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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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侵权损害与抵押合同的赔偿责任

抵押物的侵权损害与抵押合同的赔偿责任

抵押物的侵权损害与抵押合同的赔偿责任一、引言抵押物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抵押物通常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特定物。

在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将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依法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

然而,在抵押物的侵权损害与抵押合同的赔偿责任方面,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二、抵押物的侵权损害抵押物的侵权损害是指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抵押物受损,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抵押物的侵权损害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抵押物受损,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抵押物受损,抵押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1.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抵押物受损的责任承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抵押物受损的情况较为常见。

此时,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抵押物属于不可修复的除外。

此外,如果抵押物受损是由于债权人的过错导致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抵押物受损的责任承担在实践中,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抵押物受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抵押物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第三人有过错,则抵押权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抵押合同的赔偿责任抵押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在抵押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过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抵押合同中,由于抵押人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在抵押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什么叫赔偿责任

什么叫赔偿责任

什么叫赔偿责任1. 引言在日常生活和各种交易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意外和损失。

当这些意外和损失是由他人的错误或过失导致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概念,它涉及到对受损害方进行补偿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赔偿责任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

2. 赔偿责任的定义赔偿责任是指因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过失或不当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从而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补偿义务。

它是一种法律关系,由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义务。

3. 赔偿责任的种类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3.1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3.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4. 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赔偿责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4.1 违法责任原则根据违法责任原则,赔偿责任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只有当某个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才会导致赔偿责任的形成。

当发生违法行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时,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或故意,只要其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事侵权行为,它强调的是损害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4.3 直接责任原则直接责任原则强调的是赔偿责任的直接关系。

侵权行为人应当就其直接作为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追溯责任的前因后果。

例如,当A的行为直接导致B的损失时,A应当就B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4 适当赔偿原则适当赔偿原则要求赔偿金额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和受害人的损失程度。

赔偿金额应当是合理的、适度的,并能够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补偿。

民事责任有哪些

民事责任有哪些

民事责任有哪些民事责任的分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责任与双⽅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等,那么,民事责任有哪些?店铺⼩编为你解答。

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民事责任有哪些(⼀)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根据责任发⽣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规定的义务⽽产⽣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的财产权益与⼈⾝权益⽽产⽣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因管理等产⽣的责任。

(⼆)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限责任是指责任⼈以⾃⼰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以⼀定范内或⼀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四)单⽅责任与双⽅责任单⽅责任是指只有⼀⽅对另⼀⽅当事⼈的责任,如合同履⾏中违约⽅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对受害⽅承担的责任。

双⽅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当事⼈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

单⽅责任和双⽅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

如果在侵权责任中加害⼈属于多数⼈,则可能形成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合同法中的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

合同法中的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

合同法中的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而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契约责任契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之下所对彼此的责任。

在合同中,当事人应根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责任是建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由于合同条款的约束,当事人互相承担着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履行合同。

在契约责任中,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义务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义务,应按照约定的要求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则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补偿损失等。

2.提供合格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修复、更换或退款等。

3.保密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有责任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无合同约束时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所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建立在违反法律法规之下的,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任形式:1.过错责任: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过错进行法律追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证明对方的过错,只需证明因特定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即可。

比如,某些危险行为产生的损害,无需证明过错。

这种责任形式也称为严格责任。

3.产品责任:制造商、销售商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对于因产品瑕疵导致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以下区别:1.基础不同:契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法律关系。

如何阐述责任的界定范围

如何阐述责任的界定范围

如何阐述责任的界定范围责任的界定范围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在各种法律事务中,准确定义和界定责任范围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将在本文中阐述责任的界定范围,并探讨如何准确解释和应用该范围。

责任的界定范围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行为或不作为的后果承担责任的义务。

在法律上,责任主要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针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约、侵权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责任则是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二、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责任的界定范围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清楚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方式和范围。

例如,合同中常见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刑事侵权责任则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四、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范围包括法定责任、处分责任、追究责任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在界定责任范围时,需考虑如下因素:一、主体行为:主体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产生责任的具体行为。

在界定责任范围时,需准确把握行为的性质、动机和影响,并将其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做出比较和分析。

