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

合集下载

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什么?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什么?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什么?【合同事务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

那么关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什么?这是很多人所不了解的内容。

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帮助。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

那么关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什么?这是很多人所不了解的内容。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帮助。

中国现行法律对责任竞合的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

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

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1、定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情]2001年2⽉,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仓库出租给被告使⽤,使⽤⽤途为仓储,租期⼀年(2001年3⽉1⽇⾄2002年3⽉1⽇)。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

2001年12⽉13⽇,和平种⼦仓库发⽣⼀场⼤⽕,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

事故发⽣后,有关部门未对⽕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为,且其过错⾏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合同成⽴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

承租⼈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

出租⼈可选择其⼀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

出租⼈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发生产品责任时,如果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存在合同关系,就要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此时产生违约责任,是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负有对另一方予以照顾、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这种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构成违约行为。

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发生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责任的受害人只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1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双方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在消费者以外的第三人与销售者之间或消费者及第三人与生产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在产品责任发生时,他们不能以违约为诉因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

2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场合,即使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因人身伤害赔偿不符合合同法的可以预见规则,受害人若要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就只能依产品责任的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应当注意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诉讼管辖、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等方面的区别,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文章来源:律伴网/。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责任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产品质量的问题不仅关乎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更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则直接牵扯到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在本文中,我将从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责任的定义、原因、法律规定以及企业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

1.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原因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生产或销售商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导致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为此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不规范、原材料不合格、设计缺陷或者标识不清晰等。

在法律层面上,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一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将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

2. 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原因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或销售商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

产品侵权责任的原因主要包括企业违反了他人的权益、盗用了他人的创新成果或者虚假宣传等。

在法律层面上,产品侵权责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旦企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法律起诉和经济赔偿的责任。

3. 企业应对措施和个人观点面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企业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等。

企业要全面了解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及时解决法律纠纷。

企业还应该加强对生产和销售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

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内容提要】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两者对立与同一的结果,而各国对责任竞合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但各有利弊。

在此基础上。

文针对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从民法看,竞合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产生冲突的现象。

①具体到本文所要论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的现象。

由于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的,因而,相对于权利人也就是行为的受害人而言,则产生双重请求权。

其实这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以及该如何更有效更公平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责任竞合的产生原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

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作为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初是不区分的,违反契约和侵犯他人权利同为不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直到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对二者的分离予以确认。

两种责任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为违反权利不可侵害义务所生责任,违约责任则是违反合同义务所生责任,两者均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均以故意或过失为发生责任之要件;违约行为究其本质属侵害债权,与侵权行为无实质差别。

正是由于两种责任的同一性,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违法行为常具有两种性质,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同时侵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诚等附随义务或其他不作为义务。

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同时又违反了合同担保义务。

如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人伤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

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

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
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

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

应当注意的是,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或《刑法》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