宜,是否就不需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义务。
这实际上关系到法律所规定的公平交易的实现问题。
所谓公平交易,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双方应当本着公平的精神,充分体现各自的真实意思,使双方的交易目的都能得以有效实现。
公平交易的核心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和价格合理两个方面,一方面消费者有权以合理价格购买到合格的产品,另一方面,销售者以合理价格出售产品时应当保障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和消费者在进行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实现这两个核心的平衡,但前提必须是销售者要保证出售产品的质量符合有关的标准,这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即必须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因此,只要销售者一旦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出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其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销售者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也有一个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免责的唯一情形。
本案中,被告仇某所出售的地面砖不仅不符合产品出售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客观上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也有了不合格的表现,因此应当为不合格产品,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华某在购买时已经知道地面砖不合格的情况下,当然要对出售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关于价格便宜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辩称理由是缺乏法律据的,人民法院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应当是合法的。
在又一个“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来临之际,笔者一方面呼吁广大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如果因低价格出售可能导致亏本或者利润相对较小时,可以理直气壮地加以拒绝,切不可为了赚取非法利润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另一方面,也希望广大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睁大“慧眼”,不能只图价格便宜,必须要对产品进行认真的观察和研究,防止受骗上当。
关于工业产品标准[案情]:1996年6月徐州高新技术研究所开发出一种PCXFL1000型立轴复合式超细破碎机,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1999年2 月,该研究所将其委托徐州朋飞机械厂生产的一台PCXFL1000型复合超细破碎机以单价7万元销售给某水泥厂,在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上,注明其产品标准为代号JC445-91的立轴锤式破碎机的行业标准。
该水泥厂使用这台复合式超细破碎机不久,就因出现质量故障而停止使用,并于1999年10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产品系无标产品,要求研究所退货退款。
研究所认为其产品是立轴锤式破碎机的改进产品,享有专利权,仍执行立轴锤式破碎机的生产标准,同时主张水泥厂购买的破碎机系样品。
在诉讼期间,研究所到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立轴锤式破碎机的行业标准JCT445-91进行备案登记。
[分歧]: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再审等几经波折,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标的物作为获实用新型专利的工业产品是否仍执行技术改造前的产品标准,及对产品标准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效力的理解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系专利产品,在原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技术改造,但未改变主要工作原理,仍可执行原产品的质量标准,不能认定为无标产品。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复合式超细破碎机虽然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但在成批量生产时,仍应当遵照产品标准化管理的规定,对该产品制定标准,现该产品并未有生产标准,备案标准的产品与生产的产品不一致,该产品是无标产品。
在第一种意见的主导下,法院委托当地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对标的物是否符合立轴式破碎机的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检验机构未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仅对产品机械故障作了表面化的描述,法院据此作出了该产品系合格产品的认定。
在重审中,合议庭对产品标准的认识发生了变化。
法院审理后认为,PCXFL1000型复合超细破碎机是技术改进产品,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后方可组织生产,研究所将其换代前产品的推荐性行业标准进行备案的行为不能掩盖该新型产品没有质量标准的事实。
虽然研究所在诉讼中主张其销售给水泥厂的产品为样机,但不能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认定研究所销售的产品系无标产品,由于无标产品没有检验其是否合格的标准与依据,因此无标产品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双方关于无标产品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评析]:一、关于对产品标准的理解。
“标准”(standard),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国标中“规范”(specification)“规程”(code)也是标准的一种形式。
而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则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技术活动和科研活动具有重复性,如果同一事物和概念在反复多次进行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就会因失去准绳而陷于混乱,而且影响办事的效率。
而标准化工作使同种类的工作尊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工作重复中的不统一。
在其他国家,标准的编制是一种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自愿行为,任何一个组织包括专业协会、学会、制造商等,都可以自己投资编制有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作为任何一项标准在得到标准化学会或其他权威性机构的认可前,实际上是一种无人问津的技术资料。
我国的标准编制主要由标准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我国的标准化管理是一种以行政为主导的政府行政行为,企业的参与能动性小,这与国外企业等经济组织主动参与制定产品标准能突出其在行业中的地位相比,显然缺乏适应市场需求的主动性。
在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中,企业是消极适用产品标准的,并非作为提高其产品质量的杠杆。
二、制定产品标准的意义。
从经济学角度,产品的标准化,能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最佳秩序是指一定环境一定条件最合理秩序,最佳秩序是企业进行高效率生产和管理的前提条件,标准化的目的之一,就是企业建立起最佳的生产秩序、安全秩序、管理秩序,企业的各个环节都建立起相互配套的标准体系。
标准化的另一目的,是获得最佳社会效益,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标准在技术上的先进性,还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使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从交易安全与效率角度,标准是确定用于交易的产品的质量、性能是否与合同、样品所承诺的一致的检测方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