二、过失与故意:责任的界定范围与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和故意程度密切相关。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违法违纪行为具有明显的过失和故意成分,责任的界定范围往往会更广泛和严格。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概述:供应商作为商业活动中的一方,承担着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供应商在商业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责任范围、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供应商的责任范围作为供应商,其法律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方面。

1. 合同责任供应商与买方之间通常会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应商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供货、质量、交付等义务,确保产品或服务的合规性和符合约定标准。

如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供应商在商业活动中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若供应商侵权行为被他人投诉或起诉,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供应商的违约责任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通常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1. 违约金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供应商如未履行合同义务,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与合同金额、违约程度等因素相关。

2. 赔偿损失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可能给买方造成损失,买方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计算通常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三、供应商的侵权责任供应商在商业活动中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 赔偿损失供应商的侵权行为可能给被侵权方造成损失,被侵权方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计算通常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2. 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停止侵权行为,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等。

供应商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解除在某些情况下,供应商与买方之间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而解除。

合同解除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后双方应当履行解除合同的相关义务。

1. 解除条件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如一方严重违约、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

民法律合同编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

民法律合同编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

民法律合同编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和侵权这两个词常常像两位不太合得来的朋友,时不时就来点小摩擦。

咱们常常在签合同的时候,想着“这下万无一失,绝对没问题”,可万一事情没按照咱们想的那样发展,真的是可以让人哭笑不得。

想象一下,你在网上买了一双鞋,结果到手却是一双仿品。

心里那个气啊,简直像吃了黄鳝。

这个时候,咱们该怎么处理呢?一般来说,大家会想,既然是违约,那肯定要找对方索赔。

没错,这就是合同法的领域。

可是,万一这双鞋的卖家本来就不打算发货,或者根本就没这双鞋,嘿,那可就不单纯是违约了。

这里面就掺杂了侵权责任的内容。

这就好比你去吃火锅,结果锅底里全是水。

你是吃火锅,结果却被人淋了一身水。

这时候,违约和侵权的边界就变得模糊了。

大家都知道,违约是因为合同没履行,而侵权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可是,咱们生活中碰到的情况,往往就是这两者搅和在一起,成了一个“大杂烩”。

咱们再说说这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比如说,商家在广告里说这鞋是“正品”,结果实际是山寨货。

广告欺诈了消费者的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

而如果消费者因此没办法穿到鞋,耽误了出门,这又是违约。

就像你约了个会,结果等了半天,对方没来,心里那个气啊,真是想给他打电话质问。

可如果这时候你发现,对方其实早就跟你说过要改时间,只是你没注意,那就是你自己没听清楚。

这种情况下,责任就得好好厘清。

在法律的世界里,责任可不是说你想逃就能逃的。

有些人可能会想,既然我可以同时追究违约和侵权,那岂不是双重得利?可法律可不买这个账。

责任竞合不是让你做“贪心不足蛇吞象”,而是希望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咱们得讲道理,别想着占便宜。

有些时候,追责就像是玩游戏,规则得守。

两者的责任可以并存,但在赔偿的数额上可得好好斟酌,不能让一方吃了亏。

再来聊聊损害赔偿的问题。

有些朋友可能听到赔偿就开始想,哎呀,我可以赔多少钱,心里就乐开了花。

可实际上,这赔偿的金额可不是随便你说的算的。

论涉外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几个法律问题

论涉外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几个法律问题
告 自 己识 别 判 断 的 过 程 。
收 稿 日期 : 0 0 9 0 2 1 —0 —2 作 者 简 介 : 海 霞 (9 0 谢 1 7 一) 女 , , 河北 邯郸 人 ,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副 教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国际 法 学 。 首 法 主 ①20 0 2年 8月 1 6日《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 4期 。也 可 见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网 站 h t :/ w. hn lw. o . n a t l 最 第 t / ww c i a g v c / ri e p a c/
则 ”2。 在 “ 红 诉 美 国 联 合 航 空 公 司 国 际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损 害 赔 偿 案 ” 以 下 简 称 “ 红 案 ” ①中 , 告 中 国公 ¨ ] 陆 ( 陆 ) 原
民陆红 乘坐美 国联 合航 空公 司的 UA8 1班 机从 美 国夏威 夷 经 日本 飞 往 中国香 港 , 飞机 经 停 日本 时 陆红 0 在
国法 律 已有 规 定 , 是 对 于 具 有 涉 外 因 素 的 这 类 案 件 , 实 践 中 还 有 许 多 问 题 需 要 进 一 步 探 讨 。结 合 我 国 正 在 讨 论 制 定 的 但 在 《 外 民商 事 关 系 法律 适 用 法 ( 案 ) 的 内容 , 及 我 国相 关 的 司 法 实 践 , 文 着 重 探 讨 了有 关 这 类 案 件 的 识 别 、 辖 权 冲 突 、 涉 草 》 以 本 管 法 律 适 用 等 问 题 , 对 我 国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提 出 了一 些 建 议 。 并
生在 同一 当事人 之 间 , 同 时符合 侵权 责任 与合 同民事责 任构 成要 件 , 据 此发 生 了以 同一 给 付 内容 为 目的 又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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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断言:“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

”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

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现象,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

在不断的学习思考中,逐渐加深了对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的认识,现就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一浅谈。

第一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理论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和谐,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

两种责任竞合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1.1.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1.1.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1.2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阐释,最为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规范竞合说。

1.2.1法条竞合说又称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确立的,后来被引用到法学研究中。

该学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因此,当同一行为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只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存在责任竞合。

这符合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前的传统观念,至今法国的学说、判例仍主张这一学说,德国在本世纪之交以前主倡此说。

法条竞合说体现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以后人们普遍认为的合同至上精神,具有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等优点,但是,法条竞合说忽视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无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和独立,同时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困难。

侵权行为不能当然地包容违约行为,而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在一般共同要素上相互排斥,没有共同的基础。

尤为重要的是,法条竞合法不能客观公平地评价当事人的利益,仅适用合同责任可能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严重后果,与民法传统的公平理念相去甚远。

1.2.2请求权竞合说该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了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绝对独立,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行使,当其中的一个已达目的时,另一个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

此外,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者让与不同的人,或者保留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别人。

显然,该学说可能使债务人的义务双重化,不符合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使法律特别规定减轻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短期时效成为具文,有违立法目的。

并且,受害人得以任意处分两个请求权,容易造成诉讼上的困扰。

可见,该学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而以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或矛盾,使出现竞合的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之间相互修正,但因此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既然承认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又认为两个请求相互作用,其结果只能是相互影响代替了独立并存,最终事实上放弃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的“诉的竞合”,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为多数学说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而摆脱了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在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上得到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由此,也参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使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1.2.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又称请求权基础多数说,该学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究其本质,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合同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

这一学说为德国权威民法学者拉伦茨(LARENZ)所首介,是在剖析请求权竞合说的缺点后建立的一种新理论,现赞同者日增,我国民法学者多赞同此说。

王泽鉴先生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实现法律目的,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

”应该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的质的规定性,但是就整个民法体系而言,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1)请求权的基础有两个,这是该学说的核心,那么,从构成要件的理论角度看,就是两个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既然请求权的基础多数能产生统一的请求权,又何必有请求权竞合的存在呢?赞同此说,必须对一个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的民法学公理进行重构,必将涉及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的重构。

由此也可以看到,此项学说事实上也是向非竞合说的复归。

(2)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除了考虑法律的安定性之外,还要求考虑个案的社会妥当性,要求在注意一般正义的同时兼顾个别正义。

反观该学说,其意旨在于既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这两个目的之间如果存在新的冲突时又将如何呢?总之,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提出了新思路,但在与整个民法体系的协调上尚存欠缺,并非解决民事责任竞合的最佳方案。

第二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不同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这样便会出现该行为既具有违约行为性质又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情况。

2.1行为既具有违约行为性质又具有侵权行为性质具体表现: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而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和人身损失。

不法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在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授权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

2.2尽管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

这些区别有:2.2.1,构成要件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一般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另外,侵权责任必须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2.2,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2.2.3,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不法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包括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而违约责任的赔偿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只能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2.4,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从以上分析可见,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第三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3.1第一种办法为禁止竞合制度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

法国法认为。

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

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

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

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3.2第二种办法为允许竞合制度这一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

德国法认为,违反合同本身并不当然成立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侵权行为。

这与法国民法有显著的区别,而且德国民法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举证责任、为第三人行为而负责、赔偿范围和消灭时效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通说承认请求权竞合,晚近更发展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存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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